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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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责任追究办法

江西联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

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运营商的法定义务,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国联通关于纵深推进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通知》(信安[2018]44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国联通集团[2018]39号)、《中国联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国联通党组[2018]78号),结合公司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谁发展,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本办法用于规范江西联通各级干部员工,及各单位管理的各级代理渠道、经销商的日常市场经营行为。

第三条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责任追究以国家有关部门通报、用户举报和媒体曝光事件为依据,对确实属实的举报、通报及媒体曝光事件,严格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经济、行政处罚。

第四条经审查调查发现,公司内部人员在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参与垃圾短信、电信诈骗、黑卡交易谋取私利等行为将严肃问责。

第二章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第一节责任追究处分的种类及适用责任人员

第五条对干部员工的责任追究处分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根据被举报、通报的次数、媒体曝光、涉嫌套取公民用户信息及倒卖通讯卡从轻到重分为七档。

各档责任追究处分的适用规则按上述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一)经济问责

(二)提醒谈话

(三)批评教育

(四)诫勉谈话

(五)警告、记过

(六)记大过、降职降级

(七)开除、留用察看

第六条各级责任人定义

(一)直接责任人:

在管理职责范围内,被举报、通报、曝光业务、违规办理通讯卡或倒卖通讯卡及参与贩卖电话卡等违法情况的销售人员(渠道经理、营业员、集团业务客户经理、行销专员等);

(二)基层单位责任人:

在管理职责范围内,被举报、通报、曝光业务、违规办理通讯卡或倒卖通讯卡及参与贩卖电话卡等违法情况的销售单元负责人或同级别人员;

(三)部门责任人:

在管理职责范围内,被举报、通报、曝光业务、违规办理通讯卡或倒卖通讯卡及参与贩卖电话卡等违法情况的市分公司责任部门经理或同级别人员;

(四)单位分管领导:

在管理职责范围内,被举报、通报、曝光业务、违规办理通讯卡或倒卖通讯卡及参与贩卖电话卡等违法情况的市分公司专业线分管副总经理或同级别人员;

(五)单位负责人:

在管理职责范围内,被举报、通报、曝光业务、违规办理通讯卡或倒卖通讯卡及参与贩卖电话卡等违法情况的市分公司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同级别人员。

第二节直接责任人适用责任追究处分标准

第七条月累计被用户通过工信部12321诈骗举报平台举报用于实施通讯信息诈骗,大于等于1起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问责;大于等于3起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大于等于5起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大于等于10起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大于等于20起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大于等于30起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八条被公安部通报涉案号码,大于等于1起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问责;大于等于3起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大于等于5起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大于等于10起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大于等于20起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大于等于30起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九条在防范诈骗工作中,被市级及以下媒体曝光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被省级媒体曝光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被中央媒体曝光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十条参与倒卖通讯卡给第三方实施用于诈骗(渠道监管不力、知情不作为、放纵、协助),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在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进行虚假实名制登记入网或配合、协助不法分子参与违法活动的,被公安机关抓获、拘留,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

第三节对基层单位责任人适用责任追究处分标准

第十一条月累计被用户通过工信部12321诈骗举报平台举报用于实施通讯信息诈骗,大于等于3起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进行经济问责;大于等于5起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大于等于10起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大于等于20起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大于等于30起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大于等于40起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被公安部通报涉案号码,大于等于3起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进行经济问责;大于等于5起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大于等于10起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大于等于20起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大于等于30起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大于等于40起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在防范诈骗工作中,被市级及以下媒体曝光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被省级媒体曝光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记大过处分;被中央媒体曝光时,对基层单位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参与倒卖通讯卡给第三方实施用于诈骗(渠道监管不力、知情不作为、放纵、协助),给予基层单位责任人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在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进行虚假实名制登记入网或配合、协助不法分子参与违法活动的,被公安机关抓获、拘留,给予基层单位责任人留用察看、降职降级处分。

第四节对部门责任人适用责任追究处分标准

第十五条月累计被用户通过工信部12321诈骗举报平台举报用于实施通讯信息诈骗,大于等于5起时,对部门责任人进行经济问责;大于等于10起时,对部门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大于等于20起时,对部门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大于等于30起时,对部门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大于等于40起时,对部门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大于等于50起时,对部门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被公安部通报涉案号码,大于等于5起时,对部门责任人进行经济问责;大于等于10起时,对部门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大于等于20起时,对部门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大于等于30起时,对部门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大于等于40起时,对部门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大于等于50起时,对部门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在防范诈骗工作中,被市级及以下媒体曝光时,对部门责任人给予警告、诫勉谈话处分;被省级媒体曝光时,对部门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被中央媒体曝光时,对部门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参与倒卖通讯卡给第三方实施用于诈骗(渠道监管不力、知情不作为、放纵、协助),给予部门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在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进行虚假实名制登记入网或配合、协助不法分子参与违法活动的,被公安机关抓获、拘留,给予部门责任人降职降级、记大过处分。

第五节对单位分管领导适用责任追究处分标准

第十九条月累计被用户通过工信部12321诈骗举报平台举报用于实施通讯信息诈骗,大于等于10起时,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经济问责;大于等于20起时,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大于等于30起时,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大于等于40起时,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大于等于60起时,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大于等于70起时,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被公安部通报涉案号码,大于等于10起时,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经济问责;大于等于20起时,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大于等于30起时,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大于等于40起时,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大于等于60起时,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大于等于70起时,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防范诈骗工作中,被市级及以下媒体曝光时,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责令检查处分;被省级媒体曝光时,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分;被中央媒体曝光时,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倒卖通讯卡给第三方实施用于诈骗(渠道监管不力、知情不作为、放纵、协助),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警告处分;在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进行虚假实名制登记入网或配合、协助不法分子参与违法活动的,被公安机关抓获、拘留,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记过、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单位分管领导的问责处分,由信息安全部对照问责处分标准,提交江西联通党委会决议,执行问责处分决定。

第六节对单位负责人适用责任追究处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月累计被用户通过工信部12321诈骗举报平台举报用于实施通讯信息诈骗,大于等于10起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问责;大于等于30起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大于等于40起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大于等于50起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大于等于70起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大于等于80起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被公安部通报涉案号码,大于等于10起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问责;大于等于30起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大于等于40起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大于等于50起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大于等于70起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大于等于80起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防范诈骗工作中,被市级及以下媒体曝光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提醒谈话处分;被省级媒体曝光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被中央媒体曝光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处分。

第二十七条参与倒卖通讯卡给第三方实施用于诈骗(渠道监管不力、知情不作为、放纵、协助),给予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处分;在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进行虚假实名制登记入网或配合、协助不法分子参与违法活动的,被公安机关抓获、拘留,给予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单位负责人的问责处分,由信息安全部对照问责处分标准,提交江西联通党委会决议,执行问责处分决定。

第三章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省分公司或市分公司月通讯信息诈骗举报号码低于1起/百万用户(或1起通讯信息诈骗举报)且无通讯信息诈骗恶性犯罪的,不对当月诈骗举报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入网时间超过两年符合公司实名登记规定的活跃用户,责任追究中予以减免。

第三十一条对于国家相关部门、集团公司、省分公司等各级机构要求进行关停,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关停的号码,考核不予减免并按双倍计数;对于国家相关部门、集团公司、省分公司等各级机构通过技术监控手段进行关停的号码,被责任单位复开后再次产生诈骗举报及立案的,考核不予减免并按双倍计数。

第三十二条公司受理对举报通报号码的申诉,申诉条件为被举报号码被公司关停后,用户本人到厅进行复机,经核实确实无通讯信息诈骗行为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经济问责标准按每起举报(通报)直接责任人500元,基层单位责任人300元,部门责任人200元,单位分管领导1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标准扣罚。

问责数量按管辖范围所有数量。

如行政问责有绩效处罚要求按本经济问责和行政问责中绩效问责最高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普通用户号码被多次举报的,当月考核中按一次考核;政企重点业务、创新类业务、隐私号码业务或短信端口被多次举报的,按举报次数考核。

第三十五条员工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责任追究办法首次追责标准在经济问责以上的按经济问责执行,第二次按经济问责加行政问责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责任追究办法依据国家相关部门、集团公司的政策要求进行修订,试行期三个月,三个月后未发布修订或终止文件则本办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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