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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级安全系统培训教育内容

厂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任何忽视安全的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②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确保安全。

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③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④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人的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生产经营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生产经营领导人员。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其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确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必需资金的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4.《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这是《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要求。

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必然要求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否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相应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等危险性很大,很容易发生爆炸、中毒、火灾等事故,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是非常危险的。

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条规定,员工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违反要求的集体宿舍,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与此同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还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在这个距离之外,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劳动者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各种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不提供,也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这是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防护作用,切实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

9.《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够尽可能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具有的风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为了维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工伤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全社会的互助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分散意外工伤的风险,保障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将其损失减轻到最低。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这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10.《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拖延,以便本单位负责人能及时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劳动法》相关内容

(一)劳动时间

1、8小时工作制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2、每周休息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加班限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时。

(二)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劳动保护

(1)工种和工作岗位保护

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国家制订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②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③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④持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2)女职工经期禁忌劳动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3)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

①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②生产或使用铅、苯、镉、二氧化硫等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③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甲醛、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④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2、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针对未成年工(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生理特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等方面要进行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爆破等危险作业;

(3)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夜间工作;

(4)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三、《消防法》相关内容

(一)基本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二)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职业病防治法》相关内容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享受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

工伤保险补偿内容包括对伤残职工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训练和对工伤死亡者遗属的经济补贴等。

(一)工伤认定的条件

1、《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的范围,规定职工有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声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其给付内容为:

(1)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要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需要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限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

其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将被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三)伤残待遇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职工,停止领取工作津贴而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

(1)伤残抚恤金

(2)工伤护理费

(3)在职伤残补助金

(4)职工康复待遇

(5)因工死亡待遇

(6)特殊情况下的待遇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处理

1、“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不放过;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一基本概念

1.1安全

顾名思义,安全为“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意味着不危险,这是人们的传统认识。

按照系统安全工程的原理和观点,安全是反映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安全包括安全条件和安全状况:

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损害或环境危害的条件,是指安全条件;不因人、机、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失效、人员伤害或其他损失,是安全状况。

安全与危险是一对对立的术语,无论是安全还是危险都是相对的。

1.2危险

不安全就意味着危险,危险是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容易导致事故。

1.3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4事故

事故是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1.5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为什么要对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加以保护呢?

因为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加以保护会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

例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灾和火灾等事故,工厂可能发生机器绞碾、触电、受压容器爆炸以及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等;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交通运输可能发生车辆伤害和淹溺事故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1.6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包括人、物、环境、管理,在这几个方面中,任意一环出现隐患,均会产生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状态在触发因素的影响下均可能转化成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重点抓好人、物、环境、管理这几方面的工作。

1.7安全、危险、隐患及事故的辩证关系

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不存在着隐患,那么就不危险,生产过程就是安全的,否则,如果存在着隐患,那么就有危险,就不安全;并且当危险状态在一定的诱发因素(触发事件)的作用下,就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

所以,从其辩证关系可看出:

安全与危险的相互转化在于是否消除了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关键也在于是否控制或消除了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这是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是血的教训的结晶。

它的含义是:

在组织和指挥生产时,首先在想到和提出在安全上有什么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好预防性措施;当其他工作和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要求把安全作为一切工作的前提条件,对待事故要坚持预防为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安全生产方针中,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综合治理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措施。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就是要牢牢把握安全生工作的主动权,把有效防范各类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性任务,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主要精力放在治理隐患、遏制事故、减少伤亡上。

各个重点行业和领域,都要对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3、安全和生产的关系

3.1、安全和生产是辩证统一的

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

所谓矛盾性,首先是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与生产顺利进行的矛盾,然后是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矛盾,这些矛盾主要表现为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有时会影响生产,会增加生产上的开支,与生产进度和降低成本有矛盾。

同时,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又是相互联系的,没有生产活动,安全工作就不会存在;反之,没有安全工作,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

特别是在某些生产活动中,如果没有起码的安全条件,生产根本无法进行。

这就是生产和安全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道理,也就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

3.2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是现代生产发展的需要,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而且往往又是多学科综合运用。

安全问题十分复杂,稍一疏忽,就会发生事故。

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安全工作放在事前做好,要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要在设计生产系统时,同时设计系统安全措施,以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化,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安全第一与预防为主是相辅相成的,要做到安全第一,首先要搞好预防措施,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保证本质安全化,实现安全第一。

4、安全生产的五项基本原则

4.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安全寓于生产之中,生产组织者和科技工作者在生产技术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要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到每个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中,从组织上、制度上固定下来,以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

4.2、“五同时”的原则

即生产组织者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原则。

它要求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之中去。

这是解决生产管理中安全与生产统一的一项重要原则。

4.3、“三同时”原则

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技术改造、挖潜和引进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

这是从根本上解决“物”的危险源,保证生产本质安全的一项重要原则。

4.4、“三个同步”的原则

即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上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

这是要求把安全生产内容融化在生产经营活动各个方面中,以保证安全生产一体化,解决安全、生产两张皮的弊病。

4.5、“四不放过”原则

即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它要求对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格局是: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

“政府统一领导”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统一要求。

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或经营方式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要求都是相同的,无一例外,都必须保证安全生的技术和物质条件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管理和某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

目前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方面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企业全面负责”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社会监督支持”是指要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包括各个层次、各种方式的监督,既有行政手段又有法律手段、社会舆论、新闻煤体等方面的监督。

社会监督支持包括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可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二十大类:

01 物体打击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06 淹溺

07 灼烫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010 坍塌

011 冒顶片帮012 透水

013 放炮014 火药爆炸

015 瓦斯爆炸016 锅炉爆炸

017 容器爆炸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020 其它伤害

2、事故特性

2.1、事故的因果性

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是一因多果,也可以是多因一果,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找到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次要及其他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有效地防范。

2.2、事故的偶然性与必然性

偶然性(随机性):

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即在不定期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说明事故的预测和预防具有不定期的难度。

必然性:

在人、物、环境、管理系统中存在着事故隐患或某种危险性,在一定条件下发生事故是必然的。

2.3、事故的潜伏性

从表面上看,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

在事故发生前,人、物、环境系统所处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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