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9890227 上传时间:2023-08-03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3.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x

《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x

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审批与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县内经县教育局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县教育局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县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二、设置条件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资质。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2.决策机构。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3.专职负责人。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与管理能力。

专职负责人可由举办者兼任,也可由举办者聘任。

4.培训师资。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外国籍教师须在公安部门登记)。

专职教师具有具备相应培训学段的学历证书和教师资格证。

至少1名专(兼)职财务人员。

不得聘任县内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并要在办公场所显现位置设置聘任教师公示牌。

5.培训场所。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有关规定,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不得租赁或借用公办学校的校舍、场地办学。

6.经费保障。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足额办学经费且来源合法,能保证正常运转。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培训有关的财物作为固定资产,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7.设施设备。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有与其培训层次、规模和类别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及设备。

文化课辅导类培训机构必须有保证进行基本教学活动的课桌凳等硬件设备,配备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辅助设备。

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有基本的供教学、练习使用的各类器材,保证正常教学活动。

8.培训范围。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允许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开展针对义务教育段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考试学科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培训活动,不得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活动。

9.制度建设。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有完善的章程、管理制度、计划或方案。

四、申请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管理。

由举办者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

举办者、机构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层次、内容、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2.举办者资格证明。

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联合举办的,须提交《联合举办协议》,其中应注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专职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由举办者兼任专职负责人的,需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由举办者聘任的专职负责人,需提交上述材料,同时需提供聘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场地证明。

自有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协议、消防安全验收证明。

5.资金证明。

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6.机构章程。

应包含下列主要事项:

(1)机构的名称、地址;

(2)培训宗旨、类型、层次、内容、形式等;

(3)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机构自律条款等。

7.拟聘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健康证明;外国籍教师须提供公安部门登记的有关证明。

专(兼)职财务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培训计划。

包括培训目标、课程、期限、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四、审批

第八条县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报送的申请后,按如下程序操作:

1.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筹设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审核批准。

县教育局受理申请后,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组织专人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培训条件和教育培训能力,对照《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细则(试行)》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出具《审核评估报告》。

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审核评估报告》,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设立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批准筹设的培训机构,由县教育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备案公告。

县教育局作出批准筹设决定后,将批准设立的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类型(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培训机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如属非盈利性的,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如属盈利性的,到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同时将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县教育局审核登记后,方能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由三个部分组合而成。

即:

静宁县+领域(教育培训内容)+培训中心。

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字号不得与县内已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冠以“国际”、“中国”、“全国”、“中华”、“全省(甘肃省)”、“全市(平凉市)”、“全县”等字样,不得冠以“学校”字样。

第十一条筹设期为1年。

筹设期内,符合条件的正式批准设立。

超过1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五、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决策机构的决议;

(5)变更登记表。

2.变更机构名称、培训范围,需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报告和变更登记表。

若扩大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变更地址,须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办学场地证明”的材料。

第十三条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向县教育局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教育局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1.根据培训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超出县教育局核准范围的教育培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培训活动的有效证件;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必须先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报刊)刊登遗失公告,15个工作日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报告等材料到县教育局补办。

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须经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宣传。

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不得夸大其词、虚假承诺;培训机构名称不得缩写、简称;不得将经批准的招生广告转让或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招生广告备案须提交《招生广告备案表》和广告样稿,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公示经县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

培训期限在1年以内(不含1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在1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

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第十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按照县教育局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内容,制订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课程。

构建有效的质量监控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师资队伍管理,组织各类师资培训,确保教学质量。

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有各项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县教育局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年检和定期督导检查制度,对照《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细则(试行)》向社会公示年检结果。

七、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教育局联合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

2.擅自改变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培训经费的;

8.管理混乱,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9.恶意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10.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局联合公安、工商、民政、人社等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培训行为;对符合培训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若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办学条件,经告知仍不停止的,由县教育局联合公安、工商、民政、人社等部门依法取缔。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静宁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细则(试行)

静宁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细则(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得分

备注

A1

B1办学方向

★C1学习贯彻民办教育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符合素质教育有关要求。

3

B2依法办学

C2自觉执行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教育行主管政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

C3①准确使用机构名称,严格按照审批的类别、层次、范围办学;②严格按照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发布招生简章。

3

A2

B3管理人员

C4①设立培训机构董(理)事会,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有关条件;②依法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有会议记录。

2

C5①举办者资格证明资料齐全;②联合举办者相关资格证明资料、协议证明资料齐全。

3

C6机构专职负责人各类证明资料齐全。

4

★C7至少1名专(兼)职财务人员。

2

B4教师队伍

C8①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②具有相应专业院校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学历、专业与任教课程相适应,持证上岗;★③不得聘用在职教师作为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10

A3

B5教育经费

★C9有足额办学经费且来源合法,有相关证明资料,能保证正常运转。

6

B6教学场地

C10①具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场所,相对固定、独立、集中,且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②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从事正常教学活动,不得寄宿教学培训。

10

C11培训机构所在地址必须与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地址相一致,必须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址相一致。

2

C12①教学场地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及取暖条件。

★②各种设施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有消防安全证明。

4

A3办

B7设施设备

C13有与其培训层次、规模和类别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及设备。

文化课辅导类培训机构必须有保证进行基本教学活动的课桌凳等硬件设备,配备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辅助设备。

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有基本的供教学、练习使用的各类器材,保证正常教学活动。

10

A4管

B8管理制度

C14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6

B9财务管理

C15①执行财务、财产、票据和收支费管理制度,独立账号、独立核算。

②财务制度健全,经费使用符合章程的规定,账目清楚。

收费使用合法票据,书写规范。

③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坚持收费公示制度。

8

B10教学管理

C16①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符合教学规律的教学大纲、计划教学,选用合适的正版教材。

②所设课程均有教学要求、教学进度和教案有教学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交流活动。

8

B11师生管理

C17①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

②有德育工作计划及安排,学生基本情况信息统计齐全,班额不得超过50人。

爱护学生,无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6

B12安全管理

C18①实行安全责任制,有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安全保卫有专人负责。

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

★③用水用电、食品卫生安全。

10

说明:

1.标注★号的项目为一票否决项目,有一项得0分,即为整体不达标,直定为D。

2.评估分四个等级:

A(优秀)、B(合格)、C(整改)、D(停办)。

85≦A≦100,71≦B≦84,60≦C≦70,D<6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公务员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