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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80.答案:

AD

解析:

《证据规定》第51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李某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当作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A选项正确。

《证据规定》第48条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本案中,依申请调取的资料虽然应当质证,但是因为涉及商业秘密,所以,不应当公开质证,而不是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质证。

因此B选项错误。

《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法院是否准许,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而不能是口头通知,C选项错误。

D选项关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提出时间的表述正确。

D选项正确。

81.答案:

ABC

解析:

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侵权案件中,通常是被侵权人对于侵权要件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也有例外情形。

《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78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A选项中,饲养动物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对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证明责任,这只是免责事由,而不是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由被侵权人举证,A选项应当选。

B选项中,专利侵权诉讼的侵权人就制造方法不同负举证责任,而不是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仍是由被侵权人举证,B选项应当选。

C选项中,产品缺陷侵权纠纷的侵权人只是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果联系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C选项应当选。

D选项中,环境侵权的因果联系是由侵权人举证证明的,所以,D选项不应当选。

82.答案:

ABD

解析:

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又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级别管辖异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符合题意,应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由此可知,B选项说法正确,符合题意,应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由此可知,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使受诉法院不具有级别管辖条件的,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接受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由此可知,D选项说法正确,应入选。

83.答案:

BCD

解析: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法律所确定的人民法院对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司法对仲裁监督的表现形式。

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应入选。

《仲裁法》第6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在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重新仲裁的可以适用,但是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适用该项制度。

所以,B选项错误,符合题意,应入选。

《仲裁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由此可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以推知,可能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有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一定非要向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综上所述,C选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应入选。

《仲裁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因此,D选项中,前半句话正确,后半句话错误,D选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应入选。

84.答案:

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A选项中,虽然当事人死亡,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但是有遗产30万,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当终结诉讼,A选项错误,应当选。

B选项中,赡养费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而不是中止诉讼。

B选项错误,应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

(一)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C选项中一名必须到庭的证人,因为突发疾病住院这一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是正确的。

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诉意见》第112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拘传不是广泛的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而只是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和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D选项错误,应当选。

85.答案:

A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民诉意见》第308条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如果要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只能聘请中国律师,聘请外国律师的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只有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的当事人,其上诉期间才是30日,而不是所有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间都是30日。

所以,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外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对于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选择法院管辖。

所以,C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同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选项正确。

86.答案:

A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A选项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是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而不是7日内审查。

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

CD选项是当事人、案外人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救济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CD选项正确。

87.答案:

ABCD

解析:

《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由此可知,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而不是人民法院“应当”适用。

A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

《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由此可知,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而不是从转换的次日起算。

B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

《简易程序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由此可知,C选项中,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而不应当是口头形式。

C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

《民诉意见》第171条规定: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结合上述《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不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

D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

88.答案:

AB

解析:

《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A选项就是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选项正确。

《仲裁法》第3条规定: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17条第

(一)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所以,B选项中,甲乙双方关于赡养问题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所以法院拥有管辖权。

B选项正确。

《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选项中,关于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但是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而不是基层法院。

所以,C选项错误。

《仲裁法》第26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D选项就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答辩中提出仲裁协议的存在,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起诉”。

所以,D选项错误。

89.答案:

A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A选项中是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得申请再审,主张撤销离婚判决。

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刘某与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参照离婚判决不能申请再审的规定,对于调解离婚的判决书,从社会人身关系稳定的角度,也不得申请再审。

所以B选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规定: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选项中的首饰是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的正确做法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是准予再审,所以C选项不正确。

《民诉意见》第208条规定: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所以D选项是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D选项正确。

90.答案:

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二审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A选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188条第(三)项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

(三)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

(二)项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因此B选项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并询问当事人,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径行改判。

B选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C选项中,一审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人员,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因此C选项正确。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殷某在二审中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

因此D选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1—3题,每题2分,共6分。

91.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故,ABCD均正确。

92.答案:

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关键考察张三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因此张三有权在受伤一年半后向法院起诉万利商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A选项正确。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因此张三要求万利商场承担违约责任超过诉讼时效。

BC选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此,不管张三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都应当受理,D选项错误。

93.答案:

CD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此,张三要求万利商场承担责任,即使证明热水器是三鹿公司设计存在缺陷,也应当承担,A选项错误。

产品缺陷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使万利商场证明自己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错误。

销售者万利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后可以向三鹿公司追偿,C选项正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据此,D选项正确。

94.答案:

BC

解析: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公司就是财产独立的法人,股东债务不可以要求公司偿还。

本题中,蓝光公司虽然是宏远公司的股东,但是蓝光公司出资后,宏远公司即财产独立,无义务为其股东蓝光公司偿还债务,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95.答案:

BC

解析:

《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根据第37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题中陈某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交纳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所以A选项不正确,BC选项正确。

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公司不能当然解除保险合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

96.答案:

CD

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可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可以从事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禁止,A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有限合伙人只有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不能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一般情况下其都是自由而不受限制的,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可见,普通合伙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没有例外,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97.答案:

A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A选项中,甲乙两公司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C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被告甲公司住所地A区法院有管辖权,C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选。

《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选项中,是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但是三个被告的住所地是在同一个辖区,所以,不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

三个儿子虽然户籍地是在海淀区,但是却居住在东城区,也就是说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以,B选项错误,应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C选项中,甲乙两方因海难救助引起纠纷,进行诉讼,应当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始发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C选项错误,应当选。

《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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