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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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docx

4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4.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体系,全面推进我省河长制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总河长对各地级以上市总河长(含第一总河长、副总河长,下同)、省级流域河长对其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流域河长的考核。

第三条河长制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规范透明、奖惩并举等原则。

根据不同河湖管理特点和要求,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省级总河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广东海事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河长制工作考核主要对各地级以上市总河长、流域河长年度推行河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河湖考核范围包括我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及鉴江和纳入地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市级河长负责的河湖。

第六条河长制考核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三部分。

考核指标、工作测评、公众评价等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细则,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第七条指标考核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执法监管等七大类指标。

分别按行政区和河湖设定考核指标,行政区类指标考核对象为市级总河长,河湖类指标考核对象为市级流域河长。

指标考核的详细情况见附件1,各考核指标年度目标值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作测评主要包括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河长履职、任务落实等内容。

按各市总河长、流域河长的职责,分别制定相应的工作测评,见附件2。

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考核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第九条公众评价主要调查公众对所在流域的河长制建设、河湖管理和保护等工作的满意度,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省考核评分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考核指标及其分解、计分方法及评分工作,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第十四条各市总河长应在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河长制办公室及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省考核评分责任单位应在每年1月初前将本部门负责的考核指标评分结果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核,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整改情况等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考核总结报告,经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总河长、流域河长,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农业、林业等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总河长、流域河长,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由省级总(副)河长或河长组织约谈。

第二十条考核不合格的总河长、流域河长,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级总河长、流域河长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河湖河长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二十二条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

相关责任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对河长制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

因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地区,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内实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考核指标

2.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工作测评

附件1-1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考核指标(行政区)

考核

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权重

评分责任单位

水资源保护

1

用水总量(30分)

10%

省水利厅

2

万元GDP用水量(30分)

省水利厅、统计局

3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0分)

省水利厅

水安全保障

4

中小河流治理完成率(50分)

(10%)1(20%)2

省水利厅

5

堤防、水库、水闸达标加固投资完成率(50分)

省水利厅

水污染防治

6

地级以上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20分)

(20%)1(10%)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20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20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20分)

省农业厅

1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水环境改善

11

跨地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20分)

30%

省环境保护厅

12

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20分)

省环境保护厅

13

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20分)

省环境保护厅

14

重要水域大面积漂浮物出现频次(20分)

省水利厅、广东海事局、省航道局

15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20分)

省环境保护厅

水生态修复

16

河道生态流量保证率(50分)

(20%)1(10%)2

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17

湿地保护率(50分)

省林业厅

水域岸线管理

18

自然岸线保有率(30分)

(5%)1(15%)2

省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

19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完成率(40分)

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20

岸线乱占滥用处理情况(30分)

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执法

监管

21

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100分)

5%

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扣分项

22

发现违法采砂频次,1次扣1分,不超过10分

省水利厅

23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和“三无”船舶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载客、非法倾倒垃圾等),1次扣1分,不超过10分。

广东海事局

24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三无”船舶、住家船、餐饮船和采砂船发生碰撞桥梁事件或发生突发事件至人员重伤或死亡,1宗扣1分,不超过10分。

广东海事局

注:

1.()1、()2内分别为珠江三角洲、粤东西北地区系数。

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惠州、肇庆;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河源、梅州、湛江、茂名、阳江、云浮。

2.本考核指标评价对象是地级以上市总河长。

3.评分责任单位中排名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中“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考核指标由各评分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4.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附件1-2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考核指标(河湖)

考核

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权重

评分责任单位

水资源

保护

1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分)

10%

省水利厅

水安全

保障

2

中小河流治理完成率(50分)

(10%)1(20%)2

省水利厅

3

堤防、水库、水闸达标加固投资完成率(50分)

省水利厅

水污染

防治

4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100分)

(20%)1(10%)2

省农业厅

水环境

改善

5

跨地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40分)

30%

省环境保护厅

6

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20分)

省环境保护厅

7

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20分)

省环境保护厅

8

重要水域大面积漂浮物出现频次(20分)

省水利厅、广东海事局、省航道局

9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20分)

省环境保护厅

水生态

修复

10

河道生态流量保证率(50分)

(20%)1(10%)2

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11

湿地保护率(50分)

省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

水域岸

线管理

12

自然岸线保有率(30分)

(5%)1(15%)2

省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

13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完成率(40分)

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14

岸线乱占滥用处理情况(30分)

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执法

监管

15

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100分)

5%

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扣分项

16

发现违法采砂频次,1次扣1分,10分封顶

省水利厅

17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和“三无”船舶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载客、非法倾倒垃圾等),1次扣1分,不超过10分。

广东海事局

18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三无”船舶、住家船、餐饮船和采砂船发生碰撞桥梁事件或发生突发事件至人员重伤或死亡,1宗扣1分,不超过10分。

广东海事局

注:

1.()1、()2内分别为珠江三角洲、粤东西北地区系数。

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惠州、肇庆;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河源、梅州、湛江、茂名、阳江、云浮。

2.本考核指标评价对象是河湖。

3.评分责任单位中排名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中“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考核指标由各评分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4.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附件2-1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工作测评(总河长)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体制机制建设(40分)

1

完善河长制组织体系

4

2

明确河长制工作机构职责,专职人员到位

5

3

信息共享与报送制度

5

4

工作督查制度

4

5

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6

6

验收制度

4

7

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和稳定投入机制

4

8

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4

9

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

4

河长履职

(60分)

10

年度计划落实

8

11

对下一级河长考核和督察

7

12

信息共享与公开

6

13

河长巡查

7

14

问题督办与投诉处理

6

15

河长会议

7

16

河长制宣传

6

17

信息上报及时性

6

18

互联网+河长制

7

附加分

(5分)

19

对工作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相关工作得到省以上部门表彰、省级河长制示范区可适当给予附加得分。

5

注:

1.工作履职评价加上附加分的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2.河长制工作测评的主要内容,根据考核工作实际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修订。

附件2-2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工作测评(流域河长)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体制机制建设(15分)

1

工作督查制度

3

2

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3

3

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和稳定投入机制

2

4

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2

5

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

2

6

制定和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

3

河长履职(35分)

7

年度计划落实

5

8

对下一级河长考核和督察

4

9

信息共享与公开

3

10

河长巡查

4

11

问题督办与投诉处理

4

12

河长会议

4

13

河长制宣传

3

14

信息上报及时性

3

15

互联网+河长制

5

任务落实(50分)

16

保护水资源

7

17

保障水安全

7

18

防治水污染

8

19

改善水环境

9

20

修复水生态

7

21

管理保护水域岸线

7

22

强化执法监督

5

附加分

(5分)

23

对工作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相关工作得到省以上部门表彰、省级河长制示范区可适当给予附加得分。

5

注:

1.工作履职评价加上附加分的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2.河长制工作测评的主要内容,根据考核工作实际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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