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版标准版合同样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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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版标准版合同样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模板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监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国家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造价:

(1)投资控制目标:

不超过招标预算。

(2)进度控制目标:

施工工期为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

(3)质量控制目标:

合格工程,并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4)安全管理目标:

合格且无安全责任事故。

(5)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合格且不因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问题受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二、监理服务范围

2.1监理范围

2.1.1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项目工程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等全过程提供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此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2.1.2还包括了施工过程中所发生工程质量检测、基坑检测和监测、沉降观测、节能检测、专题研讨会、超前钻勘察等为工程建设需要所发生的服务类项目的监理,但上述服务类项目费用不计入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内,监理人应充分考虑此风险。

2.1.3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2.2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1防渗系统工程;

2.2.2附属工程等。

2.3在监理服务期内,当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或工程变更、或设计工程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的调整。

即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减少的,监理人同意减少相应的监理费用;若增加的,委托人应增加相应的监理费用。

并按专用条件第十四条第6点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2.4监理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自监理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接到委托人进场通知起算,至本项目工程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之日止。

监理服务期包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和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实行全过程监理服务。

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或摇珠确认书

4.本合同专用条件

5.委托人或项目代建单位针对本项目监理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6.本合同标准条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

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0.合同附件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鉴于本工程财政拨款,向监理人支付酬金的具体时间按照本合同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拨付或直接支付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项目代建单位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

监理人:

(签章)(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本合同签订于:

2015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三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且与其资质水平相当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三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三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并及时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否则,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监理人负责赔偿。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司法机关裁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三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因监理人过失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纠正,致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份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在7日内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三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未支付监理报酬的1%计算。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后30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48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无故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可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

专用条件中无规定的事项按标准条件的条款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

3、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二、监理依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和本委托监理合同等国家、省、市现行的规定文件;

2、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委托人与管理人签订的建设管理合同;

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

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5、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7、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

8、委托人发出的指令。

第二条 监理人员、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人员:

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

2、监理人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3、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监理大纲或监理规范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4、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7天内向委托人书面提出。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

5、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6、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7、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8.监理人应保证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要求的施工准备期至工程收尾、工程整改、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质量备案、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

二、监理范围:

具体以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及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为准。

1、项目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设备材料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以及地质详勘的旁站监理和设备安装及调试监理等相关服务。

2、还包括了施工过程中所发生工程质量检测、基坑检测和监测、沉降观测、节能检测、专题研讨会、超前钻勘察等为工程建设需要所发生的服务类项目的监理,但上述服务类项目费用不计入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内,监理人应充分考虑此风险。

3、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三、监理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有关工程监理规定和要求完成本合同项下的监理工作,组成项目监理机构,委派驻现场监理,作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投资的监控及合同的管理。

2、就工程的建设规模,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按照《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表》(附表)派驻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于现场,保证监理的管理力度,直到工程完成。

3、现场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要求实行监理。

把好工程原材料的质量关和试件见证取样试验关以及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

并在监理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

4、总监理工程师须按照规定驻现场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定期组织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工作。

5、定期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工作,专项报告按委托人要求提交。

6、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同步完成各阶段施工验收资料及全套竣工图,交委托人归档。

7、监理人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8、组织建立监理机构,协调各方面关系。

监理人将对其派驻的监理机构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9、主持每周的工程监理例会,对存在问题,提出监理意见,设立工程例会制度,加强各方沟通,解决技术问题,整理各类会议记录,监理例会、设计例会、工程协调会议纪要文字顺畅,简明扼要,真实确切。

10、设立监理日志制度,现场监理人员每日如实填写,以便查验。

编写监理月报,每月向委托人汇报工程情况。

编写监理阶段月报和最终总结,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质量记录、竣工记录等,并进行分类归档工作。

11、监理人必须在收到图纸、勘察资料等技术文件后14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监理人的监理工作。

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对《监理规划》等进行调整,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批。

12、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代表委托人组织施工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直至具备施工条件。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承担本工程范围内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场、退场、施工阶段设计管理、综合管线平衡、质量、进度及其它相关工作。

13、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监理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理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

14、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对承包人的分包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对指定分包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5、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并监督检查及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

16、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组织各种质量检验工作。

17、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于关键部位工序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

18、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

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再化验(并指定化验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

化验合格者,化验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不合格者,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9、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订货前,视乎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方负担。

20、根据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的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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