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砂石市场管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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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砂石市场管理实施方案
规范砂石市场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砂石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哄抬砂价和扰乱砂石市场秩序等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砂石市场管理
(一)采砂管理
1.由市水政大队和属地乡镇(街道)、水上公安、海事、港航等部门人员组成采砂现场监管大队,负责内销采区采砂监管工作。
所有采砂船必须在监管人员安排下向运砂船输送砂石,不得拒绝装运或另行收费。
2.内销采区按照“五定”(定点、定时、定船、定量、定功率)要求进行砂石开采。
上午8:
00挂牌开采,下午18:
00收牌停采,开采期满或达到开采总量后停采。
3.内销采区中标经营公司、采砂船主必须严格按照采运管理单供砂,砂石价格不得突破合同规定的26.7元/吨(含采砂船开采费由内销采区中标经营公司自行承担),不向外销运砂船供应销售砂石。
4.外销采区必须保障属地X、X、X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用砂。
(二)运砂船管理
1.海事、航运部门负责对运砂船进行检查监管。
2.内销采区运砂船由市水政大队牵头(外销采区为河道局)和属地乡镇(街道)组成的现场监管人员按排队顺序统一安排,到指定的采砂船排队装砂。
3.采区供砂一律严格实行河道采砂采运管理单管理制度。
采运管理单采用省水利厅的统一格式,一式四联,由市水利局印制并加盖公章,采运管理单由内销采区市水政大队和属地乡镇(街道)组成的现场监管人员填写开具。
采运管理单必须填写采区名称、采砂船船号,运砂船船号,装载吨位,卸砂地点,装载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一联由市水政大队留存,另外三联分别交中标经营公司、采砂船主、运砂船主收执。
4.内销运砂船必须承诺装运砂石不向外县市销运。
(三)X砂场管理
1.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与市水利局(市水政大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上公安分局)、市交通局(港航处、运管局)、市海事处等部门组成现场监管大队,对辖区内X砂场进行监管,全力做好X砂场监督管理工作。
2.所有经营砂场必须是经过整合重组后按市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统一规划并报批同意设置的砂场。
3.所有堆砂场必须服从市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的监管。
4.所有砂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制作的价格公示牌,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格不突破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调研审核发布的阶段性砂石市场信息指导价。
5.所有砂场只准建设一条由水上向岸上输砂的传送带。
6.所有砂场必须承诺按照砂场采运管理单供砂,采运管理单采用全市统一格式,一式五联,由市采砂办印制并加盖公章,由属地乡镇(街道)填写开具采运单,砂场采运管理单应填写砂场名称、运砂车号,装载吨位,装载砂石品种,卸砂地点,装载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一联由监管单位即市水政大队留存,第二联由属地乡镇(街道)留存,另外三联分别交砂场经营业主、运砂车主、用砂业主收执。
7.本市区域重点建设项目、扶贫工程、市政工程、园区建设、道路工程、危旧房改造及秀美乡村建设等项目用砂,须经市采砂办、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核实用量,砂场一律优先供应砂石,对重点工程政府采购的用砂,砂场必须优先优价供应,确保各项目工程建设用砂第一时间得到满足。
(四)运砂车辆管理
1.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对运砂车辆进行运砂监管,市交通运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城管部门全力支持。
2.所有运砂车辆必须向X砂场属地乡镇(街道)申报,再由X砂场属地乡镇(街道)向市采砂办申报砂石采运管理单,做到持有砂场采运管理单并按照采运管理单要求进行运砂卸砂。
3.所有运砂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严禁超载超限,新老城区车辆必须采用环保车,过镜运砂车辆必须覆盖篷布。
4.所有运砂车主必须作出承诺不向外县市销运砂石、不哄抬砂石交货砂价。
二、严禁砂石销运外县市
1.本市砂石未经许可禁止向外县市供应销售。
X外销采区必须保障属地X、X、X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用砂;抚河采区开采后实行外销和内销各半的管控;X内销采区的砂石只供应销售本市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用砂,不得向外县市供应销售。
市管河道全面禁采。
2.X内销采区中标经营公司只允许向本市X河道经过整合重组后按市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统一规划并报批同意设置的砂场供应砂石,禁止向外销运砂船供应销售市域外的砂石;内销采砂船禁止供应销售市域外的外销运砂船装载砂石,内销运砂船禁止装运内销砂石外销到市域外。
三、严厉打击哄抬砂价
1.内销采区中标经营公司和采砂船供应销售装砂必须做到不突破中标合同规定的限价26.7元/吨执行(含采砂船开采费由内销采区中标经营公司承担)。
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突破最高限价。
外销采区保障属地X、X、X乡镇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2.严控X砂场销售价格。
X砂场砂石销售价格以物价局牵头,建设局、水利局共同调研审核发布的阶段性市场信息指导价为阶段性最高限价。
3.打击哄抬砂价。
砂场业主不得囤积砂石、哄抬砂价。
4.X砂场销售价格市场信息指导价原则上每2个月发布一次。
四、违规违法处罚
1.对内销采区中标经营公司违反规定向外销运砂船供应销售市域外的砂石,按合同规定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停采一周及按约定罚款20万元的处罚;第二次,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停采两周及按约定罚款20万元的处罚,依此类推。
2.对内销采区采砂船违反规定向插队运砂船装砂第一次,处以采砂船停采1天;第二次则停采2天,依此类推。
违反规定向外销运砂船装砂,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采砂船停采1天;第二次则停采2天,依此类推。
私自向运砂船收费,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采砂船停采1天,第二次则停采2天,依此类推。
3.对内销运砂船装砂插队,取消其下一轮装砂资格,两次则取消其2轮装砂资格,依此类推。
4.对内销运砂船不按采运管理单卸砂,违反规定将装运的砂石销运到市外,按非法运砂处理,依据《x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没收砂石并处1-5万元人民币罚款,并取消下一轮装砂资格,依此类推。
其他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砂石运输船依法进行查处。
5.对x砂场违反规定销售砂石价格突破市物价局、建设局、水利局共同调研发布的阶段性市场信息指导价,则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停止供砂一天;如出现第二次则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停止供砂2天;如出现第三次则无限期停止供砂。
6.对X砂场违反规定向本市区域外供应销售砂石,则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停止供砂10天;如出现第二次,则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停止供砂20天;如果出现第三次,则处以没收非法所得,无限期停止供砂。
7.对运砂车辆违反规定装运砂石销运流出市外,没有砂场采运管理单或不按砂场采运管理单运砂卸砂,依据《x河道采砂条例》第44条规定,处以没收砂石并处1-5万元人民币罚款;如出现第二次,则处以没收砂石,处1-5万元人民币罚款,并停运10天;如出现第三次,则处以没收砂石,处1-5万元人民币罚款,并无限期停运。
同时砂场停止对其车辆装载销售砂石。
上述处罚由水利、交警、运管、公路等相关部门分别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五、部门职责
1、市采砂办负责牵头组织市河砂采运销联合执法监管大队,牵头负责规范砂石市场管理和砂石采运销联合执法工作,综合协调和核实调度砂石开采、销售、砂石供需信息和河道采砂和砂场采运管理单管理工作,对列入黑名单的采运砂机具通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做好当天的采砂、销砂、用砂情况的台账登记和动态管理。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查处现场非法采砂、非法装砂、非法运砂行为。
3.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扰乱砂石市场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
水上公安依法打击采砂船、运砂船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交警部门依法查处运砂车违法和犯罪行为;公安派出所全力支持属地乡镇(街道)查处非法经营砂石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
4.市海事部门负责采砂船、运砂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
5.市港航部门负责采砂船、运砂船的运行管理,依法打击擅自设置非法码头以及运砂船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
6.市公路部门负责查处运砂车辆超载、超高、超重行为。
7.市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查处无采运管理单或不按采运管理单的运砂车辆及运砂车辆砂石交货价格的监管,将违规运砂车辆的车牌号报送市采砂办列入黑名单禁运砂石。
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污染行为查处,做好砂场环境保护工作。
9.市城管部门负责查处运砂车辆经过市城区道路的撒漏及覆盖不严等行为。
10.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高新园区、发改委、市循环园区、交通局、市扶贫办、市发投公司、市富硒园区共同负责对包括扶贫工程、市政工程、市重点工程、道路工程、市八大国有平台、秀美乡村建设等各类项目建设工程的用砂情况的统计、核实、上报、监管,并做好台账,并及时上报市采砂办。
11、市物价局牵头,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共同负责对砂场砂石市场信息指导价的调研、指导、发布。
12.市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偷税漏税行为。
13.市工信委负责对搅拌站用砂的统计、核实、监管,并对搅拌站商品混凝土供应销售价格进行监管。
14.市场监督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河砂行为和维护河砂市场秩序。
15.采砂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采砂船、运砂船、X砂场的现场监管和现场干部力量,负责建立辖区内各采砂船的每天采砂、装砂和各X砂场的每天上砂、销砂、存砂情况台账登记,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到市采砂办,切实加强砂石销售价格的管控,加大采砂、装砂、销运砂石的现场监管执法力度,主动依法查处并支持各部门查处河道采砂和砂场砂石非法采运销砂行为。
非采砂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设立本乡镇(街道)的河砂集散中心或堆放场并固定专门人员衔接、监管砂场,维护砂石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辖区内存在非法销运砂行为。
负责建立辖区各砂场及河砂集散中心每天售砂(上砂量、销砂量、销往地点、存砂量等)情况台账登记,并及时统计上报到市采砂办。
六、操作流程
(一)用砂申报流程
用砂单位每月28号向项目建设工程的属地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申报下一个月的用砂计划,属地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再向市采砂办申报;市采砂办根据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用砂申报情况进一步核实汇总,次月2号前统一下达当月采砂计划,通知和安排装砂砂场属地乡镇(街道)发放采运管理单,砂场属地乡镇(街道)根据市采砂办的用砂计划通知领取采运管理单,安排装砂砂场,X砂场凭采运管理单装车销售。
如当月申报的用砂计划量不够,应及时补报;如当月申报的用砂计划未完成,可移到下一个月使用;如当月申报的用砂计划量过大,多余的用砂计划予以取消。
项目建设工程的属地乡镇(街道)和主管部门每月3号向市采砂办上报上一个月的实际用砂量,由市采砂办归总统计。
(二)采运销砂石流程
由市采砂办统一印制水上采运砂采运管理单和砂场砂石采运管理单并盖章。
1.水路。
市采砂办发放砂石采运管理单至内销现场监管大队,运砂船自动排队并向现场监管大队申请装砂,现场监管大队按运砂船排队顺序对申请装砂的运砂船发号,并安排其到指定的采砂船排队装砂,运砂船装完砂石后,由现场监管大队填写开具采运管理单,注明采区名称、采砂船船号、运砂船船号、装载吨位、卸砂地点、装载时间及有效时限。
再卸砂到统一规划设置报批同意的砂场。
2陆路。
市采砂办下达当月用砂计划通知和发放砂场砂石采运管理单至X砂场属地乡镇(街道),运砂车辆向X砂场属地乡镇(街道)申请装砂,X砂场属地乡镇(街道)安排其到指定的砂场装砂,运砂车辆装完砂石后,由X砂场属地乡镇(街道)填写开具砂石采运管理单,注明砂场名称、运砂车号、装载吨位、卸砂地点、装载时间及有效时限。
再卸运到乡镇(街道)砂石集散中心。
(三)执法处罚主体
1.采砂船、运砂船违规采、运砂石由现场监管大队根据《x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行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2.X砂场违规售砂由砂场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依规处罚。
3.运砂车辆违规运砂。
由市采砂办委托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依法处罚,运管局支持。
4.其它市直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5.充分调动市直部门和乡镇(街道)积极性。
各市直单位和乡镇(街道)到市财政局领取x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管是市直部门还是乡镇(街道)的执法处罚,先将罚没非法所得和处罚全部上交财政,再由市财政按市委市政府行政执法处罚预算外收入返回各单位的规定比例返还有关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
七、建立督查监督机制
1.成立市砂石市场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水利局(水政大队)、公安局(交警大队、水上公安)、海事处、交通局(港航处、运管局)、建设局、公路分局、城管局、物价局、发改委、高新园区、循环园区、富硒园区、市扶贫办、税务局、工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投公司、属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采砂办,周水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万月波兼任常务副主任。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成立市砂石市场整治管理相应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队伍全面负责执行落实砂石市场整治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常态化开展拉网式砂石采运销全环节监管和依法执法处罚查处工作,坚决打击辖区内非法采运销砂石行为。
2.健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
经常开展河道采砂和砂场砂石销运现场流动督查监管,对全市砂石销售价格不定期、不定点进行督查执法,并做好记录和及时上报。
严查采砂船、运砂船、砂场、运砂车擅自加价或变相收费行为;严查采区中标经营公司、采砂船、运砂船、运砂车各环节销售砂石价格超过市直有关部门发布的阶段性市场信息价行为;严查运输船、运输车辆非法销运砂石行为;严厉打击扰乱我市砂石市场秩序的行为。
3.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尽职履责,凡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不作为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