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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大学论文

保定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

 

系(部)政法系

学科门类法学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号100214127

姓名

指导教师

职称

2014年5月17日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

摘要

介绍西方安乐死合法化的艰辛历程,以及我国安乐死研究阶段和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运用对比法和引证法对安乐死进行宪法学上和刑法学上的分析,证明安乐死的合理性和非犯罪性。

进行了对于安乐死意向的问卷调查,并就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实施机构、人员条件、“试点”制度等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安乐死在我国立即合法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安乐死合法化已逐渐成为趋势,期望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早日实现。

关键词:

安乐死合法化立法

 

ABSTRACT

Thehardcourseofwesternthelegalizationofeuthanasia,reflecttheeuthanasialegalsignificance.Introducedourcountrytolegalizeeuthanasiadebate,usingcomparativemethodandcitationanalysisstudyonconstitutionallawandcriminallawoneuthanasiaeuthanasia,provetherationalityandnoncriminal.Thequestionnaireofeuthanasiaintention,andeuthanasiaapplicableobject,implementingagencies,personnel,"thepilot"systemandputforwardsomelegislativesuggestions.Thelegalizationofeuthanasiainourcountryimmediatelyconditionsarenotyetavailable,butthelegalizationofeuthanasiahasgraduallybecomeatrend,theearlyrealizationofexpectedthelegalizationofeuthanasiainchina.

Keywords:

euthanasialegalizationlegislation

目录

引言1

一、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艰辛历程1

二、我国安乐死研究历程及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2

  

(一)我国安乐死研究的三个阶段2

  

(二)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2

三、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思考3

  

(一)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必要性的实证分析3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宪法学分析4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刑法分析5

四、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若干立法建议5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准备工作5

    1.理论准备和思想准备5

    2.物质准备和制度准备6

  

(二)安乐死的对象限定6

  (三)安乐死实施机构及执行人员的设置7

  (四)实施安乐死的程序设置7

  (五)安乐死试点制度8

结论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附录11

引言

生与死是人类永恒不变的主题。

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中,人们对待死亡的态度在不断发展变化。

人们要做的不仅是接受死亡,更重要的是以冷静、理性的方式接受死亡。

安乐死正是应时代要求出现并引发巨大争论的社会难题。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eu”即“good”之意,“thanatos”取“death”之意,合起来即“agooddeath”,中文意思便是“好死”,即意译为“安乐死”,原意是指“安乐的离世”或“尊严的离世”。

牛津词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是:

“患痛苦的不治之症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安乐死的定义层出不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总结起来,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的患者因不堪忍受事实痛苦而明确提出请求,由医生按法定程序采用仁慈的和尽可能无痛的方式提前结束其生命的行为。

安乐死并非一个简单的生或死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1、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艰辛历程

西方国家对死亡有着较为开明的态度,能够较早的从死亡的悲伤中解脱出来,从而构建了西方的死亡哲学。

正因如此,西方对安乐死的研究也比东方要早,从而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1935年,世界上第一个志愿安乐死协会在英国成立,并提出了安乐死法案;随后,1938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提出安乐死法案。

二战时期安乐死研究陷入低谷。

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的《自然死亡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安乐死的法案。

1992年10月,丹麦实施了停止对无药可救的病人继续用药治疗的法案。

在2000年,荷兰正式通过“安乐死法案”,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

紧接着,比利时“安乐死法案”在2002年生效,比利时成为了世界上第二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

安乐死对于许多国家来说,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法律、社会上的难题,它经历从极度排斥到相对宽容、到默许、到立法认可的过程。

虽然这个过程充满了曲折、艰辛甚至倒退,但这些西方国家仍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中有的措施和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例如,在荷兰安乐死法案中规定,对未成年患者实施安乐死需要有附加条件:

16至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这就保证了未成年人的安乐死权利,对我国未成年人安乐死制度的制定有借鉴意义。

荷兰安乐死法案还规定,履行安乐死职责的人员对其获得的一切信息具有保密义务。

这条规定对患者及其家属都是很好的保护。

比利时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还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在我国,患者寻求安乐死除了想解除痛苦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无力负担治疗费用或减轻家庭经济负担,这不符合安乐死的最初目的,所以我国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在探索安乐死的过程中提出过一种“生前遗嘱”制度。

这个遗嘱就是一个声明,在本人身患绝症而又无法表达意愿的时候发挥申请安乐死的作用。

许多绝症病人在疾病的晚期或末期因为病情的原因意识不清,这时他无法明确表达安乐死意愿,只能默默承受痛苦,这时一份事先声明就会发挥关键性作用,这点我国安乐死立法也可以借鉴。

2、我国安乐死研究历程及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

(一)我国安乐死研究的三个阶段

安乐死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改革开放后万象更新,安乐死才被引入我国。

1979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研究员在广州自然辩证法讲习会上首次提出了安乐死问题。

从80年代后期开始,安乐死研究逐渐在较大范围展开,争论也日趋激烈。

1988年7月12日,第一届全国安乐死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医科大举行。

这次会议对安乐死进行了多学科探讨,力求整合出符合人性尊严及时代需要的伦理原则与法律对策。

1990年至1999年是我国安乐死研究的探索阶段。

该阶段,一方面社会相关机构和新闻媒体意识到安乐死研究的重要性,广泛汲取各种成熟的理论和学说,对安乐死在中国的社会基础进行了调查与研究;另一方面,学术界开始结合中国实际,以调查问卷为主要形式进行调研。

90年代末,出现赞同方与反对方僵持状态,安乐死研究陷入了矛盾与困境。

进入21世纪后,生命科学迅猛崛起,同时人的权利、价值和尊严不断攀升,从而使生命法学、生命伦理学等社会学科进入人们的生活,并快速发展。

特别是2001年的荷兰安乐死合法化,引起了全球不小的震动,也使中国安乐死问题的争议再度升温。

如何创建一条中国式的安乐死道路,反映法律对备受折磨的人性的同情与体恤的同时有效地设计安乐死的立法方案,成为了安乐死研究的重任。

(2)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

我国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存在交大争论。

有些人将安乐死合法化看作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各国立法实践又表明,这种认识可能忽视了社会现状的复杂多变有些想当然了。

另一部分人尽管理解和同情安乐死的无奈,但却不想在法律上松口。

赞同方的主要理由是生命属于且只属于个人,个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支配个人生命;人生存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追求生活质量,当一个人的生存质量无法保证而又勉强维持生命,这是不人道的违反人权的;人有追求尊严的自由,当活着没有尊严时,人可以选择死亡;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对没有了生存希望的绝症患者投入大量的医疗资源,这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浪费;在人的生命过程中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也是生命的终点,有生就有死这是宇宙万物的基本问题,人们应该正确对待死亡。

而反对方则认为生命是神圣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生命;医学理论要求医生尽一切可能挽救病人生命;每一个人活着都是有价值的,个人组成社会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社会不能放弃个人;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意思未必是其理智的和真实的意思表示,安乐死合法化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达到犯罪的目的。

尽管双方争论激烈,但作为个人最高权益的生命在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中应接受更为全面的审视。

人既有生的权利,就应有死的自由,法律应该保护个人对其生命的自由选择。

三、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思考

(一)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必要性的实证分析

对于安乐死意向,许多机构在不同时期进行了大量调查,例如:

1988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对500人进行了调查,赞成安乐死的有91.2%;1998年,东南大学法学系教授对463人进行的调查,赞成安乐死的有96.8%;2009年,西安外国语学院对537人进行的调查,赞成安乐死的有97.9%。

[]2014年4月,我在唐山市丰润区北关二居进行了安乐死意向调查,受调查这为当地居民并以青中年为主,其中赞成安乐死的占80%。

2010年,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李惠领导的课题小组对上海某区某街道近400名居民进行了关于安乐死意向的问卷调查,调查问卷收回333份。

[]问卷显示如下:

表1您是否同意在我国实施安乐死

赞同

暂不同意

不赞同

总计

人数(人)

209

77

47

333

比例

62.7%

23.2%

14.1%

100%

表2您暂不同意在我国实施安乐死的理由

人数(人)

所占百分比

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社会文化基础

32

41.65%

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社会经济基础

9

11.7%

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社会政治基础

8

10.4%

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社会心理基础

28

36.4%

总计

77

100%

上述调查结果显示:

一方面,受调查者多数对安乐死持支持态度;另一方面,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主要理由是我国目前尚无相应的社会文化基础和社会心理基础,他们并不是完全不赞同在我国实施安乐死,而是认为当下我国的社会文化基础和社会心理基础等条件还不成熟。

这表明安乐死与传统观念的冲突是安乐死合法化的重大障碍。

然而,在当代社会中,随着科学技术的突破以及文明的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与时俱进,评议安乐死的衡量标准应该不断改进。

我们应当重新理解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伦理道德,去除不符合时代要求的陈旧观点,按照现代的新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新道德去评价安乐死问题。

新旧观念在安乐死问题上的冲突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但科学的、先进的思想终将被了解和接受。

因此,实施安乐死具有社会伦理和社会价值的合理性。

另外,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近年来统计的“中国死亡人员”显示:

中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0000,其中约1000000人是在极度痛苦中死去的,而且因为环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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