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台镇第一小学春义教培训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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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台镇第一小学春义教培训方案
八台镇第一小学2016春
义教资助子系统系统培训方案
舞钢市八台镇第一小学
二0一六年六月
八台镇第一小学2016春
义教资助子系统系统培训方案
根据《平顶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召开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子系统应用培训的通知》(平资助〔2016〕4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春季学期启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子系统,并通过普高、义教子系统进行学生资助信息报送工作。
根据舞钢市教育局培训内容决定召开我校义教子系统应用培训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讲解;普高、义教子系统应用操作讲解、系统操作上机测试。
二、参会人员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时间:
6月6日,
地点:
学校多媒体教室。
四、相关要求
1.参加培训人员带会议记录。
2.认真听取并贯彻执行学校级培训方案要求,完成全体教职员工的校级培训。
3.贫困生认定工作涉及所有班级,要做到不漏一校不漏一人。
并在6月15日前完成义教子系统资助数据的录入、审核及档案装订工作。
附1:
两节课:
国家资助政策----面向一至八年级学生
附2:
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两节课:
国家资助政策----面向一至八年级学生
舞钢市“两免一补”政策简介
一、政策解释
“两免一补”是指国家向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杂费,并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一定生活费的一项资助政策,简称“两免一补”。
二、“一补”补助标准
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5元/天。
每学年在校时间按250天计算,即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含特教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
三、“一补”评定时间
“一补”资助对象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在秋季学期的基础上,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指标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审定。
补助对象不得调换。
四、“一补”名额分配
市教育局资助中心依据当年财政下拨资金数和学校寄宿生人数按比例把资助名额全部分配到各单位(适度向农村学校倾斜)。
五、“一补”适合对象
(一)必备条件
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就读且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含非农学生)。
(二)优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1.革命烈士子女;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子女;
3.孤儿、残疾儿童或父母残疾的;
4.父母离异、丧父、丧母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其他因病、灾或特殊情况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6.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六、“一补”评定程序
(一)市教育局制订并下发舞钢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二)各单位组织开展“一补”相关工作。
1.各中心校制订实施方案,成立以中心校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辖区内学校资助工作会议,安排相关工作,开展资助业务培训。
(留存签到表、会议记录、照片)
2.各校制订实施方案,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资助中心主任、教师代表和村委会成员代表等为成员的校级评审小组;召开全体教职工资助工作会议,进行政策宣传,严肃工作纪律,安排布置工作。
(留存签到表、会议记录、照片)同时,学校利用校信通向全体学生家长宣传“一补”政策、评审时间、条件、流程等。
(留存校信通发送记录)
3.各校组织召开家长会或“一补”主题班会,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资助政策、受助条件及评审程序,保证每一位学生知晓,并对学生进行诚信、感恩励志、心理健康教育。
(留存记录、照片)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登记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户口本(需提供学生所在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学生页、证件持有人页(如有)复印件)、相关证件(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复印件)或具有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两级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5.学校进行认真评审。
对受助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采取多种形式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留存评审、调查记录、照片)
6.各中心校对辖区学校资助工作全程进行指导、监管,并对确定的拟资助学生复审。
(留存记录和照片)
7.将中心校复审通过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班级分别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留存照片)。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评审小组依据程序重新审核、评定。
公示无异议后,各校写出公示结果报告。
8.各单位向教育局资助中心上报相关材料。
9.财政局惠民一卡通系统受助学生信息录入。
(三)市教育局“一补”工作领导小组随机抽检各中心校、学校“一补”工作开展情况。
七、“一补”资金发放
根据上级政策要求,“一补”资金从财政局专户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打到学生提供的粮补卡上。
资金发放后,学校要及时组织受助学生或家长签收,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拆分或收缴学生资助款。
学校随访受助学生资助款查收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全额发放到学生手中,并教育学生合理使用。
签收表原件上交教育局资助中心。
教育局资助中心抽查随访受助学生资助款查收情况。
附件:
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我省现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等学段相关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完全中学、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有困难的在校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首先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认定,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认定困难等级与条件
第五条 对贫困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三个类型。
(一)第一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残疾学生;
3.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5.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6.五保户;
7.患艾滋病学生。
(二)第二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4.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5.监护缺失处于困境。
(三)第三种类型的认定: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各地区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参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划定困难比例,在比例内确定困难学生,并向农村学校和贫困地区倾斜。
经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定为贫困户的,要无遗漏地全部划分到三种类型中。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
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报所在学校审核。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按各学段资助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信誉承诺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详见附件2)。
(四)资格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实施。
2.认定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C.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肯定则留存复印件)。
3.认定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以个别谈话、相关人员调查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五)动态管理
学校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等情况,学校要及时审核,对该学生最近一次确认的类型进行再确认,并对学生认定结果作相应变更处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审,确定本学年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申报的初步评审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校意见后调整和更正。
第九条 各学校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主要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各学校要及时进行维护,各学校和各级资助机构均要使用该系统数据开展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学校要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各项认定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各类学校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