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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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酒泉市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工作实施方案
1、目的意义
2009年,国家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即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酒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对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市干旱少雨、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开发潜力有限、用水结构不尽合理、水资源利用效率偏低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不足等问题,资源性、工程型、水质型、发展型缺水并存,既是现阶段的突出水情,也是将要长期面对的基本市情。
因此,破解水资源紧缺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问题,尤其是面对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新的发展战略,水资源刚性需求增加的现实要求,如何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必须要建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三条红线”将成为今后水资源的管理方向和重点。
为此,省水利厅编制了《甘肃省市(州)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要点》、《甘肃省市(州)县级行政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及考核体系编制要点》、《甘肃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核定工作大纲》三个指导性文件,对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三条红线”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年内必须完成。
三个指导性文件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省水利厅先试先行,组织有关部门依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等规划,通过对我省各市(州)、各行业的现状用水水平和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分析,编制完成了《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提出了2015年全省市州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通过对我省各地区、各行业的现状用水水平和2015年各行业的用水效率分析,编制完成了《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及考核体系》。
以《甘肃省水功能区划》所确定的目标水质为依据,科学准确的核定功能区纳污能力,分析污染物入河量、削减量,最终划定了限制纳污红线。
根据建立省、市、县三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各市州应当依据省上确定的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入河口限制排污总量指标,将其进一步分解到县级,为取水许可管理、用水效率控制考核、水功能区达标考核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2.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为依据,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主要是能做到能操作、可检查、易考核、有奖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2.2基本原则
(1)逐级总量控制。
区域控制指标服从全省控制指标,下一级区域指标服从上一级区域指标,县市区控制指标服从市州控制指标。
(2)分级管理实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总负责,对用水总量、用水效率进行合理分配和监管;市州分配到县市区,县市区分配到行业和用水户。
(3)强化需水管理。
统筹考虑地表水及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按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进行控制,调整经济结构,优化需水模式,进行总量控制。
(4)现状发展并重。
充分保障现有合法取水人的用水权益,遵守已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已签订的用水协议,充分考虑现状水资源配置格局和未来发展的刚性用水需求,遏制用水浪费,逐步达到国家控制指标要求。
(5)公平公正民主。
在总量控制指标和效率控制指标编制过程中,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支柱产业,兼顾上下游、均衡左右岸,协调干支流用水,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6)易于操作适用。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效率指标是实现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直接关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其成果必须以现状为基础,与区域发展前景相吻合,控制指标要可操作、易考核。
2.3编制范围和水平年
编制范围:
市级及全市7个县级行政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和跨流域调水量。
深层地下水、发电用水、雨水集蓄利用和中水回用水量、矿井排水、苦咸水利用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划定中暂不考虑。
水平年:
现状水平年为2010年,规划水平年为2015年,以后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
2.4主要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2)有关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0】号);《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水利部水资源司,2010年3月)等。
(4)相关标准:
《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1年),国家已颁布的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及市、县行业用水定额等。
(5)规划成果:
《甘肃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甘肃省主体水功能区划》、《甘肃省行政分区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细化方案》、《甘肃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甘肃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规划》、《黑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等。
(6)其它资料:
《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送审稿)、《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及考核体系》(送审稿)、《甘肃省河西内陆河重要河流初始水权分配方案》(报批稿)等。
3、红线控制指标体系
3.1用水总量红线控制指标
3.1.1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成果
2015年我省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02.09亿m3,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26.51亿m3,总计128.6亿m3。
我省14个地级行政区2015年前新增用水量指标,作为各地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年度评估指标;经比照,我省2015年前用水增量7.98亿m3,其中地表水增量6.71亿m3,地下水增加1.27亿m3。
2015年我市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8.90亿m3,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5.46亿m3,总计24.36亿m3。
各类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见表一。
表一2015年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单位:
亿m3
指标
行政区
居民生活
农田灌溉
牲畜
工业增加值用水
生态
用水总量
用水总量
城镇
农村
合计
农田
林木渔
小计
大牲畜
小牲畜
小计
地表水
地下水
甘肃省
7.77
3.23
11.0
80.22
9.40
89.62
1.14
1.10
2.24
23.01
2.73
128.60
102.09
26.51
酒泉市
0.43
0.11
0.54
18.36
3.08
21.44
0.03
0.14
0.17
1.78
0.43
24.36
18.90
5.46
2015年前新增用水量指标,作为各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年度评估指标;经比照,我市2015年前用水增量0.68亿m3,其中地表水增量0.54亿m3,地下水增加0.14亿m3。
具体详见表二。
表二2015年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用水增量指标统计表单位:
亿m3
指标
行政区
现状年用水量
2015年用水总量
新增用水量
用水总量
地表水
地下水
用水总量
地表水
地下水
用水总量
地表水
地下水
甘肃省
120.62
95.40
25.23
128.60
102.10
26.50
7.98
6.71
1.27
酒泉市
23.68
18.36
5.32
24.36
18.90
5.46
0.68
0.54
0.14
3.1.2技术路线
各县市区应依据《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各行业发展水平及用水情况,在明确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和分类评估指标的基础上,将市级行政区用水总量分解确定到县级行政区和各行业,建立覆盖本地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健全保障红线控制指标落实的各项制度措施。
具体是:
(1)摸清家底:
以流域水系、县区为单元补充完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进行现状供水能力及供水量、取水许可水量、行业用水量、用水定额、废污水处理与回用水平、废污水排放量、生态环境状况等基础资料的分析整理。
通过对现状用水和取水许可水量的合理性分析,明晰县域各灌区、城镇生活、工业等用水户现状实际用水量。
(2)上限控制:
根据本区域各县区水资源条件及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管理的要求,统筹生活、生产与生态环境需水,依照《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各市州用水总量为上限,确定本行政区所辖县区各行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3)管理保证:
制定方案实施的监控措施、保障措施、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等内容。
(4)试点先行:
各市州在确定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的过程中,应充分借鉴黑河、石羊河已开展初始水权分配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明确本行政区方案编制的程序和协商机制以及工作重点等。
县级行政区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技术路线详见图一。
需水量预测
用水效率指标确定
社会经济指标预测
协调平衡
资料收集及现状
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
用水总量指标确定、考核机制控制与保障措施制定
成果审查与政府报批
图一县级行政区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技术路线图
3.1.3工作内容
县级行政区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概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预测,水资源合理配置初步方案,用水总量确定,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方案,制定监测和考核机制等七个方面内容。
(详见编制要点内容)
(一)区域概况
(二)水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
(三)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预测
(四)用水总量确定
(五)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方案
(六)制定监测考评机制
1、确定水量监测断面和站点。
2、新增用水评估指标确定
3、建立和明确开发利用红线控制指标考核体系,把考核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考核指标进行分级考核,进一步强化红线指标控制的监管力度。
4、地方考核办法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同级政府及组织部门备案。
具体内容应包括:
(1)领导问责制,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2)奖惩制,包括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安排投资计划和增加区域用水指标时优先考虑,并与人事任免相挂钩。
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3.1.4总体要求
(一)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各用水单位的水资源使用指标,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目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
各市州依据省上确定的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将其进一步分解到县级,全面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为政府加强水资源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提供依据。
(二)总量控制水源类型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用水类型包括城镇生活、农村生活、工业、农田及林草灌溉用水及生态环境用水,现状水平年2010年,规划水平年2015年确定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三)方案制定中,要重视基础资料的分析整理工作,注重分析成果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要统一技术要求、计算口径及标准,加强县级方案的合理性检查和协调平衡工作,保证基础数据和成果真实、准确、合理、可行。
(四)原则上内陆河流域各县区河流出山口以上地区用水,以不超过现状规模为基础,内陆河流域出山口以下各县区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之和不得突破省水利厅确定的各市州总量控制指标。
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需求。
(五)在方案编制中,要合理确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对过水资源利用程度较高的县区,要研究减少其不合理用水的方案,科学核减供水量。
根据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和潜力,水资源分配的优先序为:
1、生活需水;2、最小生态环境需水;3、二、三产业需水;4、农业灌溉需水。
用再生水、雨水、矿井排水、苦咸水等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六)方案的编制应与全市及各县市区相关规划和专业规划、国家及地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等成果进行衔接。
黑河流域应依据国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水量分配方案作为主要依据,各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按多年平均情况提出总量控制方案。
(七)各市州应对提出的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合理性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与水资源可利用量比较分析,不得突破县区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可分配水量,市州用水总量不得超过省级和流域和河流总量控制指标。
通过用水结构分析,使得各县区用水结构更趋合理,水资源效益进一步提高。
(八)方案编制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协商—反馈—再协商—再反馈—再平衡等方式分级确认,发扬民主,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3.1.5组织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县市区应成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厅属流域机构要积极指导流域所在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工作。
此项工作务必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初步成果;10月底前完成成果复核,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后报市水务局备案;12月底完成市级最终成果,经酒泉市政府批复后报省水利厅备案。
本次会议后请各县市区水务局将本单位编制机构和人员名单于6月30日前报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
3.1.6成果体系
《甘肃省×××市(州)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附件及附图。
主要附图应包含行政区划内的水系及主要供水工程分布、主要用水户分布、河流取用水断面用水总量、取水总量节点控制断面及取水许可量数据标示等。
*参考目录见《甘肃省市(州)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要点》
3.2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
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分为监督考核指标和监测评价指标两级指标,监督考核指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监测评价指标纳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通报体系,同时明确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的监测评价指标。
3.2.1监督考核指标
监督考核指标确定为市州所辖县(市、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二项指标。
具体要求是:
按照《甘肃省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及考核体系》确定的各市(州)2015年各项指标要求,分解到各县(区),通过加权计算,确保省级确定的各项指标的实现。
3.2.2监测评价指标
监测评价指标分为综合用水监测评价指标(为万元GDP用水量)、农业用水监测评价指标(为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工业用水监测评价指标(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高用水行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生活用水监测评价指标(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和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四类。
监测评价指标纳入各市(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监督通报体系,由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监督各县(市、区)各行业的主要用水效率指标落实情况。
3.2.3重点用水监控单位
在考虑地域性(经济发展程度、水资源条件)、典型性(用水量、用水效率)和代表性(不同行业、不同用水类型)的前提下,有选择地确定区域内大中型灌区、重点用水企业和生活服务业用水单位作为重点用水监控单位。
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的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品用水定额、节水器具普及率等指标要严于国家考核标准。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详见表一。
表一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分类
指标体系
单位
2010年
2015年
监督考核指标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m3/万元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监
测
评
价
指
标
综合
用水
万元GDP用水量
m3/万元
农业
用水
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
m3/亩
工业
用水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生活
用水
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
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
%
3.2.4甘肃省地级行政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及考核体系成果
一、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名词定义
1.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
是指实际灌溉用水量与实际灌溉面积的比值。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在一次灌水期间被农作物利用的净水量与水源渠首处总引进水量的比值,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分析获得。
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后的余额,反映了工业行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或月)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
4.高用水行业主要指火力发电、石油炼制、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七大行业。
5.生活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和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三项指标。
6.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指再生水厂出水、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企业直接利用水量,以及出水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并用于生态环境或农业灌溉的水量之和与污水处理厂出水总量的比率。
7.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城市供水总量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筑提供的用水;有效供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
8.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
9.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指城市居民(含服务产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由于生活利用而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
冲厕用水、生活洗涤用水、厨房污水等。
10.城市人均生活用水量指城市居民家庭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
公共服务用水指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居民家庭用水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用水效率主要指标
1、综合用水监测评价指标分解
全国总目标:
到2015年,万元GDP用水量由2009年的177m3(209m3)降低到114m3(139m3)以下。
甘肃省控制指标:
到2015年,万元GDP用水量由2009年的351m3(414m3,按全国同比例计算)降低到220m3(271m3)以下。
2、农业用水监测评价指标分解
全国总目标:
到2015年,全国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由2009年的434m3降到370m3以下。
甘肃省控制指标:
到2015年,全省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由2009年的562m3降到492m3以下。
(考虑到我省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2015年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系根据全国同比下降水平推算为492m3。
)各市(州)综合及农业用水监测评价指标分解详见表二。
表二甘肃省各市州综合及农业用水监测评价指标分解表
地级行政区
万元GDP用水量(m3,当年价计算)
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m3)
预测值
控制指标分解值
预测值
控制指标分解值
酒泉市
385
427
647
661
嘉峪关市
62
69
677
691
张掖市
602
668
580
592
金昌市
206
229
650
664
武威市
467
518
572
584
全省
200
220
482
492
3、工业用水监测评价指标分解
全国总目标:
到2015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2009年的85.64%提高到90%以上。
甘肃省控制指标:
到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2009年的55%提高到75%以上。
到2015年,兰州市达85%以上;酒泉市、嘉峪关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白银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9个城市达80%以上;陇南市、定西市、临夏市、合作市4个城市达70%以上。
具体分解指标推荐值详见三。
表三甘肃省各城市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表单位:
%
城市
工业用水监测评价指标
生活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工业用水
重复利用率
污水处理率
污水处理
回用率
城市供水
管网漏损率
节水器具普及率
现状值
推荐值
现状值
推荐值
现状值
推荐值
现状值
推荐值
推荐值
兰州市
95.03
85
60
90
0.09
(2007年)
52
12.12
16
80
嘉峪关市
11.06
80
68.19
80
43.26
(2005年)
53
12.24
18
70
武威市
68
88.56
80
0.46
26
12.2
18
70
张掖市
70
80.87
80
22
14.99
18
70
酒泉市
60
35.37
80
60
(2005年)
30
0.45
15
70
甘肃
89.21
75
61.26
85
7.6
24
7.67
16
70
火力发电、石油炼制、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七大高用水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目前没有相关的资料进行分析,因而以国家红线控制指标和《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1修订版)为依据,按照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30%的要求提出我省七大高用水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同时考虑到我省实际,如果现状定额值小于国家红线指标,则以现状定额作为我省本行业的控制指标;如果下降30%后小于国家红线指标,则以国家红线指标作为我省本行业的控制指标。
详见表四。
表四甘肃省七大高用水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控制指标
工业行业
单位
甘肃省
行业用水
定额
单位产品用水定额
国家
控制指标值
甘肃省
控制指标
(推荐值)
2010年
2015年
2015年
火力发电
(不计直流冷却用水)
m3/万kw.h
25
28
19.6
19.6
原油加工
(燃料型炼油厂)
m3/t
1.7
1
0.7
1.2
化工(复合肥)
m3/t
2
0.8
0.56
1.4
化工(合成氨)
m3/t
19
28
20
19.0
炼钢(普钢)
m3/t
10
8
5
7.0
造纸
(漂白化学木/竹浆)
m3/t
84.5
85
60
60.0
造纸(印刷书写纸)
m3/t
40
35
25
28.0
纺织(棉、麻、化纤
及混纺机织物)
m3/100m
23.5
2.3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