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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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
主编部门: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4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统计要求,防止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油气田和管道工程的油气
生产、储运的设计。
不适用于地下和半地下油气厂、站、库工程和海洋石油工程。
第1.0.3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的防火设计, 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
策,结合实际,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
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和灭火技术,
做到保障安全生产,经济实用。
第l.0.4条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为五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1
┌────┬─────────────────────┐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
├────┼─────────────────────┤
│甲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
│ │1.闪点<28℃的液体 │
│ │2.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比)的气体 │
├────┼─────────────────────┤
│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
│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
│ │2.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比)的气体 │
│ │3.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能与 │
│ │ 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粉尘 │
├────┼─────────────────────┤
│丙 │使用或产生闪点≥60℃的液体 │
├────┼─────────────────────┤
│丁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
│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在熔化 │
│ │ 状态下经常产生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
│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 │
│ │ 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
├────┼─────────────────────┤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
└────┴─────────────────────┘
注:
①本表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部分内容。
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
第2.0.2条 油气生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 其分类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或采取防火措施能
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第2.0.3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分为五类,油气田和管道常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按附录
四执行。
第三章 区域布置
第3.0.1条 区域总平面布置应根据油气厂、站、库、 相邻企业和设施的
火灾危险性,地形与风向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3.0.2条 油气厂、站、 库宜布置在城镇和居民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
在山区、丘陵地区,宜避开在窝风地段建厂、站、库。
第3.0.3条 油气厂、站、库的等级划分, 根据储存原油和液化石油气、
天然气凝液的储罐总容量,应按表3.0.3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油气站、库分级表3.0.3
┌──┬─────────────────────┐
│等级│ 储存总容量(m^2) │
│ ├───────┬─────────────┤
│ │原油储罐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
├──┼───────┼─────────────┤
│一 │>50000 │>50000 │
├──┼───────┼─────────────┤
│二 │10001~50000 │2501~5000 │
├──┼───────┼─────────────┤
│三 │2501~10000 │1001~2500 │
├──┼───────┼─────────────┤
│四 │201~2500 │201~1000 │
├──┼───────┼─────────────┤
│五 │≤200 │≤200 │
└──┴───────┴─────────────┘
一、当油气厂、站、库内同时布置有原油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两类以
上储罐时,应分别计算储罐的总容量,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和压气站, 当储
罐容量小于三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走为三级厂、站;
三、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
理厂.压气站,储罐容量小于四级厂、站的储存总容量时,仍应定为四级厂、站;
四、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厂、压气站从及任何生产规模
的集气、输气工程的其他站仍应为五级站。
第3.0.4条 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应按表3.
0.4的规定执行。
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表3. 0. 4
┌──────┬───────┬──┬──────────┬──┬───────────┬───┬───────────┐
│ 名 称 │100人以上的居 │相邻│ 铁路 │公路│ 架空通信线 │35kV及│ 架空电力线 │
│ │民区、村镇、 │厂矿├────┬─────┤ ├─────┬─────┤以上独├─────┬─────┤
│ │公共福利设施 │企业│国家Ⅰ、│企业专用章│ │国家Ⅰ、 │其他通信线│立变电│356V │35kv及 │
│ │ │ │Ⅱ级 │ │ │Ⅱ级 │ │所 │以下 │以上 │
├───┬──┼───────┼──┼────┼─────┼──┼─────┼─────┼───┼─────┴─────┤
│原 │一级│100 │70 │50 │40 │25 │40 │1.5倍杆高 │60 │1.5倍杆高 │
│油 ├──┼───────┼──┼────┼─────┼──┤ │ ├───┤ │
│厂 │二级│80 │60 │45 │35 │20 │ │ │50 │ │
│站 ├──┼───────┼──┼────┼─────┼──┤ │ ├───┤ │
│库 │三级│60 │50 │40 │30 │15 │ │ │40 │ │
│ ├──┼───────┼──┼────┼─────┼──┼─────┤ ├───┤ │
│ │四级│40 │40 │35 │25 │15 │1.5倍杆高 │ │40 │ │
│ ├──┼───────┼──┼────┼─────┼──┤ │ ├───┤ │
│ │五级│30 │30 │30 │20 │10 │ │ │30 │ │
├───┼──┼───────┼──┼────┼─────┼──┼─────┼─────┼───┼─────┬─────┤
│液 气│一级│120 │120 │60 │55 │30 │40 │1.5倍杆高 │80 │1.5倍杆高 │40 │
│化 凝├──┼───────┼──┼────┼─────┼──┤ │ ├───┤ │ │
│石 液│二级│100 │100 │60 │50 │30 │ │ │80 │ │ │
│油 厂├──┼───────┼──┼────┼─────┼──┤ │ ├───┤ │ │
│气 、│三级│80 │80 │50 │45 │25 │ │ │70 │ │ │
│ 、 站├──┼───────┼──┼────┼─────┼──┤ │ ├───┤ ├─────┤
│天 、│四级│60 │60 │50 │40 │25 │ │ │60 │ │1.5倍杆高 │
│燃 库├──┼───────┼──┼────┼─────┼──┤ │ ├───┤ │ │
│ │五级│50 │50 │40 │35 │20 │ │ │50 │ │ │
├───┴──┼───────┼──┼────┼─────┼──┼─────┼─────┼───┼─────┼─────┤
│火炬 │120 │120 │80 │80 │60 │80 │60 │120 │80 │80 │
└──────┴───────┴──┴────┴─────┴──┴─────┴─────┴───┴─────┴─────┘
注:
①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二执行,但油气厂、站、库与相邻厂矿
企业一栏的防火间距系指厂、站、库内的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区域相关设
施的防火间距;丙类设备、容器、厂房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本
表减少25%。
②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 35kV 及以上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在
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减少25%。
③当火炬按本表防火间距布置有困难时,其有效防火间距应经计算确定。
放
空管按表中火炬间距减少50%。
④35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
防火间距除应满足1.5倍杆塔高度要求外,且应
不小于30m。
第3.0.5条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0.5
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厂、站、库围墙以外。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m)表3.0.5
┌────────────┬────────────┬─────┐
│ 名 称 │自喷油、气井、单井拉油井│机械采油井│
├────────────┼────────────┼─────┤
│一、二、三、四级厂、站、│40 │20 │
│库储罐及甲、乙类容器 │ │ │
├────────────┼────────────┼─────┤
│100人以上的居民区、 │45 │25 │
│村镇、公共福利设施 │ │ │
├────────────┼────────────┼─────┤
│相邻厂矿企业 │40 │20 │
├───┬────────┼────────────┼─────┤
│铁路 │国家线 │40 │20 │
│ ├────────┼────────────┼─────┤
│ │企业专用线 │30 │15 │
├───┴────────┼────────────┼─────┤
│公路 │15 │10 │
└────────────┴────────────┴─────┘
注:
当气井关井压力超过25MFa时,与100人以上的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
和相邻厂矿企业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现定的数值增加50%。
第3.0.6条 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 仓
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第3.0.7条 通往一、二级油气厂、站、库的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
5m,三、四、五级油气厂。
站、库外部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
第3.0.8条 火炬及可燃气体放空管宜位于厂、站、 库生产区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外的地势较高处。
火炬和放空管与厂、
站的间距:
火炬由计算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
应小于10m:
放空量1.2×10^4-4×10^4m^3/h时,不应小于40m。
第四章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油气厂、站、库内部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等级、工
艺特点、功能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第4.1.2条 油气厂、站、库的内部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油气散发的场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
二、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
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时,应采
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第4.1.3条 油气厂、站、库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变(配)电所、有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加热炉和水套炉宜布置在油气生产区场地边缘部位。
油气生产
阀组,不应设在加热炉烧火间内。
第4.1.4条 汽车运输原油、天然气凝液、 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车场及
硫磺仓库,应布置在油气厂、站、库区的边缘部位,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4.1.5条 厂、站、库内原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管
道,宜在地面以上敷设。
第4.1.6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 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并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第4.1.7条 油气厂、站、库的围墙(栏),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级油气厂、站、 库内甲类
和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第4.1.8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防火堤(或防护墙内, 严禁绿化和耕
种,防火堤或防护墙与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第4.1.9条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的甲、 乙类液体厂房及油
气密闭工艺设备距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0m,距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第4.1.10条 在公路型单车道路面(不包括路肩)外1m宽的范围内,不宜
布置电杆及消火栓。
第二节 厂、站、库内部道路
第4.2.1条 一、二、三、D级油气厂、站、库,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公
路的出入口。
第4.2.2条 油气厂、站、库内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储罐区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四、五级油气
厂、站、库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可设有回车场
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15m×15m:
二、储罐区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油气厂、站、库内道路构成环
形道,或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四、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一、二、三级油气厂、站、库的
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道路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五、消防车道与油气厂、站、库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
车限界之外;
六、储罐中心至不同周边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第三节 建(构)筑物
第4.3.1条 甲、 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
二级;丙类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当甲、乙类
火灾危险性的厂房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