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鱼石项目一期总包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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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鱼石项目一期总包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龙湖·木鱼石项目一期1~18号楼及地下车库、商铺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

合同文件

 

发包人:

重庆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

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订立时间:

2009年11月25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重庆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重庆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龙湖•木鱼石项目一期1#~18#住宅、商业及地下车库建筑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重庆市大学城西永组团;

工程内容:

龙湖•木鱼石项目一期工程1至18号楼及商业、地下车库,详见合同附件:

《承包范围一览表》,建筑面积约6.6万平方米,实际以施工图设计实际计算为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包含基础、主体、楼地面、屋面、门窗、内外装饰、给排水、电气、消防、有关的预留预埋和配合(如暖通等)、道路及综合管网等。

详细范围以本合同专用条款和发包人的施工界面划分通知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9年12月1日;竣工工期:

2011年2月28日;其中样板区1、14、15号楼在2010年2月14日前完成结构封顶,样板区接待中心及精装样板房在2010年3月10日移交精装施工单位,整个样板区完工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定(人民币

元;

¥:

暂4000万元;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

¥42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如有)

6.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询疑及相关函件”(如有)

7.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8.图纸;

9.投标文件;(如有)

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其他有关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一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11月25日;

合同订立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号北岸星座6~7楼;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加盖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也称建设单位。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也称总包施工单位。

1.5.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总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也称工程师。

1.8.发包人代表:

指本工程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合同中,发包人代表也称工程师。

1.9.项目成本经理:

指发包人委派的,在发包人代表授权下,指定的对本工程进行造价管理的发包人造价工程师。

1.10.承包人代表:

指本工程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本合同也称“项目经理”。

1.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2.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5.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6.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7.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0.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1.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2.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单程中,对于并非自已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5.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1.26.技术洽商:

是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针对原施工图有理解不清、优化建议及不完善处提出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以及发包人提出的功能性更改带来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1.27.设计变更:

是设计方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1.28.现场签证:

是指经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专业工程师、项目成本经理)、承包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包括签认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可分为工程量签证、费用签证。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1.1.2本合同协议书;

2.1.1.3本合同专用条款;

2.1.1.4本合同通用条款;

2.1.1.5中标通知书;(如有)

2.1.1.6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询疑及相关函件”(如有)

2.1.1.7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2.1.1.8图纸;

2.1.1.9投标文件;(如有)

2.1.1.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1.1.11其他有关文件。

2.2.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合同文件含糊不清的,双方可以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或协商。

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或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约定的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2.4.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

否则,不能视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规定:

2.4.1.在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特别约定;

2.4.2.承包人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

2.5.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的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他人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

2.6.发包人代表、项目成本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只有印章而没有本人签字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和重庆市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规定的部门法规、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中国及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

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重庆市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应执行较高标准。

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就该事项向发包人汇报,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若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日期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4.施工图出现重大修改时,发包人发放修改后的新版施工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承包人未按时将旧版施工图作废并返回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及时按新版施工图施工,造成工程实体与新版施工图不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施工图(包括系统合理性和功能合理性)进行审查,在收到图纸后7~10天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后向发包人反映,在施工过程中对图纸有不理解或存在疑问的,也应及时反映咨询,取得核实后再施工。

对于原施工图中有专业间矛盾、尺寸错误、图纸不符、功能矛盾问题、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等应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工序开始前及时提出,不能隐瞒不报,或推诿为按图施工,否则,要追究其不作为责任,除无条件整改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4.5.如由于承包人对图纸审查不严(包括但不限于各专业施工图说深度是否能满足要求,有无“错”、“漏”、“碰”、“缺”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情况),造成工程返工,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按图施工将会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予执行,但对此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负责任,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工程承包范围

5.1.详细范围以本合同专用条款和发包人的施工界面划分通知为准。

5.2.工程承包范围有增减,发包人在设计交底后详细施工界面的通知中具体明确调整。

5.3.本合同未明确包含的隶属于本工程的其他工程,发包人需委托承包人完成时,由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委托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能拒绝,并按本合同明确约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5.4.除本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外,承包人不能因施工范围调整而提出工期索赔。

5.5.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分包及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情况在专用条款中载明。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6.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派与指令

6.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并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6.2.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监理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行使监理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

6.3.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职权以外的职权时需要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

6.4.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及责任。

6.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6.总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但法律规定或合同附件表明需要总监理工程师亲自行使的,必须自己亲自行使。

6.7.如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职权或根据本通用条款第6.1款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的监理职权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为准。

6.8.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总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7.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与指令

7.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职权。

行使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约定。

7.2.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3.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工程师、项目成本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但合同附件表明需要发包人代表亲自行使的,必须自己亲自行使。

7.4.合同中涉及发包人的职权没有委托给工程师行使的,则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另行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行使,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时可以通过在书面文件上加盖法人公章的形式进行。

7.5.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8.项目经理

8.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项目经理在本合同中也指承包人代表。

8.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责任在第三人的,相应顺延工期,但不追加合同价款。

8.4.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9.发包人工作

9.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9.1.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9.1.2.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场地范围边,由承包人负责接水接电位置至施工现场的管线铺设及安装计量表具并自行负责施工其间的水、电费用;电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9.1.3.负责通至施工区域门口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进出的需要(承包人应在该通道上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道路的畅通,且费用自理);

9.1.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9.1.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9.1.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9.1.7.组织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分)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给承包人;

9.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1.9.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审核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结果、设计变更、各类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工程预算、竣工结算;

9.1.10.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发包人可以将9.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3.发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但不赔偿承包人有关经济损失。

10.承包人工作

10.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0.1.1.在图纸设计交底后14天内,承包人承担费用并提出专业预留预埋图交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查,如不能按时提出预留预埋图由于预留预埋图不准确或遗漏,造成主体完工后凿打结构的,返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指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1.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10.1.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费用。

10.1.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供发包人(或监理单位)项目项目机构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1.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也由承包人承担;

10.1.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0.1.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0.1.8.保证在各施工阶段(含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中间验收)的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坏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渝建发(2000)39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开放日、移交物管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清洁标准进行清洁,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1.9.承担划定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道路清洁,工完后修整、恢复及清洁,并承担相关费用。

10.1.10.按合同约定做好总包管理及配合。

10.1.11.承包人必须建立并落实技术交底制度,做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员、施工员向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留存交底记录。

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重大修改或现场条件、工艺的变化,必须重新组织交底。

10.1.1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承包人未能履行10.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0.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配齐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包括: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分部或专业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职档案资料员、专职机械管理员、专职测量人员、专职试验人员、专职造价员。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所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必须专职。

10.4.承包人不得单方面更换或撤离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如确需易人,承包人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同时须填报继任人员的资质情况,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更换一次,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擅自撤离现场一次,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10.5.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中应保持在岗,确需暂时离岗,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同意后才能离岗,否则按脱岗论处。

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500元/人次的脱岗违约金。

10.6.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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