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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酒店网络营销解决方案之四HIMS系统

HIMS(HotelInternetMarketingSolutions,酒店互联网营销全面解决方案)系统旨在为酒店提供全面的互联网营销一站式服务,该系统以C/S架构建设符合W3C标准的酒店网站,在实现SEO(搜索引擎优化)的同时,可根据酒店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协助酒店实现对商散客户、旅行社客户、公司客户、渠道代理的自主网络营销。

  HIMS系统包括内容管理,客户管理,销售管理,预订管理,知会系统,俱乐部管理,常客积分管理,收益管理,集团连锁管理,其中CRS(CentralReservationSystem,中央预订系统)作为该系统的核心组件之一,是从酒店业主及销售部门利益出发,支持各类酒店连锁集团及连锁集团之间互相合作,同时也能支持同一档次、风格的单体酒店在全国范围形成虚拟连锁,共享用户及虚拟品牌。

  HIMS系统使酒店可以和所有GDS(Galileo,Sabre,Amadeus,Worldspan)、国内外PMS系统以及第三方网站、旅行社代理和公司无缝连接,从而使这些渠道的客人能方便地发现和预订酒店产品。

  HIMS系统为酒店打造了直销平台——支持用户的各种预订相关操作和会员管理,最后一分钟网站促销;分销平台——CRS在此充当预订数据供应和清算中心的作用;搜索营销平台——酒店(集团)网站容易被各类旅游专业搜索引擎或主流搜索引擎用户发现并完成预订;运营平台——客户及销售管理;连锁平台——某一单体酒店可挂在多家虚拟酒店连锁品牌之下,各成员酒店在共享客户同时可灵活地实行交叉预订费用互免或互收政策。

  总的来讲,HIMS系统的特点是:

  1.以W3C标准建设酒店网站:

为酒店网站进行SEO打下坚实的基础;  2.自主开发的CRS:

满足实体酒店集团连锁管理和虚拟连锁经营;  3.开放的系统接口:

为与各种平台和酒店分销渠道的链接做好准备;  4.为酒店经营打造各种专业管理平台:

方便酒店业务操作并保证效果;  5.支持酒店灵活的促销策略:

如最后一分钟促销。

网络推广事件炒作H6M9中国重启古老的贸易通道,计划投入400亿美元发展沿线的基础设施,打造“新丝绸之路”。

随着对内陆经济带基础建设投资的加大,沿海地区正逐步成为中国新的出口市场,形成更长期稳定的外汇储备收益。

中国的基础建设需要具备满足亚洲以及更多国家贸易需求的能力,减缓经济疲软和通货膨胀的压力。

中国持续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加上产能过剩,导致持续的低通货膨胀。

另外,一些主要的贸易伙伴,比如欧盟的经济恢复缓慢,使得外部贸易的需求减弱。

不难看出,投资基础建设不仅能够在短期内推动贸易需求和增长,更能够长期的提升潜在贸易增长。

西部九省的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15%,但是人均GDP却只有国内GDP的6%,此次国家为丝绸之路上的基础建设设立专项资金,有效地打通了各相邻贸易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此次的经济带包括三部分---连接亚洲和欧洲的交通,连接中亚和中国的天然气管道,以及国际高速公路项目。

其总投资额将达到7000亿人民币。

此次由中国基础建设发展专家设计,制定出有利于推动中国与周边多国开展贸易的计划。

全球贸易能够快速地有利于各贸易方,就像建筑量增长推动了资本物资,如燃料、机械和金属的需求量。

其中,最重要的是推动亚洲地区的贸易活动。

当全球危机爆发式,在2009年至2011年两年里,中国的基础建设类的物资进口量就翻了一番,极大地推动了相关国家的经济复苏,形成了需求拉动型的通货膨胀。

这次的基础设施投资速度相比过去会缓慢一些,因为400亿美元的资本金不是由中国一国决定,而是由多国决定。

那些将大部分物资出口给中国的经济体,抓出了绝佳的契机提高出口量。

根据我们的分析显示,澳大利亚、印尼、日本以及韩国等国家,是中国投入“新丝绸之路”计划之后的最大收益国。

能源产业受益匪浅近年来我国能源进口量持续增加,虽然增长率有放缓的趋势,但对外依存度一直较高。

2012年我国天然气进口量396.6亿立方米,同比增30.07%。

我国《天然气“十二五”规划》提出,2015年天然气消费量将达到2300亿立方米,到时进口量将达到近800亿立方米,达到2012年的两倍。

石油方面,中国2013年日均进口原油564万桶,同比增加4%,其中有大约80%的进口石油通过马六甲海峡运往中国。

丝绸之路经济带以西安为始发站,途经甘肃、新疆,连接俄罗斯、中亚五国等资源大国,不仅可以加强对新疆等国内相关省区的资源利用,也使得国际能源合作成为亮点。

四大产业或率先受益新丝绸之路建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加强东西部地区在经济上的联系,以加强丝绸之路沿线城市群的互联互通为主要目标,增强基础设施建设是主要手段;第二阶段是西部地区重点城市群的战略规划,刺激沿边省市经济发展,推动当地的城镇化进程;第三阶段是西部地区加强和周边国家的联系,以经贸为带动,促进西部地区乃至整个中国的经济转型。

因此从行业路径上来说,丝绸之路经济带将拉动西部基础设施的重点建设,利好建筑建材、铁路设备等行业;“一带一路”建设将改变电网建设落后规划的现状,提升西北诸省跨区送电能力,提升相应设备需求,利好输电网络建设的相关行业的企业。

而伴随着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边陲省份和周边国家的经济文化交流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当地交通运输与物流业的发展。

新丝绸之路战略的推进,有利于加强油气资源合作的加速和进出口贸易的提升,有利于沿线区域经济的发展,能够拉动当地的城镇化进程,进而利好消费、旅游等行业。

伴随着新丝绸之路的建设,中国和西部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及金融联系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优惠政策的部署将会给当地金融服务机构提供进一步的发展机会。

从地理位置、安全便利、经济发展来看,建立丝绸之路经济首先就要构建大交通网络,形成人流、物流、资金流的便捷通道,而铁路必将在其中将发挥“新丝绸之路经济带”主桥梁作用。

高铁、动车技术在国内的高速发展,已逐渐被民众所认可和接受,国际也对高速铁路需求强劲。

同时,欧亚大陆既有的铁路国际联运也成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大铁路交通线基底,提供了运营经验和规章制度可借鉴的规范。

目前,新疆也提出了综合运输三大通道,分别经吉克普林口岸、阿拉山口口岸、红其拉甫和卡拉苏口岸进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和塔吉克斯坦。

一系列铁路枢纽的建成,最终可形成网络亚洲的最便捷的陆路国际大通道,加大加深亚信与会国的各方面合作。

交通运输始终是丝绸之路兴起的重要条件。

交通运输还是实现国家有效治理和经贸文化交流的重要工具。

当前,在沿线各国的共同努力下,丝绸之路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联通欧亚大陆的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竞相发展,现代化、立体式的综合交通网正在逐步形成,为沿线各国经济繁荣增添助力。

新丝绸之路建设对于上述各行业的带动有先有后,而当前丝绸之路战略仍然停留在第一阶段,即主要目标是加强东西部在经济上的联系。

结合当前政府政策逐渐转向稳增长的经济背景,铁路设备、建筑、电力设备和建材等行业将首先受益。

编译自汇丰银行网站移民美国需要先做税务规划文/张薇何泽青ErikWallace美国在长期以来是中国人倾向的移民地。

近年来,移居美国或在美国投资可能带来昂贵的美国税务和申报义务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即便是对于经验丰富的投资者来说,美国的税务和申报义务也相当复杂,稍有不慎则可能受到严苛的惩罚。

对于移民后继续在海外拥有商业和投资、并从海外获得大量收入的人来说,在移民美国之前做好相关税务规划尤为重要。

任何想要移民美国的投资人或企业家都必须在移民前咨询美国税务专家。

本文旨在介绍美国联邦对个人纳税人适用的主要税种,并将这些规定适用于一些移民前的常见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居住在美国,在联邦税的基础上还有额外的州和地方所得税和转让税问题需要考虑。

一、中美税务体系的差异虽然中国和美国理论上都对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两国的税务体制存在很大差别。

美国的所得税是在综合收益的基础上征收,而税法的执行给纳税人施加了繁重的申报义务,并对违反申报义务的情况加以惩罚。

此外,与现行中国法的规定不同的是,美国同时征收一系列的财产“转让税”。

这些税种包括赠与税、遗产税和隔代转让税。

转让税虽然仅在无偿转让的时候出现,却可能在一些难以预料的情况下发生。

下文将分别介绍所得税和转让税的相关规定。

二、谁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税务居民为了明确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首先需要定义美国税务居民。

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税务居民指的是一个美国公民或美国所得税意义上的居住者。

美国税务居民需要对其来自全球的所得和资本利得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普通收入以累进税率计算,最高税率目前为39.6%。

长期资本利得和来自美国公司或一些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按比较优惠的15%或20%的税率计算。

此外,2012年美国纳税人救助法对于高收入纳税人增加了一项额外的医疗保险税。

劳务报酬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将需要对于一定起征点以上的劳务报酬缴纳0.9%的额外税金。

同时,调整后总收入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对于投资净收入缴纳3.8%的额外税金。

“投资净收入”一般包括资本利得,普通投资收入和来自纳税人没有积极参与的透明税务实体的收入。

在医疗保险税适用的情况下,对普通收入的最高税率达到43.4%,而对长期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达到23.8%。

同时,为了避免美国纳税居民利用非美国的商业实体延迟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美国纳税居民在外国公司中持有的权益加以特殊的反延迟规定。

相比之下,非美国纳税居民仅需对一些来自美国的收入和与美国贸易或商业相关的所得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非美国纳税居民无需考虑“受控外国公司”和“消极外国投资公司”的规定。

然而,来自位于美国的房地产的所得和资本利得将受到特殊的美国税法规则的规定,包括特殊的预提税和申报义务。

美国联邦所得税对一个非美国公民的影响取决于一个人是否是美国税务居民。

这一状态进而取决于居住测试、绿卡测试和相关的例外规定。

居住测试和例外一个满足了居住测试的非美国国籍人将成为一个美国纳税居民。

居住测试是一个计算停留在美国境内天数的测试。

在一个日历年中,一个满足了如下条件的人既满足了居住测试:

在目前一个日历年中在美国停留至少31天;并且所有在目前一个日历年内停留在美国的天数,加上三分之一的去年停留在美国的天数,加上六分之一的前年停留在美国的天数的总和等于或超过183天。

一个“豁免人士”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将不计入居住测试的计算中去。

持有F,M,J或Q签证并符合该签证的要求在美国境内暂时停留的学生属于这个意义上的豁免人士。

学生豁免一般仅限五年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EB-5投资移民签证下的人士不是居住测试的豁免人士。

一个满足了居住测试的人仍可以通过“紧密联系例外”或“税收协定平局决胜规则例外”来避免美国税务居民身份。

“税收协定平局决胜规则例外”仅对于在税收协定下被视为两国居民的纳税人使用。

中国和美国之间有一个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如果纳税人在该税收协定下同时是美国和中国的居民,两国的主管当局将通过协商决定此纳税人在税收协定下被视为哪一国的居民。

在做出这一决定时,主管当局会审视纳税人的永久居所、重要利益中心和日常居所来决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与此不同的是,紧密联系例外的适用仅需要纳税人与外国的税务居所在一般意义上保持着“密切联系”。

当纳税人计划在美国停留较长时间,或意外满足了居住测试时,纳税人应及时获取美国税务法律意见,以确定例外规定是否适用。

绿卡测试和例外除非适用税收协定平局决胜规则,美国绿卡持有人无论在美国境内停留时间长短一律被视作美国税务居民。

绿卡持有人无法主张紧密联系例外的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主张平局决胜规则例外的适用可能意外导致放弃绿卡。

对于任何将要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人来说,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实施的税务规划是最为有效的。

这样的税务规划可以尽可能减少纳税人未来的美国所得税和申报义务。

这里将一个纳税人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日期称为“税务居民起始日”。

一个纳税人的税务居民起始日取决于该纳税人是满足绿卡测试还是居住测试、该纳税人何时进入美国境内、以及该纳税人是否在之前的年度已经是一个美国税务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纳税人的税务居民起始日很少是一年的第一天。

在税务居民起始日的问题上取得准确的美国法律意见非常重要。

这决定了是否可能进行移民前的税务规划。

同时,纳税人可以控制自己的税务居民起始日,以达到延迟美国所得税的效果。

当纳税人将要取得大量所得或资本利得时,这一点尤为关键。

三、美国联邦转让税体系美国联邦政府对于财产的赠与和遗赠可能征收三种税:

遗产税,赠与税和隔代转让税。

遗产税适用于去世时的遗赠,赠与税适用于在世时的财产转让,而隔代转让税适用于对于两代或更多代以下的人的财产转让。

一个美国联邦所得税上的税务居民不一定对于全球的财产缴纳美国联邦转让税。

从转让税意义上来说,只有美国公民或在美国定居的人需要对全球的财产缴纳纳税。

每一种美国联邦转让税目前征收的税率为40%,用来计算税金的税基是被转让财产的市价。

所有美国公民和在美国定居的人都有一个赠与税和遗产税共同的免税额。

目前该免税额被定在五百万美元。

此外,隔代转让税有一个独立的免税额,目前同样是五百万美元。

需要注意的是,隔代转让税的免税额的计算与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免税额计算是分开的。

例如,如果一个在美国定居的人在世期间用尽了五百四十三万美元的赠与税免税额和五百四十三万美元的隔代转让税免税额,在去世时遗赠给他的孙子一百万美元。

这笔遗赠将需要缴纳40%的隔代转让税,也就是四十万美元。

同时,在这笔一百万美元的遗赠和四十万美元的隔代转让税的总额还将产生40%的遗产税。

一个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是在美国定居的人将仅需对于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缴纳美国联邦转让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个非美国定居人士没有任何美国赠与税的免税额。

而其美国遗产税的免税额也仅仅只有六万美元。

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包括美国的房地产和动产。

无形财产无须缴纳美国联邦赠与税。

非美国定居人士可以在这一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税务规划。

减少美国联邦转让税的税务规划的关键点在于纳税时成为在美国定居的人士的时间。

任何有效的规划都必须在这一实践点之前做出。

与美国联邦所得税税务居民的概念不同的是,确定一个人成为在美国定居人士的时间点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判断,需要结合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和所有相关客观事实进行全面分析。

一个人通过在一个地方的客观居住和主观上没有移居他所的意愿而成为定居人士,即使居住的时间非常短暂。

决定一个人是否为美国定居人士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居住时间的长短、出游的频繁程度、住宅所在地、家人和密友的所在地、商业利益所在地以及职业关系所在地。

持有美国绿卡一般被认为是定居美国的一个证明。

然而,如果一个人长期居住在美国境外并与另一个国家保持紧密的联系,持有绿卡这一点很可能并没有正确的反映其居住地。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税务专家可以协助美国绿卡持有人证明自己没有在美国定居,以提供更多的降低美国联邦转让税的纳税和申报义务的可能。

四、影响移民前税务规划的因素移居美国之前可以进行的税务规划取决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

相关的决定因素包括:

未来是否大部分时间会居住在美国境内?

是否会使用绿卡进入美国?

是否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居住在美国境内,还是预计会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离开美国?

纳税人是否持有一个未上市公司的股份?

纳税人是否持有各种股票、债券或基金利益?

五、投资美国房地产及税务很多计划移居美国的人士都已经或准备在美国购买房地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在美国的房地产的赠与或遗赠很可能会产生美国联邦赠与税或遗产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共同持有的美国房地产也可能产生赠与税。

此外,在去世时拥有美国房地产,都有可能导致遗产税。

一系列不同的持有结构可以用来避免美国房地产上的遗产税问题。

如果没有一个对美国遗产税的理解和规避架构,房地产的继承人有可能会要被迫出售房地产以筹集税金。

美国联邦和州的遗产税综合很有可能超过该房地产总价值的50%。

此外,对于可以产生任何收益的房地产,信托架构可以在规避遗产税的同时节省所得税。

六、结语移民的规划需要的是各方面顾问的联手,包括移民、税务、公司法、房地产法,有时也包括信托和遗产法方面的顾问。

对于计划移民美国的人士来说,在移民前获取相关的美国税务法律意见至关重要,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轻税务和申报义务,同时避免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对于商业人士和投资者来说,在移民或赴美投资之前全面的审视相关的商业和投资财产也可能在节税上产生显著效应。

ErikWallace,何泽青和张薇是卫达仕律师事务所位于香港办公室的美国税务和财富规划律师。

IPO注册制改革即将启幕+文/张炎2014年12月3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

在对细节进行讨论完善后,注册制改革方案拟于明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酝酿已久的IPO注册制改革呼之欲出。

IPO注册制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

众多财经专家认为注册制是证券市场化进程中最坚实的一步,但同时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严惩造假者为前提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认为,注册制并非是完全自由放任,反而需要对合规监管更加的严格,除了要求发行人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还需要解释主管机关对其的诸多疑问,以上这些信息不能有任何作假,一旦发生欺骗,公司不但上不了市,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各种诉讼赔偿,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全方位监督,其实约束条件更多了,虽然只要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都可以申请上市,但必须要有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力举荐,才能够”注册”成功。

如果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规造假应立即停牌退市,并且严惩造假者和”帮凶”,给他们罚以重金,以补偿受害者的利益。

显然,注册制需要司法追溯、赔偿机制、集体诉讼制度和退市机制等制度配合,不然,注册制效果就难以发挥。

财经评论人王宏剑认为,注册制的本质是完全市场化的制度,同时也有力推动了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进步体现。

不过,在注册制下,必须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中介机构责任增强,必须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旦中介机构存在纵容上市公司违规造假、或利益输送等行为,相关的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必须遭到最严厉的处罚,并不能随意罚款、口头警示作罢。

换言之,中介机构一旦犯错,必须要付上无法翻身的代价。

另一方面,证监会监管模式的改变,将更注重”事中”或”事后”的监管。

显然,证监会的监管模式转变,主要是为了迎合注册制的发展需求。

不过,在新的监管模式下,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就必须得到强化,对违规造假的行为必须予以打击,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做出重要的保障。

中介法律为架构吴晓求表示,注册制改革会引发一些新问题的出现,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对于将要出现的问题。

证监会主席肖钢实际上是早有预知的,早在一年前,肖钢主席就明确表示,实行注册制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和条件。

肖钢特别强调要修改《证券法》,同时还要明确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的责任,加强各类参与主体的能力。

最后要完善司法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民事赔偿制度的改革。

据公开信息显示,已披露的注册制相关修法安排中保荐代表人资格行政审批在证监会层面被取消。

同时,由证监会牵头,央行、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人大法工委等完成的注册制改革方案初稿已于11月底前上报,而含有注册制内容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也将于12月初审。

假如一切进展顺利,相关注册制法案正式版及其配套制度很可能于明年初就会正式出台并生效。

不过,如同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要触及产权边界、司法体制改革必然要触及权力边界一样,”注册制”改革也必然会触及新股发行参与各方,尤其是IPO服务中介机构的角色权责边界。

注册制为IPO中介法律架构重构提供了动能,而IPO中介法律架构一旦在相对完善的资本市场法治基础上重构成功,则可为注册制保驾护航,让注册制在沪深A股市场”软着陆”,以尽最大可能避免大量弄虚作假公司在注册制刚刚起步立足未稳之际欺诈上市,以致A股市场在短时间内沦落为垃圾股市场的局面。

实际上,在注册制背景下,沪深A股市场重塑IPO中介法律架构,强化IPO中介的规范性及硬约束的要求,内容比西方一般成熟市场要多得多,而且也更为急迫。

单就约束IPO中介的证券司法要件来说,A股市场至今还没有证券集团诉讼,更无专门的证券法庭,而实施注册制的美国等西方诸国早已在证券集团诉讼之路上行进了多年,且经过诸多改革法案已日益精细化,而这项诉讼制度早已被欧美市场证明是约束IPO中介的最具震慑力的基础制度之一,这还没考虑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随着市场扩大日益严重的人员不足,亟待司法参与的制度环境。

至于依托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制度与成熟市场的权责匹配比相比,A股市场保荐制的责任负担方面的改革空间则更大。

首先,为规范对中介机构的法律约束,应尽早明确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角色定位和责任边界,减少模糊中间地带,以角色定责任负担或以责任负担直接追出相关中介角色,譬如中介机构知情但没有在其法律文件中声明的所有错误信息披露,知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者必须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这是保障新股发行注册制良好运行的组织前提。

其次,设法鼓励一切形式的IPO中介失信发现机制,以经济型激励鼓励包括司法机构、新闻媒体、自律性组织等一切社会组织或个人检举或揭发IPO中介的违规行为。

失信发现机制一旦运作成功,将拿出罚款或罚金比例的一定百分比奖励发现人。

同时,建立IPO造假责任人终身责任机制,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终身不得豁免。

再次,鼓励IPO中介机构内部自我监督或自认。

对IPO中介合伙人、股东或从业人员发现中介机构出具不真实财务、法律文件等行为,劝阻无效而向有权部门报告或自认的,免除或减轻有关报告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第四,简化IPO责任追究机制,优化司法偿付受害人顺序。

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中介在IPO中的失信行为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无需等待行政裁定或司法裁定,相关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相关受害人先于公权机关发现IPO中介失信行为并检举或司法索偿的,在赔付顺序中应优先于公权机关和其他受害人,以通过利益导向机制,鼓励潜在受害人密切关注IPO中介执业行为,对IPO中介失信行为争取早发现、早解决。

新三板可优先试点不论是制度建设层面,还是市场基础层面,目前A股市场都已符合注册制推行的客观条件。

尤其是在注册制改革层面,决策层的态度坚决且急迫。

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

”随后,证监会的两位副主席先后介绍了注册制改革的进展。

有了决策层和监管部门的积极推进,注册制改革将大大提前。

本刊记者预测,注册制正式实施的时间很有可能在明年”五一”前后。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新三板转板的核心也是信息披露。

因此,转板与注册制并辔而行才能实现多赢。

其次,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可先行先试转板,转板通道正式建立则要待注册制改革落地。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市场将之称为49号文。

其中的第二条提出,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2014年7月底,证监会提出了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十项措施”。

其中第三条就是”要完善创业板制度,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

再加上最近一段时间证监会领导支持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创业板的表态。

因此,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成为转板试点的可能性很大,其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与注册制改革一并落地也是非常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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