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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0809与社区矫正的辨证关系0806

刑事政策与社区矫正的辨证关系

  一、刑事政策与社区矫正的辨证关系

  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为进行犯罪控制和社会防卫在全面评估、分析和科学把握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形势的基础上制定提出的一系列对犯罪现象反应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的总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以来惩罚犯罪、预防和控制犯罪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刑事法律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目标的回应。

“宽严相济”作为独立的刑事政策是罗干同志在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提出的。

他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这一政策更具现实意义。

我们要立足于当前社会治安实际,审时度势,用好这一刑事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与刑事法律相关的全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在不同的过程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在刑罚执行阶段,社区矫正本身就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社区矫正也需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社区矫正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刑事政策对于社区矫正具有指导意义,在具体内容上涉及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

在理论方面,通过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评价,以影响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活动,完善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帮助社区矫正机关树立科学、人道的刑罚执行理念,建立良好的社区矫正制度等。

在实践方面,根据犯罪对策理论和社会实践的可能性,分析当前的犯罪整体态势,为社区矫正机关确定更为科学、合理、人道的执行方式及有效的预防、改造措施,设计各种具体的刑事惩罚和社会预防以及保障罪犯人权等方面的制度、方法等。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实现刑事政策目的必不可少的途径。

刑事政策的目的是减少犯罪和尽可能地缩小犯罪存在的范围。

社区矫正本身特有的惩罚罪犯、教育改造罪犯以及促使罪犯回归社会等各方面的积极功能可以很好地帮助刑事政策目的的实现。

虽然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但一项刑事政策是否科学有效,最终都要在刑罚执行环节进行检验、衡量,以判断其正确性。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刑罚执行贯彻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还可以丰富和完善刑事政策。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

刑事政策为社区矫正提供指导思想,社区矫正为刑事政策提供重要实践路径。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指导社区矫正的基本政策

  如前所述,刑事政策对社区矫正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2],每一项刑事政策的提出,其背后都深深第蕴藏着一国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及其时代需求,实质上就是国家向司法者指出社会刑事安全形势,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明确执法的方向和重点。

刑事政策是执法指导思想和方向指南,是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已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提出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经过长期的立法、司法实践的积累而探寻出来的、符合法律运行规律的政策,是在起伏跌宕的司法运用中对公正、正义、功利、效率等法律价值综合考量、评价后凝练而成的政策,更是在前期刑事政策的基础上积淀而成的政策。

建国后,我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严打刑事政策又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展过程,折射了我国国家刑法观从确立到极端到理性回归的过程。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应作如下理解:

一是惩办意味着从严立法,从快处理,严密法网;二是严惩当先,宽大为后;三是该政策经由政治政策上升为法律政策,而且体现的是刑事立法政策,以此为基点,引导、制约、影响着刑事司法;四是也是最为根本的是该政策折射出了国家刑法观念的掣肘力。

国家刑法观旨在将刑事法作为惩治犯罪的工具和武器,强调刑事法对行为的强制性、制裁性和报复性,所以国家刑法观下所衍生的刑事政策必然是以惩办为主体的刑事政策,从另一方面说,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很好地体现了国家刑法观对具体经验的指引作用。

[3]

  严打刑事政策是适应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和冲突加剧、特别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不断增多的形势而提出的。

在从重从快的“严打”刑事政策指导下,刑事立法明显趋向重刑化,刑法适用明显趋向从重从快,使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无法发挥和不能发挥。

“严打”刑事政策是一种偏执的刑事政策,因为,它只注重了国家运用刑罚权的强制性、剥夺性、从重性,而没有顾及国家运用刑罚权的诱导性、教育性和从轻性,也体现了国家刑法观在特定历史时期内的绝对支配地位。

国家刑法观最大的特征是为满足政治斗争、巩固政权的需要,将刑法制度直接设计为政治斗争、政权巩固的利器[4]。

从1983年到2001年,我国先后发动了三次全国性的严打战役,应该说,依法从重从快刑事政策的提出并实施,对于维护当时的社会治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刑事发案率有所降低。

但此后刑事犯罪案件又有较大幅度上升,这个势头仍在难有效遏制。

特别是对社会治安危害大的爆炸、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造成“打不胜打”的被动局面和“打—停—打”的恶性循环。

因此,从根本上讲,严打只是一种治标的方法,并非治本之策。

严打只能作为一个时期内处理犯罪的具体方针,不能奉为解决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的永久性的万全良策。

基于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和出于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对司法机关而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显得更为现实和迫切需要。

  2004年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人本目标,以此为指导,2005年党中央及时提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理念,至此,我国刑事政策及其基本内容实现了理性回归的重大转折。

这一重大转折是多种社会因素集结的结果,既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严打刑事政策的前车之鉴,又有国民刑法观的确立为基石。

国民刑法观强调以人为本,其出发点是从控制式的强制性走向诱导式的强制性。

所以,在刑事立法中,设计宽严有度的刑事法律规范,在刑事司法中,结合具体个案的具体情节,宽严张弛,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而不是大众化,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是:

有宽有严,宽严配合,以严济宽,以宽济严,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轻中有严,重中有宽,宽严适时,宽严有度,宽严平衡,宽严和谐。

[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导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政策,也是指导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政策。

  首先,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刑事政策,有利于我们在社区矫正领域中树立科学、文明、保障人权的现代行刑理念。

长期以来,刑罚万能主义、重刑主义、重视社会保护而忽视人权保障等传统刑罚观念在刑事司法部门及刑罚执行人员之间拥有广泛的市场,这种观念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也或多或少存在,具体表现为重视强制措施轻视说服教育,重视体力劳动作用轻视心理辅导作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蕴含着人权保障的基本意蕴,其作为基本刑事政策能够帮助我们树立科学、人道的行刑理念。

其次,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刑事政策,能为社区矫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提供政策依据和理论指南。

目前,我国正从以单一的监禁执行为主向监禁执行与非监禁执行并重方向转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在多个省、市开展了数年,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就需要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完善、合理的刑罚执行制度。

再次,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刑事政策,有助于我们检查、评估各项社区矫正制度和政策是否符合时代需要,是否能与时俱进,继续有效发挥作用。

长期以来,刑罚执行领域先后奉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惩罚管制和思想教育相结合政策、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政策、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等多项具体的行刑政策,这些政策都收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的指导和制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这些具体政策进行认真评估、反思和清理,对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相符合的应继续保留,而对不符合的应该修改和废除。

  三、社区矫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制度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代表了当今刑罚制度文明发展的主流趋势。

从普遍使用肉刑死刑过渡到现代意义的监禁刑,在现代社会又进一步从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向大量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转变,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文明进步。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等许多国际性文件,都倡导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适用,提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

蕴含人道、民主、效益等现代理念的社区矫正制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如何运用社会资源在社区里改造罪犯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我国从2003年开始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到2008年10月底,试点工作在全国25各省(区、市)的157个地(市)、876个县(区、市)、8788个街道(乡镇)展开[7]。

五年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社区矫正改造效果明显,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实践证明,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是正确的,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刑罚执行方式相辅相成,节约刑罚执行成本,增强刑罚执行效能;有利于体现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与进步,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社区矫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下列问题。

  第一,在社区矫正立法中贯彻尊重客观规律与注重价值判断的统一。

在社区矫正立法中,既要尊重客观规律,又要注重价值判断。

客观规律体现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要求,价值判断是主体对事物好坏优劣的评价,规律是客观存在,价值是主观意愿。

立法要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但仅有规律是不够的,还必须兼顾人民群众的价值需求。

单纯追求符合规律,会导致恃强凌弱、弱肉强食,会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借口,而注重价值判断,就是要在尊重规律前提下注重人民群众的判断和感受,要以人民群众能够接受为限度。

社区矫正立法在规定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时,应该充分考虑哪些情况可以而且应该适用社区矫正,哪些情况虽然按社区矫正规律可以适用,但人民群众从感情上、理性上不能接受,就不应列入社区矫正范围。

如对于那些因职务犯罪、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罪犯,虽然社区矫正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也有利于其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但却不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

因为这些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罪犯在执行职务或经营期间积累了一定量的财富、社会关系及经验能力,这些都能使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继续获得收益,这样会使人民群众产生他们犯了罪而不受惩罚的感觉。

社区矫正是关系社会文化、传统、心理、历史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在立法中必须认真研究、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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