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储罐区安全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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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储罐区安全评估报告
苯储罐区及使用装置
安全评估报告
天津渤化中河化工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3日
苯罐区安全评估报告
一.目的
通过评估,辨识出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通过现场检查,找出缺陷、不足和隐患,进而改进、增补安全技术设施,改进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的安全水平。
二.评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三.评估范围
储罐区及附属泵房、消防设施。
四.评估组成员
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名单见附件
五.评估方法
本次采用的定性安全评估方法为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安全检查表法是一种定性的安全评估方法,该方法是将整个系统分成若干部分,根据生产和工艺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设定具体检查内容,通过现场检查,反映潜在的危险因素,从而分析评价生产现状安全状态和危险程度。
安全检查表法是通过检查,发现整个工程系统在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不足和隐患,进而提出安全对策。
六.评估范围基本情况
储罐区位于厂区西南部,占地面积3500m2,周边设1.2m高的防溢堤,罐区内有1000m3苯储罐4个,2000m3苯储罐1个,最大储存能力,4800m3,100m3罐4个,其中二甲苯罐1个。
主要储存苯及二甲苯。
七.安全消防设施情况
(1)罐区分布合理。
企业有专职及义务消防人员共22人;储罐区周边设有消防栓7个。
罐区内配有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6具,。
苯泵区及卸料台配有推车式灭火器6具,在苯泵区及储罐区还配备蒸汽灭火、固定泡沫灭火等系统。
在泵房及储罐区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共11个点位。
(2)罐区内安全设施齐全,入口处及卸料台设置静电导除装置,各种安全标志较为完善,危险部位有防护罩及安全色标。
(3)卸料台现场设有清水管线供作业人员使用,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齐全。
(4)电气、自动控制及报警
电气设备维修正常,储罐、卸料台均为露天布置,大大降低了爆炸危险性。
设备接地、防静电、防雷措施完好,均通过大港气象站检测。
生产场地各种通讯及自控系统运行良好。
报警、信号联络有效可靠,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列出了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有毒物质共四类,并给出上述各物质的临界量。
当物质的存在量超过其临界量时,即被确定构成重大危险源。
储罐区
按90%储存系数计,则实际储存苯:
6000×90%×0.88=4752吨
苯的储存区临界量为50吨
4752/50=95>1
故该罐区构成重大危险源。
九.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苯蒸气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其爆炸极限为1.2~8.0%。
(2)苯为低闪点的易燃液体,储存量较大,储罐、阀门、管道的泄漏可出现以下可能:
①集中大量泄漏,遇点火源,造成火灾;
②少量泄漏,未得到及时处置,苯挥发为蒸气和空气混合,达爆炸极限遇点火源,引起燃爆;
③少量泄漏,泄漏场所无点火源,苯蒸气比重(2.77)大于空气,在低处飘散或在低洼处积聚,遇点火源,发生燃爆,并引起回燃。
(3)苯为中等毒性,泄漏、误操作、个人安全防护不当,均可造成对操作人员的毒性伤害。
(4)电器设备金属底座及外壳未实施保护接地,或接地不良,总等电位联结不规范,人体触及带电金属外壳,将造成人身触电事故。
(5)电气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接地保护失灵,人体触及带电的金属外壳,将造成人身触电事故。
(6)电气设备及电力电缆发生过载短路时,保护装置发生拒动,可造成供电中断及火灾事故。
(7)苯属于易燃液体,在管道输送中若未控制流速可造成静电积聚;相关管道设备若无有效的静电接地设施,也可造成静电积聚,进而引发静电火灾。
十.安全检查表分析
检查表是以提问方式进行检查,以“是”或“否”的形式回答问题。
“是”表示符合条件;“否”表示不符合或存在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回答的表示符号为:
“√”表示是;“×”表示否。
(一)安全管理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
标准
检查结果
实际情况纪录
1
组织管理
1.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
《办法》
第二条
√
已取得。
1.2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条例》
第十二条
√
已取得。
1.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条例》
第八条
√
符合。
1.4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办法》
第七条
√
有专职人员。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条例》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
已登记。
1.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办法》
第十四条
√
已评价。
1.7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品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条例》
第十七条
√
已进行。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2.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办法》
第五条
√
有责任制。
2.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五条
√
符合规定。
2.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
符合规定。
2.4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制定各职能部门和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第7~30条
√
符合规定。
3
安全管理制度
3.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办法》
第五条
《条例》
第八条
√
符合规定。
3.2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条例》
第十五条
√
符合规定。
3.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气瓶及厂内车辆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五条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
符合规定。
4
安全操作规程
4.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办法》
第五条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
√
有。
5
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5.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
有。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办法》
第八条
√
有。
5.3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及电气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操作证应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
√
符合规定。
5.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岗位安全技能操作,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
有。
5.5
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办法》
第十条
√
符合规定。
5.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
6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纪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
符合规定。
7
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1
重大危险源
7.1.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规、标准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GB18218-2009
《办法》
第十五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
7.1.2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条例》
第二十二条
√
构成重大危险源
7.2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2.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3.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办法》
第十六条
√
符合规定。
7.2.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条例》
第五十条
√
7.2.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条例》
第五十三条
√
符合规定。
7.2.4
化学品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应急救援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第十七条
√
符合规定。
7.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应急救援预案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应急救援编制导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
符合规定。
7.4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
符合规定。
8
“三同时”安全管理
8.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办法》
第六条
√
符合规定。
8.2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
符合规定。
8.3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
符合规定。
8.4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六条
√
符合规定。
8.5
用于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
8.6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应当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条例》
第九条
√
符合规定。
8.7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要求,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条例》
第十一条
√
符合规定。
8.8
存在高度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险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
符合规定。
9
其他安全管理
9.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办法》
第十一条
√
已上保险。
9.2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
符合规定。
9.3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
符合规定。
9.4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条例》
第十六条
X
9.5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社区的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条例》
第二十五条
√
符合规定。
(二)作业场所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
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艺流程及单元的生产特点、毒性类别和火灾危险性,并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SH3047-93
3.2.1
√
符合规定
2
储存甲、乙类物品库房、罐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HG20571-95
2.2.9
√
符合规定
3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的要求,合理布置。
HG20571-95
2.2.6
√
符合规定
4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HG20571-95
2.2.3
√
有自动化控制
5
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条件下,宜按生产特点,集中联合布置,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
HG20571-95
3.1.2
√
符合规定
6
化工生产装置内设备、管道、建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160和GBJ16规定。
HG20571-95
3.1.3
√
符合规定
7
化工生产装置的露天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均应可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
HG20571-95
3.1.9
√
符合规定
(三)设备和设施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
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1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泄压系统。
HG20571-95
3.1.11
√
符合规定
2
化工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库应根据生产过程特点、物料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质设计相应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气体灭火设施。
HG20571-95
3.1.13.4
√
符合规定
3
化工企业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HG20571-95
3.5.1.1
√
符合规定
4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HG20571-95
3.6.1
√
符合规定
5
……作业环境空气中毒、尘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HG20571-95
4.1.1
√
符合规定
6
化工装置安全标志执行“安全标志”GB2894规定
HG20571-95
5.2.1
√
符合规定
7
对有毒化工产品实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
GB16483-2000
√
符合规定
(四)工艺与物料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
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1
卸料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
QG/2H13-1-2001
√
符合规定
2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HG20571-95
第56条
√
符合规定
3
工艺开车严格按开车方案中步骤进行……
第69条
√
符合规定
4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66条
√
符合规定
5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时必须要采取措施。
第78条
√
符合规定
6
生产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第137条
√
符合规定
7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
第166条
√
符合规定
安全检查表共64项,合格为63项,不合格为1项,反映出如下问题:
1.灭火器配置不足,应增加灭火器。
十一。
整改建议
1.按规定配置灭火器。
十二。
附件
1.评估组人员名单
姓名
所属部门
签字
姓名
所属部门
签字
李仲福
牟晋胜
张建平
王金霞
田洪祥
张成帅
张宝钢
芮铁明
黄涵波
王本庆
刘义波
宋志坚
2.苯、二甲苯理化性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