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科目转换账户余额结转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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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科目转换账户余额结转操作指南

新旧会计准则衔接操作手册

第一章  前  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9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企业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要求“政策性企业、中国农业企业、非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国邮政储蓄企业、城市商业企业、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企业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

为保证某企业顺利实施新旧会计准则科目转换、完成账户余额结转,我们编写了本手册,以协助行总部及各分行的新准则首次执行工作。

实施新会计准则总体上需要依次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前的准备工作

1、会计政策的选择。

2、会计科目和账薄的选择与设置。

3、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包括盘点工作的安排及盘点结果的处理。

二、企业2007年12月31日科目转换和账户余额结转

1、编制新旧会计准则科目对照表。

2、将原准则会计数据重新分类。

3、编制调整分录。

4、编制调整工作底稿。

5、编制新准则下的科目余额表和试算平衡表。

三、编制2008年1月1日新准则下资产负债和“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四、编制2007年度执行新准则备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章  新旧会计准则科目转换、账户余额结转操作指南

一、释义:

新准则:

指财政部第33号令、财会(2006)3号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原制度:

指现行准则和某企业目前执行的《城市商业企业、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二、首次执行日:

指2008年1月1日

三、需追溯调整事项

涉及38号准则中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调整2008年期初留存收益,除此之外的事项不予调整。

涉及某企业主要为:

1、在首次执行日前存在的各分行内退计划、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按未来应付补偿金额折现现值调整留存收益,未来应付补偿金额总额和折现现值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

2、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3、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4、首次执行日,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四、调整(减少)留存收益的原则:

1、应按原计提比例冲回,如原利润分配时计提盈余公积的比例为10%,则冲减留存收益时,也应按10%的比例冲减盈余公积,90%的比例冲减未分配利润。

2、如果计提比例不能确定的,应先将未分配利润冲完,再冲减盈余公积。

3、如果盈余公积还不够冲减的,应将未分配利润冲减到负数。

4、如果国家另有更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五、对不需追溯调整事项,根据科目属性,编制重分类调整分录,结转到新会计准则科目帐户。

六、帐户余额结转对照表:

新旧会计准则科目转换、账户余额结转说明

对应新制度科目

对应原制度科目

库存现金

现金

原现金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存放中央企业款项

存放中央企业准备金存款、存放中央企业特种存款、划缴中央企业财政存款

原科目余额转至新账相应二级科目

存放同业

存放同业

原存放同业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

原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交易性金融资产

短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其他投资

1、将原“其他投资”中的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结转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

2、按照CAS22的标准将符合条件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中的债券投资等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账户余额结转:

将相关“长期债权投资――面值(或本金)、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自首次执行日后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按照CAS22的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转换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账户余额结转:

将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包括减值准备)金额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同时比较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将差额分别调整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4、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首次执行日,将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包括减值准备)金额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同时比较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将差额分别调整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5、减值准备分别结转新科目相应准备项下

长期股权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证券回购协议借出款

原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

原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应收股利

应收股利

原应收股利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

原应收利息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1、原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应收补贴款

2、新准则取消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将应收补贴款科目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1、原坏账准备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2、本科目核算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应收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CAS22“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判断其减值情况。

贴现资产

贴现

原贴现科目余额转至新账“贴现-面值”

拆出资金

拆出资金

原拆出资金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贸易融资

进出口押汇

原科目余额转至新账“贸易融资”

法人贷款

短期信用贷款、短期保证贷款、短期抵押贷款、中长期信用贷款、中长期保证贷款、中长期抵押贷款、逾期贷款

1、原贷款科目未减值,转入“相应贷款-本金”,测试发现减值的,转入“相应贷款-已减值”

垫款

垫款

个人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

银团贷款

 

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

原科目结转

代理兑付证券

代理证券业务-代兑付债券

原科目结转

代理业务资产

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原委托贷款科目余额结转至本科目;

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1、企业已出租的建筑物,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从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累计折旧

2、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仅对上述账务进行重分类,但应对列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单位予以核算,并将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相关减值准备分别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1、首次执行日,将“固定资产”(其中投资性房地产除外)、“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贷方。

其中,土地使用权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有关科目转换和账户余额结转详见“无形资产”科目。

2、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账户余额结转详见“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3、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盗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

 扣除前述转出,保留原科目余额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扣除前述转出,保留原科目余额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扣除前述转出,保留原科目余额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扣除前述转出,保留原科目余额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

保留原科目余额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1、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CAS6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原值、折旧/摊销、减值准备)中分离,转入“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其他无形资产相关项目直接转入新账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原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1、首次执行日,在其他资产、负债科目调整完成后,企业应计算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为计税目的的加速折旧;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按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调整账面价值;

3、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

4、因裁员、内退计划而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必须在实际支付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合并重组进行的资产评估,但计税基础不予调整;

6、上述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不仅应考虑税法规定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有效抵扣年限的规定,而且还应考虑计提的资产备抵金额中按税法规定已抵减金额,不能简单按备抵账户余额规定为暂时性差异;

7、应考虑税率变动的影响,按25%税率计算

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溢余

原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余额转至新账

保证金存款

保证金

沿用老账

拆入资金

拆入资金

沿用老账

向中央企业借款

向中央企业借款

沿用老账

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

沿用老账

活期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

沿用老账

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

沿用老账

定期储蓄存款

定期储蓄存款

沿用老账

财政性存款

财政性存款

沿用老账

转贷款资金

转贷款资金

将原科目余额转入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将原科目余额转入

其他存款

其他存款

将原科目余额转入

同业存放

同业存放

沿用老账

贴现负债

转贴现、再贴现

将转、再贴现余额转入

交易性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证券回购协议借入款

 将原科目余额转入

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

原预收账款科目余额转至新账或沿用老账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工资

1、首次执行日,应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以及“其他应付款”中与应付职工支出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因新准则对福利费不再计提,首次执行日应付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CAS9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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