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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制度.docx

见证取样制度

 

宁夏电建吴忠运风风电项目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宁夏电建吴忠运风风电项目部

二零一三年六月

 

一、总则

1.1为规范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见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适用范围

本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数量和程序

3.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不少于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取样总数量的30%。

3.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3.2.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包括同条件、标准养护试块);

3.2.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2.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3.2.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3.2.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3.2.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每品种、一个验收批至少要保证一组见证试件);

3.2.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每品种、一个验收批至少要保证一组见证试件);

3.2.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3.2.9本工程特殊要求或建设、监理单位认为有质疑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3.3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3.3.1工程开工时,监理单位指定有见证上岗资格的人员担任该工程的见证人员。

施工单位制定有取样员上岗资格的人员担任该工程的取样员。

3.3.2承包单位进场后及时确定见证检测机构,并向项目监理部报审见证检测机构资质。

3.3.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和产地场地及编号等,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要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取样人员应作《见证取样记录》(见附件一),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3.3.4见证人员应对试件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见证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3.3.5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件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3.3.6检测机构对见证手续不齐全或未按标准抽样不规范的见证取样试件,应拒绝接受检测。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出具公正、科学、准确的检验报告。

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3.3.7当见证取样检测结果表明该组试件不合格,按相应标准规范允许可加倍复试的,加倍复试取样送检程序仍按本方案实施,对加倍复试仍不合格的试件,检测机构应及时通知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监督机构。

不得隐瞒不报,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试件台帐记录。

3.3.8各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对无封样措施的试件又无见证人员监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四、见证人员的职责

4.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4.2见证人员必须在取样现场亲自封样。

4.3见证人员应和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机构。

4.4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具“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书”。

4.5见证人员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五、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5.1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

5.1.1取样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样人员应是本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试验人员。

(2)必须具有与承担本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试验员资格。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书”。

5.1.2取样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检测实验管理办公室”备案和统一发证。

5.2取样人员的职责

5.2.1取样人员应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负责取样过程的实施。

5.2.2取样的方法、数量等应符合相关试验标准的要求。

5.2.3取样人员必须和见证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机构。

5.2.4取样人员对抽样和制做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见证检测单位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6.1见证检测单位的基本要求:

6.1.1见证检测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区建设厅颁发的一级试验资质证书和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2)获得建设厅批准,并取得“检测实验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的见证取样检测资格证书和备案手续。

6.1.2工程的施工单位或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的检测中心(试验室)不得承担该工程见证取样的检验工作。

6.1.3同一工程项目见证取样试验与常规试验不得由同一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承担。

6.2见证检测单位的职责:

6.2.1见证检测单位应对见证送检的试件严格按本实施细则的程序核查试样的封样标识。

6.2.2见证检测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见证送检的试件进行检测。

6.2.3见证检测单位对出具的见证检测试件试验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七、常用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

7.1普通混凝土试件的取样

7.1.1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规定,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有监理、施工等方共同选定;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1.2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1994)规定取样。

7.1.3防水混凝土

根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即试块留置按下列规定:

(1)试件应在砼的浇筑地点制作

(2)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3)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

7.1.4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

(1)检验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强度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2)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7.1.5试件制作要求

试件用人工插捣时,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两次装入试模,每层厚度大致相等。

捣棒应为600毫米,直径16毫米,端部磨圆。

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

插捣底层时捣棒达到试模底面;插捣上层时捣棒应穿入下层深度约20—30毫米。

插捣次数一般为每100平方厘米截面积不应少于12次。

7.2混凝土外加剂

7.2.1混凝土泵送剂

年产量不小于500t,每50t泵送剂为一批,年产量500t以下的,30t为一批,每批不足50t或30t也作为一批。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要的泵送剂。

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封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7.2.2凝土膨胀剂

每200t为一批,日产量不足200t时也作为一批。

取样按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1990)。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以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批抽样总量不小于10㎏。

每一批取得的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混凝土膨胀剂》(JC476—2001)用作试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7.2.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厂年产500t以上的,每50t为一批;年产500t以下的每30t为一批。

同批的产品必须是均匀的。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要的防水剂量。

每一批取得的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1999)标准进行试验;另一份封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7.2.4混凝土防冻剂

同一品种防冻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作为一批。

每批取样量不少于0.15t水泥所需要的防冻剂量(以其最大掺量计)。

每一批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

一份按《混凝土防冻剂》(JC475—1992)准进行试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半年,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7.3水泥

7.3.1凡结构工程用水泥,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进场后的取样试验报告。

7.3.2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及其复印件或抄件均应签注用于的工程单位名称和进场的批量与出厂编号,抄件应将原件的报告编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品种、标号等抄全,并有抄者和校对者签字。

7.3.3水泥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连续进厂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次抽样不少于一次;水泥出厂后每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早强水泥每超过一个月)或因保管不善,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有重新取样的试验报告。

7.4骨料

7.4.1砂、石的验收分别按《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2-1992)及《普通混凝土用碎师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JCJ-1992)中的规定进行。

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7.4.2在料堆上取料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组成一组样品。

7.4.3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

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7.5钢材

7.5.1钢筋既要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又要有进场时按批(炉)号规定取样的机械性能试验报告。

7.5.2质量证明书的抄件必须按要求内容抄全。

质量证明书的抄件和复印件须经有资格经营钢材的供货单位(限国营钢厂、县以上物资局或地区以上金属公司)出具。

7.5.3采用钢筋集中加工成型的一级施工企业,其抄件和复印件由分配单位签注其工程名称和该工程的进场批量、批号和使用部位。

7.5.4钢材进场时同一规格的不同批(炉)号均应抽样试验,其报告须有工程名称和该工程的实际进场批量、批号,并应注明钢筋外形特征。

7.5.5预应力筋及锚具除应有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机械性能试验报告外,还应有锚具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的外形检查记录、硬度检验、锚固能力试验、预应力筋的焊接试验、冷拉后的机械性能试验。

7.5.6进口钢筋除应提供商检报告,除机械性能试验报告外,还应有化学成份分析和焊接试验报告。

7.5.7钢结构用钢材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如无质量证明书或有质量证明书但对其材质有怀疑时亦应取样试验。

7.5.8取样方法

(1)取样规则:

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统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取样数量:

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盘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冷扎带肋钢筋逐盘或逐捆做1个拉伸试验,牌号CRB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应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

(3)取样方法:

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2根钢筋切取。

钢筋试样不需做任何加工。

7.6钢筋焊接件

7.6.1闪光对焊

(1)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包括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6个试件,3个作拉伸试验,3个作弯曲试验。

(2)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

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件的亦按一批计算。

(3)封闭环式箍筋闪光对焊接头,以600个同牌号、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只做拉伸试验。

7.6.2电阻点焊

(1)钢筋焊接骨架

1)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均相同的焊接骨架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每300件为一批。

一周内不足300件的亦按一批计算。

2)力学性能试验,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

当所切取试件的尺寸小于规定的试件尺寸时,或受力钢筋直径大于8㎜时,可在生产过程中焊接试验用网片,从中切取试件,抗剪试件纵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90㎜,横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300㎜。

3)由几种钢筋直径组合的焊接骨架,应对每种组合作力学性能试验。

4)热轧钢筋的焊点应作抗剪试验,试件为3件,冷拔低碳钢丝焊点,除作抗剪试验外,还应对较小钢丝作拉伸试验,试件各为3件。

(2)钢筋焊接网

1)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均相同的焊接网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每批不应大于30t,或者每300件为一批。

一周内不足30t或300件的亦按一批计算。

2)力学性能试验的试件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

3)焊接网的力学性能试验包括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和抗剪试验。

冷轧带肋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焊点应作拉伸试验,试件数量为纵向钢筋1个,横向钢筋1个。

冷轧带肋钢筋焊点应作弯曲试验,试件数量为纵向钢筋1个,横向钢筋1个。

热轧钢筋、冷轧带肋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焊点应作抗剪试验,试件数量为3个。

7.6.3电弧焊

(1)在工厂焊接条件下,以300个同接头型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为一批;在现场安装条件下,每一至二楼层中以300个同接头型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

(2)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进行拉伸试验。

7.6.4电渣压力焊

(1)在一般构筑物中,每300个同级别钢筋接头为一批;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多层结构中,应以每一楼层或施工区段中300个同级别钢筋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接头仍应作为一批。

(2)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作拉伸试验。

7.6.5预埋件T型接头埋弧压力焊

(1)当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应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

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

当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计算。

(2)从每批预埋件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进行拉伸试验。

7.6.6钢筋气压焊

(1)当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时,在一般构筑物中,以300个接头作为一批;在现浇钢筋混凝土多层结构中,同一楼层应以300个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接头仍应作为一批。

(2)机械性能检查时,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进行拉伸试验。

在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中,应另切取3个接头做弯曲试验。

7.7钢筋机械连接件

(1)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接头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个接头也作为一批。

(2)对于接头的每一个检验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做单向拉伸试验。

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一次抽检均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7.8墙体材料

7.8.1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

(1)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必须对其强度等级进行复验。

抽检数量按烧结普通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2)强度检验试样每组为15块。

7.8.2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1)每一生产厂家的小砌块到现场后,必须对其强度等级进行复验,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

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应不小于2组。

(2)强度检验试样每组为5块。

7.9基础回填土

7.9.1取样数量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取样在压实填土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

每50-100m2面积内应有一个检验点,根据检验结果求得压实系数。

7.9.2依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CJ79-2002)取样,当取土样检验垫层的质量时,对于大基坑每50-100m2应不少于1个点;每个单独柱基应不少于1个点;对基槽每10m~20m应不少于1个点。

7.10防水卷材

7.10.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水卷材应附有出厂检验报告单、生产许可证及出厂合格证,并注明生产日期、批号、规格、名称。

7.10.2同一品种、牌号、规格的卷材,抽验数量为大于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

7.10.3将抽检的卷材进行规格和外观质量检验。

7.10.4在外观质量达到合格的卷材中,每卷在距端部300㎜处裁取1m长的卷材封扎,送检物理性能测定。

7.10.5胶结材料是防水卷材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材料,因此必须和卷材一并抽检。

抽样方法按卷材配比取样。

同一批出厂,同一规格标号的沥青以20t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t按一个取样单位。

从每个取样单位的不同部位取五处洁净试样,每处所取数量大致相等,共1㎏左右,作为均试样。

7.11防水涂料

7.11.1同一规格、品种、牌号的防水涂料,每10t为一批,不足10t者按一批进行抽检。

取2㎏样品,密封编号后送至有关部门检测。

7.11.2双组份聚氨酯中甲组份5t为一批,不足5t也按一批计;乙组份按产品重量配比相应增加批量。

甲、乙组份样品总重量为2㎏,封样编号后送至有关部门检测。

八、见证取样方案

8.1进场原材料见证取样方案

进场原材料见证取样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8.2试块、试件见证取样方案

施工单位在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试验计划,试验计划必须结合下月施工计划以单位工程为单位进行编制。

监理部将依据各施工单位上报的试验计划制定下月见证取样计划,并下发施工单位。

九、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进场原材料见证取样方案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种类

见证取样数量、比例

1

钢材

按设计规格、种类

根据产品规格、种类,按进场检验批次不少于30%抽取

2

水泥

青铜峡P.O42.5R

按进场批次不少于30%抽取

3

砂子

按设计规格、种类

按进场批次不少于30%抽取

4

石子

按设计规格、种类

按进场批次不少于30%抽取

5

按设计规格、种类

根据产品规格、种类,按进场批次不少于30%抽取

4

外加剂

按种类、分批编号

按进场批次不少于30%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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