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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检知识普及自学材料

出口免检知识普及自学材料

一、为什么要进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1、什么是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及管理机构

1)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

2)检验检疫机构

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

主要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卫生检疫局、动植物检疫局组成;

1999年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先后挂牌;

2001年4月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合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法律法规:

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卫生法》、《行政许可法》

2、什么是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

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3、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及目的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

2)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本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二、为什么要通过出口免检认证

1、什么是出口免验?

出口免验制度是我国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制定的,获得出口免验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免验证书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办理出口放行手续,免除进出口报检、抽样、出证、查验等环节。

同时,免验商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免收检验费。

2、什么是23号文及78条?

23号文是指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78条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出口免验企业审查是所采用的《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表》,此表共有78项。

3、出口免验审查主要审查的是哪几个方面?

“出口免验”制度是国家质检部门方便和鼓励名优商品进出口,推进名牌战略以及促进国家对外贸易战略的重要措施,代表着国家授予出口企业的最高荣誉,需要通过包括制造能力、质量保证体系、产品技术含量与性能,管理体系,售后服务体系等在内的78项要求进行逐一评价考核,其严格程度远超过目前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

2)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位置;

3)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4)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

5)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审查条件》的要求。

5、国家免检产品的申请程序

企业向产品所在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免检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审查→国家质检总局确认

5、目前全国共有多少家汽车企业通过了出口免验审核?

由于通过出口免验的审核苛刻,涉及企业的管理体系、质量体系、售后体系等方方面面,目前国内汽车行业仅宇通客车和厦门金龙获得免检资格,而乘用车企业尚无一家通过此认定。

6、通过出过免验对公司有什么意义?

获得出免验的产品在出口的手续上可减免,通关手续简化,大大加快了办理通关手续的速度,同时手续费将有所减免。

由于它是国家对于出口商品的企业的一项强制检查,对于企业保障出口产品的管理体系、质量保障、相关流程提出较高的要求,在接受审查和整改的过程中,企业自身相关方面都得到了提高。

三、公司出口免检项目主要工作情况

1、组织机构

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出口免检工作项目组,自2007年6月4日已正式开始运行,由公司副总经理周必仁担任组长,国际公司、质量保证部、试验中心、轿车公司、采购公司、商品技术中心、出口包装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并制定了严格的周例会制度、考核制度等。

2、申报车型

目前,公司主要以T11(瑞虎)为主要申报免检资格的车型,争取全系列车型均获得出口免检资格。

1)瑞虎系列产品为我公司自主开发生产的城市SUV系列车型,定位为新概念轿车。

既拥有轿车的驾乘舒适性,也拥有SUV车型的良好通过性,造型时尚,充满运动气息。

瑞虎系列产品自2003年上市以来,已成为SUV车型一线品牌。

车型主要信息如下:

3、出口免检审查标准

对出口免验商品生产企业的审查考核按78个条款进行详细审查,主要从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生产与检测设施等方面进行,78个条款详细见《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表》

附件:

附件一:

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表(78条)

附件二:

第23号《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附件一:

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表(78条)

审查内容

序号

审查要点

审查意见

备注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二.质量管理体系

1.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保持和持续地改进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

1

是否建立文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

2

程序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检查性。

3

工作人员对现场工作使用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表格的使用要求是否掌握。

二.管理职责

1.最高管理者应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在各级人员中贯彻中执行。

4

是否建立并发布由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5

质量目标是否与质量方针的总体要求相一致。

6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易于理解,各级人员是否掌握并贯彻执行。

2.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7

是否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其组织机构及影响质量管理、执行和检验人员是否都规定了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3.最高管理者应指定管理者代表,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8

是否建立文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

9

程序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检查性。

4.企业建立形成文件的程序,对文件的批准、发布、发放、修改、回收、归档等作出明确规事实上。

10

工作人员对现场工作使用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表格的使用要求是否掌握。

11

是否建立并发布由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

12

质量目标是否与质量方针的总体要求相一致。

13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是否结合企业实际,易于理解,各级人员是否掌握并贯彻执行。

5.企业应对质量记录的控制作出明确的规定。

14

是否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其组织机构及影响质量管理、执行和检验人员是否

6.质量记录应填写清晰、规范完整、妥善保管。

15

质量记肃否填写清晰、规范完整、易存易取、妥善保管。

16

是否规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

7.企业应建立管理评审程序。

17

是否建立管理评审程序。

不符合

待观察

不适用

8.最高管理者按计划进行管理评审。

18

最高管理者是滞按计划进行管理评审。

19

管理评审后是否写出评审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三.资源管理

1.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及质量管理体系需要的人员。

20

是否有充分的满足有关人员培及资格要求的人力配备。

2.企业应建立培训程序,以规定培训的需求、计划、考核、确认及记录等。

21

是否建立了培训程序。

22

是否根据培训的需求,制订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

23

是否妥善保存培训、考核和资格等记录,并能提供查阅。

3.企业应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要的设施和环境。

24

是否有生产合格产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25

厂区、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是否严格管理。

四.产品实现

1.企业应对影响产品生产过程建立程序。

26

是否建立产品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27

是否制订了生产过程中各工序的工艺要求或作业指导书。

28

操作人员是否掌握工艺要求或作业指导书,并按其要求进行操作。

29

是否选用合适生产设备、制订了生产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切实执行。

2.企业应确定与服务有关的部门,并规定其职责。

30

是否确定与服务有关的部门,规定其职责,并明确该部门负责向顾客提供必要的信息,了解顾客要求。

3.企业应建立产品要求的评审程序。

31

是否建立产品要求的评审程序,并规定其职责。

4.企业应对合同和订单评审作出规定。

32

合同或订单是否进行评审,并有完整的记录。

33

是否有口头方式接受订货,有无记录和确认。

5.企业的产品要求改变时,应及时更改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34

产品要求改变时,是否按规定更改相关文件,并及时传递有关部门。

35

产品要求的有关评审记录是否妥善保管。

6.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和开发程序,并对产品设计和开发、评审、验证、更改等作出明确规定。

36

是否建立产品设计和开发程序。

37

是否规定了参与设计和开发活动的有关部门及有资格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8

是否按计划及设计和开发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开发工作。

7.设计和开发应进行系统的评审和实施验证。

39

设计和开发是否进行了评审和验证,并有相应的记录。

40

设计和开发更改前是否经授权人批准,更改后是否有记录,并形成受控文件。

8.企业应建立控制采购质量的程序。

41

是否建立控制采购质量的程序。

9.采购文件应明确采购的要求,并经授权人批准。

42

采购文件是否明确采购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了审批。

10.企业应规定选择采购分供方的评定方法。

43

是否规定了选择采购分供方的评定方法,并建立分供方的记录

11.企业应对采购产品的验证和放行作出规定

44

是否规定采购验证和放行的方法,并切实执行。

12.企业应对产品生产、安装、服务过程的标识作出明确规定。

45

是否对产品生产、安装、服务过程的标识作出明确规定。

46

产品生产过程中是否有检验状态标识。

47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和交付、安装等所有阶段是否严格执行产品标识的规定,并有可追溯性

13.企业应对内部加工和最终交付的产品的搬运、包装、贮存和防护作出明确规定。

48

是否对产品的搬运、包装、贮存和防护作出明确规定,包装应满足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要求。

49

搬运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能否防止损坏。

14.企业对产品贮存的场所、库房及贮存管理应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贮存的产品损坏或变质。

50

产品贮存的场所、仓库及管理是否明确规定。

51

是否建立了产品出入库的规定,并切实执行。

52

包装和所用材料是否适合保护产品的质量。

15.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交付的产品质量完好。

53

最终检验直至交付是否都能保证产品质量完好。

16.企业应对产品检验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

54

是否对产品检验作出规定,以验证过程间及最终产

品是否符合要求。

17.进货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投人生产使用。

55

进货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作好记录。

18.企业应规定过程间检验,检验完成前不得放行。

56

过程间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并记录检验结果,是否在检验合格后才放行。

19.企业应对产品最终检验作出规定。

57

最终检验是否有明确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最终检验并作好记录。

58

交付的产品是否有证据表明其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并有可追溯性

20.企业应对检验、测量和设备的管理作出规定。

59

是否对检验、测量和设备的管理作出规定,并切实执行。

21‘企业应对设备制订校准、周期检定计划,保证设备须经校准、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60

是否制订了设备校准、周期检定计划,并切实执行

61

是否建立了设备档案,设备档案是否能表明测量不

确定度、校准、维修、维护等内容。

62

是否对现有检测设备标明使用状态。

22.检测设备应放置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

63

检测设备所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3.检测设备维修保养后,使用前应进行校验或检定。

64

检测设备维修保养后,是否进行了校验或检定。

五.测量、分析和改进

企业应建立内部审核程序。

65

是否建立了内部审核程序。

66

是否规定了内部审核的频次,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内部审核。

2.从事内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

67

内部审核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资格认可,审核人员是否与审核活动无直接责任关系。

3.内部审核后应形成审核报告,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作出评价。

68

内部审核结束后是否形成审核报告,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实施作出评价并报告管理者。

4.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有效跟踪。

69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

5.交付产品的验证应建立程序,交付产品的放行应经授权人批准。

70

是否建立交付产品。

的验证程序,交付产品的放行是否有记录,并有授权人签字。

6.企业应建立控制不合格产品的程序。

71

是否建立控制不合格产品的程序。

72

是否对不合格产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理等作出规定。

73

不合格产品的标识、存放、记录及处理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可进行纠正的不合格产品,经纠正后应重新验证。

74

不合格品是否有返工、返修记录,返工、返修后是否再次进行检验。

8.企业应建立纠正措施程序。

75

是否建立纠正措施程序。

9.企业应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

76

是否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后,采取纠正措施并有效实施。

10.企业应建立预防措施程序。

77

是否建立预防措施程序。

11.企业应识别、分析潜在的不合格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78

是否对潜在的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后,采取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

六.产品检验

1.企业生产的产品须经检验合格。

产品检验可分为:

1.现场评前,评审组成员按有关标准抽取产品样品到指定实验室进行全项目检验;

2.场评审期间,按有关标准抽取产品样品现场检验或到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

2.企业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应准确无误。

1.企业实验室对评审组提供的盲样或标准样进行测试;

2.企业实验室出示与指定实验室进行比对试验的证明材料;

3.必要时,对产品检验留样进行重复试验

附件二:

第23号《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以下简称免验)。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免验申请

第五条 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

(二)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三)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四)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

(五)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见附件1)。

第六条 对下列进出口商品不予受理免验申请:

  

(一)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三)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  

  (四)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免验申请:

(一)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2),同时提交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率证明和初审报告、用户意见等文件。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

  

(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提交的文件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或者补交不齐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三章 免验审查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审查组应当由非申请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人员组成,组长负责组织审查工作。

审查人员应当熟悉申请免验商品的检验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认为审查组成员与所承担的免验审查工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可以申请该成员回避。

审查组成员是否回避,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

   第十一条 审查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免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审核检验检疫机构初审表及审查报告;

  (三)研究制定具体免验审查方案并向申请人宣布审查方案;

  (四)对申请免验的商品进行检验和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

  (五)按照免验审查方案和《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

  (六)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免验审查情况的报告,并明确是否免验的意见,同时填写《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报告》表(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以下简称免验证书)。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

第十四条 审查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检测结果、审查结果保密。

   第十五条 对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该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复核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 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进出口情况、质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进出口免验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

   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

第二十二条 免验企业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第二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可对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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