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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全章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
导论
一、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法律的本质,特征,形式和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各种法律规范,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
三、法学——是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的简称。
有两三千年的历史。
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
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四、为什么说,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实现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呢?
1.马克思主义法学即无产阶级法学,而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最先进最有前途的阶级,它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因而只有它才能敢于揭示客观真理;
2.马克思主义法学建立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这就为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3.无产阶级只有科学地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才能自觉地、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为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服务。
五、对法律的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的对象可以是不同历史类型——社会主义类型和资产阶级类型;不同法系——英国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或她们的某一部门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六、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是人们对整个世界(包括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根本观点的体系。
经济学——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研究。
因此,法学与社会学之间必然存在密切的联系和内容上的交叉。
她们研究的角度和所提供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不同的,而她们的结论往往是互为补充的。
政治学——国家和法律毕竟上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各有自己的饿特点和发展规律。
法学和政治学是从各自的研究对象出发去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的。
伦理学——以道德为其研究对象,而法律从来就同道德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互相作用。
互相影响、互相补充,成为阶级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两类最重要的社会规范。
七、学习法学的方法和意义:
1.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2.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一、氏族——是原始社会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稍后时期形成的。
二、习惯——是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习惯。
三、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四、法律产生的过程有2个决定性因素: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五、法律产生的5个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国家是统治阶级最基本的政治组织,而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一般形式,因此二者一开始就不可能截然分开,也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一、国家意志——所谓国家意志,无非就是统治阶级做希求的最大的利益即社会经济关系方面的利益。
二、法律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内在规定性,或者说法律本身所包含的区别与其他社会学习的各种特征的总和。
三、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之一;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首先,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从根本上排斥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所以被统治阶级非但不愿意遵守它,,而且还要想方设法对它进行抵制和破坏。
其次,纵然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不免常常友人为了一己的利益而置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不顾,去干违反法律的事情。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法律是国家把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现实社会关系加以规范化,概括为人们必须遵守的一般准则即行为模式。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四、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一、渊源——在法学撒谎能够通常把法律懂得表现形式称作为法律的渊源。
二、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三、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放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素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把法律划分成公法和私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
7.法系;是西方法学著作中一个长见的概念。
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第四节法律的历史类型
一、奴隶制法律
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
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最早发现的一批成文法律;《汉穆拉比法典》、《摩奴法典》、《十二表法》。
奴隶制法律的本质——是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
二、奴隶制法律的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三、封建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封建主统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四、封建制法律的本质——是封建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封建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五、封建制法律表现在下列3个特点之中?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竭力维护封建主的饿土地私有权。
2.公开现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六、资产阶级法律
资产阶级法律——是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主阶级的统治而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七、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
本质——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八、社会主义法律——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是最后一个历史类型的法律。
第五节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关系——是理论法学中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法律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现象,是同经济基础密不可分的。
它们的相互关系是: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政治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现象之一。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法律直接反映统治阶级政治的要求,为统治阶级政治服务,反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
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
阶级斗争的焦点是国家政权问题。
政策是法律的指导,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不过,法律又不等同于政策,二者是有区别的。
3.法律和道德;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平与不公平、光荣与耻辱的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
它们的区别在于:
A、存在的时间不同;B、调整的范围不同。
C、实施方法不同;D、表现形式不同。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1.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二、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在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同时,彻底废除旧法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建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特点?
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又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本质——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其次,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
也反映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只有在自己的先锋队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起来,才能形成统一的有组织的力量,并使自己的意志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特点: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
共产党政策——是党组织为了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它和社会主义法律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因而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党是国家的领导者。
政策的领导,即政治的领导、重大决策的领导。
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
社会主义法律正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区别:
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则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党的政策更多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规定则比较详细、具体和详尽。
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而法律则对一切公民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
关系:
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现象,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是一致的。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必须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来制定,拥有立法权。
2.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总的知道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总的指导思想。
三、贯彻、实现基本路线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的程序的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享有提案权的包括:
(1)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委员;
(2)国务院;(3)中央军委;(4)最高人民法院;(5)最高人民检察院。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宪法要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以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渊源;
类别:
1.宪法;国家的根本法。
2.法律;也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我国宪法规定,惟有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及同级的各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省级和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可以制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区制订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州、县的报省或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不影响生效。
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
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六、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结构?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三要素:
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适用条件——是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那一部分。
行为准则——是法律规范中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的具体要求的那一部分。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
七、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种类按它的性质分:
1.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
2.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规范。
3.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
八、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按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分?
1.确定性规范——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和准用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3.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它有关规范的规范。
九、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的方式有两种:
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1.法律汇编属于技术性工作,不是立法工作。
2.法律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是一种立法活动。
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法律部门——就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
3.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
调整的对象。
4.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环境保护法,军事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2种实施的方式: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特点:
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审判、检察以及某些行政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守法的主体有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两大类。
六、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包括:
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它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约束力。
2.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和是否具有溯及力。
2种情况: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从以后的某个特定的日期起生效。
3.法律的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七、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从解释的主体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正式解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称为有权解释。
2.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有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4.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5.非正式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6.学理解释,一般是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
7.任意解释,是私人性质的解释。
8.法律解释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分为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和字面解释。
9.法律解释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八、违法与法律制裁:
1.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违法构成的要件包括:
(1)违法的客体;
(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3.按违法的性质分:
刑事、民事、行政违法行为。
4.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5.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九、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
(1)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4.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大体上有公民;国家;社会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有:
物;智力成果;行为。
6.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为
(1)发生的同时性;
(2)对应性;(3)相对性。
7.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包括:
事件;行为。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及其基本要求
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第二节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
二、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1)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内容是极其广泛的,它不仅包括政治方面,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3)是物质保障的,因为它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
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2)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3)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宪法和法律则是确认民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
一、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第四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1.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在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
2.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3)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3.总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四章宪法
一、宪法的性质:
1.是国家的根本法;包含着两层意思:
宪法也是一种法律;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比较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2.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
二、宪法的特点:
1.内容方面的特点;宪法规定的是关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2.效力方面的特点;国家赋予宪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
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5/1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列宁对于宪法的本质(政治力量)的论断,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1.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2.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宪法内容的变化。
四、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1.英国是宪法的发源地。
它的宪法是所谓“不成文宪法”。
2.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即《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4.1918年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从此诞生。
五、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
这是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197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