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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分类标准

 

目前,我行国内机构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涵盖的资产包括批发贷款、零售贷款、等12大类资产。

根据不同种类资产不同的风险特点,分别制定了各类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

1第一节:

分类指导原则

一、指导原则

我行风险分类标准参照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五个级别的贷款定义如下:

正常类: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类: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类: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影响分类的主要因素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2、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3、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若借款人为新往来公司,参考其在同业往来记录、资信状况;若借款人为新成立的公司,考察其股东的往来记录、资信状况。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可反映贷款的展、逾期情况,分类时贷款的展、逾期状况亦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4、贷款的担保。

(1)信用保证:

考察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履保记录。

(2)抵、质押品:

抵、质押品的质量、折扣、估值的准确性、可变现能力。

5、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重点考察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手续及贷款文件的签订)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及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6、银行的贷款管理。

三、补充说明

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我行目前执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必须明确的问题有:

(1)主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

(2)分类时将贷款本息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本金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认定结果不得高于次级类,逾期180天以上的贷款不得高于可疑类;

(3)同一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结果应相互参考。

对于在我行有多笔授信业务的客户,只要其中一笔出现不良,则所有授信均不能列为正常类贷款,除非有特别好的担保或变现能力强且价值足额的抵质押品(此时相应授信可酌情放入关注类)。

(4)资产进行分类认定时应采用逐笔分类认定,不得进行拆分。

2第二节各类资产分类的具体标准

一、批发贷款

(一)正常贷款

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或在建项目一直在按照既定用款计划进行,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损失。

(二)关注贷款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是存在潜在的缺陷,继续发展下去将会影响贷款的偿还。

其特征包括:

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2、企业改制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3、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4、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5、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6、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例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或概算调整幅度较大。

7、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8、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9、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

10、银行贷款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1、违反贷款审批程序发放贷款,如:

越权放贷。

(三)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第一还款来源)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下称第二还款来源),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次级类贷款特征包括:

1、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2、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3、借款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5、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6、借款人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来保证足额还款。

(四)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即:

贷款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

其特征如下: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2、贷款项目,如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

3、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4、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5、银行已诉诸法律来催收贷款。

6、贷款已经过合理的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7、即使追索保人或处理押品,贷款肯定仍无法全额偿还。

(五)损失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其特征包括:

1、借款人和担保人已经依法宣告破产。

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5、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6、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7、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8、由计划经济体制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已消亡,悬空的银行贷款。

(六)其他分类认定限定

(1)违规贷款:

即银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违反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而发放的贷款。

即使从目前看贷款的偿还有充分保证,也应分为次级类或次级类以下。

(2)重组贷款

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凡属重组贷款,最高仅可划入次级类,重组后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的,应至少划入可疑类。

对于因债务重组,以盘活为目的而追加投放的新增贷款最高仅可划入次级类。

根据我行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确实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一年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进行风险分类,但最高可放入关注。

(3)挪用贷款

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的贷款,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均属挪用贷款。

如属银行明知借款人肯定会挪用仍发放贷款则又属违规贷款。

凡属挪用贷款,即使从眼前看贷款的偿还较有充分保证,也应分为关注类或关注类以下。

(4)帐外并帐贷款

帐外并帐贷款包括:

三部(信托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部)并帐贷款、违规经营贷款、帐外经营贷款和信托进帐贷款。

帐外并帐贷款,即使从眼前看贷款的偿还较有充分保证,也应分为关注或关注以下。

(5)政策性贷款

目前政策性贷款包括1、有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经国务院、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2、政策性银行和人民银行划转的贷款。

与一般贷款相比,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带有很大的被动因素,不是完全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这部分贷款的质量相对较低。

但是,贷款分类本质上是对贷款风险程度和真实价值的判断,因此不论贷款是何种原因、何种背景下发放的,这些原因和背景都不应成为贷款分类的依据,否则,就不能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

因此,对政策性贷款亦应视同一般商业贷款按照本手册确定的标准进行分类。

但是对于特定贷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发放的贷款,由于国务院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弥补银行因贷款而造成的损失,因此,对此类贷款如果有国务院批准文件并依法明确由政府负责还款的,最高划分关注类。

(7)破产废债企业贷款

破产废债企业贷款,指借款企业利用改制之机,以假破产、真废债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贷款。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借款人假破产、真废债的情况,给银行资产的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

这类贷款必须分为损失类。

(8)兼并企业、债务转移贷款

当借款人涉及兼并行为时,如中国银行与兼并方、被兼并方签订有债务转移协议,但暂无借款合同,只要债务转移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以此为依据作为兼并企业的债项进行分类。

债务转移是指如一借款人贷款全部转移到或部分转移到新借款人,转移部分按新借款人进行分类,如留在旧借款人的贷款出现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情形,应按重组贷款进行分类。

(9)“空壳企业”的贷款

对于一些已人去楼空的空壳企业,现已很难重新联系补充有关资料,其上级主管部门也不予配合。

对这类企业已停止经营运作,且有充分证据显示担保不落实,由经办信贷员撰写较详细的情况说明,存放相应的贷款档案,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依据。

已具备上述条件的这类贷款,即使未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应认定为损失类。

(10)封闭贷款

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因资产负债率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封闭贷款遵循"封闭核算、购货鉴证、足额贷款、专户管理、按期收回,逐笔核贷"的原则,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属商业性贷款。

封闭贷款对象均为国有亏损企业,以国有工业企业和国营外贸企业为主。

从单笔封闭贷款的运行来看有还款能力,从整体来看是亏损企业,甚至净现金流量为负数,此类贷款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或关注类以下。

(11)外贸贷款

如外贸企业已资不抵债,但因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列为不良贷款:

因国家政策原不能破产清盘;现金流量已为负数,不具备还款能力;还本或付息不正常;还款意愿差,有逃废债倾向。

其中已资不抵债的贷款不能高于可疑类。

(12)借新还旧贷款

借新还旧贷款中属于正常的定额周转性质贷款,在规定期限内无任何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可划入正常类。

如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特别是经营性帐户现金流量为负值,应视风险程度划入关注类或以下。

(13)以物抵债贷款

主要指7461(以物抵债贷款)科目项下的贷款。

目前暂不进行分类。

(14)关系人贷款

按《贷款通则》第六十条规定,关系人是指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贷款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银行对关系人发放的贷款属关系人贷款。

按《贷款通则》规定,银行不得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

关系人贷款最高划入关注类或以下,并应在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中对有关"关系"情况加作必要的说明。

(15)无本有息贷款

如果一个借款人或多个借款人在中国银行有多个借款合同项下多笔贷款,本金均已还清,但都残留少量利息未还,分类结果均一致,可以合并进行批量认定。

二、零售贷款

个人购房贷款、个人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其它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以及非一次性还本方式的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等业务按照批量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分类。

法人购车贷款、法人购房贷款、小企业法人贷款、汽车经销商贷款(以下简称“法人类零售信贷资产”)以及一次性还本方式的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按照逐笔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分类。

这些贷款的五级分类均须按《中国银行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指引》(中银险统[2002]317号)中第二部分第二节第一点的“批发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进行逐笔认定。

(一)批量认定的一般标准

还款付息正常没有逾期的贷款整笔归为正常类;

逾期1-90天的贷款整笔归为关注类;

逾期91-180天的贷款整笔归为次级类;

逾期181-360天的贷款整笔归为可疑类;

逾期361天以上的贷款整笔归为损失类。

特别注意的是:

进行批量认定分类时各类贷款必须整笔进行认定,不得拆分。

对于曾经有拖欠还款记录的贷款,在正常还款12个月后方可放入正常类,否则分类时应最高放入关注类。

对于已认定为不良贷款(后三类)的个人贷款,必须将所欠逾期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方可由不良贷款(后三类)认定为关注类贷款。

(二)批量认定的动态调整标准

1、个人违规贷款

凡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违反贷款管理规章制度而发放的贷款。

即使从目前看贷款的偿还有充分保证,也应分为次级类或次级类以下。

2、个人重组贷款

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如借款人最近6个月内无逾期记录,因调整资金运作需求而主动申请贷款重整且符合银行贷款规定的,则可不列入此范围。

凡属重组贷款,最高仅可划入次级类,且其分类档次在至少12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

重组后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的,应至少划入可疑类。

对于因债务重组,以盘活为目的而追加投放的新增贷款最高仅可划入次级类。

根据我行实际情况和实际经验,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确实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12个月观察期以上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进行风险分类,但最高只能放入关注类。

3、个人挪用贷款

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属挪用贷款。

如属银行明知借款人肯定会挪用仍发放的贷款则属违规贷款。

凡属挪用贷款,即使从目前看贷款的偿还有充分保证,也应分为关注类或关注类以下。

4、档案不齐全贷款

银行贷款档案不齐全,文件遗失,此类贷款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贷款。

5、其它问题贷款

(1)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即使逾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也应归入次级类。

(2)对于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即使逾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也应归入可疑类。

(3)对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即使逾期时间不超过1年,也应归入损失类。

符合此类条件的贷款有:

①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②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③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它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④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诉讼法律,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特别注意,进行零售信贷资产逐笔认定分类时必须整笔进行认定,不得拆分。

三、信用卡透支

一、分类范围

信用卡透支项下的信用卡正常透支、信用卡呆滞透支、信用卡呆帐透支,会计核算码包括:

827借、7309、7399。

二、分类标准

(一)正常

经银行审批同意,持卡人在允许额度内透支,透支时间不超过60天,并且能按要求足额偿还透支本息。

(二)关注

经银行审批同意,持卡人在允许额度内透支,虽然在60天以内,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已超过60天,但在90天内能偿还透支本息。

(三)次级

持卡人透支天数在90天至180天之内,还款能力存在明显问题,经银行追索,仍无法足额偿还透支本息。

(四)可疑

持卡人透支天数在180天至360天之内,经银行追索无法足额偿还透支本息,既使执行保证金或担保,也肯定会造成部分损失。

(五)损失

持卡人透支天数超过360天,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三、补充说明:

符合以下特征的风险资产可以直接归入相应类别,不考虑时间因素:

1、持卡人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假资料申领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诈骗手段而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发生,即应划分为可疑类或损失类。

2、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发生的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所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划分为可疑类或损失类。

3、对原开办的透支便利款项,持卡单位或个人已无力偿还,抵押品价值低于透支便利额,并且付诸法律也不能收回的,可划分为损失类。

4、对利用信用卡所做的违规经营、帐外经营和绕规模经营等业务的,经银行多次催收无效,借款单位已无力偿还,透支额大于抵押品价值的差额部分,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完全或部分收回的,可划分为损失类。

5、外卡收单业务由于收到最终拒付、回收无望,造成的风险资产列为损失类。

由于业务差错造成的损失,充抵赔偿金额后不足弥补损失的部分造成的风险资产可列为损失类。

四、各类垫款

一、分类范围

包括承兑汇票垫款、国际结算贷款、保函垫款和其他垫款。

会计核算码包括7302、7303、7306、7394、7395、7396、7401、7406、7407、7307、7307、7397、7408。

二、国际结算垫款

国际结算垫款包括的进口信用证项下垫款、进口代收项下垫款、出口押汇/贴现垫款、出口托收项下垫款。

分类不超过关注类。

(一)关注类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借款人偿还垫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是存在潜在的缺陷,继续存在下去将会影响垫款的偿还。

关注类包括以下特征:

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例如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呈下降趋势。

2.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3.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4.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5.借款人有还款能力,但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6.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7.出口押汇/贴现垫款项下,造成垫款的主要原因在于代理行信誉,并非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发生变化,此类出口押汇/贴现垫款归于关注类。

(二)次级类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借款人偿还垫款的能力已出现明显问题,正常经营收入不足以保证还款。

需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但仍然有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次级类包括以下特征:

1.借款人偿还垫款出现困难,难以获得周转资金。

2.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3.借款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4.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5.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

(三)可疑类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垫款已经肯定要发生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特定因素,能挽回部分损失。

可疑类包括以下特征: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2.与垫款有关的项目处于停缓状态。

3.借款人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4.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垫款。

5.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清收的垫款。

6.垫款经过了重组,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7.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8.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四)损失类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垫款将要绝大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失。

损失类包括以下特征:

1.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仍不能还清垫款。

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垫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垫款。

4.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偿还垫款。

5、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偿还垫款。

6、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力偿还垫款。

三、保函垫款

我行开出的本外币保函项下,受益人根据保函条款的规定向我行提出合理索赔或支付要求,我行在不能及时从申请人或反担保人出得到付款或补偿时,为维护我行信誉而履行担保责任,产生保函项下垫款。

一般不超过次级类。

(一)次级类

根据非信贷资产实施细则的分类标准,保函垫款一经产生即属次级类,记入“7407”逾期类保函垫款科目。

表明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银行资金,即使要求反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次级类保函垫款的特征包括:

1、申请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2、申请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3、申请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4、申请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银行资金;

5、申请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6、申请人已不得不寻求变现抵押品、请求反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等手段作为还款来源。

(二)可疑类

保函项下垫款期限已超过半年,按照有关规定垫款余额已转入“7306”呆滞类保函垫款科目。

保函申请人无法足额偿还银行垫款,即使要求反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可疑类保函垫款的特征包括:

1、申请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2、保函的担保项目处于停缓状态;

3、申请人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4、保函申请人经过了资产重组,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5、申请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6、申请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垫款;

7、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收回银行资金;

8、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9、在未彻底清查之前,银行违规从事帐外经营形成的保函垫款。

(三)损失类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我行垫款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以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符合呆帐核销条件且已转入“7395”呆帐类保函垫款科目的保函垫款。

损失类保函垫款的特征包括:

1、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清偿银行垫款或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2、申请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垫款或未能支付的保函项下款项;

3、申请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垫款/保函项下款项,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部分;

4、申请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垫款或未能支付的保函项下款项;

5、申请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申请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垫款或未能支付的保函项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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