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外商投资法》实施的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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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外商投资法》实施的意义

外商投资法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是一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打破了传统的立法模式,吸收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各项措施变成国家的法律规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首先,外商投资法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主体法立法模式,从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两个方面,规范外商投资行为。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了外资企业的表现形式,明确要求外商投资必须以企业的方式申请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作三种形式,中外合资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确定权利义务,中外合作则按照双方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独特的立法模式,使得我国国内的市场主体和外商投资市场主体实行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学者认为应当修改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公司法调整范围。

但是,考虑到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因此,将现有外商投资法律纳入公司法,有可能会导致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发生变化。

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同时也是为了保持吸引外资的势头,我国在公司法之外,保留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这样的立法模式客观上导致中外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一定的制度差异,同时也导致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处理涉外案件的过程中面临法律选择的问题。

全国人大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打破了传统的立法模式,不是从市场主体的角度立法,而是从市场行为的角度立法。

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都必须适用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可以采用公司的模式,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注册登记,也可以采用其他的非法人市场主体模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如果外商投资采用的是入股方式,那么,根本不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只需要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直接向中国境内的公司投资入股即可。

这对于扩大外商投资的范围,实现市场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机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企业,都依照中国的法律办事。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实施若干法律的决定中,已经暂停实施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若干法律中关于企业注册登记以及经营范围的法律条款,此次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彻底取代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外资企业单独适用法律所产生的问题。

其次,外商投资法把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纳入到同一个法律规范集中管理,体现了我国市场监管模式的变化。

过去中国在市场监管领域强调市场准入,忽视市场监管,现在中国在市场监管领域强调市场监管,淡化市场准入,通过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平台,让中外投资者在中国市场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今后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相对容易,但是,要想在中国市场上获得优惠待遇将会比较困难。

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都必须严格依照中国的法律办事。

这对于吸引外资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特别是中国的股票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后中国证券交易将全面开放,外国投资者可以进入中国的股票市场从事交易活动,他们与中国的投资者一样共同遵守中国的法律,接受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事实上,我国出台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政策已经为香港资金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打开了方便之门,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香港等境外投资者,同时也可以规范香港以及其他境外投资者资金的交易活动。

如果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交易,必须遵守中国的证券法。

如果在中国境内从事股票交易活动违反中国的证券法,譬如涉嫌内幕交易或者非法信息披露,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券法和外商投资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从市场主体监管到市场行为监管,体现出中国市场监管理念的巨大变化。

市场主体监管可能会出现歧视性的规定,而市场行为监管,则是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管是外国投资者还是中国投资者,不管是外国投资还是中国投资,只要进入中国市场都必须接受中国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如果违反中国的法律,那么,中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可以依照中国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外商投资法充分体现了对等的原则,切实保护中国企业和中国的国家利益。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实行全面对外开放的政策,无论是无店铺零售行业还是其他行业,都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承诺全面对外开放。

可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到目前为止仍然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他们拒不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第15条的承诺,对中国企业仍然采取歧视性做法。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如果其他国家对中国投资和中国的投资者采取歧视性的措施,那么,中国依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对这些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为了让其他国家尊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为中国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确保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不会受到歧视性对待。

外商投资法强调的是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充分体现出中国在外商投资领域全面开放政策。

所谓国民待遇就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及中国所加入其他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对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同等对待。

所谓负面清单制度,就是根据中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需要,确定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者禁止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的领域,让外商投资者有明确的投资预期。

如果外商投资者非法进入中国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商投资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法实际上是贯彻落实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承诺,重申中国全面对外开放的促进法。

与某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动辄依照国内法律对其他国家企业实施制裁的做法相比,外商投资法不仅具有开放性,而且贯彻了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赋予了外商国民待遇。

只要符合准入条件,进入中国市场投资,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享受同等的待遇。

这对于实现国内国际市场的有机统一,对于切实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立公平的投资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可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快速发展,可以加快我国法律体系修改的步伐。

可以肯定,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法律的修改将会进入快车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根据外商投资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全面检讨和修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法,加快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注意,上个世纪70年代拉丁美洲国家大量吸引外资,加快本国现代化的步伐。

可是,由于过度依赖外国资本,本国的经济体系缺乏稳定性,一旦外国资本撤出,本国的经济立即陷入困境。

拉丁美洲国家上个世纪80年代的经济奇迹,曾使拉丁美洲国家大踏步进入中等收入国家。

可是,进入本世纪之后,绝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陷入经济困境,一些国家经济停滞不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不断积聚,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中国已经成为中等收入国家,如何避免掉进中等收入陷阱之中,这是中国决策者和中国学术界关心的问题。

中国一方面通过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继续吸引外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但是,另一方面中国必须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建设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因为只有这样,才不会被外国资本所左右,也只有这样,才不会掉进中等收入陷阱。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形成了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

中国科技创新政策,正促进中国经济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如果中国能更好地使用外资,加快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中国经济快速发展,那么,中国有可能会提前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早日成为中等发达国家。

外商投资法既是对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继承和发展,同时又是为我国现代化提供的法律保障。

外商投资法必将为吸引外资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必将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随着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自由贸易港政策实施,中国不仅向世界提供中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同时也向世界提供加快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

中国正在以自己的方式加快全球化进程,中国必将以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体系,吸引着世界各国的投资者。

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劳动力是最活跃的生产要素。

中国充分借鉴各国商品、服务和投资法律规则,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资源全球配置管理制度体系。

中国应当在联合国框架内,充分发挥国际移民组织等国际机构的作用,探索制定人力资源全球配置法律制度体系。

如果能够建立世界人才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那么,全球资源的合理配置将会成为可能。

相信中国的决策者已经充分意识到人才流动在全球化中的作用,正在积极筹划制定世界人才流动的法律规范。

 

2019-3-11

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历史必然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在我国没有公司法前提下,为了吸引外资,根据外商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我国吸引外资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这三部重要的法律确立了外资企业基本组织结构,为外资进入中国和退出中国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权分配原则,实行风险共担。

外资企业法鼓励外国企业和个人到中国设立企业,权利义务和中国企业相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则按照合同的形式,确定中外投资者权利义务,为灵活使用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统一大市场形成,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如果中国境内不同的市场主体适用法律不一致,那么,有可能会出现合法的不公平竞争,有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譬如,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国企业发生法律纠纷,企业破产和清算阶段,由于规则不一致,有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再譬如,由于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和组织结构方面与中国公司完全不同,一旦涉及股权纠纷,司法机关审理股权纠纷案件时候必须适用不同的法律,这对于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正因为如此,我国公司法颁布之后,一些学者提出应当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纳入公司法之中,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统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为我国公司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然而,考虑到吸引外资的需要,考虑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特殊规定,立法机关没有采纳学者的意见,而是在制定公司法同时,保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为了归国侨胞侨眷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颁布了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为了吸引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专门制定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这些法律构成我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体系,为我国全面改革开放打下坚实的基础。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将现有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修改整合在一起成为大势所趋。

一些学者提出,应当通过修改完善我国的公司法,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整合在一起,并且把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统一纳入公司法体系之中,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则,确保我国归侨侨眷和外商在中国投资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公司法是关于市场主体的一般法,在一般法之外,应当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切实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审议的外商投资法就是在公司法基础之上,为切实保护外商合法权益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

外商投资法不仅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继承,同时也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的重要成果。

外商投资法采用全新的逻辑结构和立法观念,一方面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中国加入其他国际组织规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对外商全面开放中国市场,另一方面针对外商关心的重大问题重申中国政府的立场,对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和外国资本撤出作出明确的规定。

尤为重要的是,对于外国投资者担心征收制度,外商投资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是,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外商投资法没有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对外商实行特殊对待。

而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换句话说,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一视同仁,只要是中国的投资者及其投资所能够享受的待遇,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可以享受同样的待遇。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且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所有这些规定标志着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和中国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

这在广大发展中国家是十分罕见的。

所谓负面清单,就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换句话说,为了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这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确保外商投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最有效手段。

负面清单实际上就是禁止清单,各国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于涉及国防建设、国家通信、国家命脉的行业,一般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这样做是为了切实保护国家的利益,防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同样采用负面清单制度。

这样做是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投资指南,凡是国家禁止进入的行业,无论是外商投资还是中国投资都不得进入。

国务院根据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定期调整负面清单,确保外商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有明确的预期。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商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法颁布实施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的重要标志。

外商投资法颁布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首先,它标志着中国对内开放的步伐加快,中国统一大市场已经形成。

中国对外开放包括对国内市场的开放也包括对国际市场的开放。

中国对内开放就是要打破制度藩篱,形成国内统一的大市场。

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有赖于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

如果不同市场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那么,就会出现制度上的不公平竞争,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执法成本和司法成本。

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适合中国国情的规范统一起来,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对于国内统一大市场形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可以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的权益。

外国投资者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都属于外商投资。

这项规定不仅扩大了吸引外资的范围,而且更重要的是,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外国投资者可以更加灵活地进入中国市场参与中国市场竞争。

通俗地说,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投资不仅可以设立企业,而且可以通过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等方式成为外商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打开了方便之门。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

过去外国汽车公司在中国投资,必须与中国汽车公司合资,通过中外合资企业生产汽车。

现在中国已经明确规定,外国汽车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企业,也可以参与投资中国汽车公司,从中国汽车企业获取利润。

美国著名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以独资的方式在中国上海设立汽车生产基地,并且以汽车零部件组装的方式向中国消费市场出售美国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汽车。

今后该公司还将在中国境内设立研发中心,并且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零部件制造。

这对于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特别是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无疑将起到促进的作用。

其次,外商投资法对于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将起到强大的助推作用。

中国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决定加快贸易自由试验区建设步伐,在中国上海、辽宁、天津、湖北、广东等地建设自由贸易区,在自由贸易区之内实行简政放权改革。

各自由贸易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改革的项目内容,为我国自由贸易区整体建设积累经验。

由于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组织形式、退出机制、清算规则、市场准入存在许多障碍,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外商投资法,取代现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彻底打破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市场准入和企业经营诸多限制。

事实上,中央决定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经作出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中的若干规定。

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进一步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让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根发芽,为中国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第三,外商投资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承诺,打造世界投资热土的重大举措。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庄重承诺,中国将会全面开放中国市场,吸引外国的投资者。

中国通过举办中国(上海)国际进口博览会吸引海内外投资者到中国销售商品,并且在中国寻找投资机会。

中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切实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作出的庄严承诺。

中国制定外商投资法,实际上就是要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承诺法律化,任何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在中国都将受到法律保护。

中国欢迎世界各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中国将会严格依照外商投资法,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部分学者认为,随着中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外商投资法作为公司法的特别法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国家可以考虑将我国现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乡镇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整合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外商投资法。

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立法角度来看,外商投资法已经吸收了我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大部分内容,已经通过吸收性立法将我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许多法律规范纳入其中。

但是,由于台湾同胞和归侨侨眷在政治上不属于外商,他们虽然在法律上适用外商投资法若干规定,但是,他们从本质上属于中华民族同胞,因此,保留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曾经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

当然,随着我国台湾问题的解决以及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逐渐消失,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也必将成为历史。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使命已经完成,乡镇企业作为一个经济概念不复存在,乡镇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已经结束,因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乡镇企业法必将成为历史。

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

建立中国统一大市场,对于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可以肯定,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将成为亚欧大陆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建设者,将成为亚欧大陆经济发展的火车头。

中国应当考虑在建立亚欧大陆统一的大市场,完善中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体系的同时,针对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亚欧大市场统一的法律规则。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着手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纠纷处理机构,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将法律统一和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纳入自由贸易区协定之中,通过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的法律纠纷,为世界司法制度体系的建设作出贡献,为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重建提供中国智慧。

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它标志着中国在吸引外资的同时,着手组建国内外统一的大市场,并且为国际经济一体化做好充分的立法准备。

当一些国家高举贸易保护主义的旗帜,实行单边主义,动辄对其他国家实施贸易制裁的时候,中国面向世界开放市场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既反映出中国的自信,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在重建国际法律规则方面正不懈努力。

中国通过自由贸易区协定的谈判和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为未来国际贸易投资合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这既是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平稳过渡提供足够的时间,同时也是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参与中国国内市场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律条件。

今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今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可以设立企业,也可以不设立企业,只要依照中国的法律进入中国投资,中国按照平等的原则一律给予保护。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将会有更多的投资机会,外国投资将会更加便利地进入中国市场。

这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是前所未有的机遇。

相信外国投资者能够借助于我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从中国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当然,“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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