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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安全手册.docx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卫生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长保护矿工安全七条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类容制定本矿职工安全手册,供全体员工共同学习和遵守。

 

目录

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1

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1

三、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2

四、入井须知3

五、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3

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14

七、矿井水灾的类型及易发生突水事故的地点21

八、火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25

九、顶板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30

十、采煤工作面冒顶时的避灾自救措施36

十一、独头巷道迎头冒顶被堵人员应急措施37

 

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7、必须坚持矿领导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煤矿职工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有权对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遇险停、撤权

煤矿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煤矿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煤矿职工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5.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职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伤,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企业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三、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须爱护有关设备、设施,须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煤矿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煤矿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

四、入井须知

煤矿是高危行业,在入井前,一定要睡足、吃饱、休息好。

要精神饱满、神志清醒,保持体能和精力充沛。

入井前绝对不能喝酒,以免神志不清造成事故。

严禁携带引火物品入井,如香烟、火柴、打火机及带打火机的电子表等。

下井前一定要检查衣袋,将引火物品放到安全地点,以免引起火灾和瓦斯爆炸。

必须穿好工作服、胶鞋、系好腰带、灯带,带好矿灯和自救器,围上毛巾。

工作服要穿戴整齐,扎好袖口。

工作地点淋水情况严重的还应带雨衣。

绝对不能穿化纤衣服。

入井前要准时参加班前会,认真听取工作安排和安全注意事项,搞懂记清,以便采取妥善的措施安全地完成任务。

入井前,必须准备好当班的工具、材料和零配件。

对随身携带的有尖刃的工具一定要抱好、绑牢或装入特制的保护套内,防止碰伤自己或他人。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要戴安全帽和矿灯,并随身携带自救器。

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接受检身。

佳源煤矿调度室电话:

805

五、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瓦斯浓度在爆炸范围内,一般认为是5%——16%。

(2)有高于最低点燃能量的热源及其存在的时间大于瓦斯的引火感应期。

(3)瓦斯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的氧气浓度大于12%。

1.瓦斯事故常发生的地点

瓦斯爆炸、燃烧和窒息事故,煤矿井下任何地点都有发生的可能性,但大部分瓦斯事故发生在采掘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易发生瓦斯事故的地点是工作面的上隅角和采煤机工作切割机附近;掘进工作面如果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较远、风筒漏风太大或局部通风机供风能力不够时也容易发生瓦斯事故。

2.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措施

由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空气中氧气的浓度不能低于20%,因此预防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主要从防止瓦斯积聚和消除火源着手。

3.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加强通风。

矿井要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必须做到风流稳定,有足够的风量和风速;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要靠近工作面,放炮时间内也不能中断通风,严禁循环通风,严禁扩散通风,严禁不合理串联,要向瓦斯积聚地点加大风量和提高风速。

2.及时处理局部积存的瓦斯。

生产中容易积存瓦斯的地点有:

采掘工作面上隅角,独头掘进工作面的巷道隅角,顶板冒落的空洞内,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停风的盲巷中,综放工作面放煤口及采空区边界处。

一般采用风嶂引风流法、尾巷排放法、充填置换法、风筒导风法、增加风量、调整通风方式等方法来排除局部积聚的瓦斯。

3.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

由于瓦斯的主要成分是甲烷,而甲烷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依靠人的感官不能判别瓦斯是否超限。

所以,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用甲烷检测仪表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

4.瓦斯抽放。

抽放瓦斯是瓦斯涌出量大的矿采取防止瓦斯积聚治本的措施,抽放瓦斯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4.防止引爆瓦斯的措施

(1)防止明火。

禁止在井口房、通风机房周围20米以内使用明火、吸烟和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易燃物品入井,必须带入井的易燃物品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井下禁止使用电炉或灯泡取暖;不得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施焊作业,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道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焊接时,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回风巷不准进行施焊作业;严禁在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润滑油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和抛洒在巷道、硐室或采空区内;防止煤炭氧化自燃,加强火区检查与管理,定期采样分析,防止复燃。

(2)防止出现爆破火焰。

严格炸药、爆破管理,井下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不符合或变质的炸药不准使用;炮眼深度和装药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炮眼黄泥装填要满、要实,防止爆破打筒,坚持使用水炮泥;禁止使用明接头或裸露的爆破母线;爆破母线与发爆器的联结要牢固,防止产生电火花;爆破员尽量在进风流中启动发爆器;禁止放明炮、糊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

(3)防止出现电火花。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定期、经常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和修理,否则,不准使用;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和防短路保护装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井下杂散电流;所有电缆接头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严禁带电作业;发放的矿灯要符合要求,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和撞击灯头和灯盒。

(4)防止出现其他引沙漠源。

矿井中使用的如塑料、橡胶、树脂等高分子材料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规定值。

在发热的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在摩擦部件金属表面溶敷活性低的金属;使用难引燃性能的合金工具。

综合机械化机组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遇到坚硬岩石时,应采用爆破处理,机组截齿处应采取喷水降温措施。

采掘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浓度及处理要求

巷道(地点)名称

超限瓦

斯浓度

(%)

瓦斯超限(或达到)处理要求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

超过

0.75

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区回风巷风流

超过1.0

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风流

达到1.0

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达到1.5

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

超过1.0

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

达到1.0

禁止爆破

采掘工作面电动机附近20米内风流

达到1.5

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必须降到1.0%以下启动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

达到2.0

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在栅栏处检查)

超过3.0

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专用排瓦斯巷

超过2.5

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中

超过0.5

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矿井瓦斯检查的一般规定

1.建立按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的制度。

2.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3.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4.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5.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6.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1)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2)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3)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4)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

1.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2.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3.煤矿安全监测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4.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6.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7.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回风巷中距工作面煤壁线10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回风巷中距出风口10~15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

若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距工作面煤壁线10米内的进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2)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距被串工作面煤壁线3~5米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3)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距工作面煤壁5米内)及其回风流中(掘进巷道中距出风口10~15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

(4)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距局部通风机3~5米处)增设甲级烷传感器。

(5)矿井其他地点甲烷传感器设置的规定

1)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3~5米处)都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3)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4)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8.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规定

不同地点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

断电浓

度(%)

复电浓

度(%)

断电范围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5

≥1.5

<1.5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专用排瓦斯巷

≥2.5

≥2.5

<2.5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0.5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感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0.5

被串工作面及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感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1.0

≥1.5

<1.0

采煤机电源

低瓦斯、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

≥1.0

≥1.5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1.0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5

≥0.5

<0.5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

≥1.0

≥1.5

<1.0

掘进机电源

回风流中设备硐室的进风侧

≥0.5

≥0.5

<0.5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的装煤点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

≥0.5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0.5

≥0.5

<0.5

机车电源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主要回风巷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0.5

≥0.7

<0.7

机车电源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

≥0.5

≥0.7

<0.7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0.5

利用瓦斯时的瓦斯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30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25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1.0

≥1.0

<1.0

抽放瓦斯泵

通风设备、设施的作用及有关规定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及有关规定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通风设备主要是指矿用通风机。

矿用通风机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

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

1.安装和使用主要通风机的有关规定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正好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

在建井期间可安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能风机使用。

(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6)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7)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8)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风流的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9)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10)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2.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经常运转。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4)低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5)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6)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7)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2)矿井主要通风设施

在矿井正常生产中,为保证风流按设计的路线流动,在灾变时期仍能维持正常通风或便于风流调度,而在通风系统中设置的一系列的构筑物,这些构筑物称通风设施。

煤矿井下常见的通风设施有风门、风桥、挡风墙等。

(1)风门。

可以使人员和车辆通过以能阻断风流的通风设施。

在建有风门的巷道中,至少要有两道风门,间距要大于运输设备的长度,以便一道风门开启时,另一道风门是关闭的。

风门分为普通风门和自动风门两类,普通风门是利用人力开启,利用自重和风压差来实现自行关闭。

自动风门是利用机械转动、电动、气动和水动的原理来开启和关闭风门。

(2)风桥。

设在进、回风交叉处使进、回风互不混合的设施,叫风桥。

常见的风桥有绕道风桥、混泥土风桥和铁风筒风桥3种类型。

(3)挡风墙(密闭)。

设置在需要隔断风流,同时以不需要通车行人的巷道中的构筑物,叫挡风墙或密闭。

用它来封闭采空区、火区和废弃的旧巷区。

挡风墙的构造按服务年限可分为临时挡风墙和永久挡风墙两类;按挡风墙的用途可分为:

挡风墙、防火墙、防水墙、防爆墙。

瓦斯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及注意事项

1.减轻瓦斯爆炸时遭受伤害的措施

瓦斯爆炸前会感觉到附近空气有颤动的现象发生,有时还发出嘶嘶的空气流动声,一般被认为是瓦斯爆炸前的预兆。

井下人员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时要沉着,冷静,采取措施进行自救。

具体方法是:

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地面,以降低身体高度,避开冲击波的强力冲击,并闭住气暂停呼吸,用毛巾捂住口鼻,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

最好用衣服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肉体裸露面积,以减少烧伤。

要迅速按规定佩带好自救器,弄清方向,沿着避灾路线,赶快撤到新鲜风流中。

若巷道破坏严重,不知道撤退是否安全时,可以到棚子较完整的地点躲避等待救护。

2.掘进工作面瓦斯爆炸后矿工的应急措施

如发生小型爆炸,掘进巷道和支架基本未遭破坏,遇险矿工未受直接伤害或受伤不重时,应立即打开随身携带的自救器,佩带好后迅速撤出受灾巷道到达新鲜风流中。

对于附近的伤员,要协助其佩带自救器,帮助撤出危险区;不能行走的伤员,要协助其佩带自救器,在靠近新鲜风流30~50米范围内,要设法抬运到新风中,如距离远,则只能为其佩带自救器,不能抬运。

撤出灾区后,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如发生大型爆炸,掘进巷道遭到破坏,退路被阻,但遇险矿工受伤不重时,应佩带好自救器千方百计疏通巷道,尽快撤到新鲜风流中。

如巷道难以疏通,应坐在支护良好的棚子下面,或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建立临时避难硐室,相互安慰、稳定情绪,等待救助,并有规律的发出呼救信号。

对于受伤严重的矿工要为其佩戴自救器,使其静卧待救。

并且要利用压风管路、风筒等改善避难地点的生存条件。

3.采煤工作面瓦斯爆炸后矿工的应急措施

如果进、回风巷道没有垮落堵死,通风系统破坏不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易被排除。

这种情况下,采煤工作面进风侧的人员一般不会受到严重伤害,应迎风撤出灾区。

回风侧人员要迅速佩带自救器,经最近的路线进入进风侧。

如果爆炸造成严重的垮塌冒顶,通风系统被破坏,爆源的进、回风侧都会积聚大量的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该范围所有人员都有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可能。

为此,在爆炸后,没有受到严重伤害的人员,要立即打开自救器佩戴好。

在进风侧的人员要逆风撤出,在回风侧的人员要设法经最短路线,撤退到新鲜风流中。

如果冒顶严重撤不出来,首先要不是把自救器佩用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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