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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的要件工作范文

合同构成的要件

  篇一:

合同要素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四要素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

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篇二:

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基本架构: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的数量与质量、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数额与方式、商品或服务交付的数额和方式、违约责任、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条款、合同生效期间,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签字和盖章。

  合同标的

  就是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就是货物,在起草合同时应当将买卖货物的名称、型号、产地、规格、品、花色等等尽量详细的进行描述,做到没有任何变动的空间或替换的可能。

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

  数量应当注意单位,如重量是克还是公斤或吨,如果非得使用如“捆、包、袋、箱”等作为单位的,应定要对“捆、包、袋、箱”再行定义是多少克、公斤、吨等。

另外存在毛重、净重、正负误差的,也应当明确。

  质量条款应当写明质量验收标准。

一般按照产品说明书验收、按照样品验收或抽查验收。

按照说明书验收的应当江说明书进行明确保存或作为合同附件;按照样品验收的应当江样品提前封存、保管,双方签字确认样品。

按照抽查验收的,应当说明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该标准的名称、代码和编号。

另外应当就质量异议提出的程序进行约定,如异议提出的期限和方式。

  价款付款方式

  价款条款可以明确每单位的产品的价格,是人民币还是外币,还应当写明运输费、包装费等中间费用由谁承担。

  付款方式应当写明付款的进度,分批付款的应当写明每一期付款的条件和数额。

条件可以是日期,也可以是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或交付一定数量的产品,尽量避免歧义产生。

  双方权利义务

  一般产品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相对简单,只要将付款和交付的事情说清楚就行。

但是对于服务合同,权力与义务就相对较复杂。

其主要内容围绕双方应当负责何事展开。

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商品交付的方式、或服务履行的方式。

  商品交付或服务履行的方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必须明确,没有歧义。

履行地点,履行期限,验收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

违约责任

  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如同没有牙齿的老虎,没有任何威慑力。

在对方违反合同时,很难获得权利救济。

所以违约责任必须要考虑周全,约定具体。

  篇三:

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

  1、意思表示一致(ameetingofthemindsofbetweentheparties):

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demonstratingtheybothunderstandandagreetotheessentialsofthedeal)。

  2、具有合法的“标的(consideration)”:

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如:

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somethingofvalueexchangedbyeachoftheparties,suchascash,goods,orapromiseofdoingsomething)。

  3、具有明确的“协议(agreement)”:

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agreement)”形式,(typicallyevidencedbybothpartiessigningawrittencontract,althoughoralcontractcanbevalid,too,insomesituation)。

  4、合法的主体(thelegalxxpetenceofeachparty):

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benotminorsandbeofsoundmind)。

  合同关键词的定义(keycontractdefinitions):

  1、样板文件(boilerplate):

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标准化了的合同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后部,用的都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合同法律术语(contractlegalese),且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内容无直接关系。

包括通知条款(notice)、适用法律条款(governinglaw)、律师费费用条款(paymentofattorneys’fees)等等。

  2、违约(defaultandbreach)与实质性违约(materialbreach):

违约(defaultandbreach),在美国合同法体制中是作为一种赔偿理由来定义的,指合同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另一方的获得赔偿的理由。

违约(defaultandbreach)从语意上理解时,具有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不履行(default),二是违反约定(breach)。

  3、实质违约(materialbreach),是指实质性的、故意的违约,合同另一方因此根本无法达成合同目的。

如:

货物买卖合同中,供方根本就不准备或不能够交付约定的货物,需方根本就得不到合同约定的东西,这就是一种实质性的违约。

而非实质性的、过失性的违约发生时,违约方通常不存在故意违约,且无违约方可能还能达成一定的合同目的,但与合同履行标准不符。

例如:

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能只是无法及时交货、可能只是无法在约定地点交货,或者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标准与约定不符等等。

在非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补偿是有限的,一方面是因为合同通常有责任限制约定,另一方面是法律通常对此种违约的赔偿也做出限制规定。

在实质违约情况下,无过错方当事人(theinnocentparty)将取得如下法定的权利:

  A、违约损害的恢复权(therighttorecoverdamagesforthebreach)。

指因违约造成损害时,无过错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加害方,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恢复,如:

对实际侵害的停止,不当占

  有的返还,损失的赔偿等。

  B、合同履行的中止权(therighttosuspendfurtherperformance)。

指因一方违约,而非违约方可以依法暂停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直至违约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履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如违约方不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或提供有效的履行担保,非违约方就可以进一步行使其他违约救济权利,采取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C、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therighttoterminatethecontract)。

指在实质违约发生后,无过错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效力。

  D、获得法令救济的权利(therighttogetinjunctiverelief)和要求继续具体履行的权利(therighttogetspecificperformance)。

前者,主要是指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阻止违约方继续违约行为;后者主要是指无过错方仍然可以强制要求违约方继续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如:

买卖合同中,强制不交货的违约方实际按合同约定要求交付货物;服务合同中,强制不提供服务的违约方实际按合同标准提供服务。

  4、条件(conditions):

指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决定合同生效、失效,或者合同某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开始时间的特定的事件。

中国民法制度中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制度,其中“附条件”的制度可以与之相对应。

  5、标的(consideration):

合同双方基于相互交换一种权利或者一种利益的目的而构成合同,这种权利或利益就是标的。

我们在合同法律理论上,以前也称为合同的“对价”。

  6、无价值合同(crappy:

英文原意指“蹩脚的”):

指没有经过适当拟定或充分谈判而拟定的、缺乏合同成立要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7、损害赔偿(damages):

damages的英文原意是“损害”,作为合同的定义时,是指“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违反有效成立合同约定时的一种典型的美式合同的救济方式,通常是做出金钱赔偿裁决给受到伤害的、没有违约行为的无过错方(innocentparty)。

  8、引言(recitals):

通常在合同的首部,描述双方的签约原因等,一般情况下这种描述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必须把有实质内容的重要合同条款,在“双方特约定如下(thepartiesagreeasfollows):

”之后的合同主体部分,再次重复叙述。

  关于特殊合同形式:

  1、口头合同:

在特定情况下,口头合同是被承认的,但是口头合同如同在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不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在1987年有个案例,Pennzoil、Gettyoil和Texaco三个美国石油公司卷入一个合同纠纷,最后法庭裁决来自Pennzoil公司的代理人与Gettyoil公司的董事们的口头合同(acourtupheldthehandshakedealoverawrittenagreementthatwasneversigned)成立,并裁决Texaco意图以更优条件引诱Gettyoil与其交易,干预了原Pennzoil的合同,为此判决106

  亿美元的损害赔偿。

尽管如此,一些口头合同在如下情况,仍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土地买卖合同;

(2)通常在500美元以上的货物买卖;(3)婚姻安置合同或婚前合同;(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履行的合同等等。

  2、协议信:

一个普通的合同成立方法,一方给另一方寄一封信,包括了合同成立的全部重要条款与成立条件内容,信的尾部写出“如果同意本信件所载内容,请在信的尾部签字”,并在尾部留出一行“同意并接受”字样(“AgreeandAccepted”line)的签字空间。

签字后寄回给对方,合同即可成立。

协议信的便利之处一目了然,但是由于其非正规的性质,一些重要条款可能会被遗漏,如样板文件条款等,一些专门法律用语的遗漏(missingoflegalese),有时在将来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E-mail合同:

E-mail已经成了今天一种重要的通讯手段,电子商务的概念中,很大一部分介入了交易的谈判。

E-mail合同是电子交易的一部分,在一些小额贸易中,正扮演一个十分活跃的角色。

如果一个E-mail或者一个E-mail链接清楚构成一个合同的要约,包含了完整的合同条款,同时被要约方以E-mail方式回信接受所有内容,也就是做了承诺,这时,尽管没有双方的签署,但是基于双方的明确的共同意愿,该E-mail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必须注意,利用E-mail进行合同谈判与利用E-mail成立合同是两件截然不同的事,如果你只是趋向于利用E-mail进行合同协商,并最后想要达成一个正式的书面合同,那么你应该谨慎地书写E-mail内容,别忘了随时指出:

本E-mail内容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或者“承诺”。

  要约与承诺:

  1、合同谈判,必然是要围绕合同的标的进行意见交换、充分协商(bargainexchangeforconsideration),这个过程中双方针对特定的合同标的彼此相互做出各自的“许诺(promise)”。

这些“许诺(promise)”在谈判中不断明确和完整,最后依法导致合同成立。

在谈判中,在先一方提出的“许诺(promise)”,从法律概念上讲,就是“要约(offer)”,而在后一方做出的“许诺(promise)”,分成两种情况,如果完全接接受前者的条件,并订立合同,从法律概念上讲,这就是“承诺(acceptance)”;如果不完全接受前者的条件,并向前者提出新的条件,这就又提出新的要约——反要约(countoffer)。

这与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基本上相同,或者可以说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在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要约与承诺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A、“要约(offer)”,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应当附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B、“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的全部接受。

或者,至少没有对要约内容作为实质性的改变——那是又提出了“反要约(counteroffer)”。

  2、“反要约(counteroffer)”,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部分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否定或变更,并返回原要约人,向其做出反要约。

在中国合同法律制度中,我们称为“新的要约”。

  起草合同文本的一般要求:

  1、清晰(clarity):

清晰是所有良好地组织的合同灵魂。

任何合同的条款都应该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以便能够合法地实施。

  2、简洁(conciseness):

好的合同具有短小而简明的特点,不需要长篇大论。

  3、完整(xxpleteness):

不完整往往会导致合同的失败,例如:

法定必须条款缺乏,有助于对合同理解或者对合同履行有重要意义的有关条款缺乏等,往往就是合同纠纷的起因。

  合同基本条款:

  1、主体(identityofparties)条款:

  主体条款,主要就是指明当事人的名称与住所,与中国合同法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应当明确说明合同主体的类型,如个人公司(solecorporation)、股份公司(Incorporation)、两合公司(责任有限股东与责任无限股东合资型公司)、无限责任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LC,LiabilityLimitedCorporation)等等,应当明确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

  a、名称或姓名(Name)

  b、主体的类型(Typeofentityofeachparty)如:

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LC)等。

  c、注册地址(Address):

  2、引言(recitals):

  引言部分是作为合同的一个辅助工具,其使用的目的,是使合同内容能够更加清晰化、更容易理解。

引言部分的基本内容通常包括:

  a、合同的背景(backgroundofagreement)

  b、双方缔约的目的(purposeforenteringintothecontract)

  c、合同的主要目标或重要设想(keyassumptionsforthecontract)

  引言,通常总是居于合同开始处,当事人条款之后——在中国合同法中,也属于组成合同的“首部”的最后一个段落,通常是以“鉴于(whereas)”开始,到“双方特约定如下(thepartiesagreeasfollow)”结束。

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有特定的目的,如:

特定的经济目的或者其他合法的目的。

引言,主要就是陈述合同签订的目的,同时也说明必要的合同签订的背景资料和有关信息。

  必须注意:

引言,不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内容,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部分都是在引言的结束语——“双方特约定如下(thepartiesagreeasfollow)”之后开始的。

所以,如果在引言中确定了某些具有执行内容的约定,就应当在合同主文中重复出现。

因为引言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有些合同甚至完全跳过引言直接进入合同主体部分。

尽管如此,引言仍然是十分有用的,特别是有助合同外第三人对合同进行适当的理解,在处理合同纠纷和合同争议时特别有意义。

如:

到底合同当事人经济目的如何,合同签订的有关客观背景如何,主观心态如何等等。

另外,一些大公司或者规范经营的公司,往往也将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档案来看,充分运用引言部分的陈述,也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信息的积累。

  在中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中,引言部分也并非必备的合同条款,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与作用,基本上是一致的。

  3、各方义务(obligationsoftheparties)条款:

  义务条款,是当事人合同义务的根本约定,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a、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范围(whateachsidetoberequiredtodo):

合同当事人主要义务的具体内容。

  b、合同履行时间(dateoftheobligationsperformed):

各合同当事人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具体时间约定。

  c、合同履行的质量标准(qualitystandardsoftheobligations):

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

  d、运输条款,谁负责运输安排与谁负担运费(thedeliveryobligationandthetransportationcost):

合同如果是异地履行的,必然涉及运输问题,本条款处理运输责任与费用问题。

  e、保险及费用(insurancesanditscost):

保险费的承担,也是常发生的。

  这是最经常发生争议并进行诉讼的合同条款,反过来说,就是对这些内容的争议在合同诉讼中的发生率最高。

这里主要就是记载合同一方指望另一方去具体执行的约定。

理解这一部分的内容时,可以将其看作事实上包括了中国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款中“标的”与“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两部分的综合,而且还进一步包括了“运输”与“保险”等非一般合同条款的有关内容,是一个当事人合同义务的总约定。

在中国合同法中,“标的”的法律释义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

货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的法律释义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自义务的时间界限、履行义务的具体地点和履行义务的方法,如:

何地、何时、何种方式进行转移财产、提供服务等。

  4、合同有效期(termsofcontract)条款:

  合同期间,与上一条款中涉及的“合同履行时间(dateoftheobligationsperformed)”,是有本质区别的,“合同期间(termsofcontract)”主要是对合同本身的有效期约定。

主要内容有:

  篇四: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内容摘要: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成立与生效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

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

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的当事人订立的。

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因为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1、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于有效合同的具体要件没有集中列举,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

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做出了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法》是适用的,有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还应当包括下面几点: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无论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其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与其合同性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订立的合同才能够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对主体资格的规定实际上是合同有效的条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

因为合同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产生此种拘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未能达成一致,即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如通过欺诈、胁迫所产生的意思表示。

此时合同的效力即受到影响。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例如行为人不得买卖内容反动、淫秽、下流的录音带和唱片等。

内容违法,当然应导致合同无效。

但若仅仅只是部分条款违法,而确认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可仅确认部分条款无效。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件,一方面,可以大大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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