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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
南开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中文题目: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
外文题目:
Bentham’stheoryonutilitarianethnics
学号:
0311234
姓名:
邓潇栩
年级:
2003级
学院:
哲学系
系别:
哲学
专业:
哲学
指导教师:
王中田
完成日期:
2007年4月
摘要
功利主义伦理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相对于康德的义务论,功利主义伦理更带有唯物主义的成分。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伦理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功利主义的体系。
除了将自己的体系根植于人性、人的需要之上以外,他更认识到道德同社会关系以及同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联系,并且加深了这一层联系。
他的功利学说涉及到立法、道德哲学、政府制度等各个领域。
本文主要从苦乐原理、功利原则的内容以及后果论方面阐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理论内涵,试图指出了由于其阶级和时代局限性而造成的思想缺陷。
关键词:
功利;功利主义伦理;私利;最大幸福
Abstract
Intermsofthehistoryofmoralscience,utilitarianethicsisaninfluentialtheory.ComparedwithKant’sdeontology,morematerialisticfactorscontainedintheutilitarianism.Astheinauguratorofthetheoryoffunctionalistethics,Benthamfoundedautilitariansystemonhumanbeing,especiallyhumannature.Hewascognizantoftherelationamongmoral,socialrelationandsocialeconomicstructure.Histheoreticalsystemrefertomanydomain,includinglegislation,ethic,andpolitics.ThearticlegivesanexpositionoftheideologyofutilitarianethicsofBenthamincludingprinciplesofpleasureandpain,consequentialism,andprinciplesofutility.Alsoitmentionsitslimitationsforthelocalizationbecauseoftheclassandthetimes.
Keywords:
utility;utilitarianismethics;self-interest;maximalhappiness
目录
引言1
一、边沁功利思想的理论渊源1
二、功利主义伦理的思想内涵2
(一)苦乐原理2
(二)功利原则基本内涵4
(三)功利主义的道德评价体系——效果论7
(四)依赖于立法的道德外在制裁理论7
三、对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不同意见8
结语13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引言
十八世纪,资本主义制度开始萌发,迫切要求私人利益从神学道德的限制和束缚中释放出来,得到认可。
启蒙运动的大肆兴起,人和人性的挖掘也成为学术界的主要目标,使得工具理性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边沁以人本性和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功利主义伦理应运而生。
传统道德被其视为工具而起作用,打破了道义论以道德为目标的格局。
边沁试图“以人性来为利益和财富的至高无上性寻找依据,从而把公共福利视为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最高准则”。
[1]从而私人利益这个基本概念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深入到人的道德实践和行为习惯之中。
边沁的功利原则在英国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时期的私人伦理以及立法艺术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同时在近现代伦理学研究领域里产生了长远的影响,对福利哲学的引出,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在元伦理学刺激下的复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给康德的道义论带来了冲击。
至今功利主义的规则在人的道德生活中还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罗尔斯曾指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
”[2]因而寻觅功利主义伦理中的积极内容和理性成份是相当有必要的。
一、边沁功利思想的理论渊源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是建立在苦乐人性的基础上的。
他对苦乐的定位首先可以起源于希腊古典哲学的昔勒尼学派和伊壁鸠鲁主义的快乐主义,把快乐作为人一切行动的动机和目标,人生的目的便是追求快乐。
边沁将古代哲学传统中对单独个体快乐的重视,扩展到行为涉及的共同体的利益。
他指出个体应该积极地寻求自己的幸福和快乐,这是自然法则作用的结果。
因而在边沁那里是看不到伊壁鸠鲁静态快乐的影子的,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更自由、主动地寻求属己的快乐。
启蒙运动的发展,休谟的人性论开始把人们的关注焦点从天堂拉回了人间,开始关注人自身的存在。
休谟明确的指出能产生幸福的行为是源于有助于功利,这给了边沁在行为正当性上的初步认识,以及对功利内涵的最初步了解。
休谟还认为,“人类的社会本能,使人们在判断一种行为的功利时,不但要看它对于人们自身幸福的影响,而且还要看它对于他人幸福的影响”,[3]这是因为人的情感中有着同情这一因素,让个人与他人、社会相联系。
基于休谟的同情原理,边沁将理论的中心点放到利益共同体之上,开始关注个体之间的相互性的作用,而不是单纯的思考作为独立原子的个人。
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是另一个对边沁功利思想影响颇为深刻的哲学家,他指出道德的出发点是人趋乐避苦的天性。
幸福(也就是快乐)和利益相连,二者支配着人的道德行为,这就为边沁找到了功利主义伦理的基点——快乐主义的人性观。
在自然经验的基础上为他的功利主义伦理进行论证。
同时爱尔维修将理性作为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关键,并且承认提高最大幸福行为的正当性,这让边沁深信个人和整体之间利益的一致,二者的矛盾是可以调和,使得他将共同体的最大幸福作为出发点。
另外爱尔维修关于环境和教育对行为的影响及其奖惩理论都对边沁以后的伦理以及立法思想做好了准备。
此外霍布斯等人的神学功利主义对公共福利的极高关注;洛克经验论对道德规则来自当下经验的肯定,及其“德行是有利的”论断;亚当·斯密“经济人的行为始终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和“利己就是利他”的结论[1],以及对个人利益为最要目标的自由竞争的推崇,为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的成熟和发展积累了更多的理论素材。
二、功利主义伦理的思想内涵
启蒙运动对人及人性的呼唤,工具理性的强烈刺激,传统哲学中情感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因素,功利主义伦理呼之欲出。
边沁创造了一个新的词语——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由此建立了一整套功利主义的体系。
面对着当时社会的两大矛盾(工业资产阶级与土地贵族、资产阶级化的金融贵族的矛盾;工业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边沁试图用“功利”这个武器来破除传统道德的阻碍,用“最大幸福”这一论调来缓和阶级对立的局势,为资本主义的壮大和发展寻求一个道德的立足点。
具体说来,边沁道德哲学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苦乐原理
避苦趋乐作为人类的天性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的基本出发点。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开篇便点明: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
我们多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2]边沁沿袭古代快乐主义的观点把快乐作为道德的本质和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判断人类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
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的自发流露,也是人自然、原始欲望的表现,这一潜在的意愿在各个方面支配着人的行为。
可以看到,边沁从自然主义、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肯定了人性,反对诸如宗教神学等对其的种种限制,试图通过制度上的变革和道德传统的突破来寻求更多的快乐,满足人的欲望。
启蒙之后,康德为代表的道义论同样影响了传统道德,并给道德奠定了理性的基础。
道义论同样从人本身出发,却是以道德上至善的“人”为目的,以人的道德直觉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将道德行为作为一种义务来实现,是“绝对命令的产物”,不具有任何功利的性质,将意志自由作为道德的基础。
与其相比,边沁的功利论也是满足了从人性出发的要求,所追求的却是对人自然欲望的满足。
道德的实践是经验的、现实的。
人的意志思维也被物质利益所掌控,而不是随心所欲的选择行为。
可以看出二者在启蒙的影响下,出发点都是人和人性的解放。
然而却为道德确立了不同的出发点,可以说边沁的利益观是符合当时实际的,认识到那个时代社会关系是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人主要受苦乐欲望的驱使。
而非义务论的理想状态,带有强烈的唯心成分。
那么,苦乐等自然人性作为道德的基点如何过渡到道德实践之上。
借鉴洛克曾说过的话,“始吾所以有善恶之分,只是由于我们有苦乐之感。
所谓善就是能引起(或增加)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要不然它亦得使我们得到其他的善,或消灭其他的恶。
在反面说来,所谓恶就是能产生(或增加)痛苦或能减少快乐的东西;要不然,就是它剥夺了我们的快乐,或给我们带来痛苦”。
[1]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道德的最终指向。
边沁接受了洛克的思想,将幸福(或者说善)用快乐的值来定夺,将不幸(或者说恶)用痛苦的含量来衡量。
这也是功利主义者对善恶的最基本的定位,对他们而言“幸福就是出于快乐之中的状态”[2]。
这样从快乐主义的人性论直接推出了功利主义的幸福论(或者说是善恶观)。
既然快乐影响到人的幸福以及道德行为,那么快乐又是从何而来。
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称为四种约束力:
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或俗众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其中政治和道德约束力与社会有关,宗教约束力被看成是虚幻的,而唯有自然约束力将三者包含,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影响着其他三者,可以独立的起作用。
从边沁对于苦乐源泉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具有不同来源或约束力的快乐和痛苦,并没有性质上的区别。
它们之间唯一的差异,在于与其产生相伴随的环境”。
[3]它们之间的差别完全建立在经验可感的物质范围之上,没有注意主体内在和客体作用的区别。
“个人在任何地方都要受到趋乐避苦的心理命令的统治,以便实现‘总体幸福’,不过,这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1]因而边沁经由强度、持续度、确定性、远近性、繁殖性、纯洁性以及广延性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包括苦乐的主体感受者以及主体的敏感度进行了细致的区分了。
通过苦乐的这些量和来源的不同,作用于主体感受的道德行为评价具有了一定的客观基础和评判标准。
这种将主观意识以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方法,使得过去时态的道德行为实践评价成为可能。
同时用过去的苦乐经验来指导人将来的行为也是可取的。
然而用这种依靠主体苦乐感受比较的方法来进行道德行为的预测和选择却是相当不准确的,因其仅仅考虑到的是主观意愿,而没有在乎客观存在的环境、主体知觉,以此作出道德行为的抉择是不明智的。
边沁对苦乐值的计算、分类以及影响敏感性状况的因素进行了纷繁复杂的分类,主要是出于其立法理论的需要,也是作为私人伦理奖惩制度的一种补充。
在他看来不同类型的快乐和痛苦只存在着低级和高级的区分,建立在诱因不同的基础之上,但是却不意味着有质的差别。
(二)功利原则基本内涵
第一、最大幸福主义(或者称为“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作为功利原理的基本内容是整个功利主义伦理的核心。
边沁认为有助于功利的行为就是能够提升幸福。
而功利作为行为后果的体现,应该尽量多的实现幸福或者说快乐。
他指出:
“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
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2]这是功利原理(principleofutility)的内容在私人伦理上的基本的阐释。
而“功利”(utility)一词的具体所指便是:
“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3]由二者的定义可以看出,边沁的功利原则最核心的表述便是最大幸福主义,即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也就是用计量的方法,对行为相关者幸福(或快乐)的总量进行比较,进行正当的行为选择。
可以看出在休谟的同情原理影响下,边沁认识到一个道德行为的最终效果要获得最大的功利,不仅在目标上确立个人自身的利益为标榜,还要将他人的得失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将行为所直接或者间接涉及的个人或者共同体的利益考虑进去。
因而在边沁的功利主义体系里面增加了共同体利益的关注,也包括对政府所采取的涉及普遍幸福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边沁关于“共同体”的概念。
他认为“共同体”只是一个虚构体,由各成员所组成,不具有经验的价值和意义。
而共同体的利益便是各成员利益相加的总和。
边沁并不是像作为独立实体的个人一样对待共同体,认为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存在。
由于并没有特定的实体形式,共同体作为个人简单相加的结果,总是依赖于个体的数量或者形式上的变化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因而也就没有固定的利益。
共同体的概念在经验上没有得到肯定,从这个思路继续下去,共同体的利益显然不如个人利益来的重要。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边沁的所说的“最大幸福”的获得,实际上就是普遍个人利益的集合。
他虽然极力主张最大幸福的取得,表面上看是将所有人的普遍幸福作为行动的主要目的,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误以为目的便是普遍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实际他只是将个人私利进行简单相加。
而公利是一个处于真空状态的概念,没有任何独立的内涵,依赖的终归还是个人私利。
第二,理性的权衡是论证功利主义伦理的重要方法。
尽管边沁的功利学说是建立在趋乐避苦的人的天性之上,对于人主观的情感和欲望给予了相当的肯定,但是并不就意味着功利原理是由人的主观情感发展而成的结果。
恰恰相反,边沁反对主观臆断的理论,试图依据理性建立起他的功利学说。
在边沁看来,道德理论首先应该正视人是一种感性的或情感的生物,这是自然人性的体现,对道德的认识来源于实践和经验。
因而也就否定了康德等唯理主义者所说的毫无条件的道德“绝对命令”,独立于人的感性经验之上的“纯粹实践理性”是不存在的。
人是作为经验的人而存在,他的思维习惯,道德情感都来源于社会实践当中,而不是由直觉产生。
可以说,“边沁式激进功利主义是19世纪英国主导公共政策的官僚式福利国家的知识源泉。
它是理性主义的和设计性的”[1]。
边沁用这种理性将主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得到区分,从而彰显其对公利的重视,着重点是国家和政府对公共福利的支持和关注。
同时边沁的功利原则也并不像休谟等人的情感原理,简单的在主观意识领域进行赞许或批判,将人的理性置若罔闻,完全依赖于人的主观愿望。
对于这种将道德判断归之于情感判断的做法,边沁严厉的指出,“我们依据功利原理而不是其他原理来进行这种判断,却不能依据主观随意的情感”。
[2]可以看出,边沁对道德的态度俨然一个唯物主义者的腔调。
他将道德的理性内涵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并用客观因素给自己的主观道德奠定了基础,但是却没有因此朝唯物论深入。
他竭力想以客观的评价来指导人的行为,但是却是仅仅局限于经验范畴。
因为边沁功利论中所谓的理性就是功利,而功利所依据的仍是人主观感受的苦乐多少,不可避免还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成分。
然而边沁将道德融入了诸多的理性以及客观因素却是不容置疑的,使得道德不至于像道义论所讨论的那么遥不可及,也不像情感论者那么恣意妄为。
由此可见,边沁看到了道义论者脱离实际,虚无缥缈的“直觉”的缺陷,认清了情感论者主观任意,在他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说中注入了理性思维,将道德伦理拉回到社会的现实中来考虑。
从而不同于理性主义者的直觉天赋,边沁所谓的“理性”立足于现实,带有明显的经验主义的痕迹,来源于人的自然本性之中。
可以说“功利原理是出自理性的,是因为功利原理对人的趋乐避苦活趋利避害的本性给予了正当而合理的确认!
对边沁来说,他之所以要采纳功利原理,并不是因为他在情感上偏向于它,喜欢她,而是因为它合乎人的自然天性这一个‘至理’。
”[1]边沁对于理性的认可,与他对功利原则的推崇是密不可分的。
第三,对功利原理之外原则的否定。
边沁对于功利主义伦理的论述不仅在正面予以积极的阐明,还包括从反面对其他原理的排斥和批判。
边沁认识到一个人不可能完全始终如一的坚持功利主义的方法进行思维,但是对其进行彻底的反驳显然也是徒劳的。
而事实上,任何一个时期的道德规范都带有明显的功利的痕迹在里面,这是不容置疑的。
“常识道德都至少可以在观念上实际上被再现为无意识的功利主义道德”[2]。
边沁也曾毫不避讳地说过,“功利原理以外的所有其他原理一概错误”。
[3]与功利原理相悖的理论可以分为禁欲主义和同情与厌恶原理。
其中禁欲原理和功利主义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它赞许会减小幸福的行动,却非难趋于增大幸福的行动。
边沁指出禁欲主义并没有完全背离功利主义,而只是源于对功利主义的误用。
它最终的结果指向的是超经验的虚构的快乐,但是却是以痛苦的行为过程来完成,而实际达到的效果也不会合于初衷,因而将禁欲主义当成普遍的道德准则或者政府规范都是无法贯彻到底的。
同情或厌恶原理不总是和功利原理相违背,更多的情况下是和功利原则相一致的。
它不是看行为是否增大或减小幸福作为标尺,而是从自己的主观感受出发对行为赞许之或非难之。
而这种依靠自己主观喜好来判断的理论实际上是对一切原理的否定。
边沁认为“就是非标准形成的各种不同理论体系,皆可归结为同情和厌恶原理”[4]。
他们用各种乔装真理的概念迫使读者把自己的观点接受下来,而这种思路在指导实际行为时往往失之苛刻或者失之宽纵,皆是由于没有从实践的功利后果出发,凭自己的意愿来行事。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边沁的思想中含有浓厚的经验主义气息,甚至有唯物论的雏形,他将以往的主观是非理论判断加以否定,而给予了一个功利的准绳来评判。
客观地说,借助功利主义的方法能对现存道德进行更好的改造,能够客观地帮助道德立足于现实,更加完善的处理行为纠纷,也不会引申出模棱两可的规范。
(三)功利主义的道德评价体系——效果论
效果论(consequentialism)是由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直接引申而来的一套道德行为评价体系。
边沁指出,“一项行动的总倾向在多大程度上有害,取决于后果的总和,即取决于所有良好后果与所有有害后果之间的差额。
……要考虑的只是实质性后果。
无论一项行为可以有怎样的后果,其中能被说成是实质性的,只是那些在立法者的眼光看来由苦乐构成、或者对苦乐的产生有影响的后果。
”[1]概括说来就是,边沁从人的苦乐经验出发,指导道德行为的同时,也对人的行为的正当性作出评判,进行奖惩。
但是并不意味着在边沁的道德评价机制里就缺失了动机、意图和性情等这些主观因素。
他也认同行为的倾向部分是取决于意图的,但是却不认为以意图或者动机来决定行为善恶是正确的。
他认为意图的好坏是不需要予以考虑的,它“被认为是好的或坏的,是由于产生了好或坏的后果,或是出自好的坏的动机。
同时后果的好坏取决于环境,环境不以意图为转移”。
[2]既然意图的好坏都要依靠后果来决定,那让意图作为判断的标准显然是无稽之谈。
同时边沁也是用同样的态度对待动机这一因素的。
他认为“就实质而言,一个动机无非是以某一方式发生作用的快乐和痛苦”,而“本身能作为动机起作用的,惟有关于快乐和痛苦的意念”。
[3]既然动机和苦乐相联,苦乐又是由人性出发,那么也就不存在有绝对好或者绝对坏的动机了。
而只有在行为呈现最经常发生的效果的情况下,动机才被认为是好的或者坏的。
由此得出,动机同样由行为效果来决定着。
“一项动机要能保险又恰当地称为好的或坏的,唯一的办法似乎应当是根据它在每个具体场合的效果,主要看它引起的意图……而意图好坏的根据是那些作为其目的的后果”。
[4]边沁认为动机产生意图,意图造成效果,这一行为链条最终都取决于效果的好坏。
在其它情况下动机和意图这些主观成分都是中性的,可能作用于行为,但是对道德评价不起作用。
边沁虽然不是一味的排斥主观因素对行为的影响,却是将之统统归结到最后的行为实践上来。
边沁还讨论了人的知觉和性情对行为的影响,涉及到了立法奖惩的问题,在这忽略不谈。
总之,边沁将道德的标准放入客观事实中,而不是在主观领域进行。
这与康德自律的道义论是背道而驰的,他们将道德看成是自律的而非他律,道德的目的在于它自身,他的价值也在于他自身,因而道德行为的评价在于人的动机而不是带功利性质的后果。
而在功利主义的指引下,边沁将道德看成是一种功用,最终目的是外在的人,因而也是他律的。
(四)依赖于立法的道德外在制裁理论
边沁深信,人类福利体系的建立是在“理性”和“法律”的基础上。
“理性”使得苦乐的感性成分不那么突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不那么激烈。
而“法律”为道德的实施提供了外在的支持力量。
“私人伦理以幸福为本身目的,立法也不可能有任何别的目的。
私人伦理关系到每个成员,既关系到所能设想的任何共同体内每个成员的幸福及其行为。
因而,私人伦理和立法艺术至此是并行不悖的。
它们的目的,或被期望应有的目的,在性质上相同。
它们应当考虑其幸福的那些人,恰恰也就是它们应当负责指导其行为的那些人。
它们应当关注的那些行为,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样的。
”[1]二者的区别在于:
私人伦理争取的是本人及其同类的幸福,而法律却是旨在维护整个共同体的利益。
私人伦理的目的和标准都来源于外在,因而关于行为的制裁边沁并不认同内在的良心和自我道德意识这种自律的规范能起多大作用。
既然道德的来源是由于趋乐避苦的欲望,那么奖惩也可以从中出发。
因而边沁将道德的奖惩和立法艺术通过“功利”这条纽带归结到一起,构建了一整套外在的惩罚制度,也就是他的立法原理。
将道德的制裁措施外化后,边沁指出了惩罚的意义,那便是对人性的因势利导。
虽然说惩罚本身就是一种恶,但是在功利原则的指引下,它的实施是为了避免某种更大程度的恶。
法律的目的便是排除这种阻碍幸福增长的损害,用最小可能的恶来防止针对最大多数人的更大的恶,“用加强防治性动机来抵消诱使性动机”[2]。
他将犯罪的惩罚分为四类,分别是自然制裁、政治制裁、道德制裁和宗教制裁。
这是建立在对人类苦乐的分析基础上的。
三、对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不同意见
边沁的这一套功利主义的伦理观被理解为是资产阶级思想“启蒙的最终结果”。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引起了学界的广泛注意。
18世纪的中后期,英国的立法原则中广泛采用了边沁的理论,在行为习惯中也建立起了资本主义性质的道德观念。
这场人的启蒙运动,将束缚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的因素基本破除,资产阶级对“利”的信仰也逐渐取代了封建制度下对“神”的信仰。
而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功不可没。
它“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3],将人与人的关系从宗教伪善的外衣解脱出来,暴露在“利益”这一关系之下。
“这种被边沁令人讨厌地大肆渲染的相互剥削的理论”,可以说也“是一个大胆的公开的进步”,“它揭示了披在封建剥削上面的政治、宗法、宗教和闲逸的外衣的失速意义”。
[4]它以自然人性为支点的阐述,将人归为具体的和现实的人,是人本主义传统的一种发扬。
然而这种为资产阶级辩解的学说仍有其局限意义。
首先,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导致了道德的工具主义。
这是在启蒙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工具理性泛滥的通病,边沁的道德哲学同样没有避免。
他将自己的道德哲学作为一个科学的体系,用各种客观的科学方法和理性对其进行极其详尽的分类、列举和阐述。
而道德的主观性却没有被给予足够的重视。
然而伦理毕竟是研究人和人关系的一门学科,虽然是建立在一定物质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