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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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复习资料
★考核知识点:
税制构成要素
附1.1.1(考核知识点解释):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考核知识点:
税制构成要素
附1.1.2(考核知识点解释):
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的税率。
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考核知识点:
税制构成要素
附1.1.3(考核知识点解释):
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考核知识点:
税务违法种类
附1.1.4(考核知识点解释):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搜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考核知识点:
销售额的组成
附1.1.5(考核知识点解释):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
价外费用也称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考核知识点: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附1.1.6(考核知识点解释):
纳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考核知识点:
增值税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附1.1.7(考核知识点解释):
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考核知识点: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附1.1.8(考核知识点解释):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考核知识点:
小规模纳税企业征收率
附1.1.9(考核知识点解释):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其征收率为3%。
★考核知识点: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附1.1.10(考核知识点解释):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内容包括: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第
(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考核知识点:
增值税纳税范围中的特殊行为
附1.1.11(考核知识点解释):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
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纳营业税。
★考核知识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附1.1.12(考核知识点解释):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除5之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考核知识点: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附1.1.13(考核知识点解释):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考核知识点: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附1.1.14(考核知识点解释):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①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纳税。
②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实际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纳税。
③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纳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纳税。
④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纳税。
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考核知识点: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附1.1.15(考核知识点解释):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了不破坏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配比关系,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转出。
即借记有关成本、费用、损失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考核知识点: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附1.1.16(考核知识点解释):
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考核知识点:
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附1.1.17(考核知识点解释):
纳税义务的确认: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考核知识点:
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附1.1.18(考核知识点解释):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而非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考核知识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附1.1.19(考核知识点解释):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含义与上述自产自用相同)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销,则不再缴纳消费税。
若以下列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加工生产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款准予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考核知识点:
消费税纳税环节
附1.1.20(考核知识点解释):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考核知识点: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以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附1.1.21(考核知识点解释):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考核知识点: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附1.1.22(考核知识点解释):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含义与上述自产自用相同)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考核知识点: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附1.1.23(考核知识点解释):
生产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其应交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考核知识点:
营业税的纳税范围
附1.1.24(考核知识点解释):
营业税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
具体情况为: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考核知识点:
营业税核定营业额的规定
附1.1.25(考核知识点解释):
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l+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考核知识点: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附1.1.26(考核知识点解释):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考核知识点: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附1.1.26(考核知识点解释):
娱乐业发生的应税行为全额计税。
★考核知识点:
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附1.1.26(考核知识点解释):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考核知识点: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附1.1.29(考核知识点解释):
金融企业无论是贷款业务还是转贷业务计算应纳的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
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应代扣代缴营业税,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时,记入“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账户,并根据收到的贷款利息减去委托贷款的手续费,计算代扣营业税,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金融企业上缴应纳或应代收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
★考核知识点:
关税完税价格的确认
附1.1.30(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款、费用,不得计入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考核知识点:
进口关税的计算
附1.1.31(考核知识点解释):
以国外口岸FOB价格或者从输出国购买以国外口岸CIF价格成交的,必须分别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从发货口岸或者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若以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则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考核知识点: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费、保险费的计算
附1.1.32(考核知识点解释):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3‰计算保险费。
★考核知识点:
关税的缴纳期限
附1.1.33(考核知识点解释):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法定公休日顺延)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考核知识点:
出口关税的计算
附1.1.34(考核知识点解释):
由于出口关税税额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因此,以国外口岸FOB价格成交的,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FOB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应纳出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考核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附1.1.35(考核知识点解释):
25%的税率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考核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
附1.1.36(考核知识点解释):
(1)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考核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
附1.1.37(考核知识点解释):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考核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
附1.1.38(考核知识点解释):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考核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内容
附1.1.39(考核知识点解释):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即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考核知识点:
收入的确认
附1.1.40(考核知识点解释):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考核知识点: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附1.1.41(考核知识点解释):
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凡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考核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处理
附1.1.42(考核知识点解释):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考核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
附1.1.43(考核知识点解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考核知识点:
城建设的计税依据及税率
附1.1.44(考核知识点解释):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特殊情况:
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城建税。
★考核知识点:
城建设的会计处理
附1.1.45(考核知识点解释):
企业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时,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
企业依照税法计算出应缴纳的城建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
★考核知识点: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附1.1.46(考核知识点解释):
《资源税暂行条例》还规定: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如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户)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考核知识点:
资源税的计算
附1.1.47(考核知识点解释):
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的液体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的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考核知识点: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的计算
附1.1.48(考核知识点解释):
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允许扣除。
★考核知识点: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附1.1.49(考核知识点解释):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亦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中: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在最高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前提下,允许据实扣除;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则按上述①、②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在5%(含)以内计算扣除(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以及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上述①、②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在10%(含)以内计算扣除(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
★考核知识点: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附1.1.50考核知识点解释):
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包括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价格和转让中支付的相关税金。
评估价格即在转让己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税务机关确认。
★考核知识点:
房产税的计算
附1.1.51考核知识点解释):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的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
★考核知识点: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附1.1.52考核知识点解释):
房产税的纳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工矿区、建制镇,不包括农村。
★考核知识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附1.1.53考核知识点解释):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适用的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单位税额
★考核知识点:
印花税的计算
附1.1.54考核知识点解释):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按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考核知识点:
契税的计算
附1.1.34(考核知识点解释):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
★考核知识点:
房产税的计算
附1.1.56(考核知识点解释):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考核知识点:
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附1.1.57(考核知识点解释):
企业在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应缴的印花税,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债权人则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
★考核知识点:
车购税的计税依据
附1.1.58(考核知识点解释):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若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缴车辆购置税。
★考核知识点: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附1.1.59(考核知识点解释):
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
★考核知识点: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附1.1.60(考核知识点解释):
避税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并且熟知相关税境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的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其特征如下:
(1)不违法性,
(2)不顺应税法意图性。
★考核知识点: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附1.2.1(考核知识点解释):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
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1)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联系很紧密,共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但二者也是存在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目标不同;2.遵循的原则不同;3.法律依据不同;4.核算基础不同;5.计算损益的程序不同。
★考核知识点:
税务会计对象
附1.2.2(考核知识点解释):
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独立于会计系统之外的客体,是运用会计的特定程序和方法对客体进行的分类和表述。
在企业中,凡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都是税务会计对象。
因此,纳税人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罚款等经济活动以货币表现的资金运动就是税务会计对象。
企业以货币表现的税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税基础和计税依据:
1.流转额;2.成本、费用额;3.利润额与收益额;4.财产额(金额、数额);5.行为计税额
(二)税款的计算与核算;(三)税款的缴纳、退补与减免;(四)税收滞纳金与罚款、罚金
★考核知识点:
税务会计原则
附1.2.3(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税务会计的特点,结合财务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体现在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以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协调原则;
(2)修正的应计制原则;(3)历史(实际)成本计价原则;(4)配比原则;(5)确定性原则;(6)合理性原则;(7)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8)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考核知识点:
税制构成要素
附1.2.4(考核知识点解释):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