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毁约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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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毁约工作范文
合同法毁约
篇一: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
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
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
关键是可得利益如何确定?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①未来性。
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②期待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③一定的现实性。
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但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
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①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②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
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
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
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
这是前提条件。
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②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
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5)责任相抵原则。
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
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
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
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②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20XX]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
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
常见的有:
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
②消费者受到损害。
篇二:
有关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有关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
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合同法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篇三:
合同法违约责任
第九章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107条第1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2、特点:
①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
(1、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2、国家强制性3、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应负其他责任)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特定当事人)
③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④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表述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前提:
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合同关系)
②特点:
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合同相对性)
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第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本身不能代替损害事实。
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要证明对方违约,还要证明对方给自己造成了损害。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①:
违约行为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唯一构成要件(不包括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可能有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则无需承担)
②:
损害事实不应成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原告在证明被告构成违约以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
违约责任[例:
根据《合同法》第109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除非违约方能够依据《合
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举证证明其不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不一定必然会给另一方带来损害。
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但此种损害可能难以确定,特别是要由对方当事人就其遭受的损害数额、损害与违约行为之
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十分困难,可能使非违约方放弃赔偿损失的请求,而选择其他的请求。
违约行为形态:
1、概念:
简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所违反的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有利于选择最合理的方
式救济自己的权利
2、分类:
一、预期违约:
概念: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
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