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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规范省广播电视局所属各级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国家财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财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

监督省广播电视局所属各级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省广电局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用途、标准开支各项费用;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广电事业发展。

第三条本财务监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广播电视局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财务监督的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省广播电视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为财务监督的主体。

建立局本级规划财务处对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监督的财务监督体系。

第六条局规划财务处根据需要,有权随时对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检查,特殊情况报局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履行财务会计的权利:

(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财务收支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二)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补充;

(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受理;

(四)对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凭证,在不予办理的同时,有权扣留其凭证,并及时向所在局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财务收支行为或涉及到单位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财会人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向局规划财务处负责人及局领导报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或省广电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检举。

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收到群众举报材料后,有权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同时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的姓名和举报材料透露或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被检举人。

第九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全国广电财务的规章制度,履行财务会计的职责:

(一)对涂改、伪造、故意毁灭会计档案或设置账外账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同时还要向局规划财务处报告。

(二)对授意、指使、强令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局规划财务处报告,请求处理。

(三)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时,按照国家和省广电有关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向局规划财务处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全国广电财务制度的行为,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及时制止、纠正和报告。

第十条局下属各单位在接受局规划财务处的财务检查时,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章财务监督的形式

第十一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基本形式。

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的具体容和不同阶段,将不同监督形式结合起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事前监督是指对局下属各单位经济活动实施前的审核和检查。

财务部门、财会人员要加强事前监督,防止国家利益受损和资产的浪费、流失。

局规划财务处对以下事项必须严格进行事前监督:

(一)    各项财务预算、计划;

(二)    对外投资(包括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投资);

(三)    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

(四)    基建和维修工程;

(五)    其他重大或重要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事中监督是指对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实行的监督。

财务部门、财会人员要对财务预算、计划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执行过程加强监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事后监督是指局规划财务处对局下属各单位已执行完毕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等方面的检查、评价。

财务部门、财会人员要对已执行完毕的经济活动加强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和重要支出项目的事后检查,检查其财务收支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查其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财务监督的容

第一节预算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局下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积极稳妥、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局本级规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局下属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的审查。

第十七条局下属各单位预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全省广电事业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各级预算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对无预算和超预算的项目,应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局下属各单位必须根据确定的预算,合理控制用款进度。

局下属各单位的基建和维修工程,必须按进度和完工程度付款。

基建项目不经审计不得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局本级规划财务处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节收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局下属所有单位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局下属所有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按局下属所有单位规定的收入分配政策,由局下属所有单位进行分配分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私存私放、坐支、私分应缴局下属所有单位收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依法组织收入。

取得的各项事业收入和经营利润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地上缴局下属所有单位。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要结合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单位收入的监督管理,促使各单位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收入。

第四节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局下属各单位必须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按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审批各项财务开支,不得多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局下属各单位的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各项开支拒绝办理。

第二十五条局下属各单位的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局下属所有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开支。

各单位的奖酬金、业务招待费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额度计提和控制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开支,不得违反单位规定,滥发奖金、实物和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超额度开支业务招待费。

第二十六条局下属各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按照国家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

项目完成或完工后,相关单位必须就专项资金的开支和项目的完成情况向省广播电视局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对单位的各项开支必须正确归集,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八条局下属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基建支出的管理与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建项目预算、决算及施工过程中各项开支的监督管理,严格付款方式,堵塞各种漏洞,充分发挥基建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支出与事业支出的界限。

局下属各单位凡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各项支出直接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付的经营支出,必须按一定比例合理分摊,并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以正确计算经营活动的经营成果,不得将经营支出在事业支出中列支。

第三十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严格借款、报账手续。

对不合法、违反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手续不全的财务开支,必须坚决拒绝办理。

第五节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除财务处外,局下属单位各处室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因主管部门需要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报财务处批准后方能办理,并将已开户的情况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要加强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按规定保管和使用银行票据、印鉴;将款项及时送存银行,并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的银行账户仅供本单位办理结算业务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出让给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

不得公款私存。

第六节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加强银行存款的监督管理:

(一)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结算业务;

(二)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三)必须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总账,二者之间要定期、及时地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并通过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

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并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加强现金的监督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加强现金管理:

(一)开设有资金账户的各级单位的备用金由开户银行核定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缴存开户银行,各单位不得坐支;

(二)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

(三)必须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开支现金;

(四)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账、款必须核对相符,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报财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不得以现金长款抵补现金短款;

(五)现金日记账必须及时、定期与现金总账核对相符;

第三十六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从事会计岗位的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三十七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十八条局规划财务处必须组织人员对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的银行存款、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

二、存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局下属各单位必须加强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消耗物资等存货类物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报账等管理制度,堵塞各种漏洞。

第四十条局下属各单位必须明确存货管理各环节和岗位的责任,在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存货的库存和自然损耗,避免因积压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和损失,并努力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局下属各单位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存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盘存方法,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报财务处批准后,由相应的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针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局规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局下属各单位应收及暂付款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催收各种应收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对应收及暂付款必须及时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

对长期占用单位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将停止其继续用款,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报局规划财务处和局领导审批后按批示的处理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局下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类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部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先立项,由局下属各单位自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省广播电视局批准后才能购置、施工,且必须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或其他集中采购的方式,其合同在对外签订前必须经有关专业部门和专家的审定,必须按照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第四十六条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固定资产验收的管理。

所有房屋、建筑物在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并由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根据基建竣工决算报表计入固定资产账。

仪器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的验收,必须对实物检查验收后才能开具验收单,验收部门不得仅凭发票及有关单据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十七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一是财务处要定期将固定资产总账与资产管理处等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二是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卡片和实物进行核对,要保证每年全面清理一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由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报省广电局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同时,使用部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变卖等)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负责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的人员不得具体经办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必须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五、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局下属各单位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十条局下属各单位利用单位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事先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由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报主管领导审查,重大投资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单位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十一条局下属各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审计处、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代表单位委托和聘请。

局下属各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办理资产评估的情况下将实物、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也不得与评估机构串通高估或低估实物、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七节负债的监督管理

一、借入款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局下属各单位各类借入款由财务处代表单位办理借款、还款手续。

财务处必须组织局下属所有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借款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十三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处要加强借款合同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要求起草借款合同,要尽量避免各种漏洞,维护单位利益。

第五十四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局下属各单位不具备对外担保的资格,不得为经营性单位的借贷和经济活动行为提供担保。

第五十五条局下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借款规模,在考虑对资金的需求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财力的可能,要保证每一笔借款要有足够的资金偿还,严禁只考虑需要,不考虑财力可能的盲目借款行为。

二、其他负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局下属各单位各类性质的代管款项应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

第五十七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应缴、应付的各种款项的清理,将应上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款项及时上缴,并要及时结清各类应付款项。

第五十八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各类暂存款的清理,特别是对已明确应作收入的暂存款要及时结转为收入,不得长期挂作暂存款。

第八节会计档案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部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妥善保管和利用会计档案。

要做到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

第六十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财会人员必须定期、及时对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不得将会计档案乱堆乱放,长期不进行装订。

已实现会计电算化的,要及时打印、保存纸质会计档案。

第六十一条已装订立卷成册后的会计档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封。

对个别需要拆封的,尚未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的,报财务处批准后,由财务处派人监督办理;已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的,征得财务处同意后,由财务处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拆封整理。

第六十二条局下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外单位到本单位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经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办理查阅、复制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复制。

会计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要限期归还。

第六十三条局下属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加强会计档案销毁的监督管理。

保管期满后会计档案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共同监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会计档案。

第五章责任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省广电局根据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必要时将违纪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对严重违纪的单位和个人,除由省广电局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由省广电局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既不制止、纠正,又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甚至协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共同作弊的,省广电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财会人员予以处理,情节较重的,由省广电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组织非法收入的单位,省广电局除责令该单位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对提供虚假会计报表,隐瞒经营成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对出租、出借、出让资金账户的单位,省广电局除没收该单位出租、出借资金账户获得的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将按其非法所得的一倍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对私自转让单位无形资产或泄漏其技术秘密,造成单位无形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省广电局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对未经省广电局批准,私自将单位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省广电局除依法追缴私自转移资产及其投资收益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对涂改、伪造、销毁会计档案的单位和责任人,省广电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广电局将按照前面处罚措施的2至3倍对违纪单位和违纪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对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瞒违纪情况,在以后的检查中被发现的;

(二)对在检查过程中相互串通,蒙骗检查人员,在当次或以后的检查中被发现的;

(三)对阻挠、抗拒检查和拒不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

(四)对屡查屡犯的;

第七十三条以上条款中对违纪单位处罚的资金来源渠道有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渠道扣回,没有规定的,从违纪单位的劳酬奖金或营业收入中扣回。

省广电局根据局下属各单位违纪行为的违纪性质及情节轻重做出惩罚,必要时在省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局下属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订本单位的部财务监督制度,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七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广电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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