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山煤矿典型事故案例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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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山煤矿典型事故案例汇编

 

王家山煤矿典型事故案例汇编

 

王家山煤矿安全监察部编印

 

王家山煤矿典型事故案例汇编

前言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风险预控管理”的深入开展,认真分析煤矿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刻吸取教训,杜绝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促进我矿的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我们根据矿领导要求,对建矿以来发生的伤亡事故分类选编成册,印发各区队。

祁目的是从这些案例中进行分析反思,通过血的教训,唤醒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责任性,增强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岗位职责,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是煤矿企业永恒的主题,是企业的生命线,安全工作,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压倒一切。

建矿以来,尽管我矿在安全上投入了不少资金,花费了较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事故发生。

究其原因,除了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安全责任制还没有落到实处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部分干部安全观念淡薄,部分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不强,导致事故发生。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鲜血和生命为我们换来了惨痛的教训,愿这些案例能敲响“三违”者的警钟,在今后的工作中,真正做到:

一举一动,规章守纪,重视安全,规范行为,按章作业,保证安全。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一、顶板事故

(一)三采区采一队“7·27”顶板事故

1984年7月27日18时34分,三采区采煤一队201-1采煤工作面发生顶板冒落事故,造成甘肃靖远籍职工吕某死亡。

一、工作面概况及事故经过

该队201-1为斜切分层工作面,其水平长度为19m,采用金属摩擦支柱,挂顶网,横山连锁一梁二柱支护。

7月23日夜班开始回采,并倒采一帮,沿走向正常采了两帮,共推进5.3m。

7月27日中班,在出煤作业中,班长发现老塘顶部落实,中段来压,部分柱子倒落,班长立即叫人撤出工作面,这时,吕某坐在机尾处第一排柱子中间,将矿灯拿在手中,他听到班长的叫声就往外跑,但矿灯线被挂在金属柱锁上,就在他取灯线时,柱子倒下,将吕某压在下面。

事故发生后,矿、区、队立即组织人员抢救,经过四个小时紧急抢救,将吕某从柱子下面扒出,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

1、这是一起明显的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

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回采,违章开倒帮回采,造成老塘顶部面积大,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2、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吕某没有将矿灯戴在安全帽上,而是将矿灯拿在手中,在撤退时,灯线被挂在柱锁上,延误了撤离时间,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顶板责任事故

四、应吸取的教训

1、必须认真执行煤矿“三大规程”,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回采。

2、抓好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对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要坚决杜绝。

3、加强顶板管理,搞好采场支护工作,提高工程质量。

4、安检员、安全网员和质量验收员必须严格把好本区域安全质量工作。

(二)四采区掘三队“8·9”顶板事故

1984年8月9日1时07分,四采区掘三队202顶板上山掘进工作面,因更换抬棚腿发生顶板冒落事故,造成甘肃定西籍职工高某、甘肃静宁籍职工鲍某两人死亡,并轻伤一人的恶性事故。

一、事故经过

8月8日夜班,掘三队维修202顶板上山棚子,中班架设的抬棚腿直径小,要求夜班更换直径22厘米以上的腿子,夜班代班长鲍某带领职工高某、魏某把抬棚上部绞架的石块、煤块向下捣。

就在魏某捣下几块煤的时候,顶板冒落,三付棚子和抬棚全部倒下,上面的四方木棚也垮落下来,将其三人堵入冒顶区。

事故发生后,矿、区、队立即组织人员抢救,经过几个小时紧急抢救,高某、鲍某两人死亡,魏某受轻伤。

二、事故原因

1、夜班没按班前会布置更换棚腿,先支临时顶柱,就乱捣煤违章作业,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2、队上接到新巷道开口施工单后,没有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使职工无章可循,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3、地测科、生产科把关不严,造成上山巷道超设计10m。

4、工程质量检查不严,不细。

三、事故性质

顶板责任事故

1、严禁无章作业,对作业规程要求认真编制,严格审批,坚决贯彻执行。

2、严格质量工程标准,加强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

3、生产技术科室密切配合区队,经常深入现场,搞好生产技术工作。

4、提高职工安全质量意识,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三采区采一队“12·23”顶板事故

1984年12月24日14时45分,三采区采煤一队201西-1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造成甘肃静宁籍职工樊某不幸身亡。

一、工作面简况、事故经过

该工作面为水平开采,其水平长17m,采用木梁、一梁二柱支护工作面,12月20日夜班开始回采,22日早班倒采一帮,23日中班14时接班后进行回收工作,14时45分回收到第二排柱子时,顶部突然冒落,樊某没有及时跑出,被压在冒顶区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1、没有按“作业规程”开帮回采,队干部违章指挥开倒帮回采,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没有吸取三采区采一队“7·27”事故教训,造成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工作面煤质松软,煤体自然滑落严重,造成空顶,已架的棚子未绞实,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顶板责任事故

五、应吸取的教训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回采,坚决禁止工作面开倒帮。

2、进一步抓好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每周一次的安全教育工作,坚决制止“三违”现象的发生。

3、加强顶板管理,搞好采场支护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推进正规循环作业。

4、跟班队长、安全检查员、安全网员和质量验收员必须负责搞好工作面安全质量管理。

(四)三采区开一队“6·4”顶板事故

1984年6月4日11时15分,三采区开拓一队在副井1605交叉点施工,发生顶板冒落事故,造成甘肃会宁籍职工张某当场死亡。

一、事故经过

6月4日早班,开拓一队在副井1605交叉点出碴,接班后,就架设了临时支护。

班长分工开始干临时活,队长王某等三人观察顶板安全情况,张某等三人被分配出碴。

11时15分顶板突然冒落一块长1.2m、宽0.8m、厚0.3m的松软岩石,落到临时支架上面后被摔成两块,又从临时支架上面掉下来,当时观察安全的史某大喊一声“快跑,石头下来了,”其他两位迅速跑离冒顶区,张某在往上跑时,被临时支架掉下来的第一块岩石打倒,紧接着第二块岩石砸伤头部,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

1、施工队没有严格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施工,对冒顶区封闭厚度不够,造成岩石脱离伤人。

2、地质条件变化大,地质资料不清,岩石松软,裂隙发育。

3、各级管理人员有重视采煤、轻视掘进、开拓的麻痹思想,放松对岩巷掘进的管理。

三、事故性质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的顶板责任事故。

四、吸取教训

1、施工单位必须把好质量关,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坚决禁止违章和违章指挥。

2、落实业务保安制度,各业务科室要深入现场严格管理,及时提出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堵塞漏洞,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3、安监部门要尽职尽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狠反“三违”,杜绝“三违”现象。

4、技术部门要及时提供地质资料,对锚喷巷道从技术上提出合理的支护方式。

(五)二采区掘七队“2·19”顶板事故

1989年2月19日16时55分,二采区掘七队入风行人上山联络巷,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甘肃通渭籍职工王某当场死亡。

一、事故经过

2月19日中班,二采区掘七队在401入风行人上山联络巷掘进施工。

该巷道于18日夜班开口施工,开口处架设一付顺山抬棚,准备剪网开平巷口。

当网子剪开后,开口处抽顶,当天中班和夜班都没有处理好,到19日早班继续处理,抽顶面积继续扩大,高度逐渐增高,形成冒顶,早班没有处理完毕,队上布置中班继续处理。

中班接班后,在代班队长和副班长王某的带领下处理。

16时55分,开口处上部突然沿底板冒下来4—5吨煤,推翻支架,将正在作业的王某埋在下面,代班队长立即组织人员抢救,期间,又沿底板冒落下来30吨煤,到17时25分才将王某救出,已停止呼吸,窒息死亡。

二、事故原因

煤层裂隙发育,煤质松软,容易冒落。

上部有小煤窑正在开采,小窑破坏严重,联络巷开口处在通风行人上山巷道内,坡度大,施工困难,“作业规程”对开口的“安全措施”编制不详细,没有制定专门的开口“安全技术措施”,凭经验施工,另外,区、队在开口后支护没有及时跟上,对冒顶区处理不及时,拖延时间较长,致使冒顶逐渐增大,造成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性质

顶板责任事故

四、吸取教训

1、今后对施工“作业规程”的编制,要从严从细,做到一工程一规程,地质条件变化时,要对“作业规程”及时补充修改。

2、凡掘进交叉口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3、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质量意识,增强自主保安能力。

4、在今后的掘进中,对前方小窑不清时,首先探明小窑情况,做到有疑必探。

在松软煤层中掘进时,不许放炮,采用人工挖掘。

 

(六)二采区采九队“4·26”顶板事故

1990年4月26日7时20分,二采区采九队21401西回采工作面溜子道机尾处顶板冒落,导致甘肃靖远籍职工魏某死亡。

一、事故经过

该工作面采用水平,炮采滑移支架放顶煤回采,水平长度10m。

26日早班移架、清理工作面浮煤出顶煤,7时左右,魏某领取炸药到达工作面溜子道机尾准备放炮。

7时20分做好放炮准备工作,准备进入老塘装药,正在这时,老塘口顶部煤和夹矸冒落,一大块夹石砸在魏某的头部和身上,将其压在老塘口内。

事故发生后,班长立即组织人员抢救,约5分钟救出,因头部受伤严重,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

1、魏某违章进入老塘作业,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跟班队长没有和工人同下井、同升井,事故发生后才赶到现场。

3、魏某是1989年11月进矿的新工人,没有经过放炮员的安全培训,就担任放炮工作。

三、事故性质

顶板责任事故

四、吸取教训

1、严禁任何人员进入老塘,严禁一切空顶作业。

2、认真落实干部跟值班制度,干部要和工人同入井、同升井,在工作面实行“三位一体”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方可生产,否则,应停止生产。

(七)五采区掘六队“2·8”

1991年2月8日20时,五采区掘六队施工的52201溜子队,护帮时发生冒顶事故,造成甘肃临洮籍职工张某死亡。

一、事故经过

2月8日中班13时,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检查了该工作面的溜子道,未发现隐患。

跟班队长在现场指挥扩帮,扩帮由外向里逐棚进行,采取平移的办法进行。

20时,已扩好8付棚子(6.4米),张某准备用移溜器推第9付棚腿,跟班队长协助移棚,班长后退5米观察安全。

因右帮空而造成棚腿和梁失稳,顶部早已离层(因顶板全部用笆子棚严,未发现)。

一块长1.98米、宽1.2米、厚0.4米的石块从第8与第9棚梁中间滑下,将正在做准备工作的张某压在下面,跟班队长、班长立即组织人员抢救,救出后进行人工呼吸,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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