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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1.1.2合同协议书

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

1.1.3合同专用条款

是指业主与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1.1.4合同通用条款

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1.1.5合同图纸

是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是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包括业主依据第4.2款发出的任何补充图纸。

1.1.6投标书

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1.1.7投标书附件

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1.1.8中标通知书

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9业主

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0承包商

是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1业主代表

是指由业主指定负责履行本合同第9.1款所提及工作的人。

1.1.12项目经理

是指承包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13监理单位

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14监理工程师

是指监理单位委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是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

1.1.15独立分包商

是指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从事承包商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其它任何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商。

1.1.16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是指第48.1款中提及的由业主指定或批准的但由承包商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在合同中指明要求承包商向其分包某些工作的分包商或向其采购某些物资的供应商。

1.1.17保修书

是指第51条提及的,由甲、乙双方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保修协议。

1.1.18保修期

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期间。

1.1.19小时或天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20竣工验收

整体工程完工并按第49.2条规定的程序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四方”验收。

1.1.21竣工验收证书

是指按照第49.4款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

1.1.22竣工移交证书

“竣工移交证书”是指按照第49.8款由业主向承包商颁发的证明承包商已向业主移交工程并且这种移交行为已被业主接受的文件。

1.1.23保修责任证书

是指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承包商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并完成任何工作的证明文件。

1.1.24合同价格

是指第37.1款中提及的合同价格,包括暂定金额。

1.1.25保修金

是指业主根据第38.9款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1.26费用

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

1.1.27工程

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28永久工程

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29临时工程

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但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除外)。

1.1.30材料、工程设备

是指合同中约定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31施工机械设备

是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装置、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设备、材料和物品。

1.1.32现场

是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33总包配合费

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进行现场管理、协调、配合并对其进度、安全、质量负责所发生的费用。

1.1.34资金保证措施费

也称财务费,即为保障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2标题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4书面形式

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联系方式

承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承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业主:

1、承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2、承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3、承包商接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

4、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5、承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

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2.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合同规定的法律解释顺序解决,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业主向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法律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业主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设计变更管理原则》、《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总进度计划、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做法等)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合同图纸(含施工图纸和施工过程中设计院签发的工程洽商、变更等)

8、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承诺等文件。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投标报价

11、招标文件及澄清

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

第三条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3.1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本项目工作范围、工程管理要求、报价要求和设计施工规范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

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28.3款执行。

第四条图纸

4.1合同图纸

业主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将免费向承包商提供晒印蓝图。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商负责承担。

业主可以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需要而分批提供图纸。

4.2补充图纸和指示

业主有权向承包商发出任何图纸或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

4.3图纸供应计划

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进场开工后7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准)向业主递交一份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图纸需求计划,图纸需求计划应合理考虑施工准备时间和设计工作时间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业主审批同意后实施(下文简称为“图纸供应计划”)。

4.4图纸中的问题

承包商应在上述第4.3款约定的图纸供应计划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业主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承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但不论承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承包商均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照合同条款第41条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格。

如果承包商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疏漏或不足,则其除必须按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和工期补偿。

第五条文件版权

5.1业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由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商所有,业主及其代理人为了与工程有关的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承包商同意之前,业主不得为了其他目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5.2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

业主发给承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业主所有。

承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业主书面同意之前,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第六条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6.1业主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业主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1、按照工程进度及承包商图纸需求计划提供施工图纸;

2、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

3、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4、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5、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业主工作

7.1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业主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并向承包商移交现场。

现场应具备以下施工条件,开工后继续负责以下事项遗留问题:

1、清除现场内地面及空中障碍,包括房屋拆迁、青苗树木迁移(或赔偿),现场内场地平整;

2、水源接口;

3、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4、电源接口;

5、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业主以书面形式移交施工现场,并进行交验。

承包商应对上述设施妥善管理和保护,并保证在整个施工期内处于可使用状态。

业主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合理费用。

7.2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

在开工前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承包商应取得的批准除外),业主将尽力在开工前完成,承包商协助。

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由业主承担的费用,业主将按照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

第八条业主的权利

8.1解除项目经理权利

如果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满意,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但此等要求需有半个月的宽限期,以便承包商物色新的项目经理,前述新的项目经理须得到业主的书面认可。

8.2暂估价项目的采购权利

业主有权通过招标、指定等方式确定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承包商应当接受并且与之签订合同。

8.3变更权利

业主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对本工程进行变更,承包商必须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指令。

8.4对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权利

投标报价所提供的所有分包合同(包括指定供应合同、指定分包工程和独立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分包合同,业主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任何供应合同而组成新供应合同,或增加新的供应合同,承包商必须遵从业主的指示执行,工期不会延长。

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业主有权取消或确定为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完成,则承包商对该等项目所报的总承包协调、管理、配合费需在结算时从合同总价内相应扣除。

第九条业主代表

9.1业主代表

在整个合同期内,业主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

业主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业主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业主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任何职责。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业主任命的并且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已经收到相应书面通知的业主代表应是业主唯一的合法代表。

业主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任命的业主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

业主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收到业主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业主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业主代表应能流利地使用第2.1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

9.2业主代表的权利委托

业主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可委托给其他人员,并可随时撤销,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收到由业主代表签发相应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权利与职责的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第十条工程监理

10.1委托监理

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理。

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注明,业主将在签约后14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业主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详细资料、职责、权限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

11.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业主委托的职权包括:

批准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承包方的申请、支付证书;审核承包方工期补偿。

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业主事先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发布开工、停工、复工指令,批准顺延工期、合同价格、计量、计价、费用补偿和签署付款证书,未经业主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生的有关上述范围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合同双方的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合同约定,在必要时业主可直接向承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业主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

11.2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的代表称为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监理人对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

监理单位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已获取业主批准的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11.3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权利或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

任何此类委托或委托的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其副本送达业主和承包商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由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但是规定:

1、上述监理工程师的助理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监理工程师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2、如果承包商对上述监理工程师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11.4口头指示

正常情况下,如本合同第1.4款所述,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承包商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规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口头指示,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在内容上应当一致。

承包商可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如果2日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同意,则此类由承包商准备的书面记录不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

11.5监理工程师的批复

对于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澄清、解答或决定。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出上述任何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期限,承包商应在呈报上述有关函件、文件、要求等的同时就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提出一个合理时限(最少不少于7天,最多不超过28天),如监理工程师未对该时限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该时限已被监理工程师接受,并受本款上述约定约束。

11.6通知改正

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约定时间内改正过失或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12.1承包商责任和义务

承包商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总承包方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整个总承包工程。

2、承包商按照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期目标。

承包商的工作应包括约定全部合同工作内容;

3、承包商应按照保修条款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4、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业主供应或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应同时符合第33.1款;

5、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承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

承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按照第40条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6、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

7、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

8、总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

9、安排整体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

积极主动的了解各分包单位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呈矛盾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

10、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单位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由分包单位负责完成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

11、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

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

12、制备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

13、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在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间内完成。

14、预留管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

对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15、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其设备,惟分包单位须在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连设备。

16、在项目竣工日期起到项目入伙、开业之前,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含业主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

12.2承包商对分包工程及指定供应材料设备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开工日期至项目竣工日期承担本项目工程(包括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指定供应的材料、设备)内的各项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工作。

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但不仅限于此):

(1)、向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

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分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分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总承包商不得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偿。

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

提供工地内的临时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单位施工面内障碍,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2)、提供工地上现有装置临时机械供分包单位作卸货、垂直运输之用;

(3)、让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内现有的爬梯、脚手架等附助设施。

(4)、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5)、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现场的电话等通讯设施。

但若分包商需要用长途电话或传真设施,分包商需要向承包商缴付有关的费用。

(6)、工程进行期间每一层提供足够的照明及电力配电箱和所需电力负荷;每两层提供足够的工程用水驳接点;

(7)、向分包商提供生活照明用电和生活用水点,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和材料。

(8)、向分包商提供在工地上现成有的机械、设备,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位置,另外,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帮助指定分包人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9)、向分包商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10)、总承包商安排及指定分包商垃圾、废料堆放地点并负责清理由分包商指定地点的堆放垃圾与废料。

(11)、其他未尽事宜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规定进行管理、配合、协调等工作。

12.3遵照合同工作

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在涉及该项工程任何事项,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工程合同价格、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分包人和供应商等事项指令只能是业主发出。

第十三条承包商工作

13.1定位和放线(如有)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本款中提及的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

此类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要求业主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

如果此类复验发现承包商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商应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

与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复验有关的正常费用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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