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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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准入服务,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行为,根据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安排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办理相关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制度改革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开《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办理范围、办事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时限,提供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展情况网上查询服务。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谁许可谁受理”“谁服务谁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征得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提交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之外的其它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应急管理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证明材料。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没有行政许可、公共服务权限的事项,申请人请求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印章的,应当当场拒绝、明确告知向有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送达;应急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根据需要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送达。

凡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在政务服务大厅之外的其他场所受理、送达。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受理服务;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

对于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

(2)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3)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4)尾矿库建设项目。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并联审批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依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信用中国(新疆)网站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依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核查企业注册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工伤保险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证核发;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含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核查建设项目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第九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系统核查相关人员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件。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办理第九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核查相关备案信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预案备案证明、重大危险源材料或者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材料。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核查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必要时应当征求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

征求意见所需时间,计入办理期限内。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办理时限最长为20个工作日。

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法实施考试、鉴定评估、专家评审以及申请人整改问题、修改申请文件资料耗费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办理期限内。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事项,办理不涉及被许可人改制、分立或者合并、扩大许可范围的许可证、资质证变更事项,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马上办、一次办结。

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下列公共服务事项,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马上办、一次办结: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人员核发考核合格证;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1.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2.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

(三)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四)重大危险源备案;

(五)预案备案:

1.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派出机关的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备案;

2.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派出机关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备案;

3.本级政府部门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部门预案备案;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第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自办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部门网页公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应当同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应当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开、在新疆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公开。

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结果电子化,逐步颁发应急管理电子证照,与各领域电子证照共享。

应急管理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好差评”制度,接受办事人员对办理事项的“好差评”。

对办事人员对办理事项作出的“差评”或者投诉,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分析梳理“差评”的环节因素、诉求的合理性,制定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办事人员。

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贯彻应急管理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安排部署,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开展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占全部应急管理监督检查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实行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总结,并在本部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部门网页公开检查总结。

实行随机抽查的,应当事先制定抽查方案,抽查安全生产事项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执行,抽查对象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分行业市场主体库随机抽取。

抽查情况及抽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当自抽查活动结束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部门网页公开;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公开,归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研究应急管理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在本部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部门网页公开,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信用中国(新疆)网站、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公开,依法采取联合激励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研究确定应急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本部门网站或者政府网站部门网页公开,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信用中国(新疆)网站、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公开,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将查处的应急管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报请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应急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应急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含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纪律检查机构(含纪律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新安监政法〔2018〕109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抄送: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16日印发

校对:

王鹏娟 打印:

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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