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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人工挖孔桩.docx

合同范本人工挖孔桩

第二章合同条款

发包人:

总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开发项目,将其中的委托承包人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项目人工挖孔桩工程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2.1承包人按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承包项目的人工挖孔桩工程,主要任务:

成孔、抽水、清底、护壁、钢筋笼制安、砼浇注、养护、凿桩头、挖孔土方转运到发包人指定位置(100米之内且不得堆积在建筑物基坑内)、有毒气体防范、送风照明等全部工作内容。

2.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

进场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进场施工后,在20个日历天内完工。

以上日历天是指完成成孔、钢筋制安、浇砼、清理成孔土方等工序的工期,承包人必须确保按以上规定的工期完成。

3.2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等天气、各种分包工程工序配合所需时间。

3.3承包人必须组织好施工,全力保证按工期或提前完成全部承包任务。

因桩基施工正处雨季施工,承包人必须组织好所有资源,尤其是劳动力方面,应安排每2~3人为一组,且每组负责的孔桩成孔不得超出两个。

3.4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除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相应顺延工期外,出现以下情况,确实影响节点工期或工程总工期的,承包人亦有权根据对合同履行之影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应顺延工期,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费用增加的要求:

a.出现不可抗力;

b.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c.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开工、施工障碍、停建、缓建等情况;

d.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工程师没有明确的施工指令;

e.因设计、监理、政府等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

f.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材料采购的延误,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

g.由于异常的气候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由承包人申请并经发包人根据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的工期顺延。

3.5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3.4款所述情况的,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3个日历天内向现场监理单位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含相关证据资料)。

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已放弃可能享有的工期顺延权利,承包人无权事后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3.6承包人依据3.4款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的,发包人应在1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承包人有权顺延的工期,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期顺延签证上所确定的天数为准。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4.1承包人严格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要求施工。

4.2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

4.3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及机械安全事故,概由承包人负责。

4.4施工现场满足总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本合同总造价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小写),综合单价见下表:

序号

项目

计量单位

暂估

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金额(元)

工程内容

1

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

M3

700

桩长10m以内

 

 

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含流砂、入岩增加费及其他一切地质情况引起的造价变动,该项综合单价不调增,不调减,含一切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00

桩长20m以内

 

 

2

护壁工程(包含且不限于砼护壁)

M3

300

 

 

护壁混凝土搅拌、护壁钢筋制作安装、护壁模板制作安装拆除运输、护壁混凝土浇捣等全部工作内容(且包含外露砖砌部分等其他一切因工程、地质、发包人要求等需要而采取的其他方式护壁)。

3

人工挖孔桩桩芯砼

M3

450

砼强度C25

 

 

桩芯商品混凝土浇捣、桩头凿除及外运等全部工作内容。

(砼强度待具备桩基图纸后调整)

砼强度C30

 

 

4

钢筋(各种规格)

18

 

 

桩芯钢筋笼的制作、运输、绑扎、安装、焊接、拼装等全部工作内容。

5

暂估总价

 

 

 

 

 

工程量计算方式:

a.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开挖桩长(从桩底验收标高至开挖地面原始标高减扩大头高度)×设计桩(桩芯加护壁)的截面面积+扩大头挖方量。

b.人工挖孔桩砼护壁=实际护壁长度(护壁底标高至开挖地面标高,不含外露砖砌部分)×设计护壁截面面积。

c.人工挖孔桩桩芯砼=桩长(从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减扩大头高加规范规定凿桩头高)×设计桩芯截面面积+扩大头砼量。

d、扩大头工程量:

如扩大头实际施工增加部分的体积小于设计图示体积,则结算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如扩大头实际施工增加部分的体积大于设计图示体积,无设计依据的,则结算按设计图示体积计算;有设计依据的,则结算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e.桩芯钢筋笼制安:

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其加工搭接和施工损耗包括在单价内,不另外计算长度。

f.如因承包方造成的超挖浪费,超挖增加的费用不计入结算,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g.本工程量只做清单报价用,结算时实际工程量按现场实测数据及上述(a-f)条计算规则确定。

以上综合单价为包干单价,包括完成人工挖孔桩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机械进退场费用、施工水电费(包括从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水接电费用及夜间施工照明费用)、赶工费用、管理费、规费、税金、利润、工程所需的测量费用、不可预见性风险费、入岩增加费工程意外险、各种施工风险、井下作业补贴、保健津贴、各种技术措施费(包含但不限于:

如遇地下水、流泥流砂、地下障碍物等采取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费(含有毒有害气体的防范等)、入岩增加费、桩基自检及检测配合费、实际地质情况、政策、汇率、人工费或市场原材料的价格涨跌、泥浆运输、建筑垃圾处理、排污、环保、噪音、施工道路及场地硬化、施工安全及与施工相关的一切措施费等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等一切费用,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结算时工程量按设计施工图及发包人审核的数据进行结算,总包管理及配合费不包含在上表单价中,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总包人。

5.2承包人对本工程的一切施工图纸、技术说明、合约文件、技术规范及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以至地下情况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并到工地实地察看,承包人已完全接受合同价格。

5.3在承包人签署合同文件时,承包人应被认为且已对现场的相关条件及市场材料价格进行了周详的了解和考查,并已充分掌握了下述因素及其对合同履行成本、费用、税金和时间的影响:

(1)现场的状况、环境与限制;

(2)现场的地质、水文与气候特点;

(3)施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工作、人力、机械、材料、设备;

(4)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存放、保管及检测;

(5)进出现场的手段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与办公条件;

(6)可能受到的来自现场其它承包人的各种影响及所需要的相互配合;

(7)与城管、公安、渣土、环卫、质检、建安等政府部门的关系处理及项目周边关系和地方关系处理的费用;

(8)对合同履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各种可能的按规定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5.4桩基检测的费用:

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第六条工程款的支付

6.1工程量的确认

6.1.1桩基工程量:

承包人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如需超挖,承包人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增加的一切费用。

若未挖到设计图纸要求深度,发包人将此部分扣回。

6.1.2每根桩的桩长由承包人自行申报,发包人验核。

若发现承包人申报桩长的误差超过10CM,视为承包人不诚信,则所有桩长均按多报长度的双倍扣除。

6.1.3每根桩及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办理隐蔽验收,且须经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其隐蔽验收数据作为过程付款和最终结算的依据。

6.1.4发包人总部有权对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项目公司、监理现场计量确认的工程量,进行抽查。

若发现经确认的工程量有虚报情况,则该结算总价按虚报比例进行折扣结算。

6.2工程款的支付

6.2.1本工程项目不预付工程款。

6.2.2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总产值的70%。

6.2.3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付清至结算总额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待桩基施工的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6.2.4发包人可以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本合同的任何工程款(如发生贴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2.6承包人应如实申请有关进度款项,如超额申报进度款并超出审定价5%的,则超出5%的部分在当次审定的应支付金额中予以扣除,此扣除部分在竣工结算完成后再予以支付。

第七条工程变更签证

7.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完成变更施工。

7.2承包人应在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当日内就该项签证工程单独向发包人、监理报验,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后方算合格,验收合格后7个日历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等相应证明资料、预算按发包人规定的预算软件并提交电子版),否则视为放弃此项签证。

7.3监理应在接到工程函件后3个日历天内签署意见并将函件转交发包人。

监理及发包人应在工程函件上注明收文时间。

发包人收到函件后应及时回复。

其中发生经济费用的工程签证单应在监理转交发包人之日起14个日历天内(不含发包人总部审核时间)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所报送的该份签证金额;不发生经济费用的工作联系函等其他工程函件应在监理转交发包人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予以回复。

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的单价在发包人审批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审批期限不受此限制。

签证单的意见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意见相冲突时,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

7.4承包人应在变更施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现场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原件伍份),发包人应于收到工程变更签证单后14个工作日内(含发包人总部审核时间)进行回复。

7.3所有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等技术资料承包人应按上述第7.2条要求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原件五份),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的权利,将不能补办签证。

7.5每月月底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当月发生的工程签证单累计核定金额进行核对,否则以发包人统计的金额为准。

7.6工程签证单核定金额累计至第一个50万元时,在同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合同付款比例予以支付,此后每满50万元在同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合同付款比例进行支付。

7.7工程签证单须加盖发包人印章才能生效。

7.8工程签证累计核定金额超过合同暂估价(或合同包干价、预算价)的5‰时,之后每张签证单核定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报发包人总部审核;但工程签证累计核定金额超过合同暂估价(或合同包干价、预算价)的1%时,之后所有签证单报发包人总部审核方为有效,否则超过部分的签证单结算时不予计算造价。

第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8.1竣工验收

8.1.1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纸、技术文件、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和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

8.1.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完整并符合国家档案规范的竣工技术档案原件伍份。

8.1.3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总包人及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三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总包人管理。

若有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负责修复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竣工日期以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8.1.4在办理完竣工验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10个日历天内从该现场清除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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