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试点操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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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管理及管理知识试点操作

 

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

(V2.0版)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

前言

为积极稳妥做好转融通业务试点准备工作,根据证监会第300次主席办公会原则通过的《转融通业务试点方案》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筹备组对转融通业务试点方案主要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内容进行了细化,拟定了《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

《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从业务操作层面详细阐述了转融通业务的账户体系及交易单元、参与人管理、征信与授信、交易管理、清算交收、权益处理、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及报告、会计处理等内容,提供给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等相关各方作为制定相配套的转融通业务规则或细则,开发转融通业务技术系统的参考。

在《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证券金融公司筹备组充分听取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前两批融资融券试点证券公司的意见,对《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反复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只是确定转融通业务内容的一个基本文件,各相关单位结合未来系统开发和业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对操作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证券金融公司筹备组将再做必要的修改,以求进一步完善。

 

 

 

 

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体系及交易单元

第一节账户体系

转融通业务账户体系由证券金融公司、借入人和出借人等参与主体的相关账户构成。

一、证券金融公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需要开立普通账户、转融通专用账户、担保账户和交收账户。

(一)普通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沪深两市普通证券账户,用于自营业务证券交易以及与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划拨证券。

沪市账户指定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沪市普通交易单元,深市账户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深市普通交易单元。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严格限定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范围和用途。

(二)

(三)普通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普通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自有资金,也可与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四)

(五)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沪深两市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存放向证券出借人借入并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沪市账户指定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沪市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深市账户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深市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

(六)

(七)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资金。

(八)

(九)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以自身名义开立沪深两市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提交的转融通担保证券。

沪市账户指定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沪市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深市账户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深市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

(十)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下设二级账户,即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该账户经证券公司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由证券金融公司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其开立,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六)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以自身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提交的转融通担保资金。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下设二级账户,即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该账户经证券公司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由证券金融公司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其开立,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七)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沪深两市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按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在清算交收过程中使用。

(八)

(九)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十)

证券金融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沪深两市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转融通资金收付及融券权益补偿资金和相关费用的收付。

二、证券公司(借入人)账户

证券公司(借入人)开展转融通业务需要开立融资专用账户、融券专用账户、转融通担保明细账户(二级账户)和信用交易交收账户。

(一)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已在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开立该账户。

该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的证券以及拟向证券金融公司归还的证券。

证券公司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除按规定办理外,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

(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已在商业银行开立该账户。

该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包括自有和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的资金)以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证券公司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除按规定办理外,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

(三)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证券公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为其开立沪深两市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作为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四)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证券公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为其开立沪深两市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作为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五)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已开立该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业务清算交收过程中的证券收付。

该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

(六)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已开立该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业务清算交收过程中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

三、出借人账户

出借人开展转融通业务需要使用已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和已在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一)普通证券账户。

该账户用于存放拟融出给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和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的证券。

(二)资金账户。

该账户用于收取证券金融公司支付的转融通费用以及权益补偿资金。

出借人应于办理转融通业务时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上述账户信息,用于出借人与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券业务时的资金和证券划付。

第二节交易单元

证券金融公司分别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和普通交易单元。

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在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办理转融券交易。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指定或托管在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上,由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交易所负责开通相关交易权限。

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办理证券公司担保证券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处置证券公司保证金交易。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及其明细账户指定或托管在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上,由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交易所负责开通相关交易权限。

普通交易单元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自营证券交易。

证券金融公司普通证券账户指定或托管在普通交易单元上,由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交易所负责开通相关交易权限。

第二章转融通业务参与人管理

第三章

第一节出借人管理

一、出借人条件

证券出借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机构投资者;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情形;证券金融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与方式

证券出借人通过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平台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出证券,具体参与方式分以下两种:

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在证券交易所有独立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可使用独立交易单元参与报价与交易,直接申报融出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没有独立交易单元的一般机构投资者,可委托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服务的证券公司参与报价与交易,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代理申报融出证券。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审核。

证券出借人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参与转融通业务申请表(出借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授权文件和身份证件、资金账号、证券账户卡(及其指定或托管的交易单元)以及证券金融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直接申报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证券金融公司审核。

委托证券公司申报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受托证券公司)。

受托证券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规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受托证券公司审核通过的,汇总生成合格证券出借人报审名单,并将报审名单和申请材料报证券金融公司复核。

(二)合同签署。

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的,申请人签署合同后随申请材料一并递交证券金融公司;通过受托证券公司申请的,申请人签署合同后,由受托证券公司将合同随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复核通过后,签署业务合同。

转融通业务合同经证券金融公司签署生效后,通知申请人或受托证券公司并寄送业务合同。

(三)名单确认。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签署的合同生成合格证券出借人名单,并将出借人名单信息(含证券账户及其指定或托管的交易单元)通知证券交易所。

合格证券出借人收到证券金融公司或者受托证券公司的通知后,可以根据业务规则从事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

四、持续管理

(一)证券出借人信息变更。

证券出借人名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络人、资金或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证券金融公司或受托证券公司更新相关资料。

(二)证券出借人证券融出业务的暂停、终止及恢复。

证券出借人发生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约、主动申请不再参与转融通业务、严重违反转融通业务规则或转融通业务合同、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不再符合证券出借人条件等情形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其证券融出业务。

证券出借人证券融出业务被暂停或终止的,由证券金融公司通知出借人。

自暂停或终止之日起,证券出借人不得发生新的转融通合约;业务暂停或终止前已发生的合约仍然有效,在相关合约期满后,证券金融公司将偿还证券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并支付相应费用。

监管部门、证券金融公司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处理。

证券出借人在导致证券融出业务暂停的情形消除后,可以提交业务恢复申请,经证券金融公司审核通过后恢复其业务。

(三)出借人名单更新。

证券出借人发生信息变更、融出业务被暂停或终止时,证券金融公司及时更新证券出借人名单,通知证券交易所,并在转融通业务平台中更新。

(四)出借人委托证券公司发生变更。

证券出借人变更委托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原委托证券公司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新委托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变更委托证券公司。

(五)出借人委托证券公司资格被暂停或终止,自其资格暂停或终止之日起,委托证券公司不得再开展新的代理融出证券业务。

业务暂停或终止前已发生的转融通合约仍然有效,到期了结。

监管部门、本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因委托证券公司资格变化导致的风险由出借人承担。

第二节借入人管理

一、借入人条件

试点期间,借入人应当是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并符合证券金融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审核。

证券公司申请作为借入人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参与转融通业务申请表(借入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转融通融入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账户证明文件、征信材料,以及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征信与授信评估(征信与授信的具体评估方法见第三章)。

(二)合同签署。

申请人报送申请材料时,应将先行签署的业务合同一并报送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审核材料通过、批准授信后,签署合同;审核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名单确认。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签署的合同生成合格借入人名单,记入转融通业务平台,同时通知借入人。

借入人收到证券金融公司通知后,可以根据业务规则从事转融通业务。

三、持续管理

(一)借入人信息变更。

借入人名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络人、资金或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证券金融公司更新相关资料。

(二)借入人资格暂停、取消及恢复。

借入人发生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约、主动申请不再参与转融通业务、严重违反转融通业务规则及转融通业务合同、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不再符合借入人资格条件等情形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借入人资格。

借入人资格暂停或取消的,由证券金融公司通知借入人。

自暂停或取消资格之日起,借入人不得发生新的转融通合约;在被暂停或取消资格前已发生的合约仍然有效,该合约期满后,借入人偿还相应负债,了结合约。

监管部门、证券金融公司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处理。

借入人资格暂停情形消除后,可以提交恢复资格申请,经证券金融公司审核通过后恢复其资格。

(三)借入人名单更新。

借入人发生信息变更、暂停或取消资格等情形时,证券金融公司及时更新借入人名单,通知借入人,并在转融通业务平台上更新。

第三节征信与授信

证券金融公司审核通过证券公司借入人申请材料后,按要求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及保证金比例。

证券金融公司对借入人授信额度及保证金比例的确定及调整,按照集体决策的原则,由证券金融公司业务决策委员会最终审议决定。

一、征信

借入人应当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下列征信材料:

转融通授信额度申请书;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及风险控制指标专项审计报告;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开户与交易情况、担保品构成与市值、平均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情况、违约与强制平仓情况等;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结果;转融通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说明;最近两年内公司是否有重大诉讼、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责任事项的说明;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券金融公司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借入人进行授信。

二、授信

初期,主要通过对资本实力、分类监管评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内外部信用等方面指标的考察,综合确定借入人的信用状况和授信额度,具体指标与方法如下:

(一)评估指标说明

净资本:

借入人最近一期净资本数额,初期按照50%的比例折算;

分类监管评级:

根据监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期分类监管评级结果,按照对应的系数进行折算。

平均维持担保比例:

借入人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全体有负债客户的担保物资产总值与其融资融券总负债之比。

内部信用属性评估因子:

指借入人从事转融通业务的过往信用记录,主要用于借入人的持续信用评估,为授信额度调减项。

对于首次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借入人,该项指标不予扣减。

在持续信用评估过程中,根据借入人开展转融通业务过程中是否按时补足保证金、发生逾期债务等情况,调整借入人的信用评分。

内部信用属性评估因子的指标及对应的扣减比例

指标

扣减比例

没有按时补足保证金

每次扣5%

发生逾期债务

每次酌情扣5%-10%

其他违反转融通业务规则的情形

每次酌情扣5%-10%

外部信用属性评估因子:

指证券金融公司通过外部征信平台查询到的银行等外部机构关于借入人的过往信用记录,有可能影响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等,为授信额度调减项。

外部信用属性评估因子的指标及对应的扣减比例

指标

扣减比例

银行信用记录不良

扣5%

有影响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特别记录的

酌情扣5%-10%

其他外部机构查询到的不良信用情况

酌情扣5%-10%

(二)授信额度计算方法

证券金融公司遵照先到先得原则审批借入人额度申请。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借入人授信额度=MIN{申请额度,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50%,借入人净资本×净资本折扣比例(初期为50%)×分类监管评级对应系数×平均维持担保比例对应系数×(1-∑内部信用属性调减百分比-∑外部信用属性调减百分比)}

分类监管评级系数和平均维持担保比例系数设置表

分类监管评级

对应系数

平均维持担保比例

对应系数

AAA

1

≥200%

1

AA

0.95

[190%,200%)

0.95

A

0.90

[180%,190%)

0.90

BBB

0.85

[170%,180%)

0.80

BB

0.80

[160%,170%)

0.60

B

0.75

<160%

0

CCC

0.70

--

--

CC

0.65

--

--

C

0.60

--

--

(三)保证金比例

试点期间,分类监管评级AA及以上借入人的保证金比例设定为20%,A和BBB为25%。

(四)实际可用额度

实际可用额度指借入人实际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的金额。

实际可用额度=MIN(借入人提交的保证金市值(折算后)/保证金比例,授信额度)

三、授信审批

证券金融公司业务部门按照规定完成申请人征信及授信评估后,形成借入人信用评估报告,报证券金融公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议。

审议批准的,办理转融通业务合同审批与签署,并通知申请人;审议要求补充征信材料或调整信用评估结果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重新进行信用评估,之后再次提交业务决策委员会审议;审议决定不予授信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信用持续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借入人信用评估结果进行重检。

定期重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借入人的各项指标进行跟踪评估,当借入人的持续信用评估与原来的初始信用评估的结果不同时,将对借入人的信用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证券金融公司每月更新借入人净资本,当该指标较上月减少超过20%时,重新计算该借入人的授信额度。

借入人发生融资融券业务平均维持担保比例大幅下降、保证金比例多次低于规定比例且未按时补足、逾期未偿还转融通债务被第三方追偿债务、自身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信用状况明显恶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诉讼或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导致承担重大责任等情形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立即重新评估借入人的信用状况,以决定是否调整、暂停或终止对借入人的授信。

五、授信额度调低后未了结合约的处理

授信额度被调低后,借入人实际使用的授信额度大于调整后的授信额度的,自授信额度调低之日起,借入人不得发生新的借入合约;借入人在调低授信额度前已发生的借入合约仍然有效,该合约期满后,超出部分的授信额度不能使用。

第三章转融通业务交易管理

第一节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管理

一、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一)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标的证券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选择确定,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证券金融公司前一交易日21:

00前将转融通标的证券名单,通知证券交易所,并在转融通业务平台中更新。

1、股票的选取方案

(1)确定样本空间

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A股股票品种纳入选股样本空间:

1)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股票;

2)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全部A股市值排名前50大股票除外);

3)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4)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2)建立评分模型,确定初选名单

综合换手率和波动率两个指标建立评分模型,确定初选标的股票名单:

1)将样本股票按照最近3个月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从低到高排序,按股票数量等分为10级,第i级的分值为i;

2)将样本股票按照最近3个月的波动率从高到低排序,按股票数量等分为10级,第i级的分值为i;

3)将上述两项得分的平均值作为该样本股票的最终得分,并

将全体样本股票按照最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4)剔除排名后20%的股票,剩余股票作为初选标的股票。

(3)确定最终标的股票名单

将初选标的股票名单与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取交集,得到最终标的股票名单。

2、基金和债券的选取方案

与交易所公布的名单范围保持一致。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证券金融公司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剔除权证、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的股票、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后的剩余证券即作为转融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转融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确定方案:

1、现金折算率的确定方案

现金以100%的比例充抵保证金。

2、股票折算率的确定方案

综合下述四项指标进行评分:

(1)最近3个月的平均换手率:

将股票按照最近3个月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从低到高排序,按股票数量等分为10级,第i级的分值为i;

(2)最近3个月的波动率:

将股票按照最近3个月的波动率从高到低排序,按股票数量等分为10级,第i级的分值为i;

(3)最近交易日的PE:

将股票按照最近交易日的PE从高到低排序,按股票数量等分为10级,第i级的分值为i;

(4)最近交易日的PB:

将股票按照最近交易日的PB从高到低排序,按股票数量等分为10级,第i级的分值为i;

将上述四项得分的平均值作为该股票的最终得分,按下表确定折算率:

股票折算率确定表

得分区间

[1,2)

[2,3)

[3,4)

[4,5)

[5,6)

[6,7)

[7,8)

[8,9)

[9,10]

折算率

0.3

0.35

0.4

0.45

0.5

0.55

0.6

0.65

0.7

 

3、基金折算率的确定方案

综合下述三项指标进行评分:

(1)最近3个月的平均换手率:

将基金按照最近3个月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从低到高排序,按基金数量等分为8级,第i级的分值为i;

(2)最近3个月的波动率:

将基金按照最近3个月的波动率从高到低排序,按基金数量等分为8级,第i级的分值为i;

(3)净值:

将基金按照净值从低到高排序,按基金数量等分为8级,第i级的分值为i;

将上述三项得分的平均值作为该基金的最终得分,按下表确定折算率:

基金折算率确定表

得分区间

[1,2)

[2,3)

[3,4)

[4,5)

[5,6)

[6,7)

[7,8)

折算率

0.5

0.55

0.6

0.65

0.7

0.75

0.8

4、债券折算率的确定方案

根据债券的信用等级确定折算率,如下表所示:

债券折算率确定表

债券类型

信用评级

折算率

国债

国家信用

0.95

企业债

AAA

0.8

AA

0.75

A

0.7

 

二、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调整

证券金融公司业务决策委员会是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决策机构,相关业务部门拟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以及提出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建议等,都需提交业务决策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每半年进行一次,证券金融公司将根据证券走势、公司情况、行业状况、流动性等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进行调整。

(二)不定期调整

当交易所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其折算率,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基本面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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