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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垫项目市场营销环境分析

床垫项目

市场营销环境分析

 

第一章行业背景分析

床垫是铺在床上有助于用户睡眠的物品,一般可以使用户的睡眠更加健康、舒适。

床垫的材质主要为棕榈、乳胶、弹簧、充气、竹子等材料,床垫材质的不同,带来的睡眠效果也有一定差别。

2019年中国的床垫行业的市场规模超过590亿元,且随着国内城镇化水平和国内消费水平的持续提升,床垫行业的市场规模仍将进一步扩大。

但从床垫行业的发展特征来看,仍处于发展期阶段,主要表现为行业内企业数量多、产品标准不统一、大部分企业规模不大,床垫技术研发实力不足,资金实力差,品牌推广能力不足,导致行业内床垫的质量层次不齐,部分低质床垫夸大产品宣传,以次充好,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另外床垫行业内的市场集中度不高,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的差距。

从消费领域来看,中国的中高端床垫主要集中于华东、华南和华北地区的一、二线城市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水平高,消费能力强。

其他中西部地区、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经济水平不高,消费能力相对较弱,主要消费中低端床垫,或者不用床垫;但未来随着国内城镇化的推进、经济水平的提升和消费能力的增加,床垫的消费能力稳步提升。

中国床垫行业的区域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在广东、安徽、江苏、浙江等省份,区域的集中有利于床垫大的上游原材料供给和床垫行业的技术进步,区域内企业在竞争和互相学习中提升产品品质和企业管理能力,有助于行业的良性竞争。

目前虽然床垫行业内企业数量多,竞争激烈,但床垫行业正在下游消费升级的带动下逐步升级,主要是消费者随着收入能力的增长,对床垫品牌、品质更加重视,床垫行业优势企业如慕思、穗宝、大自然等品牌在资金、生产规模、上游原材料采购和下游市场开发中占有优势,更能从营销、技术、渠道等方面展开竞争。

其他品牌形象弱、技术水平低、销售渠道不稳定的中小企业将逐步被淘汰出局。

短期内中国高端床垫市场仍将被外资品牌主导,但国内重点床垫生产企业正在逐步在产品技术含量、营销渠道和品牌塑造方面持续进步,在国外床垫市场与外资企业拼技术、拼渠道;在中低端市场与中小型企业拼成本控制水平和品质。

整体上看,床垫行业的产业结构将在国内重点企业的带动下逐步升级。

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性质

(一)项目名称

床垫项目

(二)项目建设性质

本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

二、项目承办单位

(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

xxx有限公司

(二)项目联系人

钱xx

(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

公司满怀信心,发扬“正直、诚信、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和“追求卓越,回报社会”的企业宗旨,以优良的产品服务、可靠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产品及服务。

公司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坚持优化结构,提质增效。

不断促进企业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短板,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主线,降成本、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一)不断提升技术研发实力是巩固行业地位的必要措施

公司长期积累已取得了较丰富的研发成果。

随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大,公司产品不断往精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投资项目的建设,将支持公司在相关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加快产品开发速度,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巩固并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优势竞争地位,为建设国际一流的研发平台提供充实保障。

(二)公司行业地位突出,项目具备实施基础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专注于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包括自主研发、品牌、质量、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核心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突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在生产方面,公司拥有良好生产管理基础,并且拥有国际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在技术研发方面,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与科研院所、高校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已形成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创新机制,具备进一步升级改造的条件;在营销网络建设方面,公司通过多年发展已建立了良好的营销服务体系,营销网络拓展具备可复制性。

四、项目建设选址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60.00亩。

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

五、建筑物建设规模

本期项目建筑面积79584.23㎡,其中:

主体工程53632.80㎡,仓储工程14996.8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7522.63㎡,公共工程3432.00㎡。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一)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

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4090.46万元,其中:

建设投资25329.0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4.30%;建设期利息732.6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5%;流动资金8028.7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3.55%。

(二)建设投资构成

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5329.09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

工程费用22273.5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243.41万元,预备费812.10万元。

七、资金筹措方案

本期项目总投资34090.46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14951.12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

八、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

(一)经济效益目标值(正常经营年份)

1、营业收入(SP):

69200.00万元。

2、综合总成本费用(TC):

58035.04万元。

3、净利润(NP):

8144.08万元。

(二)经济效益评价目标

1、全部投资回收期(Pt):

6.52年。

2、财务内部收益率:

16.76%。

3、财务净现值:

4693.83万元。

九、项目建设进度规划

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

十四、项目综合评价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40000.00

约60.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79584.23

容积率1.99

1.2

基底面积

26000.00

建筑系数65.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422.29

2

总投资

万元

34090.46

2.1

建设投资

万元

25329.09

2.1.1

工程费用

万元

22273.58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2243.41

2.1.3

预备费

万元

812.10

2.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732.60

2.3

流动资金

万元

8028.77

3

资金筹措

万元

34090.46

3.1

自筹资金

万元

19139.34

3.2

银行贷款

万元

14951.12

4

营业收入

万元

692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万元

58035.04

""

6

利润总额

万元

10858.77

""

7

净利润

万元

8144.08

""

8

所得税

万元

2714.69

""

9

增值税

万元

2551.60

""

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306.19

""

11

纳税总额

万元

5572.48

""

1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19592.97

""

13

盈亏平衡点

万元

29745.16

产值

14

回收期

6.52

含建设期24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16.76%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万元

4693.83

所得税后

第三章经理机构

一、经理机构的地位

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在国外,经理一般由公司章程任意设定,设立后即为公司常设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在传统公司法中,董事会一般被视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它既负责做出经营决策,也负责实际管理和代表公司对外活动。

然而,现代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对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大多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已很难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需要广开才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拔有专长、精于管理的代理人。

于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经理机构便应运而生。

公司设置经理的目的就是辅助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业务。

因此,有无必要设置经理机构完全由公司视自身情况而由章程决定,法律并不做强制性规定。

经理一般是由章程任意设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从属于董事会,他必须听从作为法题临务执,机关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

对于专属于董事会做出决议的经营事项,经理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做出决定并执行。

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尽管经理在各国公司法中多为由章程任意设定的机构,但事实上在现代公司中一般都设置有经理机构,尤其是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往往是必不可少的常设业务辅助执行机关。

而且,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不断加强,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主要权力逐渐由传统的业务执行向经营决策方面转变。

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东机构权力范围外的一切事务,而公司的具体业务执行多由董事或经理去完成,经理的作用也越来越普遍地受到重视。

在董事会权力被不断扩大的社会背景下公司立法同样呈现出经理地位被不断强化的趋势。

因此,正确界定并处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公司立法与公司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

既不能失去对经理的控制,使董事会形同虚设沦为经理的附庸,又不能事无巨细,都由董事会决定,使经理无所事事。

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

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三性的。

在我国由传统企业领导体制向现代企业领导体制转换的过程中,需要重新审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不仅要在股东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而且在公司经营阶层内部也要形成一定的分权与制衡机制,这也是我国的公司治理体系完善过程中正在探索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现代公司组织机构中,董事会虽为公司的常设机关,但所有的经营业务都由其亲自执行并不可行。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的情况下,在董事会之下往往另设有专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机构,这就是经理。

但由于各国商业习惯与立法传统不同,各国公司法对经理的设置及其权限的规定也不相同。

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将公司经理视为章程中的任意设定机构,即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规定是否设立经理以及经理的权限等法律并不对经理的设置做出硬性规定。

对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一)经理机构的职权

经理机构的出现与设置,使公司的管理活动进一步专门化,有效提高了公司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充分表明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企业管理方式的发展趋势。

从本质上讲,经理被授予了部分董事会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此外,经理作为董事会领导下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为便于其了解情况汇报工作,《公司法》还规定了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经理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基于委任关系而产生的公司代理人,经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与董事基本相同,主要对公司负有谨慎、忠诚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对经理、董事规定了相同的义务。

如果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在国外,经理在执行职务的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对第三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经理的聘任和解聘均由董事会决定。

对经理的任免及其报酬决定权是董事会对经理实行监控的主要手段。

董事会在选聘经理时,应对候选者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

《公司法》对经理的任职资格做出了与董事相同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天不得成为公司经理。

必须明确,法定的资格限制仅是选聘经理的最基本条件,因而出任公司经理的人,除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才能。

只有选聘那些德才兼备者,才能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

经理入选后,其经营水平和经营能力要接受实践检验,要通过述职、汇报和其他形式接受董事会的定期和随时监督。

董事会根据经理的表现,可留聘或解聘,并决定经理的报酬事项。

解聘不合格的经理,是董事会对经理进行事后制约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可低估。

在西方国家,当一名经理由于经营不善而对公司衰落负有责任时,在被解聘的同时,也在他的职业历史上留下了一笔不可抹杀的失败记录。

有过市场失败记录者,很难重新谋求到经理的位置。

因此,在国外即使已经取得经理职位的人,也十分珍惜其职位。

保住经理职位的唯一途径是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使公司得以长期稳定地发展。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材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经理是必须设置的职务。

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最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关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关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以下规定:

①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按受董事会的聘任或解聘、评价、考核和奖励。

②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解聘考核和奖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③按照谨慎与效率相结合的决策原则,在确保有效监控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地授权总经理处理。

④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不承担执行性事务。

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实行总经理负责的领导体制。

经理由董事会聘饪或者解聘,向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国看独资公司经理机构与前文所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机构的职权、义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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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

一、股东机构股东概述

(一)股东的含义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

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据此而拥有所有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据此而享有所有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二)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除发起人外,任何在公司设立时或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同一般股东相比,发起人股东在义务、责任承担及资格限制上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

1)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发起人股东除了要承担办理公司设立事务的义务外,还要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应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

为加大发起人责任,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损害公司、股东和第三方利益,《公司法》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行为作了限制,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

发起人要对公司设立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因而其资格限制要严于一般股东。

①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

3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既包括自然人股东,也包括法人股东。

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出资组建公司或继受取得出资、股份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也可以通过出资设立公司或继受取得其他公司的出资、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

在我国,可以成为法人股东的包括企业法人

(含外国企业)和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过行投资的机构。

(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作为公司出资大的股东,具有下面三个特点。

①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为取得股份或股权,必须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出资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②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形成资本,并以该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

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即公司的资本总额。

正是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资本,构成了公司法人财产,也正是这种公司法人财产构成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形成独立法律人格的物质前提和基础。

③股东作为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

股东出资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和依据,任何人要获得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必须履行出资义务。

正是股东的出资行为,使其获得了股东资格、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投人公司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实质上的所有者,既要获得投资收益,又要承担投资风险,是公司经营的受益者和风险承担者。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股东是典型的投资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资主体。

公司是营利性组织,公司的营利性不但要求公司必须进行经营活动以取得盈利;而且要求公司向其所有者一一股东分配盈利。

股东投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和回报,股东向公司投资就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股权投资同债权投资相比,虽然投资风险较大(回报顺序在债权人之后,且回报及回报率不确定),但由于其收益由公司业绩决定,具有不受限制的扩展空间,因而是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投资选择。

公司的经营结果同股东利益的联系最为密切,股东是公司经营利益的最大受益人。

其二,股东既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公司经营的最大风险承担者。

相比之下,债权人、员工同公司经营的利害关系、风险程度的关联程度都要小一些。

债权人的债权一是内容确定(本金、利息、偿还期限等),二是清偿优先于股东的权利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公司职工的工资债权一是内容确定,二是不仅优先于股权而且优先于普通债权。

股东权实现的不确定性(是否有、有多少股利不确定)、劣后性(股利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劣后于普通债权、职工债权),决定了股东是公司经营风险的最大承担者。

(2)股东享有股东权。

股东享有股东权是股东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

公司是在股东出资基础上形成的法人组织。

股东将出资交给公司后,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为股东权,股东依其出资(持股)份额对公司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广义的股东权是股东对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狭义的股东权即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获得财产收益和间接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除无限公司股东、合资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外,公司股东均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对此,各国公司法几乎无例外地做了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从各国的公司法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公司是公司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公司要以其自身的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财产承担债务责任,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公司股东不是公司债务的直接承担者,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

(4)股东平等。

股东平等是指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四)股东的权利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享有权利。

股东的权利确立了股东法定的基本利益,股东权利的确认是各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

《公司法》除在总则部分明确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外,还对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做了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场所。

参加股东(大)会并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股东行使自益权、参加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提议权和提案权,为了使股东更好地通过股东(大)会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利,《公司法》还赋予股东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选择管理者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还享有董事、监事的被选举权,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就可以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需要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而《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

(4)公司股利的分配权。

通过盈余分配获取股利是股东出资的收益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股利。

(5)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公司解散时,股东有权对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获取自己应得份额的公司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当依法进行,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股东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6)出资、股份的转让权。

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以收回对公司的投资。

股东转让出资、股份应依法进行,遵守法律的相关限制条件和程序。

(7)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8)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依法增加资本时,公司的原有股东对新增资本、新发行的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

(9)股东诉讼权。

股东诉讼权既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股东权利有效行使的保障和救济措施。

股东享有直接诉讼权,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股东还享有派生诉讼权,在公司权利受到侵害而公司(机关)怠于行使诉讼权时,有权以出资人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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