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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最新政策解析.docx

出口退免税最新政策解析

最新出口退(免)税政策解析

 

一、2012年以来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基本情况

(一)调整目的

为了促进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方便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二)调整主要内容

在全面清理现行有效文件和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对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

主要的两个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39号侧重政策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侧重管理流程。

2013年以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二、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

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

国家宏观经济重要的调节手段,国家对于出口结构的导向性调节工具。

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退(免)税,出口退税。

(二)法律依据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鼓励对出口商品退税,进口商品征税的消费地原则。

第6条第4款规定:

“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第16条补充规定也指出“退还与所缴数量相等的国内税不能视为出口退税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出口退税的基本要素

(一)出口企业

1、概念

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财税【2012】第39号)

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简称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国税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2、出口企业税务管理分类

生产企业:

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出口企业。

外贸企业: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从事国际(包括港澳台)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出口退税资格管理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变更、注销。

商务部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认定的核心是划分出口企业的经营性质(确定生产或外贸)。

(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

现行适用出口退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范围主要有4类(财税【2012】第39号、国税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1、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免税和出口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除外)。

一般具备4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财务上做销售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

不完全具备上述4个条件,在货物本身、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国家对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称为视同出口货物。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7类海关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3)外资或内资研发机构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

(4)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比如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比如修理修配飞机。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包括港澳台)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国税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三)税种

现行出口货物劳务仅限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只适用于增值税。

(四)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应退税额和退税计税依据的比率,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来确定。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一般为其适用税率,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体现了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的结合。

1、发布方式

出口退税率由国务院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

以商品代码作为索引,在出口退税文库中查询退税率。

海关商品代码库,对出口货物进行编码,一般为8位,可以扩充到10位,海关商品代码与退税率直接关联。

2、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基本退税率:

5%、9%、13%、15%、16%、17%共六档,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为11%,研发设计服务为6%。

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列名原材料具体范围见39号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

特例规定,按39号附件3执行,如果与退税率文库不一致,按文件执行。

(5)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珍珠等贵重原料(39号附件9所列原料),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3、其他规定

(1)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属于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4)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五)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

现行增值税出口退(免)税办法主要分为免抵退税和免退税2种。

1、免抵退税办法

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适用于生产企业。

2、免退税办法

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适用于外贸企业。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办法

(1)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

(3)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需变更认定)

现行消费税出口退(免)税办法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外购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六)申报时间及期限的规定

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

1、应在财务做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应在财务做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且电子信息齐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3、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内收汇。

申报期限的起始日期判断:

1、有报关单的按出口日期。

2、无报关单的(指没有报关单的特准退税业务),若是购买方退税(如水电气、国产设备)按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如果是销售方退税,按开具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如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开具日期为准。

3、运入保税区货物,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七)出口免税货物管理

1、出口免税的具体范围(详见财税2012年39号)

一是属于内销免税货物

(1)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2)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二是属于国内销售不免税、出口时按规定免税

(3)软件产品。

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其具体范围见39号附件7;

(5)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39号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39号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其中,有些产品是免税的;

(6)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7)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注:

原[2007]财税09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

三是属于不符合申报退(免)税的单证要求

(8)已使用过的设备。

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9)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0)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区内企业出口区内货物,没有报关单)

(11)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四是属于不符合申报退(免)税的主体要求

(12)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指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流通企业以及其他如个人委托出口的货物

五是属于贸易性质是免税;

(13)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1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出口不退税货物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

五是贸易性质是免税

(15)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含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自己加工或委托加工)注:

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委托加工货物,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加工企业办理加工费免税;

(16)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六是属于“三超”情形

(17)超期退(免)税申报,超期收齐退(免)税所需单证的货物,超期开代理证明的;

七是属于其他情形

(18)省级税务机关免税申报截止日后批复不予延期的;

(19)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如无偿赠送给国外客户的样品。

(20)零税率应税服务免税范围。

(详见国税总局2014年第49号公告)

2、出口免税管理规定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或进项税额转出。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应在按会计制度规定作免税收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免税申报,不再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其相关资料备案备查。

(八)出口征税货物管理

1、出口征税的具体范围(详见财税2012年39号、国税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财税2013年112号)

(1)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比如: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5)属于出口违规操作;(比如: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发货人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等7种情形)

(6)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7)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问题的;

(8)零税率应税服务征税范围(详见国税总局2014年第49号公告)

2、出口征税的管理规定

(1)出口征税的计算方法详见财税2012年39号第7条第2项。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按视同内销征税时,如国内销售属于免税的,应当补办免税手续,按逾期申报进行税收处罚。

(九)出口退(免)税、免税、征税的转换

出口退(免)税、免税、征税的区别

1、出口退(免)税转为免税的情形

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不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但符合免税情形。

(1)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

(2)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国税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

2、出口免税转为征税的情形

不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转为免税时又不符合免税规定转为征税,以及本身属于免税范围但不符合免税规定时转为征税。

(1)未按规定申报免税。

(2)放弃全部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选择适用征税政策(国税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

3、出口退(免)税转为征税的情形

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不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直接转为征税

(1)上述第(八)项的部分范围。

(2)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选择适用征税政策。

(十)出口退税单证及电子信息管理

申报出口退税涉及的单证主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资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分割单等。

1、出口货物报关单

经海关审查出具,对出口货物放行离境的一种书面证明。

是货物出口与否的基本证明,是划分企业申报货物出口销售还是国内销售的重要依据,是申报退免税必须提供的凭证之一。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主要填制规范

(2)管理规定

一是在货物实际出口离境后,才能在出口报关单右下角加盖离境口岸海关验讫章。

出具后不能人工修改,对确因录入、传输等原因需要修改数据的,签发地海关要收回报关单重新打印并上传电子数据,不能采取人工填写或修改后加盖印章的做法。

二是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三是代理出口货物集中一笔报关,委托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代理出口证明的附件。

(3)电子信息处理流程

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报关单确认交单操作,及时与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协查信息。

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分为001、002、003三种类型。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申报退免税的重要凭证和计税依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未经认证、认证未通过、交叉比对稽核信息不符、已计算抵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国税总局2012年第22号公告)

3、出口收汇资料

(国税总局2013年30号、2014年第51号公告)

出口收汇资料是指出口企业取得的银行结汇水单、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有关凭证。

51号公告对30号进行了简化调整。

(1)停止执行30号公告的第三条、第九条。

第三条:

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情形。

第九条: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情形。

(2)调整30号公告的第二条

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①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②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③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④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⑤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取消的情形:

①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②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③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④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3)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中属于C类(划分依据)的仍然按旧办法执行,省局尚未明确。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委托方企业

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委托方应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转交给受托方,做为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必备资料之一。

(国税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

(2)受托方企业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办理退免税。

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⑤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国税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

5、有关单证电子信息查询规定

2014年1月1日新申报办法实施后,出口企业因信息不齐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协助查找相关信息申请时,按下列流程办理:

(1)出口企业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提供相关纸质单证原件、进行报关单确认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息查询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人员应核对企业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中涉及的单证号码与企业提供的纸质凭证上的号码是否一致,并核实出口企业是否已经进行了报关单确认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操作及其操作日期距今是否超过了信息接收的正常期限。

(3)主管税务机关人员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找相关电子信息。

(4)经查询在“传输系统”中已有电子信息的,填写《税务机关信息读入申请表》通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省级集中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平台”上报省局,由省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管理员将相关电子信息读入到审核系统中。

(5)经查询在传输系统中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的,若是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是否在“传输系统”中作了“外贸企业数据新增(fa)”操作;若是生产企业,是否在“传输系统”中作了“特准退税企业数据维护(fb)”操作。

(6)经步骤5后仍无法查询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的,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其他电子信息经查询不存在的,应将查询结果告知出口企业。

(7)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履行查询职责,核对纸质单证,不得未经本级查询直接上报省局。

(十一)备案单证管理

(国税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从物流环节上控制风险。

1、备案单证的内容: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2、管理规定:

(1)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对复印件应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2)若备案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3)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4)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四、生产企业出口管理

(一)基本管理

1、认定时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检查出口企业生产场地和机器设备,可查看企业机器设备的购进合同及发票,租赁合同。

2、出口货物范围:

一是自产货物;二是视同自产货物;三是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四是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视同自产的管理

财税(2012)039号附件4

4、生产企业消费税退税规定

主要指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及收购出口的含消费税的货物,

一是生产企业托加工及收购出口的含消费税的货物,应符合视同自产范围才能享受消费税退税政策;

二是必须是列名生产企业外购非自产含消费税的出口货物才能享受消费税退税;

三是生产企业自产的消费税货物出口,享受免税。

(二)计算

1、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出口环节按零税率计征销项税额,实际出口额与当期外汇汇率的乘积确定外销收入;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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