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详细精编版.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9784946 上传时间:2023-07-26 格式:DOCX 页数:93 大小:56.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考《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详细精编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3页
自考《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详细精编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3页
自考《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详细精编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3页
自考《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详细精编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3页
自考《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详细精编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自考《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详细精编版.docx

《自考《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详细精编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考《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详细精编版.docx(9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自考《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详细精编版.docx

自考《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详细精编版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称。

楔形文字法

乌尔纳姆法典

两河流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国家与法的地区之一,也是楔形文字法发源地。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辨认的有23条。

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

《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汉谟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也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实行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2)等级制度。

确立了古巴比伦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

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阿维鲁)与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穆什凯努)。

(3)财产法。

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4)契约制度。

重要契约须遵循一定规则并采用书面形式;契约种类有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人身雇用等。

(5)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实行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夫妻关系不平等,妻处于从属地位;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只有男子才有充分的继承权。

(6)犯罪与刑罚制度。

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条文没有作为单独部分集中加以规定,而是分散地附在其他各类条文之后;刑罚十分残酷;对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刑最为严厉;在侵犯人身罪的处罚上实行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原则。

(7)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司法权与行政权无严格划分;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

基本特征

(1)法典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典内容涉及面较广。

(3)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

(4)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5)是世俗法。

历史地位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

对楔形文字法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奴隶制早期产生发展的基本过程。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

《乌尔纳姆法典》是其第一部成文法典,反映了楔形文字法早期的法律成就,《汉谟拉比法典》则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法律的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

婆罗门教法的主要渊源

(1)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2)法经:

婆罗门教法渊源之一。

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

(3)法典:

又译“法论”,婆罗门教法渊源之一。

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约成于公元前3世纪-公元6世纪,以诗歌体裁写成。

其中最著名的法典即《摩奴法典》。

三藏

是佛教法的重要渊源,也是佛教的重要经典。

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

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有四大原始种姓:

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在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姓(即迦提),他们的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

死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物权拥有其他财产,即使他有能力积蓄财产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债法

特点:

(1)契约关系较为简单;

(2)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3)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婚姻家庭法

特征:

(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

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继承法

特征:

(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

(2)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刑法

特点:

(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2)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诉讼制度

特点:

(1)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2)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基本特点

(1)与宗教密不可分。

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

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的概念

古希腊法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

 

古希腊法

 

雅典“宪法”

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对近代以后的宪法以影响,因此被称为雅典“宪法”。

雅典“宪法”是经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梭伦改革

1、主要内容:

(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隶制。

(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2、意义:

梭伦的立法改革剥夺了氏族贵族所享有的种种世袭特权,使富有的工商业奴隶主开始掌握城邦大权,赋予所有雅典公民有限的权利,规定城邦职能机构既分享权力又彼此制约。

梭伦之后虽然也出现过庇西特拉图的僭主政治,但其主要政策和措施,并未改变梭伦开辟的基本方向。

梭伦立法在雅典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由此产生。

克里斯提尼立法

1、主要内容:

(1)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

(2)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500人组成的议事会;

(3)颁布《贝壳放逐法》以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

(4)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陪审法院。

2、意义:

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结束了雅典百余年来平民反对氏族贵族的斗争,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和进一步巩固。

伯里克利立法

伯里克利是雅典民主极盛时期的领袖。

他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进一步促进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

主要内容:

(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

(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

1、民主性:

(1)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一定范围内实践了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平民政治。

(2)初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机制。

(3)公职人员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否定了门第、财产以及政治特权。

(4)确立了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的监察弹劾制度。

2、局限性:

(1)虽然赋予公民以参政、议政的平等权利,但是,实际能够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有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没有公民权的妇女和异邦人无权参加,更不必说占雅典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

(2)实际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是雅典公民中的少数,这就限制了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使。

此外,诸如执政官以及将军等高级公职人员的职位事实上也多与普通民众无缘。

(3)虽然公民有权在民众大会上提出法案,但是,还必须经过复杂的程序才能成为法律,这使得统治集团的上层得以通过司法程序来控制立法。

雅典“宪法”的历史意义

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当时条件下仍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民主政治鼓励了雅典公民多方面的积极性,推动雅典在哲学、宗教、文学艺术、自然科学以及商业活动方面的迅速发展,创造了许多重要成就,最终成为整个希腊世界的经济和文化中心。

雅典的民主宪政制度对于以后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主权在民”、“轮番执政”、选举与监督的理念与制度等,均成为近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源头。

所有权制度

雅典法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历届执政官就职时,要宣誓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

债权制度

(1)因契约(买卖、租赁、借贷、合伙、保管、承揽及雇用等)而产生之债;

(2)因损害赔偿而产生之债。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雅典的法律维护以男权为中心的不平等的婚姻关系。

雅典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家长在家庭中对妻子和子女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力。

雅典的继承权只给男子,一般而言遗产在所有儿子之间平均分配,但是长子所获得遗产份额稍多,女儿只能在出嫁时从兄长处获得一份嫁妆。

刑事法律制度

在各种犯罪中,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

另外还有侵犯人身罪、破坏家庭罪。

刑罚的种类有死刑、出卖为奴、剥夺自由、鞭笞、凌辱、烙印、放逐、罚金等。

施行刑罚的原则是:

奴隶处罚肉刑,自由民处罚财产或剥夺权利。

雅典刑法中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某些遗风,如氏族公社血亲复仇的残余表现。

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雅典设立了一些专门性法院,虽比较原始且复杂,也无明确的审级关系,但已有粗略的职权分工。

2、诉讼制度:

雅典法律规定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有起诉权。

奴隶、女性和未成年人都没有起诉权,异邦人也只有通过雅典的“保护人”才能起诉。

诉讼被分为公诉与私诉两种。

诉讼过程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

基本特征

(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2)古代希腊法是一种世俗法律。

(3)古希腊法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成文法典,立法水平相对不高。

(4)在古希腊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件。

(5)相对私法,古希腊的公法比较发达,对后世影响较大。

(6)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历史地位

(1)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

①古希腊法中的某些法律原则、具体制度和法律思想,都曾对罗马法产生一定影响。

②古希腊法学思想对古代罗马及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也显而易见。

③古希腊时代最为重要的城邦——雅典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改革所确立的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创制了“主权在民”、“轮番为治”以及选举和监督等制度及原则,成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宪政的历史渊源及制度基础,对后世民主政治的影响不可低估。

(2)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古希腊的法律上承古埃及、迦太基等东方国家古代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承与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罗马法

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包括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

罗马法产生

十二表法

特点:

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地位:

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时期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市民法

适用:

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的法律体系。

内容:

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渊源:

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万民法

适用:

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

内容:

着重于债权债务,不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内容。

渊源:

主要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

法学家

学派:

普罗库尔学派,萨比努斯学派

法学家:

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活动与作用:

(1)解答,对法律的疑难问题给以解释和答复;

(2)编撰,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合法证书;(3)诉讼,指导诉讼当事人起诉;(4)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国法大全

1、内容:

(1)优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

(2)优士丁尼法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

(3)优士丁尼法学说汇纂,又译《法学汇编》。

(4)优士丁尼法新律,由优士丁尼颁布的敕令168条汇编而成,简称新律。

2、地位、意义: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国法大全》是罗马法历史发展中最壮丽的一座丰碑,它不仅系统地总结了罗马法自产生至优帝时期的全部法律与法学,取其精华,集其要旨,成为罗马法最高成就的真实写照,而且在古代法与现代法之间架起了一座历史桥梁,使古代法律文化中最辉煌的成果能够在后世得以很好的传承,成为推动人类法制文明不断前进的历史动力。

 

罗马法渊源

6种

(1)习惯法;

(2)民众大会和平民会议制定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具有法律解释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罗马法分类

调整对象

公法:

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

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表现形式

成文法:

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

不成文法:

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适用范围

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立法方式

市民法、长官法

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

人法:

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婚姻与亲属关系等。

物法:

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物、物权、继承和债等。

诉讼法:

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主要包括诉讼程序和法官职权等。

罗马私法内容

人法

1、自然人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

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法人成立的三个条件:

(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人人数(3人以上),财团要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的规定;

(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

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物法

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

由物权(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继承、债三部分构成。

诉讼法

三种不同形态:

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罗马法复兴

序幕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评论法学派

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

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与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发展起来,改变教会僧侣掌握法学知识的情况,为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

影响

1、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

2、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3、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与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4、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准确,结构严谨,立论清晰,学理精深。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

蛮族法典

指中世纪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

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

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

(如《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狄多巴德法典》、《伦巴德法典》、《埃塞伯特法典》《伊尼法典》、《阿尔弗列德法典》和《裘特法典》等)

适用法律的规则

(1)属人法的适用原则。

日耳曼法上适用属人主义的一般原则是以血亲关系为依据,因此婚生子女从父法是一条基本原则。

非婚生子女在生父认领之前从母法,如不能辨认其母,则可由本人选择一种法律适用。

此外,妇女结婚后从夫法;基督教僧侣适用罗马法或出生地法;被保护人从保护人的法律。

(2)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可归纳为:

①发生法律关系的各方的法律都有效,即各方适用自己的属人法。

②优先适用在法律关系中利益最大的一方的法律。

财产制度

1、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

2、动产所有权:

日耳曼法对动产确认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完整的私人所有权。

日耳曼法对动产实行严格保护,侵犯他人动产要负赔偿责任。

债权制度

特点:

(1)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

(2)契约的种类很少;(3)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4)严格保证债务的清偿。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1)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家庭盛行一夫多妻。

结婚方式通常是买卖婚(抢夺婚)。

(2)日耳曼法实行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继承原则。

动产继承,遗产先由近亲属继承;不动产继承,早期只能由儿子继承,6世纪后半期以后,份地也可由其他亲属,包括女儿继承。

侵权行为

血亲复仇:

是日耳曼人对侵权行为所实行的原则,就是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及其团体实行对等报复。

复仇不必经过审判机关批准,但必须公开进行,其他亲属团体严守中立。

后来,血亲复仇逐渐为支付赎罪金所取代。

司法制度

1、审判组织:

日耳曼各王国的审判机关是从氏族公社时期的民众大会延续下来的,主要分为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两类。

2、诉讼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诉讼分为两种:

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诉讼和请求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

两种诉讼均实行自诉原则。

传唤被告由原告复杂,一经传唤,被告即有到庭的义务,否则受罚。

诉讼按固定程序进行,传唤、陈述、答辩等要使用配合一定动作的习惯语言,否则即告败诉。

诉讼证据主要有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

随着王权的加强,在日耳曼国家的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中出现了纠问式诉讼制度,即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不采用自诉原则,不采用宣誓证据,而由王室法官或巡按使主动传讯知情人,在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

基本特点

(1)是团体本位的法律。

(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3)是具体的法律。

(4)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5)是世俗性的法律。

历史地位

(1)是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2)以日耳曼法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的法律。

(3)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教会法

教会法的概念

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教会法

 

教会法

基本渊源

(1)《圣经》是基督教各派信仰的基础,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不仅是教会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圣经》是西欧中世纪封建法的重要文献,其核心教义是创世说、原罪与救赎说、天堂地狱说等。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合成《新旧约全书》。

(2)教皇教令集(《格拉蒂安教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

(3)宗教会议决议是由教皇或地方召开的各种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

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

教会教阶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土地和财产制度

“弃绝罚”是教会法中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凡是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往来。

契约制度

“死抵押权”是教会法所承认的一种权利,即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产中的孳息收入,但不准以此种收入抵债。

这种抵押实际上是对债务人的掠夺,比单纯的取利更甚。

这一规定反映了教会法契约制度的伪善性。

教会法禁止“重利”行为,即禁止用金钱借贷收取暴利,禁止附利息贷款和经商牟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确认丈夫是家庭中的主宰,妻子处于从属地位。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调整。

诉讼制度

1、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由教皇英诺森三世于公元1198年在罗马教廷内设立,是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

其根本任务是镇压一切进步思想和科学主张,惩治“异端”。

2、纠问式诉讼:

教会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所采用的方式。

法院根据公众告发或被害人控告,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法官负责。

在审判中,被告人必须到庭,法院向他告知起诉人并出示证据,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纠问式诉讼制度在诉讼法的历史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后来被宗教裁判所严重滥用。

基本特点

(1)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

(2)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

(3)其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

历史地位

(1)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

(2)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

①在刑法方面,教会法强调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宗教感化和道德矫正,这对近代刑法思想有着积极的影响。

②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要求法官在审判时遵循“良心”的要求,这为西方诉讼法中“自由心证”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③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则和制度,如一夫一妻原则,婚姻自主原则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