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978303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0.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案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案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案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案例.docx

《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例.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案例.docx

案例

1、车辆自燃索赔案

某年5月12日,李某购得新车一辆,并于当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同年7月13日,李某驾车回家停车5分钟后,由于线路问题该车起火,并完全烧毁。

事故发生时停在旁边的一辆捷达车也被烧毁。

保险公司鉴定事故原因为自燃,被烧坏的捷达轿车损失为12000元。

该车厂商在接到销售商通知后赶到现场,同意赔付李某同型号新车一辆。

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捷达轿车赔偿要求,遭拒后上诉法院。

捷达车损失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分析:

被保险车辆处于停放状态,且李某已经离开车辆,不符合“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的构成要件。

自燃系产品缺陷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李某对捷达车承担的修理费用可向销售商或生产商提出索赔。

2、假设有1000位住户,他们的住房价值均为500000元,而且都面临着火灾风险,因此,为了转移风险,他们全部投保房屋火灾保险。

保险人根据过去的经验资料预测每年该类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相当于这些房屋价值的1‰,根据这一预测损失概率,保险人可知:

财产价值总额=500000×1000=500000000(元)

预定的损失总额=500000000×1‰=500000(元)

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500000÷1000=500(元)

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额=500000÷500000=1(元)

在住房价值相等的情况下:

交纳500元保险费;

在住房价值不相等的情况下:

按1000元财产价值交付1元保险费来分摊预计的损失。

3、承包人责任保险案例

某建筑公司投保了承包人责任保险。

某日,退休工人何某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商住小区散步,当时天色已暗,由于水泥路尽头没有设防护栏,不慎掉入深4米多的断面。

摔伤后造成经济损失2万多元。

后经法院判决,何某对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承建商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承包商支付何某相应的赔款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4、中国MM外贸公司于2000年8月向美国一家进口商LZ公司出口一批价值50万美元的地毯。

该合同的支付方式为DP30(付款交单),保险人批给该买家的信用限额为DP30天40万美元。

货物到港后,由于市场发生变化,LZ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拒付货款。

由于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MM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报告了损失并提出索赔。

在保险人的指导下,MM公司将此批货物运回,并以25万美元的价格转卖给国内一家企业。

其中运输费5000美元,仓储费为2000美元,经审核该赔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该保单项下的免赔额为20%,赔款计算如下:

赔款=信用限额×(1-免赔额)+施救费用-货物残值

=400000×(1-20%)+5000+2000-250000

=77000(美元)

5、1997年8月1日,张某投保了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分切机中,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废,张某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一手中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各付保险金18%,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6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无名指只是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残缺规定,只赔付保险金的2%,即4000元。

张某不服,告到法院。

焦点:

双方对“残缺”发生歧义。

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36000元。

6、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寿险,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

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

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

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

新《保险法》将“书面同意”改为“同意”。

7、讨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一人,受益人死亡,保险金该给谁?

延边一采石场老板给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受益人一栏填的是被保险人的名字。

保险期限内,3名工人意外死亡,工人的妻子和老板都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

问:

保险金该给谁?

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8、案例分析:

受益人填写“法定”不可取

  2001年初冬,投保人王先生以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额为15万元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3年后,小王与张小姐结婚。

婚后1年,小王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身亡。

  王先生与儿媳就谁应当取得保险补偿金引发争议:

王先生认为,他给儿子小王投保的时候,小王还是个单身汉,合同受益人一栏上填写“法定”,而自己作为当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是该保险金的受益人,应当获得全部的保险金;而张小姐则认为,自己作为小王的妻子,也是丈夫的继承人,理应得到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王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受益人“法定”应属没有约定受益人,故应适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小王之遗产,平分给被保险人小王的法定继承人王先生和张小姐。

9、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新保险法明确: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10、×年5月20日,某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事故发生后,该研究所向承保其企业财产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金额为385万元。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确认了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对此次事故估损为200万元左右,并当即预付赔款50万元。

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分析鉴定,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

公估行派三位专家围绕受损财产,对原始单证、账目进行了检查;对损毁的财产的损失程度逐一进行了鉴定,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剔除了除外责任,区分了保额不足部分等。

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5万元,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应赔付的损失金额为228.8万元,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万元。

最后公估行专家制定出一份正式的专业评估报告交双方当事人审核。

由于评估报告做得科学、细致、规范,使当事人双方都心悦诚服地予以接受。

保险公司对鉴定期间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测试费、电报电话费、鉴定费共2.4万元全部承保担下来,使该案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

11、1995年11月27日,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5份,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每份400元,共计2000元,每月交保费5元,宋某指定她的母亲为受益人。

1998年3月12日,宋某所在厂发生火灾,她被毁容,于是在当年的8月6日自杀身亡。

宋某死后,其母亲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指出,《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7条第2款规定:

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宋某的死亡是自杀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3、一台空调年初投保时的市价为7000元,保险金额定为7000元。

保险标的在年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这时的市价跌至5000元。

构成不足额保险合同,此时保险人仅赔偿5000元。

保险法规定: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15、一台空调年初投保时的市价为7000元,保险金额定为7000元。

保险标的在年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这时的市价已升至8000元。

构成超额保险合同,此时保险人仅赔偿7000元。

保险法规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16、新保险法首先规定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随之转让,即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李先生的汽车投保了商业车险,可该保险还没到期,李先生就把汽车卖给了陈先生,陈先生买过去不到两个月就出了车祸。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

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了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17、李阿姨早年丧夫,辛辛苦苦把一对儿女抚养长大,为了免除后顾之忧,李阿姨给自己买了几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0万元,因为和儿子一起住,李阿姨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儿子小明。

不料,2003年儿子结婚后,李阿姨和儿媳妇相处得不甚愉快。

李阿姨一气之下,搬到女儿家居住,生活起居主要由女儿照料。

2004年,李阿姨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于是召集了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为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不久,李阿姨病逝,小凡和小明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

评析

首先,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李阿姨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完全合情合理。

其次,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

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李阿姨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18、某酒店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根据投保时的危险程度(该酒店电路老化消防设施比较简陋),确定较高保险费率为5‰,保险人收取保险费5万元。

该酒店投保后更新了全部电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修并配齐了消防器材,建立了兼职消防队伍并经常训练、演习。

这些情况的变化,使该酒店发生火灾的概率明显减少,即使发生火灾也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投保人请求,保险人鉴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决定在保险期间经过120天以后适用保险费率为3‰,保险人应退保费给被保险人。

19、宽限期未缴保费仍可获得理赔

2005年1月2日,赵先生购买定期人寿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期至2007年1月2日。

当第二次缴费期来临时,由于其工作繁忙,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去办理缴费。

2006年1月18日,赵先生骑车不慎导致手臂粉碎性骨折,住院一个月治疗痊愈。

赵先生担心未按期缴纳保费,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

分析:

能否得到理赔,这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宽限期”内,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为60天,该事故发生在第二年应缴保费日(1月2日)起的60天(宽限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在扣回其欠缴保费的前提下,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宽限期条款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拖欠保费提供一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