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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生态环境统计年报doc

德兴市生态环境统计年报

2019年

(暂定稿)

 

上饶市德兴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

全市环境统计概要

按照2019年环境统计制度要求,调查范围为本年内有污染物排放的主要工业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置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等。

本年度调查了91家工业企业,5家大型畜禽养殖场,3家具备集中污水处理能力的单位,1家生活垃圾处理厂,并对非重点调查其它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量按比例进行估算。

2019年,全市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为2952.78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674.70吨,总氮排放量为152.63吨,氨氮排放量为113.05吨,总磷排放量为10.59吨。

全市工业废气排放量为74.89亿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037.11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05.01吨,烟(粉)尘排放量为1187.18吨。

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6323.75万吨,综合利用量502.49万吨,处置量58.97万吨,贮存量5763.87万吨,倾倒丢弃量为80吨;危险废物产生量2333.46吨,综合利用量0吨,处置量2323.17吨,贮存量174.24吨。

发表调查的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1.718吨,总氮排放量为2.64吨,总磷排放量为0.32吨,氨氮排放量为1.46吨。

全市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261.7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464.848吨,总氮排放量为636.598吨,氨氮排放量为493.591吨,总磷排放量为45.846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5.585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8.64吨,烟尘排放量为10.298吨。

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厂1家,实际处理垃圾7.37万吨。

 

 

 

 

 

 

 

 

各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表号:

综100表

 

 

 

 

 

 

制定机关:

环境保护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361181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12号

综合机关名称:

德兴市

 

2019

 

有效期至:

2023年1月

一、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实际

排放总量

工业源

农业源

生活源

集中式治理设施

废水

万吨

1

4216.93033

2952.78353

——

1261.7

2.4468

化学需氧量

2

5161.6514

674.7054

21.718

4464.848

0.38

氨氮

3

608.152

113.046

1.459

493.591

0.056

总氮

4

791.9396

152.6318

2.6428

636.598

0.067

总磷

5

56.7605

10.5881

0.3244

45.846

0.002

石油类

6

1.8241

1.8241

——

——

0

挥发酚

千克

7

0

0

——

——

0

氰化物

千克

8

4.108

4.108

——

——

0

废水砷

千克

9

7128.377

7128.37

——

——

0.007

废水铅

千克

10

225.498

225.476

——

——

0.022

废水镉

千克

11

60.934

60.933

——

——

0.001

废水汞

千克

12

23.422

23.422

——

——

0

废水总铬

千克

13

2.087

2.068

——

——

0.019

废水六价铬

千克

14

1.919

1.909

——

——

0.01

二、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区域总量

工业源

生活源

机动车

集中式治理设施

二氧化硫

15

1082.6928

1037.1078

45.585

——

0

氮氧化物

16

313.6467

305.0067

8.64

0

0

烟(粉)尘

17

1197.4761

1187.1781

10.298

0

0

挥发性有机物

18

125.4

123.013

2.387

0

——

废气砷

千克

19

2785.818

2785.818

——

——

——

废气铅

千克

20

3882.846

3882.846

——

——

0

废气镉

千克

21

183.52

183.52

——

——

0

废气汞

千克

22

31.656

31.656

——

——

0

废气总铬

千克

23

0

0

——

——

——

废气六价铬

千克

24

0

0

——

——

——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20年月日

各地区工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

 

 

 

 

 

 

 

 

 

表号:

综101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行政区划代码:

361181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12号

综合机关名称:

德兴市

 

2019

 

有效期至:

2023年1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实际

1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

工业企业数

1

91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亿元

2

141.621866

取水量

万吨

3

4350.191849

煤炭消耗量

万吨

4

11.6498

其中:

燃料煤消耗量

万吨

5

11.5978

燃料煤平均含硫量

%

6

0.504784

燃料煤平均灰分

%

7

14.894707

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8

13.042954

燃料油消耗量(不含车船用)

万吨

9

0.06457

燃料油平均含硫量

%

10

0.04

焦炭消耗量

万吨

11

0

焦炭平均含硫量

%

12

0

焦炭平均灰分

%

13

0

天然气消耗量

亿立方米

14

0.069102

其他燃料消耗量

万吨标准煤

15

1.2867

用电量

亿千瓦时

16

20.375489

工业锅炉数

台/蒸吨

17

32

/

270.05

其中:

20蒸吨以上的

台/蒸吨

18

3

/

118

其中:

安装脱硫设施的

台/蒸吨

19

2

/

61

10-20(含)蒸吨之间的

台/蒸吨

20

2

/

28.1

10(含)蒸吨以下的

台/蒸吨

21

27

/

123.95

工业窑炉数

22

26

 

 

 

 

 

 

 

 

 

 

 

 

 

综101表续表

(一)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实际

1

二、工业废水

--

--

--

废水治理设施数

23

62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

万吨/日

24

101.7501

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万元

25

6683.36

工业废水处理量

万吨

26

35135.07955

工业废水排放量

万吨

27

2950.79337

其中:

直接排入环境的

万吨

28

2936.03551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

万吨

29

14.75786

化学需氧量产生量

30

3522.8019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31

669.9329

氨氮产生量

32

274.027

氨氮排放量

33

113.0375

总氮产生量

34

445.7352

总氮排放量

35

152.6233

总磷产生量

36

11.6129

总磷排放量

37

10.5881

石油类产生量

38

2.1455

石油类排放量

39

1.8241

挥发酚产生量

千克

40

0

挥发酚排放量

千克

41

0

氰化物产生量

千克

42

10.27

氰化物排放量

千克

43

4.108

废水砷产生量

千克

44

129668.333

废水砷排放量

千克

45

7128.37

废水铅产生量

千克

46

17804.469

废水铅排放量

千克

47

225.476

废水镉产生量

千克

48

10856.397

废水镉排放量

千克

49

60.933

废水汞产生量

千克

50

172.224

废水汞排放量

千克

51

23.422

废水总铬产生量

千克

52

21.673

废水总铬排放量

千克

53

2.068

废水六价铬产生量

千克

54

18.553

废水六价铬排放量

千克

55

1.909

 

 

 

 

 

 

 

 

 

 

 

 

综101表续表

(二)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实际

1

三、工业废气

--

--

--

工业废气排放量

亿立方米

56

74.899501

废气治理设施数

57

120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

万立方米/时

58

146.914

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万元

59

2631

脱硫设施数

60

21

脱硝设施数

61

8

除尘设施数

62

51

VOCs处理设施数

63

10

二氧化硫产生量

64

41517.9259

二氧化硫排放量

65

1037.1078

氮氧化物产生量

66

501.703

氮氧化物排放量

67

305.0067

烟(粉)尘产生量

68

185012.5419

烟(粉)尘排放量

69

1187.1781

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量

70

269.0356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

71

123.013

废气砷产生量

千克

72

289861.955

废气砷排放量

千克

73

2785.818

废气铅产生量

千克

74

912420.54

废气铅排放量

千克

75

3882.846

废气镉产生量

千克

76

58697.522

废气镉排放量

千克

77

183.52

废气汞产生量

千克

78

2721.123

废气汞排放量

千克

79

31.656

废气总铬产生量

千克

80

0

废气总铬排放量

千克

81

0

废气六价铬产生量

千克

82

0

废气六价铬排放量

千克

83

0

 

 

 

 

 

 

 

 

 

 

 

 

综101表续表(三)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实际

1

四、工业固体废物

--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万吨

84

6323.75153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万吨

85

502.495139

其中:

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

万吨

86

1.07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万吨

87

58.97887

其中:

处置往年贮存量

万吨

88

0.52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万吨

89

5763.8735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

万吨

90

0

危险废物产生量

万吨

91

0.233346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

万吨

92

0

其中:

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

万吨

93

0

其中:

送持证单位综合利用量

万吨

94

0

危险废物处置量

万吨

95

0.232317

其中:

处置往年贮存量

万吨

96

0.016396

其中:

送持证单位处置量

万吨

97

0.232317

危险废物贮存量

万吨

98

0.017424

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

万吨

99

0.022969

危险废物倾倒丢弃量

万吨

100

0

内部年综合利用/处置能力

万吨

101

0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20年月日

 

主要指标解释

1、工业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

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将行业小类代码填写在方格内。

【工业总产值(现价)】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量。

计算时,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

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内容: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与期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值按照现行价格(当年价)计算,即按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实际出厂价格计算。

计量单位为万元,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取水量】取水量指调查年度企业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中从外部取水的量。

根据GB/T18820-2002《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工业生产的取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如其他企业回用水量)或水的产品(如蒸气、热水、地热水等),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等以及企业为外供给市场的水的产品(如蒸气、热水、地热水等)而取用的水量,也不包括对天然水、污水、海水、以及雨水、微咸水等类似水进行收集、处理后作为产品供应和利用而取用的水量。

工业生产活动用水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①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②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水量。

【煤炭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所用煤炭的总消耗量。

【燃料煤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作燃料的煤炭消耗量(实物量),包括企业厂区内生产、生活用燃料煤,也包括砖瓦、石灰等产品生产用的内燃煤,不包括在生产工艺中用作原料并能转换成新的产品实体的煤炭消耗量。

如转换为水泥、焦炭、煤气、碳素、活性炭、氮肥的煤炭。

【燃料煤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基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燃料煤平均灰分】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基灰分加权平均值。

【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报告期内燃料煤加权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燃料油消耗量(不含车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原油、汽油、柴油、煤油等各种油料总消耗量,不包括车船交通用油量。

【燃料油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燃料油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焦炭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消耗的焦炭总量。

【焦炭平均含硫量】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焦炭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焦炭平均灰分】指报告期内多次监测的焦炭灰分加权平均值。

【天然气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天然气消耗量。

【其它燃料消耗量】指报告期内企业除了煤炭、燃油、天然气等以外,用作燃料的其他燃料消耗量。

【用电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的用电量,包括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

【工业锅炉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1蒸吨(含1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包括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电的锅炉,不包括茶炉。

【其中35蒸吨及以上的】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35蒸吨(含35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其中20(含)-35蒸吨的】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20蒸吨(含20蒸吨)小于35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其中10(含)-20蒸吨的】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10蒸吨(含10蒸吨)小于20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其中10蒸吨的以下的】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小于10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工业炉窑数】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用的炉窑总数,如炼铁高炉、炼钢炉、冲天炉、烘干炉窑、锻造加热炉、水泥窑、石灰窑等。

【主要原辅材料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生产情况。

产品品种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不包括试制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生产的产品。

应填写在生产过程中与污染物产生密切相关的3种产品或中间产品的规范名称、计量单位及实际产量,可在规范名称后括号补充常用俗名,计量单位尽量选用标准计量单位,如重量单位选“吨”。

【废水治理设施数】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数,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

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已经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指报告期内企业内部的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实际具有的废水处理能力。

【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维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工业废水处理量】指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含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厂)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的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

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也应计算在内。

计算时,如遇有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级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废水处理量。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

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废气治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浊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直接冷却水:

在生产过程中,为满足工艺过程需要,使产品或半成品冷却所用与之直接接触的冷却水(包括调温、调湿使用的直流喷雾水)。

间接冷却水: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保证生产设备能在正常温度下工作,用来吸收或转移生产设备的多余热量,所使用的冷却水(此冷却用水与被冷却介质之间由热交换器壁或设备隔开)。

【直接排入环境的】指废水经过工厂的排污口或经过下水道直接排入环境中,包括排入海、河流、湖泊、水库、蒸发地、渗坑以及农田等。

对应的排水去向代码为A、B、C、D、F、G、K。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

指企业产生的废水直接或间接经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包括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工业废水处理厂以及其它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量。

对应的排水去向代码为E、L、H。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指企业产生的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浓度,为该企业的出厂界浓度,为全年加权平均值。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氨氮浓度】指企业产生的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中氨氮的浓度,为该企业的出厂界浓度,为全年加权平均值。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产生量】指报告期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水中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和砷、铅、汞、镉、六价铬、总铬等重金属本身的纯质量。

它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根据生产的产品产量或原辅料用量计算求得,也可以通过工业废水产生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

污染物产生量(纯质量)=工业废水产生量×废水处理设施入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无处理设施可使用排口浓度)

计算砷、铅、汞、镉、六价铬、总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工业废水产生量”为产生重金属废水的车间年实际产生的废水量,“废水处理设施入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为该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入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如没有设施则为车间排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和砷、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本身的纯质量。

它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根据生产的产品产量或原辅料用量计算求得,也可以通过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

污染物排放量(纯质量)=工业废水排放量×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

1:

如企业排出的工业废水经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即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

如果厂界排放浓度低于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浓度,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浓度为准。

2:

计算砷、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车间排放口的年实际废水量,“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为车间排放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中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量

【废气治理设施数】指报告期末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过程与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治理设施总数,以一个废气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

包括除尘、脱硫、脱硝及其它的污染物的烟气治理设施。

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锅炉中的除尘装置属于“三同时”设备,应统计在内。

【除尘设施数】指专门设计、建设的去除废气烟(粉)尘的设施。

【脱硫设施数】脱硫设施指专门设计、建设的去除废气二氧化硫的设施,具有兼性脱硫效果的设施,如湿法除尘等治理设施等其他可能具有脱硫效果的废气治理设施不计入脱硫设施。

具有脱硫效果的生产装置,如制酸、水泥生产等不作为脱硫设施。

【脱硝设施数】指在治理设施中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及其联合技术或采用活性炭吸附进行烟气脱销的设施。

具有脱硝效果的生产装置,如水泥生产等不作为脱硝设施。

【脱硫剂消耗情况】脱硫过程中采用的脱硫剂种类(例如石灰石、氢氧化钠、碳酸钠等)和其实际消耗量。

【脱硫副产物产生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脱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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