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锦绣大道南段砼路面病害整治等四个市政维护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比选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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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锦绣大道南段砼路面病害整治等四个市政维护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比选文件模板

 

**区锦绣大道南段砼路面病害整治等四个市政维护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比选文件

 

比选人:

XXX**区市政设施管理所

 

二〇一九年七月

 

 

第一章比选公告3

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5

第三章评标办法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3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32

第六章比选申请书格式33

 

第一章比选公告

**区锦绣大道南段砼路面病害整治等四个市政维护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一、本次比选的项目为**区锦绣大道南段砼路面病害整治等四个市政维护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资金来自政府市政设施维护资金,项目出资比例100%,比选人是**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所.本项目现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竣工结算审核单位,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比选人(项目业主)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所

项目名称

**区锦绣大道南段砼路面病害整治等四个市政维护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建设地点

**市**区

实施时间

2019年7月

项目规模及内容

四个市政维护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分别出具审核报告

建设资金

财政资金

其他

 /

三、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资质

(7).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投标禁止禁入期;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四、报名及领取比选文件

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5日,每日上午9:

30时至11:

30时,下午14:

30时至16:

3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区团结巷1号)报名及领取比选文件:

1.领取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副本(省外企业需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书》);

(以上证件检查原件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本次比选公告发布地址

**市**区人民政府(网址:

******/)

六、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1)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比选文件。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

XXX**区市政设施管理所

地址:

**市**区团结巷1号

联系人:

王女士

联系电话:

********

2019年7月1日

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1

比选人

比选人:

XXX**区市政设施管理所

地址:

**市**区团结巷1号

联系人:

王女士

联系电话:

********

1.1.2

比选代理机构

1.1.3

项目名称

**区锦绣大道南段砼路面病害整治等四个市政维护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1.1.4

项目地点

**市**区

1.1.5

项目规模及内容

四个市政维护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分别出具审核报告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3.1

比选范围

竣工结算审核

1.3.2

计划周期

30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1.4.1

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具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资质

信誉要求:

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投标禁止禁入期;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

其他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投标禁止禁入期;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

3、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必须具有四川省建设厅出具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登记证》或者《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满足本工程要求。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比选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比选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比选申请人答疑时间

本比选文件使用的是规范性标准文本,比选文件发出后不再进行答疑。

1.11.1

分包

不允许

1.12.1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2

比选申请书截止时间

2019年7月9日10时30分

3.1.1

构成比选申请书的其他材料

补遗,答疑等;

3.3.1

比选有效期

30天,从比选截止之日起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比选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定代表人亲自比选而不委托代理人比选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比选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

比选申请书份数

贰份(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装订要求

比选申请书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

比选申请书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比选申请书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比选申请书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比选申请书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比选申请书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密封要求

比选申请书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章(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比选人名称:

比选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比选申请书在2019年7月9日10时30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比选申请书截止时间和地点

递交截止时间:

2019年7月9日10时30分

递交地点: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所

4.2.3

是否退还比选申请书

5.1

比选时间和比选地点

比选时间:

同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

比选地点:

同递交比选申请书地点

5.2

比选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

由比选申请人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对比选申请书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比选顺序:

按递交时间顺序进行开封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和小签字

(1)比选申请书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

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比选申请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

小签签全名或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注:

由比选申请人自由选择是否加盖页码及小签,

10.2

比选控制价:

本次竣工结算审核最高限价为壹万贰仟元人民币,报价高于最高限价将否决其投标。

10.3

资格审查方法:

资格后审

10.4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10.5

在点名确认比选申请人是否派人到场时,由监督人员对其身份进行现场验证:

1、法人代表到现场的,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2、授权委托代理人到现场的,验证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

10.6

比选申请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比选申请书,不得进入评标: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未到开标会现场的,或到了现场但证件不符合要求的;

(2)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比选申请书的;

(3)比选申请书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7

评审委员会对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书进行评定,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比选申请人按评审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出并向比选人推荐一至三名中选候选人,以报价最低的比选申请人为第一中选候选人,依此类推。

第一中选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没收比选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选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比选人应当依法重新比选。

10.8

中标人派驻现场负责人与比选申请书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比选人将不予退还比选保证金。

10.9

比选文件中列出格式的表格,比选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扩展,未列格式的表格,由比选申请人自行编制。

10.10

在评审结束后发现比选申请人串通比选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选资格。

未发现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比选人将在24小时后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本比选项目比选人:

XXX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2本比选代理机构: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比选项目名称: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比选建设地点: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比选建设规模: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

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比选范围、工期要求和质量要求

1.3.1本比选范围: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比选工期要求: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比选的质量要求: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比选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建造师资格要求: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比选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比选。

1.4.3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项目的施工提供投标代理服务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比选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1.5.1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本比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本项目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应承若对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书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本项目踏勘现场: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9.2由比选申请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踏勘现场的费用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

在赴现场勘察过程中和现场勘察时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

1.9.3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书时参考,比选人不对比选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比选预备会

1.10.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比选预备会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比选预备会,澄清比选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1.10.2比选申请人答疑时间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1分包

1.11.1比选申请人拟在中选后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1.12.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比选申请书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比选文件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比选申请人须知;

(3)评比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比选申请书格式;

(7)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后果自负。

2.2.2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比选截止时间2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比选申请书截止时间不足2天,相应延长比选申请书截止时间。

2.3比选文件的修改

2.3.1比选人有权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这种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比选文件要求的比选截止日期2天前以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领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

比选申请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当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比选申请人都有约束力。

2.3.2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上表达不一致时,以最后收到的书面文件为准。

3.比选申请书

3.1比选申请书的组成

3.1.1比选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比选报价函及比选报价函分项明细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项目机构;

(4)资格审查资料;

(5)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的,或比选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比选申请书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比选报价

3.2.1比选申请人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合同条件要求报价,报价包含基本审核费及审增或审减所有费用,其报价作为总价包干使用,后期不作调整。

3.2.2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截止时间前修改比选函中的比选总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比选有效期

3.3.1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书。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比选有效期。

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申请书;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保证金。

3.4比选保证金

3.4.1比选保证金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4.2比选保证金的退还。

3.4.2.1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的比选申请人,其比选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选人凭设计合同到比选人代理机构办理)。

退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5日(从报名截止的次日起算)。

3.4.2.2比选失败的,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应在比选失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给比选申请人。

3.4.2.3比选结束后,比选保证金需要退还的,比选保证金收取单位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比选保证金退还到该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比选申请人退还时须持比选申请人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许可证、银行给比选申请人的转账回单。

3.4.2.4比选保证金为无息退还。

3.4.3比选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比选保证金将被没收

3.4.3.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差额履约担保的;

3.4.2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

3.4.3比选申请人正当理由是指:

3.4.4.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既包括基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自然现象如洪水、海啸、地震、台风等等,也包括基于社会原因而发生的社会现象(也称社会现象)。

3.4.4.2比选人提出不按要求支付工程款或要求中选人垫资,以及比选人提出的其他要求与比选公告的要求不一致、或比选人提出的要求在比选公告中没有要求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比选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具体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5.4“正在实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具体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5.6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比选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比选方案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比选方案。

允许比选申请人递交备选比选方案的,只有中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比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审委员会认为中选人的备选比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比选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比选方案。

3.7比选申请书的编制

3.7.1比选申请书应按第八章“比选申请书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申请书的组成部分。

其中,比选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7.2比选申请书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比选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比选申请书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比选申请书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比选申请书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7.4比选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比选申请书的正本与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编制,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并应编制目录。

具体装订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比选

4.1比选申请书的密封和标识

4.1.1比选申请书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章和密封章。

未按要求密封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将予以拒收,开标时不再对密封性进行检查。

4.1.2比选申请书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比选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

理。

4.1.4密封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无权在比选过程中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将视为比选申请人自动放弃评审专家对其文件质询答复的权利,事后无权再对比选程序和评比结果提出任何质疑和要求。

4.2比选申请书的递交

4.2.1比选申请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书。

4.2.2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书时间和地点: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书不予退还。

4.2.4比选人收到比选申请书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4.3比选申请书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书,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书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书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比选申请书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比选会

5.1比选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比选时间)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比选,并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比选会的,到比选人工作人员处签名报到并以证明出席比选会。

5.2比选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比选:

(1)宣布比选纪律;

(2)公布在比选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书的比选申请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比选申请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比选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比选申请书的密封情况;

(5)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比选申请书比选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比选顺序当众比选,公布比选申请人名称、标段名称递交情况、比选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比选记录上签字确认;

(9)比选结束。

6.评比

6.1评审委员会

6.1.1本次评比的评审委员会由7人组成,由**区市政设施管理所相关人员组成

6.1.2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比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比选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比选公正评审的;

(4)曾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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