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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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印发《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川银保监发[2019]45号)
各市(州)银保监分局,四川各政策性银行,各大型银行一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银行成都分行,各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一级分中心,各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四川新网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川分公司,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成都各村镇银行:
为严控银行案件风险,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及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对相关规定做到应知会知,严格坚守纪律红线,严格把守风险底线,并将禁止性规定融入业务风险控制流程和内控管理制度,对违反者按规定严肃问责。
特此通知。
(请各市(州)银保监分局转发至辖内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
四川银保监局
2019年12月30日
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一、普遍适用禁止性规定
1.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
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占本行和客户资金或财产。
3.严禁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4.严禁超出授权范围或未经审批办理业务。
5.严禁将本人业务系统操作权限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业务系统权限办理业务。
6.严禁充当资金掮客和参与非法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
7.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或他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8.严禁利用内部交易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将内部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9.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之便,冒用单位名义,利用办公场地,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谋取非法利益。
10.严禁业务活动中以误导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11.严禁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
12.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3.严禁未经监管部门允许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
14.严禁盗窃、出卖、泄露和违规查询、修改客户(单位和自然人)信息。
15.严禁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6.严禁对违规、违纪、违法或可能导致风险的业务操作不抵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或不按规定越级报告。
二、各级管理人员禁止性规定
17.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18.严禁利用对人事、岗位管理和业绩考评等职权之便,违规直接或间接干涉授信和用信、资产处置、投资、支付结算等业务事项。
19.严禁利用对人事、岗位管理和业绩考评等职权之便,对抵制违规操作、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以及未经当事人申辩和集体审议程序,违规或无正当理由调整当事人岗位。
20.严禁违规保管和使用单位(部门)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印章。
21.严禁指使、参与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22.严禁不采取突击性方式和不按规定的频率、方法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权证、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
23.严禁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进行授权或转授权。
24.严禁对违规人员不按规定问责处理。
25.严禁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以纪律处分、经济处罚代替司法移送。
三、对公结算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26.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内控优先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不采取双人上门现场调查、亲见亲签、远程视频连线核查、官方网站核查、获取有效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行政机关外调等方式,对客户身份和开户目的进行识别,对其开户的真实性(包括资料和印鉴的真实性、开户申请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开户办理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7.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不对较高风险等级以上(含)客户、大额可疑交易客户、异地客户开户的真实性(包括资料和印鉴的真实性、开户申请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开户办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实行双人上门核实。
28.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在客户申用重要空白凭证、支付密码器等密保设备、网络自主交易平台时,不对客户的真实性(申用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办理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将客户申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支付密码器等密保设备及相应与存款资金安全有关的应交付客户的资料,交于客户单位授权办理人。
29.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柜面办理对公存款大额转账和现金支取业务时,不以印鉴审核、支付密码器校验、大额热线查证相结合方式对存款单位资金转出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对经办人员真实身份进行审核。
30.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在客户申请账户信息变更、更换预留银行印鉴、账户撤销时,不以双人上门现场调查、亲见亲签、远程视频连线核查、获取有效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印鉴审核、热线查证相结合方式对客户业务发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对经办人员真实身份进行审核。
31.严禁不按“对账与结算业务办理实行人员、岗位、职责分离”的原则开展对账工作。
32.严禁不按规定频率、对账方式、对账率开展对账工作,不对高风险账户按规定上门对账。
33.严禁不按规定对对账信息的有效性进行审验确认。
34.严禁不按规定办理账户撤销业务。
四、个人结算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35.严禁办理个人结算账户开户,不经复核、授权程序,不对客户办理业务的真实性及客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不按规定登记客户和代理人信息。
36.严禁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代理开户时,不联系被代理人对其委托代理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7.严禁客户申用网络自主交易平台时,不对客户的真实性(申用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办理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将网络自主交易平台密保设备及与安全有关的应交付客户的资料,交于客户本人。
38.严禁不向客户提示网络交易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
39.严禁不按约定审核客户发起交易的真实性和反馈交易情况。
五、授信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40.严禁人为使用,串通客户编造或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
41.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42.严禁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43.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不对授信客户的身份、主体资格、财务和信用状况、真实授信需求,按双人经办原则进行独立的调查(依据风控模型自动化线上审批的产品除外)。
44.严禁授信尽职调查和审查报告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出现重大疏漏。
45.严禁授信业务逆程序操作。
46.严禁签订授信合同不对签订人身份真实性、资格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坚持面签制度。
47.严禁在未落实授信、用信条件情况下授信、批准用信。
48.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对授信保证方的保证资格、保证能力,不按双人经办原则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审查。
49.严禁对授信保证方的保证资格、保证能力不进行动态、适时的履约调查。
50.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对授信抵押和质押物的合法性、充足性,不按双人经办原则进行独立的实地调查和审查。
51.严禁接受严重偏离市场重置价值被高估的授信抵(质)押物为担保。
52.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不识别授信集团客户和不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
53.严禁违规与内部人和股东进行关联交易。
54.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不对用信项目客户贸易背景项下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运输单据、仓单等资料进行实质性审验,为企业提供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用信。
55.严禁以兜底承诺等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谋利。
六、资产处置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56.严禁未经跨部门(岗位)集体审议机制下的资产处置委员会或类似职能机构的集体审议处置大宗资产。
57.严禁资产处置中不按规定进行账务核算和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对账销案存的资产后期清收收入不入账或截留收入。
58.严禁违规处置不良金融资产。
59.严禁对权属证书、抵债资产等不按业务经办与保管分离原则进行管理。
七、经营网点机构员工禁止性规定
60.严禁在未签退系统和未妥善保管好操作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情况下离柜、离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及本人柜台监控界面范围内除外)。
61.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或违反岗位不相容原则,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钥匙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或代管。
62.严禁输入密码时不进行有效的物理遮挡。
63.严禁柜员尾箱现金、自助设备现金混用。
64.严禁代客户保管现金、贵金属、存单、银行卡(折)、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密保设备(包括网银U盾或令牌、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票据、印鉴卡、印鉴章、身份证件等相关重要物品。
65.严禁不对柜员尾箱余额进行库存限额控制。
66.严禁不将机构尾箱存放于符合安全防护标准的区域,严禁违规随意挪动机构尾箱。
67.严禁对机构尾箱现金不实行双人加锁保管和不对出入箱进行监督;严禁在现金出入操作后对机构尾箱不立即上锁。
68.严禁营业终了不按规定由双人对柜员尾箱现金、机构尾箱现金进行账实核对。
69.严禁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
70.严禁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71.严禁业务授权时不按规定复核客户真实意愿及相关身份证件、文件、单据、传票、账务。
72.严禁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或停用已调离柜员(含各类智能设备)的柜员号。
73.严禁网点运营主管或网点负责人不对离开营业场所临时外出柜员的尾箱现金进行账实核对。
74.严禁不按规定对营业场所、柜员业务操作的监控录像调阅审查。
75.严禁违规向他方提供、出借营业场所或办公场地。
76.严禁对他方在本单位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不予以制止。
77.严禁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78.严禁违规查询、扣划、冻结个人和单位的存款及理财产品。
79.严禁在本行信息系统、机具明文存放客户密码、银行卡磁道数据。
八、网络和自助服务平台人员禁止性规定
80.严禁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银行自助设备投入运行。
81.严禁对现金类自助设备的钥匙和密码不实行双人分管、分用,钥匙使用后不按规定入库(柜、箱)保管,钥匙、密码权限不实行平行交接和登记,密码权限交接后不及时更新操作密码。
82.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清机加钞操作与业务生产系统记账不实行人员和岗位分离。
83.严禁单人对现金类自助设备进行操作。
84.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对现金类自助设备进行操作。
85.严禁对现金类自助设备加钞、卸钞、移机时不清机核对账实。
86.严禁对自助设备现金不以定期和不定期(突击性)相结合的方式清机轧账检查。
87.严禁对自助设备差错不及时处理和记载。
88.严禁对吞没卡不按规定及时取卡、登记、上缴、保管,不按规定核实有效身份将吞没卡交付申领人,不按规定记载交付情况。
89.严禁不按规定加强对自助设备供货商和自助设备外包服务商的业务合作管理。
90.严禁对自助设备业务操作的监控资料不进行调阅审查。
91.严禁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巡查。
九、理财及代销业务人员禁止性规定
92.严禁推介和销售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未经本行公示的理财产品。
93.严禁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94.严禁委托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个人,或非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
95.严禁违规不在本行理财产品专区销售理财产品,不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96.严禁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97.严禁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和理财产品。
98.严禁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99.严禁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100.严禁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101.严禁给予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代销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102.严禁不向客户明示代销产品目录、销售渠道、风险提示、信访举报渠道。
十、印章管理人员禁止性规定
103.严禁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票据专用章及其他重要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制度不遵循“事前有审批,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追溯”的原则,在刻制、领用、保管、使用、停用和销毁环节存在重大缺陷。
104.严禁不遵循内控优先原则和不坚持风险问题导向,在印章管理防控措施明显滞后于市场风险形势和自身业务风险防控需要情况下,不采取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票据专用章及其他重要柜面业务专用章实行包括上线使用印控机等网络化管理技术的防控措施。
105.严禁不遵循内控优先原则和不坚持风险问题导向,不适时应对市场风险形势并按自身业务风险防控需要,不审慎提高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票据专用章及其他重要业务印章的管理层级。
106.严禁预先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与业务无关的表簿上加盖业务印章、个人名章。
107.严禁用印不登记或不按规定留存用印审批资料。
108.严禁不将用印作业纳入录像监控。
109.严禁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票据专用章不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或“密码钥匙分管”,交接时不实行“平行交接”。
110.严禁对作废印章不按规定及时上收和销毁。
《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释义
一、普遍适用禁止性规定
11.严禁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
【释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明确禁止员工代客户办理业务的种类和产品,包括代客户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密保设备,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等。
二、各级管理人员禁止性规定
19.严禁利用对人事、岗位管理和业绩考评等职权之便,对抵制违规操作、检举违规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以及未经当事人申辩和集体审议程序,违规或无正当理由调整当事人岗位。
【释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抵制违规操作、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岗位进行调整,应有制度性规定,向存有异议的当事人提供申辩程序,对调整决定要有内部集体审议程序进行规范。
三、对公结算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26.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内控优先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不采取双人上门现场调查、亲见亲签、远程视频连线核查、官方网站核查、获取有效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行政机关外调等方式,对客户身份和开户目的进行识别,对其开户的真实性(包括资料和印鉴的真实性、开户申请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开户办理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释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足合规和风控要求,可结合自身业务风险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单一或复合方式,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对客户开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远程视频连线核查指采用人脸识别等线上活体检验技术、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传输技术等对签订人身份真实性和资格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且行为、程序、技术、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7.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导向,不对较高风险等级以上(含)客户、大额可疑交易客户、异地客户开户的真实性(包括资料和印鉴的真实性、开户申请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开户办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实行双人上门核实。
【释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足合规和风控要求,并结合业务风险实际情况,对较高风险等级以上(含)客户、大额可疑交易客户进行详细而明确的界定。
对开户后账户异常未有资金往来而突然发生频繁可疑动账的客户,应及时实行双人上门深入核查其开户真实性和开户目的。
32.严禁不按规定频率、对账方式、对账率开展对账工作,不对高风险账户按规定上门对账。
【释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坚持风险导向,以制度性规定对各类账户对账的频率、方式、对账率予以明确,对“高风险账户”进行详细界定。
“高风险账户”依据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原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附件1)有关要求细化明确。
未使用支付密码器的账户(不办理柜面业务的账户除外)、上门收款的账户原则上应纳入“高风险账户”。
33.严禁不按规定对对账信息的有效性进行审验确认。
【释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合同条款向客户约定对账的方式,提示不及时反馈对账结果的风险及责任。
对对账信息有效性审验确认的立足点是确保客户反馈信息真实可靠,包括而不限于审验对账回执签章、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4.严禁不按规定办理账户撤销业务。
【释义】办理账户撤销业务时,合规和风险防控立足点包括而不限于审核客户撤销账户的真实意愿和手续要件、收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等。
发生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遗失、损毁或被盗等情况的,应依法、依约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登报证明、公安证明、单位公函等)。
四、个人结算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36.严禁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代理开户时,不联系被代理人对其委托代理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释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风险导向,以制度性规定对联系被代理人核实其委托代理真实性的方式予以明确。
37.严禁客户申用网络自主交易平台时,不对客户的真实性(申用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办理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将网络自主交易平台密保设备及与安全有关的应交付客户的资料,交于客户本人。
【释义】客户的真实性审核,主要指对客户申用意愿真实性和办理人身份真实性的审核。
五、授信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41.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释义】“关系人”的界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42.严禁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释义】“关系人”的界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43.严禁不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不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不对授信客户的身份、主体资格、财务和信用状况、真实授信需求,按双人经办原则进行独立的调查(依据风控模型自动化线上审批的产品除外)。
【释义】“双人经办”指授信调查必须由两人及以上人员经办。
“独立的授信尽职调查”是指调查人员在工作中不受外来人为因素的干扰,依据客观事实和运用专业技能,独立做出调查结论。
46.严禁签订授信合同不对签订人身份真实性、资格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坚持面签制度。
【释义】授信合同面签包括线下签订和线上签订。
线上签订指采用人脸识别等线上活体检验技术、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传输技术等对签订人身份真实性和资格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且行为、程序、技术、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六、资产处置业务条线人员禁止性规定
56.严禁未经跨部门(岗位)集体审议机制下的资产处置委员会或类似职能机构的集体审议处置大宗资产。
【释义】大宗资产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身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等实际情况来界定。
七、网络和自助服务平台人员禁止性规定
80.严禁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银行自助设备投入运行。
【释义】安全标准包括布置场地安全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
在行和离行自助设备必须纳入录像监控范围;数据信号线必须有效防止外部破坏性物理接入等。
89.严禁不按规定加强对自助设备供货商和自助设备外包服务商的业务合作管理。
【释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据《商业银行外包服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信息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48号)等监管要求,制定对自助设备供货商和外包服务商业务合作的管理办法。
设备采购和外包服务实行名单制和招投标管理;对资质不达标、内部管理问题突出、售后服务违约和滞后、不能及时有效满足技术升级需求的设备供应商,要依法终止业务合作;对自助设备维修人员进场维修前必须核实其有效身份并全程监控维修。
八、印章管理人员禁止性规定
105.严禁不遵循内控优先原则和不坚持风险问题导向,不适时应对市场风险形势并按自身业务风险防控需要,不审慎提高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票据专用章及其他重要业务印章的管理层级。
【释义】此条主要针对未上线使用印控机等网络化管理技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09.严禁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票据专用章不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或“密码钥匙分管”,交接时不实行“平行交接”。
【释义】此条主要针对未上线使用印控机等网络化管理技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