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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研究中的博弈论方法
组织研究中的博弈论方法
2014年04月22日16:
57来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长春)2013年6期第43~54页作者:
刘世定/张惠强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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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本文后面的各节中,我们将首先对组织研究中的博弈论方法和其他方法加以比较;然后,讨论博弈论研究的不同方法(路径)对组织研究的影响;继而,进入到更具体的层面,讨论若干社会学传统视角的介入可能产生的影响;最后,做一个总结。
关键词:
组织研究;博弈论;方法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世定,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上海高校E-研究院研究员;张惠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一、引言
虽然冯·诺依曼和摩根斯顿在其20世纪40年代问世的开创性著作《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中已经意识到,博弈论研究和社会组织研究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但在此后的一段时期中,社会组织研究对博弈论的进展依然少有关注,仍沿着各种和博弈论方法有根本差异的路径发展。
不过,这种状况从20世纪70年代后正在迅速改变。
伴随着博弈论在社会科学中的运用日益受到关注,它在组织研究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特别是在经济学的产业组织研究中,博弈论方法已经成为主流范式之一。
本文所说的组织研究中的博弈论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将组织现象看做是比组织层次更低的诸行动主体在试图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互动的结果,即从行动主体互动的角度对组织现象做因果机制解释;
(2)从策略选择角度研究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
具体而言,假定每个行动主体均有各自的策略集,他们各自的收益取决于自身的策略选择和其他行动主体策略选择的组合;
(3)诸行动者的互动可能面临不同的条件,不同的条件影响着行动者的策略集、策略选择和收益,从而构成不同的博弈模型;
(4)注重均衡策略分析,把均衡策略的存在看作组织秩序的必要条件。
在本文后面的各节中,我们将首先对组织研究中的博弈论方法和其他方法加以比较;然后,讨论博弈论研究的不同方法(路径)对组织研究的影响;继而,进入到更具体的层面,讨论若干社会学传统视角的介入可能产生的影响;最后,做一个总结。
二、组织研究中的博弈论方法和其他方法的异同
我们在上面只是概略地陈述了组织研究中博弈论方法的基本特征。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这种方法,有必要将之与组织研究中的其他几种主要方法加以比较。
在本节中将涉及的比较对象包括:
最优规划方法、外生规范的制度主义方法、功能主义方法、网络结构方法。
(一)与最优规划方法的比较
在上述诸方法中,最优规划方法和博弈论方法都和经济学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二者都接受行动者试图最大化各自利益的假定。
最优规划方法是新古典经济学中最基本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
给定行动主体的目标函数(如假定厂商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和约束条件(如收入、价格等),分析行动主体实现目标最大化的条件。
就研究范围而言,它不仅用于分析个体局部行为(如局部均衡理论模型),而且也被用于分析各个行动者之间相互关联的系统过程和后果(如一般均衡理论)。
不论研究范围如何,从基本特征看,这种方法事实上是规划方法在社会科学中的运用。
从19世纪后期以来的约100年中,最优规划方法逐渐成为经济学中的主要分析范式。
但将其用于组织分析,却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这就是罗纳德·科斯于1937年发表论厂商性质的论文,直到20世纪70年代这篇论文重新受到重视,继而引发组织研究新热潮的故事。
今天,熟悉经济组织研究的人都知道,当代组织研究中的一些重要进展和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概念及以此为基础的组织替代与边界理论有密切关系。
本文在这里要指出的是,科斯虽然在分析性概念工具的提出方面推进了组织研究,但是从方法角度看,仍然只是最优规划方法的运用。
为了把运用这种方法的组织研究和运用博弈论方法的组织研究加以比较,我们不妨先看看科斯怎样讨论问题。
科斯的问题是:
当人们可以利用市场组织来实现目标的时候(经济学家的分析告诉我们,完全竞争的市场是最有效率的),为什么还会有厂商组织存在?
他的回答是:
在市场交易存在正交易成本(当时的主流经济学暗含地做出了零交易成本假定)的条件下,当事者会考虑,究竟是采用市场交易方式来实现目标还是可能有其他的替代组织方式。
如果存在其他替代组织方式(厂商组织就是替代方式的一种),那么,当事者就会在市场交易成本和其他组织形式的交易成本(比如,厂商组织的交易成本)之间进行比较,取其低者而行之。
更准确地说,是比较二者的边际交易成本。
当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高于厂商内部交易的边际成本时,当事者选择厂商组织方式更有利;而当厂商内部交易的边际成本高于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时,选择市场交易更加有利。
在厂商内部交易的边际成本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时,厂商规模达到最有效率状态。
可以看到,这里的分析范式是,假定经济行动者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并假定行动者利用厂商组织或利用市场可以获得同样的物品和服务,那么,在特定的交易资源约束下,行动者将怎样选择,厂商组织的最优规模将怎样确定。
显然,这里是采用标准的最优规划方法。
运用博弈论方法研究组织选择和组织规模时,虽然也假定行动者追求收益最大化,但是与最优规划方法不同的是:
第一,博弈论方法从互动角度进行最大化行为分析,假定人们在博弈中进行组织形式和规模选择,因此,对任何一个参与者都必须要问的一个问题是,其他互动主体的反应如何?
在这个问题的引导下,假定每个当事者的收益和行动是博弈中其他人行动的函数。
而最优规划方法不直接引入互动,至多将其他行动主体的行动放在给定的约束中;
第二,在博弈论中关注的组织规模是博弈均衡规模,即博弈的各参与者都实现了组织规模的最优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主体都没有激励单独改变其选择的状态,而最优规划方法中所确定的最优均衡只是孤立地对决策主体而言的均衡。
如果某个主体的最优规模决策是在其他博弈者并未选择最优策略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在博弈论视野中,该主体的最优规划式决策还不是博弈均衡规模的组成部分。
(二)与外生规范的制度主义方法的比较
社会科学中的制度研究有深厚的传统。
在采用所谓“制度主义”研究方法的人群中,遵循的方法常常也有不少差异。
这里所说的“外生规范的制度主义方法”,在制度研究中比较常见,其特点是,把社会规范作为外生给定的条件,以此来解释个人和集体的行动,解释在此条件下的组织现象。
在更广的内涵下,这种方法也常常被归入整体主义方法中,作为其构成部分。
在当代组织研究中,这种方法是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遵循的主要方法。
该学派对组织适应外部社会规范以取得合法性的强调——所谓合法性机制——集中体现了这种方法的运用。
例如,迈耶和罗恩把组织趋同性和合法性机制联系起来的讨论,就特别强调了组织生存于其中的制度环境的影响。
当然,被归属到该学派中的成员事实上并没有完全统一的研究纲领,方法上也不尽一致,因此我们只能说外生规范的制度主义方法是他们采用的主要方法。
事实上,有些人的研究还采用了不同于外生规范的方法。
例如,迪马久和鲍威尔在关于组织趋同性的研究中提出的三个机制,即强制机制、模仿机制、社会规范机制就不能完全归入上述方法。
与外生规范的制度主义方法不同,采用博弈论方法进行组织研究时,特别强调要从人们的策略互动中分析组织现象及其稳定和变迁。
我们不妨设想一个采用博弈论方法研究组织的人会怎样去审视用合法性机制解释组织趋同性现象的做法。
他可能首先会问:
所谓合法性机制是如何通过人的行动起作用的?
如果采用外生规范的制度主义方法的学者不能提供答案,那么他会认为,所谓“合法性机制”中的机制还没有讲清楚。
如果答案是:
组织形式的决策者遵从其他人认为组织形式应该如何的规范,那么,博弈论者可能会假定,理性的组织形式决策者具有(遵从,不遵从)两个策略;而构成组织的外部制度环境力量的那些人会对组织形式决策者采用“遵从”或“不遵从”策略做出反应,比如采取“认可”、“不认可”或“无所谓”策略。
于是,博弈展开。
在采用博弈论方法的人看来,人们之间的博弈互动,是解开组织趋同之谜的路径。
从这里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解释某种组织现象时,博弈论方法和外生规范的制度主义方法的差异。
概括地说,博弈论方法的基本倾向是,并不满足于将社会规范作为理论中的不加分析的给定部分,而认为它需要从人们的博弈中得到说明。
虽然博弈论方法和外生规范的制度主义方法在涉及制度—组织研究的基本倾向上不同,在解释特定组织现象时也有所不同,但是,在一些具体研究场合,特别是对某些特定组织现象加以解释时,从操作层面看,二者并非是绝对排斥的。
事实上,它们也可以结合起来分析问题。
任何一个博弈模型,总要给定一定的条件,在此条件下,确定参与者和他们的策略集、收益函数等,然后才能对博弈的进程及后果进行分析。
这些给定的条件在博弈论中被称为“自然”(nature)。
在“自然”中,可能包括给定的制度环境。
在这里,可以容纳外生给定规范的做法。
其次,在讨论博弈参与者的收益函数时,也可以给定他们各自所遵循的规范,这些规范会影响到他们的收益评价。
这时,也可以容纳外生给定规范的做法。
(三)与功能主义方法的比较
在进行功能主义方法和博弈论方法的比较之前,有必要指出,在人们通常所说的功能主义分析方法中,事实上包含着三种不同的分析,即功能解释、功能描述分析、功能预期假定。
这三种不同的功能分析和博弈论的关系,是大相径庭的。
按照艾尔斯特的界定,社会科学中的功能解释指的是:
对群体z而言,一个制度或一个行为模式x被它的功能y解释时,y是x的结果。
这一界定特别突出了功能解释与一般因果解释的不同。
在组织研究中,功能解释的特点是,组织的存在和特征是用它的功能来解释的。
在组织研究中,功能解释方法和博弈论方法的共同特点是,二者都关注组织稳定性。
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第一,功能解释理论方法是从组织特征的后果来解释组织特征,而博弈论方法则是从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来解释特定组织特征的产生、稳定和变化。
第二,在功能解释理论方法中,被解释项(即待解释的某些组织特征)和解释项(组织功能)是在同一系统层次上,而博弈论遵循的则是从低于被解释项的层次(参与者的行动)出发来解释更高层次的组织系统现象的方法。
第三,功能解释理论方法绝对排斥与有目的行动有关的解释路径。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则功能解释理论的独有之处将被化解。
但博弈论方法尽管在某些场合——如解释生物演化的时候,常用的鹰鸽博弈的例子——并不要求假定参与者的行动都具有目的性,但绝对不排斥有目的的行动假定。
到目前为止,大量的博弈论模型都建立在参与者行动是有目的的这一假定基础上。
由于存在这些差异,因此,若想在组织研究中将功能解释理论方法和博弈论的解释方法有机衔接起来,显然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在许多场合是不可能的。
比较可能使二者衔接起来的研究也许在组织演化理论领域。
如果设想,将社会组织演化过程视为自然选择机制和适应性博弈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将功能解释理论的某些内容融入自然选择机制中,那么,或许能够做出些有意义的研究工作。
但这首先要对社会组织演化进行许多基础性的研究工作方有可能做到。
如果说功能解释理论和博弈论方法之间存在内在紧张的话,功能描述和分析与博弈论间的关系则要宽松得多。
功能描述和分析只是试图说明被描述的社会系统是怎样的、具有怎样的功能,而并不直接追求用社会系统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系统的存在和特征。
在笔者看来,默顿对早期功能主义理论的三个要素——功能一致性假定、功能普遍性议题、不可或缺性结构——的质疑及提出的新研究纲领,正实现了功能研究一个重要的转变,即从功能解释转向功能描述和分析。
在默顿的主张中,功能描述和分析被放到突出位置,而功能解释已经不是关注的重心。
功能描述和分析只提供了一个松散的框架,当把功能作为因果联系中的“果”时,其“因”可以有很不相同的探讨方向,比如,可以是组织结构、制度安排,也可能是博弈结构。
如果是博弈结构,那么,功能描述和分析的方法就与博弈论方法联系起来。
在把功能描述分析和博弈论方法结合起来的时候,在博弈论研究中增加对功能意义维度的考虑,可能是有价值的。
假设我们把一个n人博弈看作是有n个行动主体参与的系统,那么,在各种不同的条件下,博弈均衡、非均衡、唯一均衡、多均衡等等状态,对系统的不同维度的功能,具有怎样的意义?
这样的问题,似乎值得发问。
如果像王水雄曾研究过的“镶嵌式博弈”那样,使若干博弈镶嵌在一起构成一个更大的系统,那么局部的均衡、非均衡等状态在大系统中将形成怎样的状态,这些局部的、总体的状态具有怎样的系统功能涵义?
即使考虑一个单纯的博弈均衡,是否可能有多个功能?
这些问题,或许都是可以加以研究的。
在被贴上“功能主义”方法标签的研究中,还有一种研究处理,我们称之为“功能预期假定”。
使用这个概念主要是基于社会学家对经济学家中存在的“功能主义”的批评。
比如,格兰诺维特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家的分析落入了过时的功能主义的陷阱时,他所说的那种功能主义是什么?
是社会学家们早已熟知的、用社会系统层面的事项解释社会系统层面现象、排斥理性选择行为的功能主义吗?
显然不是。
因为那恰恰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反对的思路。
如果说,新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制度的孳生是应对更有效地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需要,那么,其中的机制是什么?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家的思路,一定要和个人预期净收益联系起来。
说这里面有什么“功能主义”的话,就是“功能预期”假定。
在组织研究中,功能预期假定可以和博弈论有机结合起来。
虽然假定每一个博弈参与者的预期收益都受到他们对组织功能预期的影响并不现实,但是,在某些条件下,假定某些参与者的行为具有这样的特征却是现实的。
谢林曾指出,个人有时会根据他对宏观状况的认知和理解来做出微观决策。
假定个人预期收益受其对组织功能预期的影响和谢林的这个思路是一致的。
在采用博弈论方法进行组织变迁研究中,组织功能预期能够发挥特殊的作用。
如果博弈的参与者不仅注意到在现有制度—组织下他们各自的收益,而且注意到可能存在新的更好的制度—组织安排,这种制度—组织安排的功能能够使他们各自获得更大的收益,那么他们对于新制度—组织功能的认知将会影响其预期收益,改变他们的行动,以致形成新的制度—组织均衡。
比如,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使人们反复处于囚徒困境博弈中,而当事者逐渐认识到这种博弈均衡的非最优性质,并采取行动改变博弈架构,那么,新的博弈及均衡就会产生,从而引起制度变迁。
(四)与网络结构方法的比较
近年来,在组织研究中,网络分析方法得到迅速的发展。
细究起来,所谓网络分析方法,实则包含了一些内在取向不同的方法,在将之与博弈论方法比较之前,有必要先做一些说明。
首先,有一类网络研究工作,仅仅是从网络视角,特别是采用图论作为语言工具来描述组织的形态。
在这里,组织呈现为由结点、边、路径、桥等概念表述的图式。
通过这样一种描述,直观上通常感觉不到的组织网络形态得以展现。
这种描述工作,可以成为进一步分析组织现象的前奏,但其本身还不是对组织现象的解释,不是有关机制和逻辑的分析,因此,还谈不到和博弈论分析存在怎样的实质性比较。
其次,有一类研究是试图解释人们利用网络的行为。
例如,格兰诺维特在对人们找工作的研究中发现,人们找到的大部分工作,特别是较好的工作,是通过人际关系网络而不是正式渠道找到的。
他以信息质量差异对这种现象做出解释,即人际关系网络传递了正式渠道不能传递的一些重要信息。
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为什么通过人际关系网络能够传递的信息在正式渠道中却不能传递?
那么我们很可能就会注意到社会规范的作用。
正式渠道中能够传递哪些信息、不能够传递哪些信息是有社会规范约束的;而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络中的信息传递则有另外的规范。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这类网络利用行为分析的内在机理和前面讲过的外生规范的制度主义方法是一样的。
因此,我们在这里不再对这类分析和博弈论分析加以比较。
再次,有一类研究涉及人际关系网络结构的优化。
例如,伯特在《结构洞》中有关网络优化的分析,就属于这一类。
他的基本思路是,从竞争的有效性角度看,竞争参与者的非重复关系比重复关系更加有效;既然如此,在给定的时间、精力等资源约束下,减少重复关系的维护和建立,增加非重复关系特别是结构洞式的关系的建立,将使关系网络得到优化。
不难发现,伯特的这个分析是在最优规范方法的架构之内展开的。
关于最优规划方法和博弈论方法的比较,我们在前面已经做过,在这里也不再重复。
还有一类研究,是试图通过局部小规模的网络结构互动逻辑地得出更宏观的结构性后果。
格兰诺维特在《弱连带的优势》一文中,在方法上表现了这样的意向。
谢林关于自我形成的邻里模式的讨论,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社会关系网络研究通常使用的语言,但是,其实际内容则是从微观邻里关系结构通过互动而导出宏观空间后果。
这一类研究路径和博弈论方法有很强的亲和性。
伊斯利、克莱因伯格在其所著的《网络、群体与市场》中,将用图论表述的网络结构分析和博弈论作为两个相互联系的基础,是很有根据的。
事实上,网络分析和博弈论的结合,正在成为迅速发展的一个领域。
三、博弈论研究的不同路径与组织研究
上面我们就组织研究中博弈论方法的一般特征及其与其他方法的关系进行了讨论。
倘若更深一步,那么会看到,博弈论本身还有不同的研究路径。
目前,对博弈论的研究呈现出三条既有内在理论联系、但旨趣又有所不同的路径。
这三条研究路径是:
数学解析的博弈理论、实验的博弈理论、真实环境中的博弈论。
下面,我们进一步考察博弈论研究方法的不同路径,并将之与组织研究联系起来。
(一)第一条研究路径:
数学解析的博弈理论
根据凯莫勒的说法,“解析型博弈论是具有不同认知能力的参与者如何在博弈中行动的数学引申。
”
博弈论的创立以及博弈论中许多模型的建立,都离不开对现实互动过程的观察。
在这个意义上,博弈论的创立、发展与“真实环境”之间有密切的关联。
任何有逻辑的理论,从原则上说,都可以用数学方式来加以表述。
在这个意义上,数学解析的博弈理论和“真实环境”之间也是有关联的。
不过,当我们把数学解析的博弈理论作为博弈论研究中的一条特别路径来考察的时候,并非是着眼于上述那种一般意义层面,而是要关注这条研究路径的特殊之处。
(1)采用数学解析方法研究博弈的一个优势,是它便于形成具有较高抽象性的理论模型。
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看到,一些富有洞察力的解析型博弈模型都是很抽象的。
一个高度抽象的数学解析的博弈模型,常常可以涵盖若干不同社会情境下的博弈状况。
例如,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一个广为人知的模型——囚徒困境博弈,作为数学解析的博弈模型,其基本形式十分抽象,但它不仅可以应用于某种条件下的囚徒行为分析,而且可以应用于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缺乏产权制度约束的公地悲剧等社会情境。
又如,数学解析的二人非零和博弈,“可以应用于多种形式的问题,如讨价还价,双边垄断,等等”。
抽象的数学解析博弈模型具有较宽的分析适用性,但不可避免的是,它会损失部分丰富性。
所以,当我们在具体组织研究中运用博弈论方法的时候,用一个抽象的数学解析博弈模型是不能说清楚很多现象和问题的,虽然它可能对我们分析组织的某些侧面有帮助。
(2)采用数学解析方法研究博弈的另一个优势,是便于进行严格的逻辑推导。
它便于获得这样的认识:
在怎样的条件下,博弈会得到怎样的结果。
事实上,采用数学解析的博弈论方法进行研究的人追求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在不同的博弈条件下寻找均衡解。
逻辑推导有赖于前提条件的预设。
前提预设的现实性,影响着逻辑结论的现实性。
有必要看到,为了获得均衡解,研究者有时也做出了牺牲某些重要现实性的假定。
由此也显露出,仅仅依靠数学解析的博弈论研究现实组织问题会存在局限,如果研究者对前提预设与现实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不敏感、不警惕的话,这种局限就会更加突出。
(二)第二条研究路径:
实验的博弈理论
所谓实验的博弈理论,是用实验心理学的方法,通过控制实验环境、给定博弈条件,在实验中观察参加实验者的策略行为和相互影响并给出理论解释。
这种研究路径注重的是采用可控实验方法对条件和结果进行检验,而不是如数学解析的博弈论那样,在给定的条件下展开思想实验,进行逻辑推论。
到目前为止,这类研究的一个着力点,是通过实验对一些重要的数学解析博弈模型的行为假定及其逻辑均衡解加以检验。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实验博弈的结果修正了此前数学解析博弈模型和实际的某些偏差并通过加入情绪、错误、社会性规范、对他人聪明度的质疑等来扩充博弈理论。
对社会学研究来说特别有意义的是,实验的博弈理论的一些研究结果,不是证实传统经济学中的行为假定,而是支持了人的社会化行为假定或有限社会化行为假定。
实验博弈研究路径上取得的成果,对于推进博弈论在组织研究中更具现实性的运用,富有启发性。
例如,有关“最后通牒博弈”的研究,得出了和根据流行假定推导不同的结论。
实验研究结果显示出公平的社会规范在人们行为中的作用。
这个简单实验博弈的结果对组织研究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在组织中,只要需要多方合作,哪怕方案只由部分人提出,也必须考虑到人们广泛认可的规范,才能在现实中获得合作收益。
需要指出,尽管实验的博弈研究对以往一些重要的数学解析博弈模型提出了质疑、挑战乃至反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验博弈研究的结果不能纳入数学解析的博弈论中。
吸收实验博弈研究的成果,建构新的数学解析博弈模型,是博弈论发展中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第三条研究路径:
真实环境中的博弈论
如果说,数学解析的博弈论研究路径主要是依靠思想实验,在假定的条件下通过数学(逻辑)来推进理论知识;实验的博弈论研究路径是在可控实验环境下通过观察参与者的特定维度的行动特征来推进理论知识;那么,真实环境中的博弈论研究路径的特点是,通过对人们在其真实生活环境中的策略互动中如何行动、如何解决问题的深入观察、了解,提炼理论模型,积累理论知识。
需要说明,当我们把“真实环境中的博弈论”作为与前两种研究路径不同的研究路径特别分类出来的时候,并不是说前两种研究路径无视博弈内容的真实性。
完全不是这样。
依靠具有现实性的合理假定发展出来的数学解析的博弈研究,依靠可控实验条件发展出来的博弈研究,都具有真实性。
不过,从研究路径的侧重点来看,三种方法的差异还是明显的。
采用这条研究路径在建构理论模型时,并不排斥数学表述,但首要重视的是实质性的策略互动关系和逻辑后果,重视的是模型所刻画的社会内容。
数学工具则是简明、少歧义、逻辑明确的表述方式。
真实环境中的博弈论研究的一个基本方法是实例建模(modelingbyexample)。
按照拉斯缪勒的陈述,建模者通常从一个模糊的想法起步,然后以一种简化的方式将想法模型化;模型化会在一定程度上澄清原来的想法,可能发现原来的想法有道理而保留之,可能发现它只能在一些比较苛刻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可能发现相反的想法是正确的,等等;随后,建模者利用这一模型来提供更精确的定理,在对定理的证明中,建模者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深化;在数学或逻辑证明之后,又回过去思考,试图跳出纯逻辑的思路,得到更深入的认识。
实例建模后可能发现,所建的模型和某个数学解析的博弈论模型具有同构性,或者说,只是后者在特定社会条件下的应用。
在这种情况下,对社会科学研究来说,实例建模也仍然有意义。
在前面我们以囚徒困境模型为例已经提到,该模型蕴含的数学逻辑可以在公共物品提供中的“搭便车”和公共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中存在,然而“搭便车”和“公地悲剧”的社会条件和社会机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更为抽象的数学解析博弈模型表示的逻辑关系并没有告诉我们其间更具体的社会条件和机理是什么,揭示一般逻辑关系附着的社会条件和机理,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追求。
实例建模后也有可能发现,这里蕴含着一个新的数学解析博弈模型。
无疑,这会使我们增加新的社会科学知识和分析工具。
在将新的实例模型用数学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