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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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发包人):
合同编号(承包人):
工程名称:
xx低压配电改造工程
发包人:
xx
承包人:
xx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xx
签订地点:
xx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公司集体企业对外承接的电力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作为建议文本参考适用)。
2.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原条款进行改动。
4.有关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
xx
承包人:
xx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xx低压配电改造工程
1.2工程编号:
/
1.3工程地点:
xx
1.4承包方式:
包工部分包料。
1.5工程范围:
xx低压配电改造工程。
2.工程质量
2.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
2.2其他:
/。
3.工期
3.1计划总工期:
xx日(为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3.2发包人完成本合同13.1.10约定的工作后7日内,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开工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如有监理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的开工日期为准。
3.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3.3.1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
3.3.2因不可抗力被迫停工的;
3.3.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应便利条件的;
3.3.4发包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造成停工或者不能继续施工的;
3.3.5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金额支付工程款的;
3.3.6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第13.1.10.8约定提供第三方同意工程实施的书面文件的;
3.3.7工程施工受第三方干扰的;
3.3.8发包人逾期供应材料(设备)的;
3.3.9发包人的其他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3.3.10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4.设计文件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以下第4.1种方式提供:
4.1由发包人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共1套;
4.2由承包人于合同签订后/日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共/套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承包人;
4.3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共/套。
4.4其他方式:
/
。
5.设计变更
发包人需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不合理并向发包人报告,发包人同意对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向承包人提供原设计单位作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图纸,承包人方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
若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导致承包人已采购的材料无法使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及承包人的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若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减少的,则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相应扣减;若因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变化的,则工期相应调整。
6.合同价款
6.1合同价款采用以下6.1.1.1的方式确定。
6.1.1固定价格合同
6.1.1.1固定总价承包
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xx元(¥xx)(含税)。
固定总价风险包干范围为2:
/。
发生上述包干范围以外的风险,固定总价可以按以下进行调整:
/。
6.1.1.2固定综合单价承包
本项目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含税)。
具体详见报价单或预算书,最终以实际工程量和固定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格。
固定单价风险包干范围3:
/。
发生上述包干范围外的风险,单价可按以下进行调整:
/。
6.1.2可调价格合同。
本项目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含税)。
如发生下列因素之一的,合同价款可调整:
6.1.2.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6.1.2.2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6.1.2.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6.1.2.4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6.1.2.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
以上合同价款为含税价,不含税价为xx元,增值税率为3%,税额为xx元,合计金额为xx元。
6.2其他项目费用的确定
6.2.1施工配合费:
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或按/向发包人计取。
6.2.2工程按质论价:
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工程总造价的/%计取。
6.2.3工期奖:
/。
6.2.4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
6.2.4.1“三通一平”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协助通路、通水、通电,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6.2.4.2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本合同第7条的约定处理。
6.2.4.3其他:
/。
6.2.5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6.2.5.1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6.2.5.2工期延误导致主要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与预算价格(或原中标价)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6.2.5.3误工费:
/。
6.2.5.4其他:
/。
6.3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6.3.1经确定的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一方应在竣工前向对方提出,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3.2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工程量的调整范围和方法:
7.1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变更等均按实调整;
7.2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7.3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约定外的零星工程量,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其费用按实调整;
7.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变更的,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其费用按实调整;
7.5其他情况:
/。
8.竣工结算
8.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若发包人逾期未能审核完毕的,则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必须以送审价为准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2需经政府财政审核的工程,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若在/日内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需在接到认可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日内送审。
发包人应在财政审核结果出具后/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尾款。
发包人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超过/日未送财政审核,自超过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送审价结算价款,将工程尾款支付给承包人。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结算财政审核时间超过日,从超过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送审价结算,将工程尾款支付给承包人。
8.3如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达半年及以上,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办理已完成工程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结算款。
9.支付方式
9.1工程款按以下第9.1.1种方式支付:
9.1.1一次性支付: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送电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9.1.2分期支付:
9.1.2.1预付款支付:
/;
9.1.2.2进度款支付:
/;
9.1.2.3结算款支付:
/。
9.1.3其他支付方式:
/。
10.材料设备供应
10.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0.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应及时更换或补足。
10.1.2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包括由发包人招标确定供应商)后委托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在到货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以及检测报告等文件。
10.1.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自行与供应商结算。
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的,发包人均按采购价的/%向承包人支付材料配合费。
10.1.4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的,承包人只对安装质量负责,材料设备的质量缺陷责任及其他因供应商违约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应给予顺延。
发包人同时应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总价/%的返工配合费。
10.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0.2.1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并在到货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以及检测报告等文件。
10.2.2承包人应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不符,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供,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11.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11.1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xx。
11.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xx。
11.3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11.4发包人项目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承包人项目代表应予执行。
11.5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
/。
12.双方权利
12.1发包人权利
12.1.1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承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2.1.2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2.1.3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2.1.4督促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环境管理目标。
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反有关安全规程的行为时,发包人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承包人的工作。
12.1.5其他:
/
。
12.2承包人权利
12.2.1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发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2.2.2按合同约定取得合同价款。
13.双方义务
13.1发包人义务
13.1.1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3.1.2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