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模板.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975018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5.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五篇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第五篇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第五篇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第五篇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第五篇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五篇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模板.docx

《第五篇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五篇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模板.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五篇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模板.docx

第五篇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模板

第五篇学院学生资助体系管理规定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体系

为着力构建和谐校园,切实做好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多方开辟“绿色”通道,依据国家有关大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建立我院学生资助体系。

我院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奖、助、贷、补、免、勤等方面,除国家奖助资金外,学院每年从学生学费总额中提取5%,用于学生资助。

具体如下:

一、奖学金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三部分,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将按上级确定的指标和额度,公平公正评定,及时足额发放。

学院设立奖学金。

学院按学费总额3%设立学院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的授奖面为在校生的10%;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二、助学金

助学金主要是指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院将按上级规定,公平公正评定,及时足额发放。

三、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主要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贷款,也可以通过县、区教育局从国家开发银行办理贷款。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贴息,风险金及贴息由学院每年按学费总额的约0.5%提取。

四、学生特困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是指学院对因家庭突发重大灾害、直接导致其可能辍学的在校在籍学生所给予的经济补助,以帮助其完成学业。

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分两个等次进行补助,一等补助4000元;二等补助2000元。

总额按每年学费0.5%执行。

五、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主要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该项费用按学生学费总额的1%执行。

六、学生团体活动资助

为了培养和提高广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各类学生团体的作用,鼓励学生团体积极开展活动,学院按每学期每学团1000元标准资助学生团体活动,经费由院团委根据各学团学期活动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予以审批。

七、学院学生资助体系所涉及的各项经费,接受学院财务部门检查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发〔2007〕13号和教财〔2007〕8号文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原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为副组长,系资助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成立以辅导员任小组长,班干部、普通学生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并将认定评议小组组成情况报系认定工作组。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收入,难以负担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我院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参照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一次。

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的无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递交申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启动认定工作。

学生递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开展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组。

4、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公示。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后,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所在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审批。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上报。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加强对院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发〔2007〕13号和国办发〔2004〕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部分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借款人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经县教育局在国家开发银行办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处、财务处以及各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协调解决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学院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全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安徽籍学生;我院成教部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安徽籍学生;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七条借款人为当年考取我院且尚未入学的新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到贷款人处领取);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的资助政策小册中有,可复印);

(三)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四)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八条借款人为已进入我院就读的学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院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个人申请,辅导员签字,所在系盖章后到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办理);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四)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由借款人到贷款人处领取。

第十条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有义务教育、督促和协助借款人按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及时向贷款人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我院提供借款人毕业后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十一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分学年发放的办法。

第十二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到贷款人处领取)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到贷款人处领取),将贷款直接汇划到我院指定的账户。

我院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每学期开学初将生活费贷款转发给借款人。

第十三条贷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准确地输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四章 贷款的金额和利率

第十四条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十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办理),制定还款计划,并经我院证明。

借款人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后,我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我院应当在借款人毕业后1年内,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账户中扣收。

第十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九条人在我院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我院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条人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

提前还贷的,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二十一条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学校举办者补贴。

借款人毕业后专升本在省内高校继续攻读学士学位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继续按照在校生享受贴息政策。

第二十二条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月1日。

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隶属关系和风险分担原则,按照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设立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人给予风险补偿。

省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

第七章管理及有关优惠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