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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集团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第1条集团公司各矿必须成立综合防尘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部门和岗位综合防尘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并成立专门的防尘队伍。

根据有关规定,配齐专职防尘技术人员和专职防尘人员。

第2条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改扩建矿井)粉尘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3条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粉尘危害防治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粉尘危害防治设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

第4条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或投产前,矿井粉尘危害防治设施必须报集团公司验收。

第5条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矿井粉尘危害防治设施必须报集团公司验收。

第6条矿井在建井前必须对所有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都必须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鉴定工作,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由提供煤样单位报集团公司通防管理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尘爆炸性鉴定用煤样的采取方法以及鉴定报告表等,按国家颁布标准《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执行。

第7条生产或基建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生产或基建矿井必须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供水管路和防尘洒水系统图。

防尘系统图的绘制比例按照年产30万吨以下矿井为1:

500—1:

1000,年产30万吨以上矿井为1:

2000绘制。

第8条矿井生产作业点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

3.5

10~<50

2

1

50~<80

2

0.5

≥80

2

0.3

第9条矿井生产作业点必须按国家标准及规定对粉尘浓度、粉尘分散度、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进行监测、测定工作,并符合以下要求:

1、总粉尘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测尘点每月测定2次,地面产尘点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3)、各矿采、掘工作面的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要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完成测定工作,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要在每年上半年的6月20日、下半年的12月20日完成。

3、分散度的测定:

(1)、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各矿负责采集粉尘试样于每年的前、后半年各测定一次送交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测定。

4、矿井生产作业地点粉尘试样必须用粉尘采样器采集,其采集量(滤膜纸上粉尘增量)不少于0.5mg,不得多于10mg。

5、粉尘试样采集后,要放入粉尘试样袋内。

每一试样袋只许装一个试样,并在试样袋表面注明:

矿别、采样地点、时间、粉尘性质、采样人、还要注明分散度试样。

6、粉尘试样的数量与本矿生产作业点的数量一致。

7、使用直读式采样器的,要做好记录,到地面填好数据。

8、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测定:

(1)、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变更生产作业地点也应测定一次。

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2)、各矿负责采集粉尘试样于每年的三月上旬和九月上旬分别送交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测定;变更生产作业点时,可在生产正常后取样送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测定。

(3)、粉尘试样可采集生产作业地点的浮尘,采集量为5~10g。

(4)、粉尘试样采集后,要放入粉尘试样袋内。

每一试样袋内只许装一个试样,并在试样袋表面注明:

矿别、采样地点、时间、粉尘性质、采样人、还要注明二氧化硅试样。

(5)、粉尘试样的数量与本矿生产作业点的数量一致。

第10条井上、下作业场所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井上、下作业场所测点的选择和布置一览表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1

缓倾斜及倾斜煤层采煤机落煤

采煤机回风侧10~15m

2

采煤机司机操作采煤机

司机工作地点

3

液压支架司机移架

司机工作地点

4

风镐落煤、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

一人作业,在其回风侧3m处;多人做也在最后一人回风侧3m处。

5

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

打钻地点回风侧3~5m处

6

煤电钻打眼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7

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

作业人员工作范围

8

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工作面上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9

刨煤机司机操作刨煤机

司机工作地点

10

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内距工作面端头10~15m处。

11

工作面放炮作业

放炮后工人进入工作面前,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1

掘进机作业

机组后4~5m的回风侧

2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

司机工作地点

3

机械装岩

在未安设风筒的一侧,距装岩机4~5m出的回风流中

4

人工装岩

在未安设风筒的一侧,距矿车4~5m处的回风流中

5

风钻、煤电钻打眼

距作业地点4~5m处的巷道中部

6

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装岩机回风侧3~5m处的巷道中部

7

砌碹

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8

抽出式通风

在工作面产尘点与除尘器吸捕罩之间粉尘扩散较均匀地区的呼吸带范围内。

9

切割联络眼

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10

刷邦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11

挑顶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12

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13

工作面放炮作业

放炮后工人进入工作面前,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1

打眼

工人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2

打锚杆

工人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3

喷浆

工人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4

搅拌上料

工人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5

装卸料

工人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1

刮板输送机作业

距两台输送机转载点回风侧5~10m处

2

带式输送机作业

距两台输送机转载点回风侧5~10m处

3

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尘源回风侧5~10m处

4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

司机和放煤工人工作地点

5

人工装卸材料

作业人员工作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1

地质刻槽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2

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3

材料室、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砼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选煤厂、建材厂、机修厂及火药制造厂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第11条各生产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粉尘采样器的检定工作。

1、粉尘采样器每年至少检定一次。

2、各矿负责将粉尘采样器于上半年的三月上旬和下半年的九月上旬送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检定(每次送检数量为总量一半)。

3、粉尘采样器属标准计量器具,各矿严禁擅自拆开修理。

凡须更换主机、零配件或修理的,必须送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检修。

第12条加强个体防护,井下所有产尘地点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尘口罩。

第13条矿井防尘洒水系统的水源可采用井下水源,也可采用地面水源,其水质必须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1、使用井下水源时,应设置过滤池或在出水口处设置网孔不大于0.3mm的过滤装置。

2、如果水源的PH值不在6~9.5范围内,必须经过中性化处理方可进入防尘输水管道。

3、采用地面永久性静压水池时,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且能够满足井下防尘洒水系统连续2h以上的用水量。

4、供水方式优先采用静压。

采用动压供水时,必须有随时启动、功率不小于主水泵的备用水泵。

第14条敷设防尘洒水管路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尘洒水管路应达到所有采、掘工作面、溜煤眼、翻罐笼、转载、装载点及运输的重载系统、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和中间输送机巷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

2、供水管路的管径与强度,应能满足该区段负载的水压和水量。

3、水幕、喷雾洒水的喷嘴的主要部件,应采用铜质等不锈材料制做。

4、在井下所有的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上下山、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中所敷设的防尘管路中,每隔100m都应安设一个三通阀门;胶带巷和胶带斜井每隔50m都应设一个三通阀门。

5、在需要洒水的巷道配备足够的与三通阀门接头相匹配的专用洒水管线。

在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距巷道口5m的位置配备一条长度不小于50m且与三通阀门接头相匹配的专用洒水胶管。

皮带机巷与皮带机斜井内在距巷道两端5m的位置分别配备一条长度25m的专用洒水软管。

6、矿井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必须安装水质净化装置。

安装地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矿井的总水源孔、每个生产地区的供水支管、采掘工作面的进水支管、采掘工作面的最前端水管出水处、大巷自动净化水幕喷雾处都必须安装水质净化装置。

7、所有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中的各类设施(如管路、阀门等)必须进行统一的编号,实行挂牌管理。

8、综合防尘系统的三通、阀门必须保证严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阀门。

第15条为防止煤尘飞扬,各产尘点必须安装防尘设施,并达到以下要求:

1、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必须安装自动喷雾装置,水雾流必须罩住煤流和矿车。

2、煤仓卸煤点必须采用自动喷雾装置。

3、大巷必须安设自动喷雾净化水雾。

4、在煤、岩层中钻孔,必须采取湿式钻孔。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施工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必要时采用除尘器除尘。

第16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和相邻的采煤工作面,煤巷和半煤岩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棚隔开。

第17条开掘工作面防尘。

1、开掘工作面开工前,开掘工作面粉尘危害防治设施必须符合设计规范。

2、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3、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放炮自动喷雾装置、风流净化水幕、回风降尘水幕和挡尘帘。

4、掘进工作面的装岩机口必须安装装煤(岩)洒水喷雾装置。

5、使用皮带机及刮板运输机运输的掘进工作面,各转载点必须安装自动喷雾装置。

6、锚喷工作面必须使用锚喷除尘设备,以便降低锚喷工作面的水泥粉尘浓度。

第18条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

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3.0MPa。

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1.5MPa。

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2、使用综掘机的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必须有完善的内、外喷雾装置,外喷雾必须装置必须确保覆盖整个切割头全部。

3、使用综掘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可靠的除尘、降尘装置。

第19条锚喷支护除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喷射机上料口、排气口必须安装捕尘除尘装置。

2、沙石混合料颗粒直径不得超过15mm,切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

3、采用低风压近距离的喷射工艺,重点控制以下参数:

(1)输料管长度小于或等于50m

(2)工作风压0.12---0.15MPa

(3)喷射距离0.4---0.8m

第20条采煤工作面防尘。

1、采煤工作面移交生产前,采煤工作面粉尘危害防治设施必须符合设计规范。

2、采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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