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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数学的逻辑基础2

第六讲中学数学的逻辑基础

(2)

本讲简介:

      恩格斯指出:

“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活动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

”中学数学的逻辑基础,主要指形式逻辑,也部分地涉及到辩证逻辑。

本讲以唯物辩证法作指导,重点考察数学推理和数学证明的逻辑基础。

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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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建议: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这些规律是进行正确思维的保证,务必深刻理解并自觉地遵循。

演绎推理和完全归纳法是严格的推理形式,是数学证明的重要工具。

不完全归纳法和类比法虽然只是似真的推理,但它们在科学和数学的发现和发明中有重要的作用,在数学教学中有助于寻找规律、猜测结论、探究解题思路,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反证法是一种常用的证明方法,它的逻辑基础是矛盾律和排中律,要理解反证法的实质并熟练掌握其步骤。

重点与难点:

      本讲的重点是熟练正确地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这三种推理形式以及牢固掌握反证法的证明步骤。

第一节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一、同一律

    同一律的内容是: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有的概念、命题必须确定,必须始终保持一致。

   根据同一律的内容,,它有两点基本要求:

   一是思维对象应保持同一。

例如,解方程或因式分解时,在什么数集中讨论应该确定,否则结果就可能不同。

   二是表示同一事物的概念应保持同一。

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应确定,不能用不同的概念表示同一事物,也不能把不同的事物混同起来用同一个概念表示。

例如,用同一个字母或符号表示不同的概念或对象就违反了同一律。

违反同一律常见的错误是思维混乱,前后不一。

在推理、证明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偷换概念、偷换论题等错误。

    应该指出,同一律要求的“同一”,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在不同的思维过程中,我们并不要求概念和命题永远保持不变。

例如,“角”的概念在平面几何、立体几何和三角函数中就有不同的含义。

二、矛盾律

    矛盾律的内容是: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或对立)的命题不能同真,必有一假。

    矛盾律要求思维不能自相矛盾。

例如,“是无理数”和“是有理数”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

又如,“是锐角三角形”和“是钝角三角形”是两个互相对立的命题,其中至少有一个是假的。

三、排中律

    排中律的内容是: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和不能同假,必有一真。

    排中律要求人们的思维有明确性,避免模棱两可。

例如,如果我们证明了“是有理数”是假的,根据排中律,就可断定“是无理数”是真的。

    根据矛盾律和排中律,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和恰有一个真的,一个假的。

它们是反证法的逻辑基础。

当直接证明一个命题有困难时,可以证明由这个命题的否定命题(否定式)会推出互相矛盾的结果就行了。

四、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的内容是任何一个真实的命题,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充足理由律要求理由和推断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必然联系。

理由应是推断的充分条件,推断应是理由的必要条件。

 

第二节 数学推理

 一、推理的意义和结构

    推理是从一个或几个已知命题,得出另一个新命题的思维形式。

    任何推理都包含前提和结论两个部分。

前提是推理所依据的部分,它告诉我们已知的事实是什么,推理的前提可以是一个或几个。

结论是根据前提所推出的命题,它告诉我们推出的结果是什么。

    数学推理,是寻求新的结果,由已知进到未知的重要方法,也是解答数学问题、进行数学证明的基本工具。

逻辑思维对推理的基本要求是:

推理要合乎逻辑,即进行推理时要合乎推理的形式,遵守推理的规则。

    数学中常用的推理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二、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又称演绎法。

它是从一般性较大的前提,推得一般性较小的结论的推理。

简单地说,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个别或特殊的推理。

    演绎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只要前提是真的,由演绎推理得出的结论一定是真的。

因此,演绎推理可以作为数学中严格证明的工具。

    演绎推理的常见形式有关系推理、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和假言推理等。

我们先来考察作为演绎推理重要依据的逻辑公理。

1.逻辑公理

    逻辑公理:

如果某一集合中的所有元素都具有属性,则中的每一个个别的元素也具有属性。

于是有推理规则:

                        

    逻辑公理的推广:

如果某一集合中的所有元素都具有属性,则集合的任一非空子集中的每一元素也具有属性。

于是有推理规则:

                      

    规则和都适用于以全称命题为前提的推理。

2.关系推理

3.联言推理

    联言推理是根据联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而进行的推理,它的前提或结论是联言命题。

(1)联言推理的分解式。

由联言命题为真,推演出它的合取项为真的推理,称为联弹推理的分解式。

                       , 。

(2)联言推理的组合式。

由命题全为真,推演出它们的联言命题为真的推理,称为联言推理的组合式。

                          

4.选言推理

    选言推理是根据选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而进行推演的推理,它的前提中有一个是选言命题。

即由选言命题为真,为真,推演出为真的推理。

其推理规则为:

                        。

5.假言推理 

    假言推理是根据假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而进行推演的推理,它的前提中至少有一个是假言命题。

(1)肯定式。

肯定式是从肯定假言命题与前件为真,从而肯定它的后件为真的推理。

其推理规则为:

                        

(2)否定式。

否定式是从假言命题与后件的否定为真,从而得出它的前件的否定为真的推理。

其推理规则为:

                       

三、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又称归纳法。

它是从一般性较小的前提,推出一般性较大的结论的推理。

简单地说,归纳推理是由个别、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根据归纳的对象是否完备,归纳法可以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两种。

1.完全归纳法

    完全归纳法,是根据某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的情况或每一个子类的情况,而作出该类事物的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完全归纳法的两种推理形式:

                     

具有性质;     

      具有性质;

具有性质;     

 

      具有性质;

            ……              

 

                       ……

具有性质;     

 

      具有性质;

     

 

         

      

  类事物具有性质

 

 

  类事物具有性质

    例如,圆周角定理(一条弧所对的圆周角等于它所对的圆心角的一半)的证明。

已知:

中,弧所对的圆周角是,圆心角是。

求证:

证明时应分圆心在的一边上,在的内部,在的外部三种情况分别进行证明,然后再用完全归纳法得出结论:

如果只证明了其中一种情况,就下结论,那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完全归纳法考察了某类事物的每一个对象,或每一子类的情况,如果它的前提是真的,那么它的结论也一定是真的。

所以,完全归纳法是一种严格的推理证明方法。

2.不完全归纳法

    不完全归纳法,是根据对某类事物中的一部分对象的情况,而作出关于该类事物的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其推理形式是:

        

      具有性质;

      具有性质;

                                        ……

      具有性质;

        

 

   类事物具有性质

 

    由不完全归纳法得到的结论,只有或然的性质,结论是否正确,还需经过理论的证明或实践的检验。

不完全归纳法虽然不是严谨的推理,但在科学研究、数学教学或数学解题中有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通过不完全归纳法,可以帮助人们提出问题、作出猜想、发现真理,数学中的许多重大的发现、发明,如多面体的“欧拉定理”、地图着色的“四色定理”都是先用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然后再进行严格证明的。

其次,中学数学中的有些定理、公式、法则(特别是初中阶段),由于严格证明比较困难,考虑到学生的可接受性,可以用不完全归纳法给出;或者先用不完全归纳法给出,再进行证明或验证。

第三,在解数学题时,常常可以先考察问题的一些特殊情形,用不完全归纳法探求解题的思路或猜测问题的答案、结论,然后再进行严格的推理和解答。

四、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又称类比法。

它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或相似),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

简单地说,类比推理是由特殊到特殊的推理。

类比推理的推理形式是:

                                   具有性质;

                                   具有性质;

                            

    具有性质

 

    用类比法得到的结论,虽然不一定都真实,但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仍有它的积极意义。

科学上有不少重要的假说,是通过类比法提出来的;数学中有不少重要的发现是由类比法先提供线索的;生产实践和科学实验中许多创造发明,也是先受到类比法的启发。

因此,类比法仍不失为一种获取新知识的重要工具。

第三节 数学证明

一、证明的意义和结构

    证明是引用一些真实性的命题来确定某一命题真实性的思维形式。

    任何证明都由论题、论据和论证三部分组成。

论题,是指需要确定其真实性的那个命题。

论据,是指被用来作为证明的理由。

论证,就是证明的过程。

二、证明的规则

∙规则1 论题要明确。

论题是证明的基本目标,只有把论题清楚、明确地表述出来,才能使证明有的放矢。

∙规则2 论题应当始终如一。

根据同一律的,在证明过程中,论题应当始终同一,不得中途变更。

违反这条规则的常见错误是偷换论题。

∙规则3 论据要真实。

论据是确定论题真实性的理由。

如果论据是假的,那就不能确定论题的真实性。

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叫做虚假论据。

∙规则4 论据不能靠论题来证明。

论题的真实性是靠论据来证明的,如果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来证明,那么结果什么也没有证明。

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叫做循环论证。

∙规则5 论据必须能推出论题。

证明是特殊的推理,因而论据必须是推出论题的充足理由。

否则,从论据就推不出论题。

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叫做不能推出。

三、演绎证法与归纳证法 

四、分析法与综合法(参见第三讲)

五、直接证法与间接证法

1.直接证法

    直接证法是从命题的条件出发,根据已知的定义、公理、定理,直接推证结论的真实性。

数学中的证明多数采用直接证法。

直接证法的一般形式是

                      

                  

本题条件

结论

已知定义

已知公理

已知定理

2.间接证法

    间接证法不是从正面确定论题的真实性,而是证明它的反论题为假,或该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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