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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论文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路径

  论文摘要:

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是:

参保率低,总量偏少;险种不齐,分布不均;政策缺陷,实施乏力;观念模糊,需求不实。

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必须建立平等的、和谐的、全民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现阶段可以选择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和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两种模式。

  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究竟怎样?

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险不如人意的原因又是什么?

我们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模式和路径来构建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这正是本文所要探索与研究的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行状况

  参保率低,总量偏少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统计资料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调查资料,江苏省籍农民工约为402万人,占江苏省城镇就业人口的近20%。

2005年末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是万人,农民工是万人,总参保人数的%,占当年全省农民工总数的%。

同年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为万人,占参保职工人数的%,占农民工总数的%。

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05万人,占总参保人数的%,占农民工总数的%。

显然,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少、比重低。

  险种不齐,分布不均

  我国目前城镇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但目前农民工参加的险种是不完整的,且大部分是被动的。

有的由于地方政府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力度加大,部分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有的企业出于安全成本的考虑让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

真正全部参加所有社会保险险种的农民工是微乎其微。

其中,在外商、港澳台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重较高,分别达到了%、%、%。

而在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明显较低,仅分别为%、%、%;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也如此,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也分别为%、%、%。

  政策缺陷,实施乏力

  我国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并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各地政府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构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并在具体参保问题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大部分地区在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上,采取了与城镇职工实行统一制度,分别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部分地区还制定了允许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一起自主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

应该说,这些制度和办法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存在的。

主要表现在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缺少针对性和灵活性;参保门槛偏高,超越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且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不容易转移,加上部分地区经办机构的利益因素和管理方式,也人为地加大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困难。

而政策实施的乏力,一方面是法律依据不足或者立法层次偏低,且缺少强制性措施,另一方面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本无力去全面实施。

  观念模糊,需求不实

  农民工是一个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性群体,或者说是一个由农民向产业工人转移的过渡性阶层。

这一阶层来自农民,而又超越了农民的局限性,其群体特征具有双重性和矛盾性,他们身上有现代产业工人的素质,但同时也少不了原有农民的影子。

就社会保险而言,农民工本身就没有准确的概念,对于未来的工作与生活也是同样模糊,总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临时观念和短期行为意识。

在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眼里,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个人缴费部分,只会减少收入,增加生活负担。

本来较低的工资收入水平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和再生产的需要,如果再抽出一部分收入用于不确定的预期,实在难以承受。

所以,就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更没有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少数企业甚至出现农民工集体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

这实际上反映了农民工在社会保险问题方面认识上的误区。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的原因分析

  历史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广大农村实行的是以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经济体制,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都被封闭在区域集体经济组织之内。

广大农民没有自主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包括寻求就业,外出打工的自由,只是被束缚在土地上。

这段历史虽然已经结束了,但其影响力还没有完全消失,特别是它的惯性还在继续。

农村中剩余劳动力要顺利实现向城市转移,有赖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城乡统筹政策的继续深化,有赖于城市企业的就业需求的持续增长。

农民工参加城乡一体化的各种社会保险,同样面临困难和阻力。

  户籍因素

  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强化了城乡分割,农民进入城市,成为农民工,却没有得到制度的有力保护。

而依托在户籍管理上的附加功能,又人为地隔离了城乡劳动者的融合,并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

  法律因素

  法律的空白或者疏漏,造成了无法可依,而有限的法律法规,由于执行或者执法不力,致使法律失灵,法规走样,农民工参保处境艰难而且尴尬。

我国现有外出务工农民也即农民工已经是数以亿计。

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至今没有被现行社会的法律制度所认同和确立。

农民工这一群体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保护。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括农民工,但是由于过于笼统、原则,特别是缺少针对农民工权益特点的具体规定,农民工权利得不到有力地维护。

  政策因素

  现行的政策设计导向,忽略了农民工利益的存在。

社会保险政策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缺陷,特别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支付等环节上的人为障碍,给农民工参保设置了太多的麻烦和不便。

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非但不能享受其劳动的成果,甚至无法被城市所接纳而成为城市社会的成员。

不论是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安排,还是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律服务等等,都没有将农民工这一越来越大的群体列入范围。

农民工还游离于城市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系统之外。

  文化因素

  不良或狭隘的企业经营理念,加剧了对农民工的排斥,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破坏了企业文化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意识丧失。

对员工特别是处于弱势的农民工,不讲尊重,不讲诚信。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目标及基本思路

  通过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建立一个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

之所以确立这样的目标,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农民工的权益问题不仅仅是农民工本身需要关注的问题,而且是整个社会发展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将农民工的发展问题纳入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考虑。

从今后的发展来看,走城市化、工业化的道路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而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来看,发展必须是全面的、协调的和可持续的,中国的发展,如果离开农村的发展,就不是真正的发展。

  毫无疑问,农民工已经形成了一个规模巨大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并且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也日益显现。

可以说,农民工的稳定,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所以,我们不能无视这一现实,麻木不仁,必须采取积极的态度做好应对工作。

必须将农民工社会保险在内一切事关农民工生存与发展的问题纳入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两种模式及其险种推进步骤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模式,现阶段可以选择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即建立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和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

  目前在城市里的农民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在所在城市进行过户口登记且工作单位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我们暂且称他们为稳定型的农民工。

另一类是怀揣身份证,工作单位相对不稳定,且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我们暂且称他们为流动型农民工。

所以,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必须分为两种模式。

  稳定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

可以实施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在内的已经在我国现阶段广泛推行的社会保险,具体提取比例、运行方式、支付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必须做好与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并逐步纳入所在城市的统筹范围和层次。

  流动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

可以采取类似非正规就业或者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推行,自由参保,自由退保,进退自愿,同时做好此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工作。

  不论是对哪一类农民工,我们的政策设计,都必须激发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让他们看见未来,感受需求,尝到甜头。

  在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首要选择是推行工伤保险制度,这也是所有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优先考虑的保险险种。

其他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其它保障措施

  1、政府主导,强势推动

  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理所应当成为推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导力量。

政府必须在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和行政层面有所作为。

在法律层面,要加快立法进程,着手启动和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同时将修订《劳动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在政策层面,要尽快研究和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要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和准确掌握农民工真实需求的情况下确定。

要注意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同时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必备的构件,包括统筹范围、提取比例、关系转移、资金支付、基金运营与管理等等必须作出统一的规定和强制的规范。

在行政层面,一方面要强化行政干预力量,保持政令畅通,另一方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要逐步增加社会保险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的比列,同时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输出地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2、企业跟进,监管到位

  对于众多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企业而言,需要通过稳定的就业岗位、优厚的工资报酬、完善的社会保险给予广大农民工以最大的关心和体贴。

我们认为,一个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应对社会包括相关利益方,特别是企业员工承担一种社会责任,这是对社会应该做出的回报,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企业不能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视为提高用工成本的行为,而应看作增强企业职工的安全感、归属感、忠诚度和向心力,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用工的边际效益的战略措施。

对于在认识上尚存误区的企业,需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用工,主动为员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及时缴纳各种费用,建账造册,理顺关系。

对于少数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企业,必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3、鼓励参与,政策灵活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特别制度而存在,这是我国现有国情决定的,也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经阶段。

在这一阶段或者时期,必须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灵活方便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既要符合农民工的实际利益,又要方便农民工及时参保。

要通过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平台,改进管理服务方式,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参保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本文就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总体架构提出了两种模式,但对具体细节,比如统筹范围、筹集比列、个人账户设置、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基金发放、领取方式等方面未及细化。

这是一项复杂而又艰难的课题,需要集有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工民意代表等众多群体的智慧和经验之大成。

要通过制度创新,理论再造,寻求新的运行机制和运作方式,最大限度地唤醒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工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全民努力,共建和谐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不仅仅是农民工自身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全民的事情。

对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以及城乡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险,需要我们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合理调控,科学引导,周密安排,做好各方面的服务。

对于过去制订的一切不合理的歧视性政策,必须在清除的前提下,努力减少直至消灭其影响。

同时认真调整政策设计,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沟通与融合。

一方面要引导市民正确对待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变化,以及对原有利益的影响,倡导宽容的城市文明新风。

另一方面,要引导农民工对所在城市的认同和归属,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和平等意识,树立城市文明所需要的现代思维和价值观念,提高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道德修养和内在素质,练就良好的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自信、自立、自尊、自爱,奋发进取,自强不息。

要让广大农民工参与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同时给予他们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政治权利、国民待遇和公共社会服务,从而焕发其主人翁的精神和创业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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