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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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潍坊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海上溢油应急事件分级

1.5适用范围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体系

2.2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

2.3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4成员单位职责

2.5专家咨询组

2.6现场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2信息报告

3.3预警

3.4评估

4.预案应急响应启动

5.应急处置行动

5.1启动部门处置预案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

5.2制定应急行动方案

5.3应急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6.应急保障

6.1应急设备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后勤(物资与交通运输)保障

6.5通信保障

6.6资金保障

6.7技术保障

6.8人员防护

7.预警支持系统

7.1 应急通信系统   

7.2 监视与监测系统

7.3 信息支持系统   

7.4 预测系统

8.新闻发布

8.1新闻发言人制度

8.2新闻发布内容

8.3新闻发布形式

8.4新闻报道

9.后续处置工作

9.1善后工作

9.2索赔工作

10.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11.宣传、培训和演练

12.预案管理和修订

13.奖励与责任追究

13.1奖励

13.2责任追究

14.预案的解释

1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和完善潍坊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反应体系,明确有关部门对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反应职责,科学应对海上溢油事件,规范应急程序,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域环境和海洋资源,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3)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调有序、行动高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及其议定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

1.4海上溢油应急事件分级

按照溢油量或溢油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海上溢油应急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级)、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级)、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溢油事件:

(1)溢油量1000吨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人民币以上;

(3)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4)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5)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国界影响;

(6)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1.4.2 重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海上溢油事件:

(1)溢油量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以上不足2亿元人民币;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4)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6)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1.4.3 较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海上溢油事件:

(1)溢油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亿元人民币;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4)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影响,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4.4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海上溢油事件:

(1)溢油量不足100吨;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

(3)造成3人以下死亡;

(4)因海上溢油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潍坊市海域发生的较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

  在潍坊市海域外发生的较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且可能造成潍坊市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预案。

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适用《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6应急预案体系

潍坊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包括:

(1)潍坊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是全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应对海上溢油事件的指导性文件。

(2)海上溢油事件专业部门应急处置预案,是潍坊海事处、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根据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为应对海上溢油事件而制定的专业预案。

(3)本预案参照《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有关内容编制,服从省级应急预案的要求,接受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

(4)海上溢油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预案。

可能引发海上溢油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体系

潍坊市人民政府成立潍坊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

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由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各专业部门和应急处置支持保障部门(均为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支持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环保、海洋、海事、渔业、救捞、消防、化学品防护救助、气象、石油工程、保险财务和法律等溢油应急处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参与海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海上污染事故的调查,对事故的善后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2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

2.2.1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组成

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与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合署办公,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全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以及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领导担任。

市政府办公室、潍坊海事处、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潍坊军分区司令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文局、市卫计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民航局、市委宣传部、潍坊海关、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市公安边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潍坊边防检查站、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沿海各县区政府、移动通信潍坊分公司、联通潍坊分公司、电信潍坊分公司等单位为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成员。

各成员单位在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负责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2.2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在山东省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全市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制定全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3)负责组织召开市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议,研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发生较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时,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5)发生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负责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6)溢油事故污染范围已波及邻近市管辖海域时,负责向相关市及时通报情况,协调相关事宜。

(7)负责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市际合作事宜的组织、协调工作。

(8)指导海上溢油事件部门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

2.3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3.1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成

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潍坊海事处,与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合署办公。

承担辖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潍坊海事处处长担任。

办公室成员由潍坊海事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2.3.2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1)在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组织实施本预案,并监督海上溢油事件应急行动的实施。

(2)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具体负责本预案的起草、修订和完善工作。

(4)负责专家咨询机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与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协调。

(6)负责跟踪、研究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技术和处置对策。

2.4成员单位职责

2.4.1有关专业部门职责

潍坊海事处负责市海上船舶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发生海上船舶较大及一般海上溢油事件时,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在发生其他类型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海上通信保障、应急监视工作;协调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

并负责潍坊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市陆源排放较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发生陆源排放较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时,负责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较大和一般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根据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协调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沿岸主要环境敏感资源和优先保护次序,组织开展沿岸工业与设施的保护,组织大气环境污染监测、海岸线污染清除行动,协调应急处置行动所回收污染物的处置,核实陆域污染清除情况和资源污染损害情况等。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市渔业船舶海上溢油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发生渔业船舶及渔港水域较大及一般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在发生其他类型海上溢油污染事件时,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协调渔业水域渔业资源与生态的保护,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渔民参加海上溢油清除行动。

负责核实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有关污染监视、监测数据,并负责对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及渔业损害进行评估,会同财政部门征缴损害赔偿费用,组织海洋生态损害的修复工作,参与海上溢油清污作业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2.4.2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与省政府及各成员单位就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行动进行联系、沟通。

潍坊军分区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求负责调遣所属部队等参加溢油应急处置行动。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协调相关港航企业参加应急行动,为应急监测或救助飞机提供服务。

市发改委负责海上溢油应急行动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为海上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研制开发以及海上溢油应急设施产业化安排扶持资金。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海上溢油应急无线电管理和海上溢油应急通信新技术应用的支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应急资金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力量参加海上溢油应急行动,维护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溢油事件的调查处理;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对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根据溢油应急工作需要提供涉及内河、湖泊等内陆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救助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派医疗专家提供医疗救治咨询。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和A级旅游景区(点)的主管部门,协调旅游区的保护,核实旅游资源与设施的污染损害情况。

市民航局负责为应急监测或救助飞机提供起落场地,提供加油等技术支持,并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市委宣传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相关部门的职责,统一负责潍坊市较大及一般海上溢油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或协调相关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潍坊海关负责为应急行动所需救援人员及物资出入关提供便捷服务。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为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地区海上溢油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气象预报及海洋气象信息。

市公安边防支队参与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需求参与溢油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

潍坊边防检查站负责做好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

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沿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县区海上溢油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县区各类社会资源和应急力量参与海上溢油应急行动。

移动通信潍坊分公司、联通潍坊分公司、电信潍坊分公司负责为海上溢油应急行动提供应急通讯保障和通讯技术支持。

2.5专家咨询组

成立沿海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家咨询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聘任。

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为:

(1)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防治对策、应急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决策。

(2)参与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以及应急反应技术的研究工作。

(3)为海上溢油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提供法律咨询。

(4)参与海上污染事故调查,对事故善后处理等提出咨询意见。

(5)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2.6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及一般海上溢油事件而启动应急响应时,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溢油事件性质(污染物来源)向相关专业部门通报事件情况。

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职责,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人员的组成,由相关专业部门根据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商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现场指挥部在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具体承担溢油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与控制等任务。

其主要职责有:

(1)执行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指令,确定并实施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

(2)收集与海上溢油事件有关的信息,及时向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3)组织完成溢油源的封堵、海面溢油及污染物的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

(4)根据现场情况,对溢油处置行动进行评估,向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应急处置的下一步行动方案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5)保证应急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和后勤保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中各专业部门,负责海上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报告、核实、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商业运输船舶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海事部门负责;

由陆源引发的海上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环保部门负责;

渔业船舶、渔港水域海上溢油事件及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初始信息的接收、核实、分析评估、报告等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

3.2信息报告

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各专业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接收到海上溢油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对溢油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溢油种类与数量、肇事者信息、事故地点、发生时间、事故区域附近环境敏感资源分布情况、溢油污染事件可能引发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3.3预警

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充分利用现有预警支持系统,对污染事故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和预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各成员单位和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告,以便有关单位、人员做好抗御溢油污染的准备。

3.4评估

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发布预警后,根据事件实际情况,会同相关专业部门,进一步听取专家咨询组意见,充分利用监测系统、信息支持系统和预测系统分析的情况,对污染事故做进一步评估。

4.预案应急响应启动

辖区海域发生溢油事件或邻近海域发生溢油事件可能严重影响我市沿海海域时,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对溢油事件进行核实,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进一步评估后,认为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向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报告,由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决定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1)辖区海域发生较大及一般海上溢油事件时;

(2)邻近海域发生溢油污染事件,可能严重影响潍坊市沿海海域时,根据上级要求或应其他市的请求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时。

当溢油事件判定为重大及以上溢油事故时,或发生较大及以下溢油事件但超出本市应急反应能力的,应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并服从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按照省应急指挥中心的部署开展行动。

5.应急处置行动

5.1启动部门处置预案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部门职责,指令相关专业部门启动海上溢油事件部门处置预案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船舶海上溢油事件时,启动海上船舶溢油事件应急响应;发生陆源排放海上溢油事件时,启动海上溢油事件环保部门应急响应;发生渔业船舶海上溢油事件,启动海上溢油事件渔业部门应急响应。

5.2制定应急行动方案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海上溢油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应急行动方案,采用可行的应急处置对策与措施,报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处置措施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溢油源的探明与控制、污染监视监控、溢油的围控与清除、海上与岸上污染清除、污染物回收及处置、现场焚烧、生物降解、使用消油剂、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等。

5.3应急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5.3.1应急行动的开展

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指挥部按照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流程和应急行动方案的有关内容,负责组织现场应急力量,开展溢油应急处置行动,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开展情况,及时向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

5.3.2成员单位参加应急行动

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指令,或者应现场指挥部的请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5.3.3应急行动的管理与控制

应急处置行动开展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对现场应急处置行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应急处置行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对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和行动计划进行调整。

加强对投入的人力、设备器材的管理,做好与应急处置行动有关的工作记录,为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的污染赔偿保存证据资料。

现场指挥部应实时将溢油事件发展趋势及重大行动决定向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5.3.4应急行动结束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在征求专家咨询组意见的基础上,经评估后认为应急处置行动达到下列条件时,可报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申请应急处置行动结束:

(1)现场抢险活动(包括人员搜救、海面溢油围控与清除、污染源控制和处置等)已经完成。

(2)溢油源已经得到控制。

(3)溢油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经基本得到控制。

(4)溢油对敏感区域的污染威胁已经排除。

(5)溢油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经排除。

(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安全返回或得到妥善安置。

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或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相关力量进行评估后,认为应急处置行动可以结束时,由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宣布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设备保障

沿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市级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落实有关溢油应急设备库的建设要求。

当发生海上溢油事件时,设备库所属设备,由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

国家有关部门在潍坊投资的溢油应急设备库所属设备的调用,由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

港口、码头等港航企业配备的溢油应急设备,在发生海上溢油事件时,应服从现场指挥部或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调用。

其他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溢油应急设备资源,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现场指挥部调用或由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用。

6.2应急队伍保障

潍坊市沿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动员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社会力量和物资参与应急反应行动,并由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分配。

当发生海上溢油事件时,市政府或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所属溢油应急队伍或组织的社会应急力量,由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国家有关部门所属溢油应急队伍,由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遣。

潍坊市具备一级和二级污染物清除资质的专业清污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溢油应急队伍,作为社会应急力量,由现场指挥部直接调遣或由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调遣。

参加溢油应急行动的应急队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6.3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救护与医疗机制,并根据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指令,对在溢油污染事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受到污染危害或伤亡的船员、作业人员、群众,以及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等,实施医疗救助。

6.4后勤(物资与交通运输)保障

沿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必要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并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使用。

应急人员的生活物资及住宿等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解决,交通船舶、车辆由当地交通部门协调解决。

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由调用单位负责登记。

6.5通信保障

应急处置行动中,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有效的通讯设备和通讯渠道,确保应急指挥系统通信畅通。

6.6资金保障

(1)按照国内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溢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按照责任限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国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或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2)在组织溢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时,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用于垫付应急处置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溢油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

(3)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挥人员的培训,以及举办应急演习所需的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相关专业部门应急预案指挥人员的培训,以及举办应急演习所需的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

6.7技术保障

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潍坊实际需求,建立由环保、海事、溢油清除、化学品防护救助、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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