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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学启蒙卷四

因明学启蒙卷四

乙二、论述建立境、俱境、心理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

了别境,为知觉之性相;由知觉所了别,为境之性相。

为反诘此说,则以量(识)作为有法,应是了别境,是知觉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量作为有法,应是知觉,是了别故。

若根本许,仍以量作为有法,应是(认)识境,是了别境故。

汝己许此因理。

若许,仍以量作为有法,应非是(认)识境,境非物故。

复次,凡是知觉,应皆是了别境之知觉,了别境为知觉之性相故。

汝已许此因理。

若许,则以未了解境补特伽罗相续(心流)中之知觉作为有法,应是了别境之知觉,是知觉故,若许,仍以未了解境补特伽罗相续中之知觉作为有法,尔应是了解境之知觉,是了别境之知觉故。

汝已许此因理。

所不能许者,尔是未了解境补特伽罗(人)相续中之知觉故。

遍边(相互周延之理路)虽如是说,从而,则必须承认,于未了解补特伽罗无我者之相续中,有了解补特伽罗无我之分别意(旧译伺察)。

对上面所云境之性相指出过失。

有人说:

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境(对象,客观存在),由知觉所了别者,是由知觉所假立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知觉所假立,是由分别(心)所假立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分别所假立。

是由执自之分别所假立故。

此说不遍。

若尔,对此彼云:

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知觉之境,是执自身(此自字,应作尔字理解。

)知觉之境故。

汝已许此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执自身知觉之境,是执自己分别(心)之境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

应是自己分别之境,是无我故。

又彼云:

以量作为有法,应是了别境,由量识了别境故。

此说不遍。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量识了别境,是由量所了别境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量所了别境,境是所量故。

有人说:

由知觉所现证直接了解,为境之性相。

为反诘此说,则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应是由知觉所现证,是境故。

若许,则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应非是由知觉所现证,非是由知觉现证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由知觉现证,非是由任何知觉所现证故,应如此者,盖既非是由现量现证之一,应非是由比量现证故。

此因理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由现量现证,由现量未现前证知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由现量未现前证知,非现实者,是遮无故。

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应非是由比量现证,盖由比量无现证故。

此理若不成立,由比量无现证者,比量是分别(心)故。

对此。

彼云:

补特伽罗无我应是由比量现证,彼是由比量直接证知故。

此说不遍。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彼应是由比量直接证知,是比量之直接所量境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比量之直接所量境,是成事故。

对此。

彼云:

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尔应无现证者,尔无现前证(了解)者故,尔是遮无故。

若言此因已承认,则言不遍者,盖由相智现证补特伽罗无我者,由彼现证一切法故。

又云:

补特伽罗无我,应由相智现前证悟,盖补特伽罗(人)无我,由相智现证者,由相智现证人无我故。

此说不遍也。

有人说:

凡是境,皆是分为境与俱境之境。

为反诘此说,则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分为境与俱境之境,是境故。

此因易解。

若许仍以相智作为有法,应非分为境与俱境之境,是分为境与俱境之俱境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分为境与俱境之俱境,是量故。

复次,凡是俱境,应皆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俱境,凡是境,皆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境故。

此是正因。

若许,则以能诠之声(语言)作为有法,凡是境,皆应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境,凡是俱境,皆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俱境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能诠之声作为有法,应是俱境,有尔之境故。

复次,能诠之声应是俱境,彼能诠之声,是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缘、取)之所闻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对(将)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所闻,是排入之声者,是能诠之声故。

若言此理不遍,则言有遍者,盖能诠之声与排入之声同义故。

若许前理,仍以能诠之声作为有法,应排是分为境与俱境之俱境,是分为境与俱境之境故,是物质故,是声故。

对此,有人说:

凡是识,皆应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俱境;凡是物质,皆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境。

对此说允诺者,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俱境与识同义。

分为此二者之境与非识之有(存在),必须许为同义故。

对此。

彼云:

以执兔角之分别作为有法。

应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俱境,是识故。

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有尔之境,尔是俱境故。

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有尔之所量,有尔之境故。

此说不遍。

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兔角之分别作为有法。

应有尔之境(对象),有尔之见境故。

应如此者,兔角之总义(抽象)是尔之见境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尔之总义,应是执尔分别(心)之见境,尔是无我故。

对此,有人说:

量,应非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境,相智,非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境故。

若许,以量作为有法,应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境,盖是分为境与俱境是有之一,凡是有(存在),皆是境。

此说不遍,以自证作为有法,应是分为所取与能取二者之所取,是分为此二属有之一,凡是有,皆是所取(境)故。

此周遍之理可以,所不能许者,是分为二者之能取,是自证(分)故。

对此。

彼云:

以自证(分)作为有法,应非是分为知觉与堪为知觉之境二者之堪为知觉之境,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是分为知觉与所知二者之所知故。

应如是者,是分为知觉与有(存在)二者之有(存在)故。

此说不遍者,是彼彼分为二者之知觉故。

丙二、立自宗

自宗云:

分为境与俱境二类。

丁一、讲境(认识之物件)

境,谓由知觉所了别,置为境之性相。

境分为:

见境(所现境),执境(耽着境),入(取)境(趋入境)等。

彼知觉之见境与彼知觉之所取境同义。

凡是成事,皆是见境者,凡是物,皆是现量见境之一;

凡是常住,皆是分别之见境故。

此中之第一因理成立者,盖现量之见境,所取境,物等,是同义故。

复次,凡是物,应必须是现量之见境,凡是物,必须是由现量所现前证知故。

第二根本因理之所以成立者,谓分别之见境,所取境,常住等同义故。

复次,现量之入境与现量之缘(观察)法之境同义。

分别之执境,入境,此之缘法之境等同义。

凡是成事,皆是分别与无分别识二者之缘法之境。

凡是执自(事物之泛说词)分别之缘(虑)法之境,皆是分别之缘法之境者,兔角,非是分别之缘法之境故。

应如此者,彼非分别之境者,彼非是知觉之境者,彼非是堪为知觉之境故,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执自(身)分别之缘法之境,是无我故。

对此。

彼云:

以瓶作为有法,应是执自(尔瓶)分别之缘法之境,是无我故。

汝已许此周遍也。

所不能许者,是执自分别之见境者,见彼故。

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为执自分别(心)所见,尔是无我故。

又彼云:

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应是物,是现量见境者,是证(了解)补特伽罗无我瑜伽现量见境者,彼明见彼故。

应如此者,从证补特伽罗无我之比量等流串习,对所串习之义(境)可能获得明见故。

此说不遍者,以瑜伽现量从证人无我之比量等流串习,于空(排除)补特伽罗我之有为法,可获得明见者,盖由此种瑜伽现量亲证(直接了解)空补特伽罗我之有法故,间接证补特伽罗无我故。

又有人说:

以声作为有法,应是常与无之任何一种,是执声常分别之见境与执境之任何一种故。

应如此者,是彼之境故。

此说不遍。

此因理成立者,彼为彼之所缘境故。

又有人说:

见而了别,为见境之性相。

为反诘此说。

若尔,就彼知觉见而了别言,应是彼知觉见境之性相,尔言见而了别,为见境之性相故。

此为正因。

若许,则以声常之总义(抽象)作为有法,就执声常分别而言,应是见而了别,是执声常分别之见境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声常作为有法,尔之总义,应是执尔分别之见境,尔是无我故。

若许前理,则以声常之总义作为有法,应是由执声常分别所了别,由彼见后了别故。

若许,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彼所了解喏:

若许,则以执声常分别作为有法,应无由尔了解者,尔属颠倒识者,尔是分别颠倒识故。

复次,由彼知觉所了别,应为彼知觉境之性相,汝已许故。

若许,则以一月(一个月亮)作为有法,应是由见二月之根识所了别,是见二月根识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

应是见二月根识之境,是彼境见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一月作为有法,应是彼之见境。

由彼见故,若言不遍,则以见二月之根识作为有法,由彼见,应必须是尔之见境。

尔是无分别之识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见二月之根识作为有法,应是无分别之识,是根识故。

若许前理,则以一月作为有法,应是由见二月之根识所了解者,是由彼所了别故,已许此因理矣。

丁二、讲俱境(主观认识)

俱境,具自境任何一种之物,为其(本身)俱境之性相。

分为:

补特伽罗,知觉,能诠声三种。

戊一、讲补特伽罗

谓依自身五蕴之任何一种而安立之士夫,为其(本身)补特伽罗之性相。

吾(我),补特伽罗,士夫等同义。

其相依,如三界(界,色界,无色界)各具依报之士夫。

戊二、讲知觉

谓了别,为知觉之性相,明而了别,为识(认识)之性相,知觉,了别,识三者同义。

知觉分为:

量知觉与非量知觉二种。

己一、讲量知觉

有人说:

非欺诳之了别,为量之性相。

为反诘此说,则以已决智作为有法,应是量,是不欺诳之了别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不欺诳之了别,是能获得自抉(择)义(境)之了别故,若言不遍,应言有遍,盖能获得自抉义之了别,是自身非欺诳识之性相故。

若根本许,仍以已决智作为有法,应是新证之了别,是量故。

此是正因,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新证之了别,是证已证之了别者,即彼有法故。

又有人说:

对自之所量(境)非欺诳之了别,为量之性相。

为反诘此说,则以对自之所量非欺诳之了别作为有法,凡有量,皆应有尔,盖尔是量之性相故。

汝已许此因理。

若许,则以瓶作为有法,对自之所量,应有非欺诳之了别,有量者。

有一切智之量故。

若许,仍以瓶作为有法,于自之所量,应无非欺诳之了别,自之所量无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自之所量应无,尔之所量无者,尔是物质故。

有人说:

离分别复无错乱新生不欺诳之了别,为现量之性相。

为反诘此说。

有人说:

以第一刹那相智作为有法,应是现量,是离分别复无错乱新生非欺诳之了别故。

若许,则应是现量,许故。

所不能许者,若言现量第二刹那,是现量故,则为不遍。

自宗之过失者,以瓶作为有法,应是离分别复无错乱新生非欺诳之了别,是现量故。

其因及后陈皆易解。

有人说:

离分别之了别,为现量之性相。

为反诘此说,则以将雪山见为青色之根识作为有法,

应是现量,是离分别之了别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离分别之了别,是无分别识者,是根识故。

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现量,非是不错乱之识者,是错乱识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错乱识,是颠倒识故。

庚一、自宗讲量性质

自宗云:

新起非欺诳之了别,为量之性相。

在所言量之性相(定义)整个概念上,言新起,非欺诳,了别等三个特点,有其必然的作用,即言以新起,排除已决智是量,言以非欺诳,排除伺察识(分别意)是量,言以了别,排除有色根(浮尘根)是量故。

庚二、讲现量

量,分为现量,比量二种,其各别之性相及相依等,于下面当叙述之。

谓离分别不错乱之了别,为现知觉(量)之性相。

此分为,五根现觉,意现觉,自证现觉,瑜伽(相应)现觉四种。

辛一、讲五根现觉(量)

根现觉分为二目:

一、谓依成为自己不共增上缘有色根生起之一,离分别不镨乱之了别,为根现觉之性相。

二、分为三种:

1.成为根现觉之量,谓如执色根现觉之第一刹那。

2.成为根现觉之已决智,

谓如执色根现觉之第二刹那。

3.成为根现觉之见而未定之(知)觉,谓如对悦耳之音乐极贪恋者相续中之执色根现觉。

复次,根现觉分为五种:

1.执色根现觉,谓依成为自己不共增上缘之眼根及成为所缘缘之色生起之一,离分别复无错乱之了别,为执色根现觉之性相。

2.执色根现觉,谓依成为自己不共增上缘之耳根及成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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