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21 ,大小:32.43KB ,
资源ID:2972501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97250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因明学启蒙卷四.docx)为本站会员(b****4)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因明学启蒙卷四.docx

1、因明学启蒙卷四因明学启蒙卷四 乙二、论述建立境、俱境、心理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了别境,为知觉之性相;由知觉所了别,为境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量(识)作为有法,应是了别境,是知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量作为有法,应是知觉,是了别故。若根本许,仍以量作为有法,应是(认)识境,是了别境故。汝己许此因理。若许,仍以量作为有法,应非是(认)识境,境非物故。 复次,凡是知觉,应皆是了别境之知觉,了别境为知觉之性相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则以未了解境补特伽罗相续(心流)中之知觉作为有法,应是了别境之知觉,是知觉故,若许,仍以未了解境补特伽罗相续中之知觉作为有法,尔应是了解境之知觉,是了别境之知觉故。汝

2、已许此因理。所不能许者,尔是未了解境补特伽罗(人)相续中之知觉故。遍边(相互周延之理路)虽如是说,从而,则必须承认,于未了解补特伽罗无我者之相续中,有了解补特伽罗无我之分别意(旧译伺察)。对上面所云境之性相指出过失。 有人说: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境(对象,客观存在),由知觉所了别者,是由知觉所假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知觉所假立,是由分别(心)所假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分别所假立。是由执自之分别所假立故。此说不遍。若尔,对此 彼云: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知觉之境,是执自身(此自字,应作尔字理解。)知觉之境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

3、是执自身知觉之境,是执自己分别(心)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自己分别之境,是无我故。 又彼云:以量作为有法,应是了别境,由量识了别境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量识了别境,是由量所了别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量所了别境,境是所量故。 有人说:由知觉所现证直接了解,为境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应是由知觉所现证,是境故。若许,则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应非是由知觉所现证,非是由知觉现证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由知觉现证,非是由任何知觉所现证故,应如此者,盖既非是由现量现证之一,应非是由比量现证故。此因理

4、之第一段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由现量现证,由现量未现前证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由现量未现前证知,非现实者,是遮无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应非是由比量现证,盖由比量无现证故。此理若不成立,由比量无现证者,比量是分别(心)故。对此。 彼云:补特伽罗无我应是由比量现证,彼是由比量直接证知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彼应是由比量直接证知,是比量之直接所量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比量之直接所量境,是成事故。对此。 彼云: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尔应无现证者,尔无现前证(了解)者故,尔是遮无故。若言此因已承认,则言不遍者,

5、盖由相智现证补特伽罗无我者,由彼现证一切法故。 又云:补特伽罗无我,应由相智现前证悟,盖补特伽罗(人)无我,由相智现证者,由相智现证人无我故。此说不遍也。 有人说:凡是境,皆是分为境与俱境之境。为反诘此说,则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分为境与俱境之境,是境故。此因易解。若许仍以相智作为有法,应非分为境与俱境之境,是分为境与俱境之俱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是分为境与俱境之俱境,是量故。 复次,凡是俱境,应皆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俱境,凡是境,皆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境故。此是正因。若许,则以能诠之声(语言)作为有法,凡是境,皆应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境,凡是俱境,皆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俱境故

6、。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能诠之声作为有法,应是俱境,有尔之境故。 复次,能诠之声应是俱境,彼能诠之声,是对自境析为支分而入(缘、取)之所闻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对(将)自境析为支分而入之所闻,是排入之声者,是能诠之声故。若言此理不遍,则言有遍者,盖能诠之声与排入之声同义故。若许前理,仍以能诠之声作为有法,应排是分为境与俱境之俱境,是分为境与俱境之境故,是物质故,是声故。对此, 有人说:凡是识,皆应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俱境;凡是物质,皆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境。对此说允诺者,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俱境与识同义。分为此二者之境与非识之有(存在),必须许为同义故。对此。 彼云:以执兔角之分别作

7、为有法。应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俱境,是识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有尔之境,尔是俱境故。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有尔之所量,有尔之境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兔角之分别作为有法。应有尔之境 (对象),有尔之见境故。应如此者,兔角之总义(抽象)是尔之见境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尔之总义,应是执尔分别(心)之见境,尔是无我故。对此, 有人说:量,应非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境,相智,非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境故。若许,以量作为有法,应是分为境与俱境二者之境,盖是分为境与俱境是有之一,凡是有(存在),皆是境。此说不遍,以自证作为有法,应是分为所取与能取二者之所取,是分为此二属有之一,凡是

8、有,皆是所取(境)故。此周遍之理可以,所不能许者,是分为二者之能取,是自证(分)故。对此。 彼云:以自证(分)作为有法,应非是分为知觉与堪为知觉之境二者之堪为知觉之境,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是分为知觉与所知二者之所知故。应如是者,是分为知觉与有(存在)二者之有(存在)故。此说不遍者,是彼彼分为二者之知觉故。 丙二、立自宗 自宗云:分为境与俱境二类。 丁一、讲境(认识之物件) 境,谓由知觉所了别,置为境之性相。境分为:见境(所现境),执境(耽着境),入(取)境(趋入境)等。 彼知觉之见境与彼知觉之所取境同义。凡是成事,皆是见境者,凡是物,皆是现量见境之一;凡是常住,皆是分别之见境故。此中之第一因

9、理成立者,盖现量之见境,所取境,物等,是同义故。 复次,凡是物,应必须是现量之见境,凡是物,必须是由现量所现前证知故。 第二根本因理之所以成立者,谓分别之见境,所取境,常住等同义故。 复次,现量之入境与现量之缘(观察)法之境同义。 分别之执境,入境,此之缘法之境等同义。凡是成事,皆是分别与无分别识二者之缘法之境。 凡是执自(事物之泛说词)分别之缘(虑)法之境,皆是分别之缘法之境者,兔角,非是分别之缘法之境故。应如此者,彼非分别之境者,彼非是知觉之境者,彼非是堪为知觉之境故,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执自(身)分别之缘法之境,是无我故。对此。 彼云:以瓶作为有法,应是执自(尔瓶)分别之缘法之境,是无我

10、故。汝已许此周遍也。所不能许者,是执自分别之见境者,见彼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为执自分别(心)所见,尔是无我故。 又彼云:以补特伽罗无我作为有法,应是物,是现量见境者,是证(了解)补特伽罗无我瑜伽现量见境者,彼明见彼故。应如此者,从证补特伽罗无我之比量等流串习,对所串习之义 (境)可能获得明见故。此说不遍者,以瑜伽现量从证人无我之比量等流串习,于空(排除)补特伽罗我之有为法,可获得明见者,盖由此种瑜伽现量亲证(直接了解)空补特伽罗我之有法故,间接证补特伽罗无我故。 又有人说:以声作为有法,应是常与无之任何一种,是执声常分别之见境与执境之任何一种故。应如此者,是彼之境故

11、。此说不遍。此因理成立者,彼为彼之所缘境故。 又有人说:见而了别,为见境之性相。为反诘此说。若尔,就彼知觉见而了别言,应是彼知觉见境之性相,尔言见而了别,为见境之性相故。此为正因。若许,则以声常之总义(抽象)作为有法,就执声常分别而言,应是见而了别,是执声常分别之见境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声常作为有法,尔之总义,应是执尔分别之见境,尔是无我故。若许前理,则以声常之总义作为有法,应是由执声常分别所了别,由彼见后了别故。若许,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彼所了解喏:若许,则以执声常分别作为有法,应无由尔了解者,尔属颠倒识者,尔是分别颠倒识故。 复次,由彼知觉所了别,应为彼知觉境之性相,汝已许故。若许,则以

12、一月(一个月亮)作为有法,应是由见二月之根识所了别,是见二月根识之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见二月根识之境,是彼境见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一月作为有法,应是彼之见境。由彼见故,若言不遍,则以见二月之根识作为有法,由彼见,应必须是尔之见境。尔是无分别之识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见二月之根识作为有法,应是无分别之识,是根识故。若许前理,则以一月作为有法,应是由见二月之根识所了解者,是由彼所了别故,已许此因理矣。 丁二、讲俱境(主观认识) 俱境,具自境任何一种之物,为其(本身)俱境之性相。分为:补特伽罗,知觉,能诠声三种。 戊一、讲补特伽罗 谓依自身五蕴之任何一种而安立之士夫,为其(本身

13、)补特伽罗之性相。吾(我),补特伽罗,士夫等同义。其相依,如三界(界,色界,无色界)各具依报之士夫。 戊二、讲知觉 谓了别,为知觉之性相,明而了别,为识(认识)之性相,知觉,了别,识三者同义。 知觉分为:量知觉与非量知觉二种。 己一、讲量知觉 有人说:非欺诳之了别,为量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已决智作为有法,应是量,是不欺诳之了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不欺诳之了别,是能获得自抉(择)义(境)之了别故,若言不遍,应言有遍,盖能获得自抉义之了别,是自身非欺诳识之性相故。若根本许,仍以已决智作为有法,应是新证之了别,是量故。此是正因,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新证之了别,是证已证之了

14、别者,即彼有法故。 又有人说:对自之所量(境)非欺诳之了别,为量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对自之所量非欺诳之了别作为有法,凡有量,皆应有尔,盖尔是量之性相故。汝已许此因理。若许,则以瓶作为有法,对自之所量,应有非欺诳之了别,有量者。有一切智之量故。若许,仍以瓶作为有法,于自之所量,应无非欺诳之了别,自之所量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自之所量应无,尔之所量无者,尔是物质故。 有人说:离分别复无错乱新生不欺诳之了别,为现量之性相。为反诘此说。 有人说:以第一刹那相智作为有法,应是现量,是离分别复无错乱新生非欺诳之了别故。若许,则应是现量,许故。所不能许者,若言现量第二刹那,是现量故,则为不

15、遍。自宗之过失者,以瓶作为有法,应是离分别复无错乱新生非欺诳之了别,是现量故。其因及后陈皆易解。 有人说:离分别之了别,为现量之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将雪山见为青色之根识作为有法,应是现量,是离分别之了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离分别之了别,是无分别识者,是根识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现量,非是不错乱之识者,是错乱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错乱识,是颠倒识故。 庚一、自宗讲量性质 自宗云:新起非欺诳之了别,为量之性相。在所言量之性相 (定义)整个概念上,言新起,非欺诳,了别等三个特点,有其必然的作用,即言以新起,排除已决智是量,言以非欺诳,排除伺察识(分

16、别意)是量,言以了别,排除有色根(浮尘根)是量故。 庚二、讲现量 量,分为现量,比量二种,其各别之性相及相依等,于下面当叙述之。 谓离分别不错乱之了别,为现知觉(量)之性相。此分为,五根现觉,意现觉,自证现觉,瑜伽(相应)现觉四种。 辛一、讲五根现觉(量) 根现觉分为二目: 一、谓依成为自己不共增上缘有色根生起之一,离分别不镨乱之了别,为根现觉之性相。 二、分为三种:1成为根现觉之量,谓如执色根现觉之第一刹那。2成为根现觉之已决智,谓如执色根现觉之第二刹那。 3成为根现觉之见而未定之(知)觉,谓如对悦耳之音乐极贪恋者相续中之执色根现觉。 复次,根现觉分为五种: 1执色根现觉,谓依成为自己不共增上缘之眼根及成为所缘缘之色生起之一,离分别复无错乱之了别,为执色根现觉之性相。 2执色根现觉,谓依成为自己不共增上缘之耳根及成为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