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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安全规则

安全生产规则

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是根据原轻工业部ZBC66001—90《造纸工业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东莞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1.3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凡本公司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和顶岗民工等)以及来公司参观、学习、培训或承揽工程项目施工等人员,都必顺严格遵守本规则。

1.4公司安委会是本公司安全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对本规则的起草和修订。

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公司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1.5本规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1.6凡违反本规则造成事故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现场安全和劳动保护

2.1生产要害部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须内进参观或工作,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2凡有人要到生产现场参观,负责接洽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引导,并事先向参观者讲解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内容是:

要走安全通道,注意危险标志,不准靠近运转中的机电设备,不能乱摸乱动,不得妨碍操作人员的操作等。

参观人员应听从指挥,遵守注意事项。

2.3生产现场的人员,不准赤身、赤脚;不准穿高跟鞋、拖鞋、裙子、裙裤、喇叭裤等不安全的穿着。

2.4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5工作场所和休息室,应保持环境整洁,空气流通。

2.6工作现场光线应充足,工作地点局部照明的照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夜间工作环境和通行道路应有良好照明。

2.7对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有害气体和粉尘等有害因素,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有害因素超标而目前又未能解决的场、点、应给操作人员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

2.8工作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洗手设备。

对有粉尘或有毒作业工种,应设置沐浴室。

2.9使用有毒或剧毒药品的单位,应设专库、专人保管药品,领取人员、数量和使用日期应详细登记。

2.10室内外排水管线必须畅通,地面不准积水。

对在潮湿受寒地点工作的操作人员,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11室内工作地点温度高于35。

C时,应采防暑降温措施。

2.12各单位应供给工人充足的饮用开水。

夏季对高温露天作业人员,应供给防暑含盐清凉饮料。

2.13必须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2.14要注意工厂的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2.15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定期对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发现不适合现岗位工作的,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16公司内禁止随处吸烟,吸烟应在指定地点内,驾驶人员不准边开车,边吸烟。

2.17公司内禁止单车载人。

单车、摩托车应按规定地点停放。

2.18危险场所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操作安全

3.1上岗人员应经三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还需按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3.2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佩戴手链、玉指环、玉手环和其他经车间确认有影响安全的饰品上岗;不得在头、颈上围毛巾靠近正在运转的机器。

3.3严禁有长发(头发长至盖着下耳廓为长发)或辫子未扎好在帽子里的人在转动的机器附近工作。

3.4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工作前要认真检查使用的工具、有关设备和防护设施的安全状况,确认符合安全要求方可工作。

不准乱动非本职责范围内的设备和工具。

3.5严禁酒后二小时内上岗和上班时间饭酒或堵博。

3.6开动机器应先进行检查和联系,确认要开动的机器符合安全要求,且其周围无人或障碍物,由专责发出开机信号后,才可开动。

3.7机器运转中不准检修,不准用手触摸传动部分,不得将身体探入转动部分内探取物件。

挂卸皮带必须停机进行,不准用电动机转动上皮带。

加皮带油应从出口处加,严禁从入口处加。

3.8停机修理设备时,应事先切断设备的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检修完毕,应除下标志牌)当机器未停定时,不得用手或脚直接强制机器停止运转。

3.9共同作业时,应加强联系,互相照顾,听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规定的信号和标志。

3.10开启汽阀应先排冷凝水,然后站在汽阀侧面缓慢地开启。

3.11进入各种贮槽(池塔)工作时,必须事先切断有关循环或搅拌设备的电源,并在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采取通风措施,检查其中气体符合安全要求,设专人监护,系上安全带后,方可进入工作。

特别要注意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3.12在室内外挖掘坑沟作业时,应注意地下埋设的电缆、管线或障碍物,以防碰坏发生事故。

坑沟在未填平之前必须设牢固的围栏和明显的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13一切带电、热设备周围,严禁烘焙衣服和其他物件。

3、高处作业安全

4.1二米以上(含二米)高处作业,操作者必须正确系上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穿硬底鞋,使用的工具应装在工具袋内,传递工具、物件不准抛掷,应用绳索传递。

4.2作业使用的梯子,必须坚固完好,应有防滑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使用梯子时,必须有专人扶守,不准垫高梯脚使用,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70度为宜。

金属梯不准在裸露的带电体附近使用。

4.3高处作业应根据现场环境,设置相应的安全网,下面要设栏,并设置“禁止通行”的安全标志。

4.4在环境条件差或不能使用梯子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在高处作业位置,设置安全工作台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5在5米以上高处作业的人员,须经医务人员做身体检查,身体不适或患有禁忌症者,严禁登高作业。

4.6天气恶劣时(六级以上大风、雷雨、大雾),应立即停止室外高处作业。

4.7一般情况下不要重叠作业,如确需要重叠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准工作。

4.8安全带每半年进行一次150公斤负荷坠落试验,确认合格后,方准使用。

4、设备安全

5.1各种设备必需遵照其技术规范、操作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安全要求或规定。

5.2各种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以及其他机械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分,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装置。

各种抄造机台和大型设备,都必须设置开停机信号装置和紧急停机装置。

5.3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行路的宽度不能少于1米。

5.4升降机和吊运物件的楼(井)口,以及各种平台、走台,固定梯子,均应加护栏,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高度在1.05~1.20米内(固定梯子扶手铅垂高度为0.9米)。

5.5各种罐(池)、地井、坑沟等口部,均须设有坚固的盖板并盖好,如须打开时,应设照明、标志,并加设围栏。

5.6各种传动装置和机械危险部位,均须设有牢固可靠的防护装置。

凡停机卸下的防护装置,必须在开机前安好,否则禁止开机。

5.7机械传动摩擦部分,应设有自动加油装置或蓄油器,运转中难于加油的,应停机加油。

5.8不准跨越运转中的设备,确需跨越的部位,应设坚固的防护装置或固定安全桥。

输送物料的设备不准载人。

5.9建筑物和构筑物均须坚固安全,楼板、屋顶的载荷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载荷能力。

如有损坏或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

建筑物必须按建筑规范加设避雷装置。

5、电气安全

6.1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使用及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规程和规范。

6.2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其金属外壳或金属隔离装置均须有良好的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设备和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或装设漏电防护装置。

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按技术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6.3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从事电气作业。

6.4确须在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3米以内作业时,必须事先经主管电气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工作。

6.5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的地方,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6.6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按国家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执行。

6.7发现电气设备和线路有故障或漏电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6.8生产突然停电,必须立即切断设备的电源,来电后要按规定次序合闸,以防突然起动造成人身事故。

6.9专业对口部门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用电、触电急救和电气设备灭火等的知识教育。

6、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

7.1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管理、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7.2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严禁在承压状态下敲打和修理。

修理前必须做好联系,关闭进给阀门、排出压力,确认无危险性后挂上警告标志牌,方可作业。

到容器内作业,必须先将各种联接管道用堵板(盲板)截死,防止回串,并进行通风,确保作业安全。

7.3锅炉和各种压力容器,必须有压力表、水位计(或液位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

各种安全附件必须准确、灵敏、可靠,并应定期进行检验、校正,发现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7.4各种压力容器应根据气源与使用的压力和温度,如有可能超过使用压力和温度时,应在入口管路上加装减压、降温装置,以确保压力容器安全。

7、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

8.1各种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各种电动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装设有完好、灵敏、可靠的安全装置。

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性检查,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8.2吊运物件时,吊钩应保持垂直状态,禁止斜拉斜吊,不得吊拔埋在地下的物件。

吊物时严禁超过额定起重量。

8.3吊运物件要找重心,捆绑应牢固,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应加衬垫。

被吊物上不准站人或浮放工具物件。

8.4吊运物件应设专人指挥,信号明确,被吊物下方禁止有人通行或逗留。

8.5起重机械设备停驶时,不得将被吊物悬在空中停留。

因特殊情况工作突然中断而被吊物悬在空中,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8.6用容器吊运物件,不得装过满。

夜间吊运物件的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

8.7临时架设的轻小型起重设备,其承力支架或其他承力物必须坚固、可靠。

8.8在室外地轨上行驶的露天起重设备,应设有夹轨钳。

8.9吊车停止工作后,操作者应将吊钩升到接近限位,然后将吊车开到规定停车位置,将所有控制器扳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方准离开。

8.10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对起重设备作安全性检查。

各种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失效,严禁继续使用。

8.11在地面操纵起重设备,操作者应站在安全位置上操作。

8.12天气恶劣或六级以上大风,室外吊车应停止作业。

8.13电梯必须按规定设有额定载重量标志、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事项。

8.14各类电梯的安装、管理、使用和维护应严格遵守电梯安全规程。

电梯驾驶员以及维修、保养人员一律应经培训,持证上岗。

8.15电梯检查或维修时,应先通知该电梯专责,并在首层厅门处挂上“检修停用”的标志牌。

8.16货梯严禁载人。

吊笼必须按规定装设相应安全装置,严禁载人。

8、车辆交通运输的安全

9.1各种机动车辆的管理、购置、使用、大修、改装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和标准。

9.2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性能良好,有完善的制动装置、信号和照明设备等。

9.3各种车、船应规定安全载重量,装载物件不得超重、超高、超宽,应保持平稳,物件要绑紧扎牢。

9.4厂区内必须按规定设置规范的交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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