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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事故案例汇编一

起重事故案例汇编一

“”

某日,上海某装卸公司的装卸工人在黄浦码头2号泊位使用门座起重机往一船舱里进行吊装钢板作业时,门座起重机变幅系统忽然出现故障,吊装的钢板刚

进船舱尚未落下时,起重臂出现后仰,钢板撞在船舱里档舱壁上。

起重机驾驶员周某发现这一异常情况后,立即推变幅主令操纵杆松起重臂,

但起重臂没有动作。

于是周某将主令操纵杆复“0”位后停机离开驾驶室到机房

检查,并叫修理工前来修理。

在修理工来到之前,周某发现变幅系统的中间继电

器没复位,但用验电笔轻轻触动,就能使其复位。

随后周某回到驾驶室操纵起重

机,观察起重臂变幅情况,这一次起重臂恢复了正常动作。

周某向随后赶来的修理工谈某说明了上述情况,并请谈某再检查一遍。

谈某

对照图纸检查后,认为起重机一切正常,并在观察周某继续作业一段时间后离去。

接着,周某操纵起重机继续作业,当他将钢板吊人船舱后卸专用吊具钳子时,钢

板靠驾驶室的一头突然向外档滑动,一名正在作业的工人避让不及,下腹遭到钢

板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45万元。

原因分析

该门座起重机曾于事发前进行过大修,将变幅系统中控制变幅刹车油泵马达

的中间继电器进行了更换。

由于该中间继电器装配质量未达到产品质量要求,使

铁蕊触头支架在滑动槽内有时会出现机械卡死现象,导致起重机变幅系统刹车部

分处于开启状态,致使起重臂会自动变幅前移,酿成事故。

由此可见,门座起重机不能“带病”作业。

当起重机驾驶员发现机械设备存

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避免起重机因违章“带病”作业发生事故。

一、

1987年5月12日,北京市京西宾馆工地上,一台FO/23B塔吊倾覆折落,司机朱某某、电工马某某当场死亡,塔吊平衡臂和起重臂等机件报废,直接经济

损失2.75万元。

二、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造成这起塔吊倾覆折落事故的原

因,是在该工地施工的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机械施工队拆装一班班长王某

某,在塔吊接高顶升作业中,违反塔吊安装规定的有关规定,违章操作而造成的。

1987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带领工人在京西宾馆工地进行FO/23B

塔式起重机接高顶升作业中,违反塔吊安装规程中关于“拆下联接爬升架及回转

支承的销轴前,应检查标准节是否紧固,是否与回转支承联接拉好了”的规定,

在回转支承与标准节未联接好的情况下,王即决定将爬升架下落一定距离再打联

结回转支承与标准节的销轴。

而爬升架未下落,王又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下4个临时联接回转支承与塔身标准节顶升用销轴,使塔吊回转支承以上部分与

塔身及爬升架无销轴而倾覆折落。

三、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身为作业班长,完成施工任务和搞好安全生

产是其应尽的职责。

但其却违反有关的规程规定,违章指挥并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造成二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的严重后果。

王某某对此负有直接的责

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8月22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11

月13日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10.29

(一)事故概况

2001年10月29日11时40分左右,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材料表面中心车

间工作人员同从湖北武汉请来的两位师傅共6人在进行粉扎机空负荷、负荷试车,拆卸粉扎机地脚螺栓、螺帽及联轴器螺栓等工作后,在搬开车间车头的配电

柜时,杨某上机检查后,当他顺时针搬动吊钩的手柄后,吊钩向上升,由于当时

吊钩停留在距主梁较近的位置,在场还来不及反应时,吊钩就已到顶并碰撞到小

车横梁底部,致使钢丝绳过卷而拉断。

吊钩脱落斜砸在下面的黄某后背右侧位置,

使其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起重机的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没有调整好,当吊钩

起升到极限位置时,无法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致使吊钩过卷,拉断钢丝绳,

使吊钩坠落。

2.吊车操作员杨某无证操作,自认为是安装钳工即可操作吊车,在未弄清

该台吊车操作方向的情况下,按自己习惯操作,造成原欲下放吊钩的操作变成上

升吊钩,来不及手动制动就已冲顶拉断钢丝绳。

3.早在2001年8月16日约16时左右,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检验员杨某和广铁分站的检验员杨某,由研究院管设备的梁某引导和陪同,对该台双梁

5t桥式起重机进行检验。

检验中发现起重机司机室无门连锁装置启动按钮失效,并出具了“检测中心

特种设备检验整改意见”。

根据监测中心的整改意见,研究院指定专人负责整改

工作。

于9月17日已将整改情况资料报告单位主管梁某,但10月29日吊车事

故发生,说明“整改无效”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研究院应强化安全管理,制定设备操作安全规程,并应加强监督检查,

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定岗定责,坚持持证上岗,无证不能上岗操作。

作人员每班应有记录、有签名。

定期有检查,发现问题要公布、处理。

3.监测中心与这起事故的发生虽无直接关联,但检验员对其整改项目未到

现场复检核对,只是根据用户反馈意见便出具复检合格报告书,是违反有关规定

制度,对检验工作不认真责任的行为。

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工作的检查、指导和

帮助、教育、督促检验人员严格按章办事,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一、事故简介

2000年2月22日在山东济南章丘市某住宅小区地,在安装塔式起重机时,

起重臂滑落,上面的5名安装工人同时从25m高处坠落,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山东济南章丘市某住宅小区工地,明水镇某建筑公司购人QTG25A型塔式起重机,由章丘市某起重机厂雇用李某带领8人对该厂生产的该塔式起重机进行首

次安装。

李某受雇用单位委派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装。

在按顺序安装塔身、塔顶、平

衡臂后,着手安装起重臂。

起重臂是典型的细长构件,吊装时对吊点位置、吊索

的栓系方式、重心所处位置均有严格的技术要求。

按照规定应该设置3个吊点,6根吊索,而李某等人仅设了2个吊点,4根吊绳,并且在吊索未栓牢靠的情况

下,将起重臂吊起。

起重臂根铰点销轴安装完毕后,5名工人爬上起重臂,安装2根联接起重臂与塔顶的拉杆。

这时一处吊点的钢丝绳将起重臂2根侧向斜腹杆拉断,起重臂向塔身方向水平移动约400多毫米,起重臂瞬间下沉,起吊钢丝绳

断裂,起重臂以臂根铰点为轴心旋转滑落,起重臂上的5名工人随之坠地,4人死亡,1人重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章丘市某起重机厂生产的QTG25A起重机是无技术图纸,无生产工艺,无产

品检验报告,无材质保证单,无产品合格证,无整机安装说明书的非法生产的不

合格产品。

该塔机是参照比其小一个型号的QTZ20A的图样,随意放大后生产的。

其断裂的两根腹杆的钢管为直径20mm,厚度仅为2mm。

经过计算无论强度还是稳定性均不能满足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要求,更不能承受正常的工作载荷,产品属不

合格产品。

无安装指导文件,再加上安装时吊点设置不合理,少设了一个吊点,

使这2根腹杆承受的安装自重载荷比正常工作时的载荷还大,因此导致事故发

生。

2.管理方面

起重设备安装的施工组织人员和施工指挥人员不熟悉塔机安装程序,作业人

员无资质,无证上岗,高处作业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安全素质低,自我保护意

识差。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生产,非法制造,非法安装,违章操作,冒险蛮干所造

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1.章丘市某起重机厂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临时证超期的情况下,超范围

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塔机,并雇佣无营业执照、无安装资质的李某非法安装塔机,

应负主要责任。

2.李某非法承揽塔机安装工程,私招乱雇民工,安装过程中不采取任何安

全措施,冒险蛮干,违章指挥,应负直接责任。

3.明水镇某建筑公司对塔机生产单位的资质、产品出厂资料及安装单位资

质未进行审查,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力,应负管理责任。

4.济南市有关部门对章丘市某起重机厂审查把关不严,在该厂生产许可证

过期后,于2001年2月份下文推荐其塔机产品进入济南市场,客观上纵容了该

厂家非法生产,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施工单位在购人塔机前一定要审核生产厂家的资质,重点考察其产品技

术来源,是否通过了国家指定的权威检验机构的检验确认,是否取得了国家批准

的生产许可证,必要时还应该到生产单位考察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

验仪器,保证购人产品的出厂质量。

2.必须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安装队伍施工。

3.施工过程中必须派有资质、专业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

管理。

4.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建筑机械的监督检查,严禁非法产品和淘汰

产品进入市场,同时对因产品质量引起事故的生产企业亮出红牌,禁止其产品进

入建筑市场,从根本上切断事故根源。

5。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自律,严肃查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玩忽职守

和腐败行为。

六、专家点评

这起事故的性质极其恶劣,事故的发生包括了塔机设计、制造、出厂、采购、

安装等各个环节的问题。

1.塔式起重机属国家定型产品,不允许擅自改型,生产厂家应该经过批准,

产品出厂应有合格证。

该生产企业生产的塔机设备是在无技术图纸、无生产工艺

条件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说明该企业目无法纪,蓄意造假售假。

2.产品在无合格证,无型式检验报告,无生产许可证书条件下,顺利交付

到用户手中,反映出该施工企业对大型机械设备管理混乱和严重失控。

3.该塔机生产企业的临时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并因其原有的许可证不

含盖该产品,属超范围产品,济南市有关部门却下文准许该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

审批人员不懂业务,完全是在渎职。

一份文件为这种非法劣质产品披上了合法的

外衣,客观上纵容了该厂非法生产。

继之委托无资质人员组织安装,组织者雇佣

无资质民工操作„„所有的环节无一不违法。

建议国家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尽快立法,对非法产品和淘汰产品坚决禁止使

用,并应当地销毁;对因产品质量引起事故多的企业的产品禁止其进入建筑市场,

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概况]

1999年9月12日某住宅楼工地一台QTZ4O型塔式起重机在安装过程中整机

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设备伤亡事故。

[事故经过]

1999年9月12日下午2:

00左右,某住宅楼工程正在安装一台QTZ40型塔式起重机。

该塔式起重机独立高度32m,臂长42m,已安装到25m标高。

在调试时与距离本塔机58.6m处的另一台同标高的QTZ5012塔机相撞,约1小时后,QTZ40塔机整体倾覆,塔机上三人坠落地面,二人落在地面住宅楼地基桩基础钢

筋上当场死亡,另1人重伤,塔机钢结构严重损坏,经济损失60多万元。

这是一起塔机安装质量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

[专家点评]

1.调查结果

(l)《使用说明书》规定硅基础的尺寸为4m×4m×1.4m,经实际测量后发

现该塔机的硅基础为3m×3m×1.4m,其重量仅为原设计重量的56.25%。

(2)《使用说明书》规定硅基础下方地基的地耐力为0.2MPa,现场砼基础下为淤泥,地耐力仅达0.06一0.07MPa,且未作任何加强处理。

(3)距塔机硷基础边缘东lm、南2.5m处装有1个长流水的自来水笼头,造成水渗入塔机基础下,严重降低了地基的地耐力。

2.事故原因

经综合分析,导致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硅基础尺寸小于《使用说明书》

规定的尺寸;间接原因为地基受到水浸泡,使地基的地耐力不能满足塔机抗倾覆

整体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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